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慈善文化的多层性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2017-12-06周忠华黄芳

中州学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共享核心价值观

周忠华+黄芳

摘要:作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动力,慈善文化以慈善动机、慈善价值观及其外化的慈善行为为主要形式,通过改变旧慈善观、传播并巩固新慈善观,实现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目前,慈善文化领域存在着多层性问题,即伪善——慈善作为手段、下善——慈善作为目的、上善——慈善作为义务、至善——慈善作为利他与利己的统一。为此,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魂,规制伪善,反对下善,主张上善,倡导至善,形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文化。在整体引领上,要以崇德向善为价值导向,使慈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始终保持一致。在分层引领上,对于伪善与下善,要始终坚持法治精神,并对慈善政策进行道德评估;对于上善与至善,要始终坚持共享精神。

关键词:慈善文化;核心价值观;崇德向善;共享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0-0093-06

慈善文化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慈善事业是否发达,往往受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慈善文化水平所影响。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崇德向善、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慈善伦理观念。从古代以“仁”为核心的慈善文化,中经近现代以“救国”为目标的慈善文化,再到当代以“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为核心的慈善文化,展现了中华慈善文化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态和实践方式。①但新中国刚成立时,由于对慈善文化的褊狭化理解,我国的慈善事业并未得到健康发展,甚至在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初出现了30年的断层②,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和《慈善法》的颁布,我国慈善文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但与美国等慈善文化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仍处于低水平阶段,不论是公民个体层面的慈善意识培养,还是国家层面的慈善法规完善,以及社会层面的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都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或提升之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慈善文化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一、慈善文化的多层性及各层次的伦理意蕴

在一般意義上讲,慈善文化属于先进文化范畴,但从施善主体的动机来讲,慈善文化是有层次性的,处于低层次的伪善与下善不属于先进文化,只有上善与至善才能划入先进文化范畴之中。

就国内慈善文化建设的实际状况来看,慈善不问动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是因为拿出真金白银的总比不愿出力的要好,更何况他的参与过程就是道德积累过程;二是因为凡事都要拷问一下善举之后善心为何,可能会对实施善举之人产生消极影响;三是纯粹利他的慈善具有道德崇高性,但不能用崇高性来遮蔽现实性,兼顾利他与利己的慈善才是最合理的。但是,慈善真能不问动机吗?当然不能。因为如果只考量善举的效果而不问其动机的话,往往会导致“现金救穷、高调行善”的暴力慈善和假公益伪慈善的发生。再者,慈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存在性不容忽视也不能忽视,只是差异的主体有着不一样的慈善想象而已。有人把慈善看成是自己社会责任的有机构成,有人则用以掩盖他者对其内在社会责任缺失的关注;有人感知需要,有人则因劝募而为;有人为了获得声誉,有人追求效能感;有人获取心理满足,有人追求价值观;当然,也有人根本就没有慈善意识。从而,从动机的角度讲,慈善文化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即表现为伪善——慈善作为手段、下善——慈善作为目的、上善——慈善作为义务、至善——慈善作为利他与利己的统一。

当善举之人将慈善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时,慈善即伪善。任何人,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谋求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凭借自身的能力就能获得,相反,自身利益的实现往往需要依赖他者的帮助与合作。这就必然要求每一个置身其中的主体都必须与他者互帮互助,因为在他者受惠于自己帮助的同时,自身也受惠于他者的帮助之中。而那些把慈善作为手段的个体或单位,虽然向受赠者施与了善举,但其根本性的目的在于让受赠者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果没有利益,他们慈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种将慈善作为一种谋取利益手段的慈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己性和虚伪性,其本质是一种隐蔽的恶,是一种背离人性的慈善文化。因为它从根本上恶化了慈善的本质。例如,2016年快手主播直播给凉山自治州村民发放现金活动,这次活动本可成为“互联网+慈善”的佳话,可直播结束后他们却把发放给村民的钱又要回来了,“发放现金”成为他们换取利益——增加粉丝量、观看量、刷礼物量——的手段,因此活动成了“凉山伪善事件”。又如,影响甚大的“罗尔筹款事件”,通过网络的“打赏”与“转发”,获取了260余万元的善款。在这次网络募捐活动中,爱心被营销,慈善成生意,结果救治罗一笑的筹款活动不经意间成了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这极大地消解了慈善的公益性。再如,“天使妈妈”用善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件,纯粹使慈善成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社会投资。总之,伪慈善以善的名义谋求不善的意图,使真正的善举既背离了善心,又没有彰显出善功来。

慈善基于差异,但又否于差异。③基于差异,只是说明慈善行为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而否于差异则说明慈善行为的本质功能,即说明慈善旨在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当施与善举之人认为“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的行为是善的时,他就会追求这样的善,进而施与这样的行为。如此,善举之人就把慈善当成了自己的目的。

虽说慈善作为目的体现了慈善的崇高性,但崇高性不能等同于目的性本身。把慈善作为目的,本身就是慈善异化的一种体现。本来,慈善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第三种分配方式,通过这种再分配方式可以缩小人们之间的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它本身绝不是善举的终极目的。但那种把慈善作为目的的人,把“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看成是自身的历史性使命,而社会也不断地倡导或者是要求按照这一原则来行事,如此,慈善的目的性被强化,而那些等待善行为之服务的人却被遮蔽了。

近年来发生的种种不考虑受赠者感受与意愿,进而以牺牲受赠者尊严而施与善举的暴力慈善,就是典型的下善文化。善举之人拿出真金白银确实比不愿出力者要好得多,境界也比他们高,但是,慈善不是抬高自己贬低他人,更不是满足自己需要而牺牲受赠者尊严,真正的慈善恰恰是你的赠予是别人的所需。例如,陈光标在云南地震灾区发放救灾款的善举,在日本灾区背老妇的善举,都折射出慈善参与主体之间人格不平等的关系,特别是捐赠方始终把“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看成是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致使受赠方的人格受到轻视,尊严受到伤害,忽视了对方是一个与自己人格平等的有尊严的“人”。这种把慈善作为目的的崇高并不是真正的崇高。其实,人的差异性是绝对的,不论是作为个体性的人,还是作为群体性的人,其内在能力素质的差异性与外在物质财富的差异性都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人们主观怎么努力地去“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这种差异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就从根本上将把慈善作为目的的行为进行了否定。再者,把慈善作为目的会降低慈善发生率。一般情况下,主体一旦处于慈善境遇之中,慈善便可以发生。但是,对于把慈善作为目的的主体来讲,只有在慈善境遇之中找到了相对应的慈善目的,他才会有善举,否则,就不会产生慈善行为。endprint

慈善的发生主要是基于主体之间的财富差异和能力差异,即作为一种社会性活动,它体现为资金、实物、劳务或时间由于主体之间的财富势差和能力势差,从捐赠者流向受赠者。当处于财富与能力高势位的人认为应该对那些处于财富与能力低势位的人负有责任时,这些人选择了向他(们)行善,以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这即是将慈善作为义务。

在这里,受赠者成为捐赠者的终极目标指向,不是将慈善本身作为义务,而是将处于财富与能力高势位的人向处于财富与能力低势位的人行善作为义务。正是满足那些处于财富与能力低势位的人的需求,构成了处于财富与能力高势位的人发生慈善行为的直接动因。即捐赠者把慈善的目的指向了受赠者,是捐赠者把受赠者当人看的结果,这无疑是慈善崇高性的体现。

把慈善作为义务,说明捐赠者具有自觉意识,而不是受到了外部力量的驱使进行的“逼捐”或“强捐”。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个体或企事业单位做慈善并非出自自觉、自愿,而是受到了外部力量的驱使,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承担起慈善任务的,慈善在这些公民个体或企事业单位看来并不是自己应该做的。从根本上讲,这些慈善参与主体只是对外力(如政府权威、社会舆论、组织要求等)履行义务,所以,他们的目的也仅是为了规避谴责罢了。这样的慈善并不是真正地把慈善作为义务。所谓把慈善作为义务,是指捐赠者对受赠者完全出于自觉、自愿、不附加任何条件、不求回报的慈善。当然,把慈善作为义务绝不是为义务而义务,而是为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的义务;绝不是没有考量利益倾向的义务,而是以利他指向为前提的义务。

从慈善是“有利于参与主体的”这一视角来看,最高层次的慈善是利他与利己的统一而不是纯粹利他的慈善,尽管纯粹利他的慈善在道义论上占据了至高位。一是纯粹利他的慈善并不利于作为参与主体的捐赠者。捐赠者与受赠者是處于同一时间场域之中的,纯粹利他的慈善,其受利主体只有受赠者,而作为利他与利己相统一的慈善,却使捐赠者与受赠者都成为受利主体。二是纯粹利他的慈善并没有使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因为纯粹利他的慈善往往不计自身利益的得与失。而不计自身利益的得失不仅可能会减少社会总利益,还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的减少而影响这种纯粹利他慈善行为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作为利他与利己相统一的慈善,不仅增进他人的利益,还增进自己的利益;不仅增进社会利益的增量,还增进社会利益的存量。三是纯粹利他的慈善违背了中道原则。慈善应该是“有利于参与主体的”,那种不计自身利益得失的一味地利他,有可能造成资金、实物、劳务或时间向他人无限堆积,进而让受赠者享受奢靡但捐赠者却感到不足。而作为利他与利己相统一的慈善,就不会顾此失彼了。四是纯粹利他的慈善不仅不具备现实性,而且强调纯粹利他,必然会推拥很多人向那难以企及、仰之弥高的善奋进,让道德的崇高遮蔽了利益的现实性。而作为利他与利己相统一的慈善,兼具了道德的崇高性和利益的现实性。

综而述之,慈善文化具有明显的多层性,且各层次的伦理意蕴都不相同。为此,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魂,规制伪善,反对下善,主张上善,倡导至善,形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文化。

二、以崇德向善为导向实现核心价值观

对慈善文化的整体性引领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什么样的慈善价值观,对这个国家和地区而言,就会有什么样的慈善文化。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慈善文化,有着多方面的表现与构成。有社会慈善组织的不断增加,有重量级公益学术机构的产生,有慈善行业生态环境的向好,有社会捐赠总量的不断攀升,有公民参与率的不断提升和参与面的扩大,有慈善活动的国际化,等等。这些都是展现慈善文化发展程度的重要维度和关键因素。而在慈善的系统构成中更具核心意义、对慈善文化的诸多构成维度和因素具有统摄意义的,则是慈善价值观。易言之,在影响慈善文化的众多维度和因素中,慈善价值观是决定形塑慈善文化发展程度的关键和核心因素。在社会主义中国,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慈善文化建设,在整体性上,就是要使慈善文化建设始终以崇德向善为价值导向。

从现实性上看,慈善存在着多种状况。“可以是很高的层次,无私奉献,也可以有利己的目的,比如图个好名声,或者避税,或者领导号召不得不响应;为慈善付出的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少,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时间、精神,层次很多,幅度很大。”④不论是哪种状况,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但并不是不需要质问其动机,更不是不需要价值引领。虽说捐赠者参与其中,并有了道德积累,但如果不问动机,就很容易让伪慈善、下善大行其道,最终使慈善文化不能健康地发展。“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的和狭隘集团的动机是不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但无被大众欢迎、对大众有益的效果,也是不好的。”⑤因此,考量慈善文化建设实效必须把慈善动机与慈善效果统一起来,必须把利他与利己统一起来。

慈善价值观是人们在慈善领域中对利益、需要等在心理、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主观反映,体现出极强的主体性来。差异的主体有着不一样的慈善想象。易言之,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生存发展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社会经历,特别是差异化的立场、利益和能力,决定了慈善价值观生成元和生成性的差异,进而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的慈善价值观也存在差异。不同慈善主体拥有独特的慈善动机、慈善信念和慈善价值观,坚持自己特有的价值取向,或是把慈善作为手段,或是把慈善作为目的,或是把慈善作为义务,或是把慈善作为利他与利己的统一,带有浓烈的个性化色彩。在这个层面上讲,一切慈善信念、慈善价值观都只能是什么人的慈善信念、慈善价值观,不可能也不会完全同质化。这就是说,慈善文化的多层性是不可避免的,是一种普遍的、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人们要做的就是:立足现实,规避不合理的慈善价值观,利用合理的慈善价值观凝练出慈善领域先进的价值导向的具体内容。因为,承认慈善文化多层性、慈善价值观多元化,并不意味着一切多元化的慈善价值观都是先进的和正确的。事实上,把慈善作为手段的伪慈善和把慈善作为目的的下善,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们不能把“存在即为合理”当成金科玉律,放弃应有的主体立场与责任意识,对伪善、下善放任自流,任其自然发展。endprint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先进价值观。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步的价值导向,要求置身其中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个群体,都要树立“三个倡导”的价值理念,并且用崇德向善这个向上向善的正能量去落实。

1.践行慈善,积累德行

人皆有恻隐之心,直面他人的厄运与灾难,人们都会或隐或显地产生同情。但是,同情心不是产生慈善行为的充要条件,往往需要通过合理引导来激发个体将恻隐之心转化为个人的慈善意愿。这种合理引导就是要开展系统化、制度化的慈善教育,让公民个体接受慈善价值观念,树立慈善意识。但慈善教育不是学科知识教育,而是实践性养成教育,即通过更多地参与慈善实践,在过程中激发同情心,唤醒慈善意识,矫正慈善动机,进而积累其德行。

2.践行慈善,增进道德资本

中国的慈善文化正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并与世界各国慈善文化逐渐实现普适性融合,在此过程中,却遭遇着前现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的共时出场。这一时代境遇要求人们从熟人慈善转向生人慈善。但要想对他人(特别是陌生人)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预期,必须依赖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信任。而生人慈善既是实现人与人之间普遍信任的重要机制,又是遵循普遍信任准则的重要结果。只有超拔于“圈子内做慈善以图生意或是生活上的福报”的境界,才能增进慈善领域中的道德资本。这不仅是增量的增加,更是存量的增加。当然,我们也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圈子内义举”,只是想说明“圈子内义举”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它不是“善心”“善举”与“善功”的有机统一。不过在策略上,可以先培养社区慈善、单位慈善,然后再拓展到更广阔的场域,特别是通过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培养人的互惠品质和慈善责任。

3.践行慈善,回馈社会

人与人之间是有财富差异和能力差异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富人正在或是曾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慈善事业,积极回馈社会。他们的慈善行为引领社会从传统的封闭财产观转型到现代的理性财富观,从传统的等级恩赐转型到现代的平等给予,从传统的狭隘恩报转型到现代的公益慈善,从传统的社会控制转型到现代的社会责任,从而使现代慈善成为富人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并通过他们的慈善参与影响到普通人的慈善参与。从这个层面上讲,慈善具有“第三分配”的真正意义,即在道德内驱力的作用下,实现私有化的资金、实物、劳务或时间等的再一次分配。这不仅缩小了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还弘扬了现代财富伦理,实现了分配正义。

慈善文化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这种内在关联启示人们,在推进慈善文化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强魂是关键。没有灵魂的慈善文化就如没有灵魂的人,是一个不完整的存在物,缺少了特质和内涵,这样的慈善文化注定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因此,需要把核心价值观贯彻并落实到慈善领域的方方面面,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利他与利己相统一的慈善文化氛围。

三、坚持法治与共享精神实现核心价值观

对慈善文化的分层性引领从应然层面上讲,慈善是一种自主自觉的主体行为,社会不仅需要尊重企业或公民个体的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还需要尊重企业或公民个体的参与时机和参与场合,让企业与公民个体的慈善参与成为自由选择。但在其现实性上,企业与公民个体的自主性与自觉性是有限度的。在慈善的四个层次中,具有利己性和虚伪性、背离人性的慈善文化、本质上是一种隐蔽的恶的伪慈善和以慈善为目的、不考虑受赠者的感受与意愿、损害受赠者尊严的下善,都是需要我们坚持法治精神予以规避的;而那种为缩小财富占有差距和弥补能力缺陷而义务进行的上善和能实现利他与利己相统一的至善,则是需要我们坚持共享精神予以倡导的。

1.依法兴善和依法治善

任何一种慈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展开,这样才能不背离德法一致的要求,进而才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2016年国家颁布了《慈善法》,對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慈善活动或行为,对慈善财产、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法律规定,这说明中国已经进入依法兴善、依法治善的时代。但法治的效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就目前慈善领域中出现的种种乱象而言,绝大多数与法律制度缺位、法治观念淡薄有关。例如,“诈捐”“骗捐”等背离诚信精神的行为,“强捐”“索捐”等背离志愿精神的行为,“敛财慈善”“暴力慈善”“慈善养懒汉”等不良现象,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慈善法》以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以其引领慈善文化建设,就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行善、依法兴善和依法治善的实践中,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企业、公民个人慈善的自觉性;就是要用法律对“诈捐”“骗捐”“强捐”“索捐”“敛财慈善”“暴力慈善”“慈善养懒汉”等不良行为与现象进行严厉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圭臬,助力慈善领域法律文化的现代建构。

2.对慈善政策进行道德评估

不论是作为综合性专项政策法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慈善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都对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从供给型政策工具来看,主要是社会(特别是政府)通过资金投入、人才培养、设施提供等方面的供给,直接保证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从需求型政策工具来看,主要是政府运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慈善组织的活动进程,改善慈善事务的运行环境;从环境型政策工具来看,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帮扶”“服务管制”等举措渗透或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三类政策性工具的使用,都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纠偏机制,以避免政策缺陷。例如,慈善组织收入性质的设定,慈善组织面临着将公益捐赠性质的收入划为管理费收入的风险。又如,企业利用慈善捐赠而合理地避税。endprint

慈善政策對社会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故而不能顾此失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慈善文化建设,就是要对慈善政策进行道德评估。一是要避免非营利性的公益慈善滑落到营利性的市场慈善;二是不能忽视公平正义,要凸显人之同一性原则,坚持共享精神;三是既要倡导企业、公民崇德向善,更要明列基本戒条。总之,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慈善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评判,使慈善领域中各种政策性工具的运用最大限度地规避道德风险,防患于未然。

3.坚持共享精神,推动慈善事业的新发展

经典作家告诉人们,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⑥而“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实质上就是指人的发展。但发展具有社会历史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发展性质和发展方向,在社会客体方面受社会根本制度制约,在历史主体方面取决于依靠谁和为了谁。因此,发展就不再是抽象层面上的“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具体化为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发展成果归谁所有”。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应该是有利于参与主体的,不论是捐赠者还是受赠者,都应该在慈善场域中通过共享而实现自身的发展。

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使之制度化,这是推动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凡是符合这一依据的慈善政策法规都要积极加以落实,凡是符合这一依据的慈善事务活动都要积极地开展。二是必须坚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并使之系统化,这是推动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今后的慈善工作都应坚持低起点、渐进式发展,让人人参与其中,人人尽心尽力。三是必须坚持普惠性、对等化、可持续、可操作化,这是推动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方法。当前及今后,在制定慈善政策法规时,都要遵照普惠性原则,注重对等化和可持续性,提高慈善服务能力。

注释

①蒙长江:《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挑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期。②魏玮:《论新中国慈善事业的中断》,《改革与开放》2012年第14期。③王银春:《社会慈善:基于差异与否定差异》,《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3期。④季羡林:《季羡林谈人生》,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第125页。⑤《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68页。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9页。

责任编辑:思齐

The Multi-stratification of Charitable Culture and the Lead of Core Values

Zhou ZhonghuaHuang Fang

Abstract:As the driving force of a sound development of charity, the charitable culture takes charitable motivation, charitable values and the externalized charitable acts as its main forms. Through changing old charitable views, and expanding and consolidating new views, the charitable culture can exert its impact on charity. Presently, there exists multi-stratification in charitable culture, that is, hypothetical charity (charity as a means), low charity (charity as a purpose), high charity (charity as an obligation), super charity (charity for the goodness of both self and others). Therefore, we must, taking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the guideline, regulate hypothetical charity, maintain high charity, fight against low charity, and advocate super charity so as to form the charitable cult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erms of holistic guiding, admiring virtues and pursuing charity should be advocated so that the charity culture and core values can be kept in constant conformity. In terms of guiding on different strata, the spirit of legality must be kept in dealing with hypothetical charity and low charity and the charity policies must be evaluated from a morality perspective. For high charity and super charity, the spirit of communion must be maintained.

Key words:charity culture; core values; admiring virtues and pursuing charity; communionendprint

猜你喜欢

共享核心价值观
弘扬“核心价值观”及文化馆惠民工作的真实案例
谈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谈云计算与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挂羊头卖狗肉的“共享”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