浅析明太祖时期铁券文书之制
2017-12-07梁晓菲
摘 要:明太祖为了巩固皇权,笼络功臣,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铁券制度。明太祖明确颁授范围,规范铁券券文,从法律上对铁券的特权作出较为具体的限制,同时根据勋臣爵位的高低,将铁券定为七个等级,把军功封爵与颁赐铁券完全结合于一体,确定铁券形状,严格执行铁券颁授程序和进行管理。随着明代皇权的不断加强,胡蓝党案兴起,铁券制并未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明太祖;铁券;封爵;免死
铁券,又称丹书铁券,世券或铁契,是以皇帝的名义颁发给功臣、重臣的一种带有盟约性质的凭证文书。持有铁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后代,可以享受皇帝赐予的世袭特权,也可以作为犯罪免死的凭证,铁券文书也是中国古代一种非常重要的封赠文书。明代是铁券最为盛行的王朝,明太祖为了巩固皇权,笼络功臣,把封爵与赐券结合在一起,因此铁券成为一种重要的的典制。
明朝洪武三年(1370),第一次颁授铁券,论功行赏,封公爵者六人,侯爵者二十八人,赐铁券丹书。洪武二十五年(1392)又改制铁券,赐傅友得、侯王弼、耿炳文、郭英,徐达、李文忠,侯吴杰、沐英八人公爵。明太祖时期两次大规模的颁授铁券,基本形成了明代铁券制度。
1 铁券文书的颁授范围
颁赐铁券是特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建立在特功特惠的基础上。因此,它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范围,如颁赐得太广泛,就失去了特惠的意义。明初,明太祖对赐券范围作了严格的界定,范围只限于被封为公、侯、伯的功臣, “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或世,或不世,皆给浩券。”[1]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针对封爵与赐券间的关系,朱元璋对封爵之事又作了限制,“如无大功劳,所司朦胧奏请者,请者授者皆罪之,”[2]这就表明封爵、赐铁券范围不可太滥。明太祖时期,有一定规模的封爵赐券又有三次,即洪武十一年西蕃之役、洪武十五年云南之役及洪武二十年平定辽东之后,朱元璋封蓝玉为永昌侯,曹震为景川侯,王弼封定远侯,张温封会宁侯,金朝兴封宣德侯,孙恪封全宁侯,张赫封航海侯等,俱与世券。此外,在此期间也偶有封爵赐券事件发生,但这种不成文的制度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公、侯、伯封拜,俱给铁券”,[3]封爵就要授铁券已成为一种制度。然观明太祖一朝,颁赐铁券特功特惠的原则并没有多大的改变。
2 铁券文书的券文
铁券文属于诰文,其体式与其他诰封文书相同,为骈体文。铁券上的文字先写出赐券的日期和赐予对象的姓名和官爵。其后在写被授予人的简历,详细列举其战功和皇帝因此而给予的恩典;中间一段刻上若犯死罪,免本身一次或两次,有的还免子死罪一次。同时要刻明若犯死罪,其傣禄要相应减少或免除。须点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免本身或子的死罪,不包括谋逆反叛等罪。铁券正文的第三层文字的内容是勉励功臣要继续忠勤于皇帝,牢记皇帝的训导,皇帝对其功勋亦不会忘记之类的语言。明代的功臣所赐予的铁券大体就是这类内容。
明代的铁券文除了表彰鼓励之外,还在颁铁券时对铁券的免死范围作过解释,如果功臣及子孙犯罪,取内府所藏铁券与功臣家中所藏勘合,根据功赦减过,并记之于券。汤和在洪武三年分封时,本当封公,只因多过错,只封侯不封公,到了洪武十一年正月改封信国公时,对于以往之过失,镌之券。[4]又如蓝玉,“初,帝欲封玉梁国公,以过改为凉,仍镌其过于券”。[5]这也意味着明代实施铁券比以往要有更多的限制。
3 铁券文书的形状
明太祖感念开国大臣的功劳,赐铁券,但不知铁券的形状和样式,通过学士危素的奏疏,得知唐代钱镠十五世孙钱尚德存有铁券,于是明太祖亲自召见, “遣使取之,因其制而损益焉”,[6]钱氏铁券“形宛如瓦,高尺余,宽二尺许,券词黄金商嵌” ,太祖仿制的铁券“形如覆瓦,面刻制词,底刻身及子孙免死次数,质如绿玉,不类凡铁,其字皆用金填,券有左右二通,一付本爵收贮,一付藏内府印绶监备照”。[7]相比较可以发现,首先是质地不同,唐代铁券是普通的铁,明代铁券颜色如绿玉。其次是券文嵌刻的方位变化,唐代钱氏铁券券文刻在铁券的一面,而明代赐的铁券券文刻在两面,另一面刻着子孙免死次数,记刻着自己与子孙的免死次数,以示皇帝恩遇及警戒。另外铁券尺寸的变化,唐代钱氏铁券“高尺余,宽二尺许” ,而明代铁券中最大者也是赐给一等公的铁券,仅“高一尺、广一尺六寸五分” ,而最小者是赐给二等伯的铁券,高六寸五分,广一尺二寸五分。大小的差异体现了受赐者功劳的大小及所受恩遇的差别。明代铁券,其长短宽高分为七等:“公二等:一高尺,广(宽)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宽一尺六寸。侯三等:一高九寸,广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宽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广一尺四寸五分。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广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广一尺二寸五分。”[8]
从“因其制而损益”来说,说明明太祖实施铁券制度并非照搬唐朝,而是有所更改,目的是铁券更好的调节帝王与勋臣之间关系。明太祖时期的铁券体现了太祖对勋臣们的垂爱,努力建立一种以铁券为纽带和谐的君臣关系,既维护皇帝的利益,又体现了君臣间的等级关系。
4 铁券颁授程序及管理
明代铁券的颁授有严格的步骤:“命大都督府、兵部录上诸将功绩,吏部定勛爵,户部备赏物、礼部定礼仪,翰林院撰制诰。”[9]首先由大都督府和兵部录上诸位将领的功绩,然后由吏部决定功爵,确立所授勋阶后,再由户部准备赏物,礼部确定礼仪,然后由翰林院负责铁券文书的起草。起草完毕后,将草稿送中书舍人书写。抄写后,再由尚宝司用宝。用宝后该铁券从“工部造完继而转送银作局镌刻,镌刻时候,铁券文书左右各一面,以右面颁给受封者,左面年终保存在古今通集库收贮。”[10]铁券文书和其他文书一样,年终集中归档保存,保存时要合以字号,进行分类管理。
明开国之初,太祖希望用铁券制度来加强皇权,使功臣成为明朝的支柱,以期江山永固。洪武十三年,先后兴起胡蓝党案,大肆杀戮功臣,铁券丧失其作用,因为铁券是以维护皇权利益而起着免罪功能的,而损害皇家利益就失去免罪功能。因此真正决定铁券是否有效的是皇帝个人意旨及其独裁政治的需要。在不损害明王朝家天下统治的根本利益下,持有铁券的功臣可以触犯一般刑律而无所顾忌,但如果他们的势力侵犯到皇家利益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皇权统治,致使朱元璋怀疑尾大不掉,对其产生猜忌时,铁券所有的免罪特权即消失殆尽。同时也说明在封建皇权主义的政治体制下,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全法制化,铁券制度亦不例外,也进一步凸现出帝王专制独裁的本质。
注释
[1]张廷玉:《明史》卷70《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8
[2]《明太祖实录》卷70,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 5《左右券内外黄》,北京:中华书局,1959
[4]张廷玉:《明史》卷126,《汤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5]张廷玉:《明史》 ,卷132,《蓝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6]夏夑:《明通鉴》 ,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7]沈德符:《万历野获编》 ,卷5,北京:中华书局,1977
[8]夏夑:《明通鉴》卷 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9]夏夑;《明通鉴》卷 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10]《明会典》卷161《工部》
作者简介
梁晓菲(1994-),女,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明清史研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