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中国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
2017-12-06王田田
王田田
摘要:民营企业的腐败行为不仅损害所有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贻误企业发展,也破坏政治生态,助长社会腐败风气,影响国家治理的效果和反腐败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腐败重拳出击的同时,也通过推进简政放权、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倡导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努力遏制民营企业从事腐败活动的动因。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在经济政策、法律保障、反腐格局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应当有针对性地予以化解和应对,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关键词:民营企业;腐败治理;制度性障碍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0-0007-06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发展,民营企业越来越成为社会财富创造和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吸纳就业和政治参与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而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腐败现象却日益突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2014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絕对数量比2013年增长63%,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占其犯罪总频次的比例由23%上升到29%,这一数据到2015年又上升到31%。由法制日报社所属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企业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也指出,民企在合规制度方面落后于外企和国企,约23%的民企仍然完全没有反贿赂的合规体系与内控机制。这些意味着,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腐败风险,这将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反腐败进程的深入。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中国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使其能够借力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好时机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廉洁政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中国现实要求而产生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民营企业腐败治理问题的产生与演进
私营领域的腐败治理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腐败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民营企业是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从全球视野和历史发展来看,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经历了一个现实动因牵引、腐败观念演进、立法实践推进的过程,最终逐步进入公众的视野。
1.现实背景:全球私营经济空前发展
从理论上讲,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可能自民营企业出现就存在了,但是民营企业腐败作为一种大规模的、全球性的问题,应当始于20世纪70年代。为走出经济危机和经济滞胀,一场引进市场激励机制、推进政府“瘦身”的“行政改革”由欧美国家开始向全世界蔓延,国有企业私营化和公私合作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私营经济在全球范围得到了空前发展。①与此同时,作为私营经济重要主体的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大量浮出水面,主要表现是为争夺市场而进行的国内国际商业贿赂,以及民营企业内部的采购舞弊行为。
中国在探索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通过1982年宪法及之后的四次宪法修正案,逐步确立了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同时,中国政府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仅1998—2003年间,就有超过40%的中国国有企业实现了民营化。②党的十八大后,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出“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截至2016年3月底,中国的民营企业已逾1990万户,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率已超过60%。但在改革先行、缺少制度约束的环境中,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根深蒂固的“公尊私卑”体制与资源分配格局中,民营企业为求得生存,不得不“花钱买准入”或寻求“官员庇护”,因此,体制困境下的“权钱交易”、恶性竞争而导致的贿赂犯罪,成为民营企业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2.观念变化:对私营领域腐败现象认知的深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私合作关系日益密切,腐败的形态在不断地演化变异,其性质、范围、形式都已发生变化,从公共部门扩大到私营部门,在全球化背景中还从主权国家内部跨越到他国甚至多国,“滥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职位以谋取私人利益”这一最早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做出的传统定义,已无法涵盖腐败的所有形式,人们对腐败的认识逐步超越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政治学界定。透明国际和其他一些组织开始使用一个更为宽泛的腐败定义,即“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这意味着存在委托和代理关系的社会组织和国有、私营企业中的腐败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向私营部门行贿和私营部门受贿行为入罪。
可以说,腐败发生范围从公共领域、公共权力扩大到私营部门、委托权力,腐败主体也从公职人员、公共权力行使者扩大到被委托人、被代理人。人们逐步认识到,腐败不仅仅是侵害公共职务的廉洁性、资产资金资源所有权的公共属性的行为,也是侵害委托权力的信赖感及其正当利益、侵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的行为。在这样的腐败认知中,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绝不仅仅是“自家事”那么简单,它不仅会导致企业自身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企业的品牌信誉,还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甚至成功上市后,便具有了社会属性,还将代表公众利益、代表委托权益,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挪用、侵占行为也应当纳入腐败的范畴。
3.立法应对:私营领域腐败逐步纳入法律规制
在全球范围“公共部门私营化”“公司上市”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公私领域界限逐步模糊,私营领域的腐败并不比公共部门的危害性更小,这使得立法越来越不能回避私营领域的腐败现象。英国早在1906年颁布的《预防腐败法》中,就将腐败犯罪的打击范围从公共机构扩大到为皇室或公共机构服务的私营部门,2010年颁布的《贿赂法》更是直接取消了对公共、私营领域贿赂定罪的区分,并设置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的新罪名,明确了企业预防腐败的法律责任。③1997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出台《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督促各缔约方将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行贿行为入罪。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底通过《反私营部门腐败的共同行动计划》,将贿金排除在税收减免范围,并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对私营部门反腐做出系统性规定,要求强化会计审计标准、私营部门内控机制和职业操守,敦促缔约国将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两种行为入罪。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出台单行法、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将私营部门腐败犯罪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和反腐败国家战略中。endprint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治理民营企业腐败的
思路与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治理民营企业腐败的成果既有理念上的,如“亲清政商关系”的提出;也有制度上的,如刑法关于贿赂犯罪规定的完善;还有实践中的,如简政放权改革和对行贿犯罪的惩治。
1.加大立法规制,严惩商业贿赂犯罪
我国对民营企业腐败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于经济法和刑法。自《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首次规定了经营者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1997年《刑法》已明确将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行贿和受贿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和刑法管辖。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2011年,又增设了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我国大型跨国民营企业贿赂行为予以规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与刑事政策上继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集中体现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首先,增加了“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④其次,对行贿罪從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再次,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了“禁止从业”的规定,使贿赂犯罪具有了适用资格刑的可能。最后,对严重受贿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执行方式,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强化监督制约,防范企业腐败滋生
合理运用资格限制,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防范企业潜在腐败行为的重要手段。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负责提供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服务,使个人和企业得以在某些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有关的行贿犯罪记录。有关主管部门还根据行贿查询结果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限制。在医药行业,国家卫生计生委专门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的企业无法参加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近千万余次,已对11000多个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了处置,对潜在的行贿行为产生了有效震慑。⑤
此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专项工作,以服务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深入企业以案讲法,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咨询,开展预防调查并提出专业建议,督促企业完善内控、会计审计和程序公开等制度。在中央的推动和指导下,一些地方和大型民营企业还积极探索非公企业党建工作,通过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内部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遏制民营企业腐败现象的滋生。浙江、福建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民营企业,在全体党员会议和民主生活会上注重加强廉政议题的讨论,通过开展廉洁教育、培育企业文化、加强人文关爱,培育员工的归属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从而减少了员工侵占企业财物、进行回扣交易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3.深化简政放权,培育“亲清”政商关系
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和企业进行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烦冗的审批事项和流程,使得民营企业为求得生存不得不花钱买准入或寻求官员庇护。因此,本届政府自成立起便将简政放权、清减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作为重要任务来抓。⑥截至2016年5月,中央已累计分9批取消和下放“高含金量”的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占原有底数的40%。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定除了“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此外,还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⑦这些改革举措不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更从根本上遏制了企业行贿行为的动因。
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政商关系是一个敏感话题。大部分的腐败问题都与不健康的政商关系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领导干部为“划清界限”,将民营企业的许多正常诉求拒之门外,从“乱作为”转向“不作为”。面对此种误区,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与民建、工商联委员座谈时,首次用“亲”“清”两个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怎样打交道提供了指引。在新型政商关系论述的指导下,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具体路径。河南省工商界“反对贿赂、公平竞争”联盟活动,运用违法政商关系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为领导干部和企业行为提供指引。广东佛山制定《政商关系行为守则》和《政商交往若干具体问题行为指引》,出炉“亲清八条”,对公职人员与企业打交道时的工作用餐、收受礼品、参加年会等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既鼓励政商正常交往,又划清纪律“边界”。虽然“亲清”政商关系在实践中的破题尚待努力,但是这意味着我国已经迈向理性看待政商关系、推动政商关系规范化的新时期。
三、中国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制度性障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实践对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起到了推动作用,民营企业滋生腐败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客观而言,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整体上还处于成长初期,发展所依托的市场环境、法治资源和治理结构还远未成熟。特别是在国内长期“公尊私卑”观念及体制浸淫中,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政策扶持、法律保障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这使得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依然面临一些亟须化解的不利因素。
1.经济政策与公私差异
在竞争激烈且公私经济地位现实不平等的市场环境中,民营企业容易铤而走险,以“花钱买准入”的方式在所有制和规模歧视中获取生存及发展空间,这是民营企业廉洁发展面临的严重障碍。
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五大已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经济的定位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从宪法、法律、政策到政府工作报告层面,都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然而在现实中,“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依然存在,市场政策、行业管制和资源配置对私营企业的腐败现象发生一直具有较大的影响。⑧在中国,国有企业掌握着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机制影响政府决策,拥有很高的竞争优势。而民营企业多“位低”而“言轻”,在融资、出口、税负、行业准入等方面很难获得与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因此更可能通过腐败的方式去规避产业管制。endprint
2.立法保护与法律风险
无论是立法文本层面还是法律实践层面,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法律风险都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家。我国现行刑法诞生于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受到“公尊私卑”观念影响,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主体和产权规定了不平等的法律保护。现行法律制度对公私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同为侵吞企业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国企的涉嫌贪污罪,依据2016年“两高”的最新司法解释,满足特定条件1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满150万元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发生在民企的涉嫌职务侵占罪,达到6万元才能立案,100万元以下最高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种标准对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的民营企业而言,立案的“门槛过高”;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而言,更是难以实现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此外在保护渠道上,国有企业的财产受到非法挪用和侵占时,纪委有权查询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检察院反贪部门可介入侦察,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监察委员会也将有权进行调查。而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案件则不在纪委和检察院管辖范围,可能的处理方法是通过诉讼或内部处理。由于企业自身无权执法和调查,银行对其提出的账户查询请求往往被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配合,很难取得证据并凭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内部处理也并非易事,因为企业没有罚款权,无权对涉事人员进行经济制裁,而开除员工的成本也不低,除了需要证据,还须经工会程序甚至涉及劳动仲裁、劳动合同补偿等。这些“所有制歧视”下对民营企业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保护的不足,加剧了对其腐败防治的难度。
3.反腐战略与治理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将反腐败的战略重点放在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治理上,国家治理资源对私营领域的反腐败保障力度不足。为推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中国曾于2005年至2012年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也自2011年起实施非公经济组织预防腐败试点工作,但着力点依然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贿赂问题,对所涉及的民营企业行贿问题的查办是附带式的,一般是作为经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顶层设计中,一直未明确国家专门反腐机关对民营企业腐败的治理职责,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也显滞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了高压严惩的反腐战略,综合运用巡视、审计、信访、媒体等监督手段,正风肃纪,打“虎”拍“蝇”,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将反腐战线从党群机关、国家机关的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扩展到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社会团体等全体公职人员。这些战略部署逐步改变了国内的政治生态。在国有企业腐败治理结构中,国资委、党委、纪委、内审机构、监事会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各自的作用,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中央通过巡视的方式实现了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企业监督的“全覆盖”。然而,在国家反腐战略中,私营领域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反腐依然没有正式提上日程,对民营企业腐败类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在社会层面,公众没有形成关注和抵制民营企业腐败的氛围,以行业协会为基础的反腐尚未形成气候,社会监督体系也尚未发挥有效作用。因此,无论是國家战略层面,还是社会治理层面,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尚未占有一席之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民营企业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空间,给腐败治理带来了挑战。
4.公司治理与合规责任
预防腐败是企业治理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与宏观层面的部署相比,通过企业自律来规范其成员行为的模式成本更低。然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是民营企业触犯的高频率罪名。⑨这说明民营企业治理和防范内部腐败的能力尚不足。
目前大型民营企业对内部腐败的预防和治理,主要依靠自身的合规部门或法务部门,但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并没有专门的内控机制,管理层对防治腐败普遍重视不够,反腐资源投入严重不足。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只有24%的民企建立了书面反商业贿赂与合规制度,仅31%的民企设置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管理部门,不到两成的民企表示会在反商业贿赂建设方面投入一定预算。⑩民营企业的反腐败仅仅停留在被动、自发层面,而仅靠个别大型企业“单兵作战”抵制腐败,治理成本很高,难成气候。在企业治理层面,很多“家族制”企业未能适时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缺乏监督与问责的弊端日益显现。此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一直没有太大改观,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明显低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与担负起腐败预防及治理责任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中国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路径
未来中国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及风险防控,既要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制度建设的成果,也应尽可能地化解历史阻力和现实短板。具体而言,应当在国家、企业、社会的框架中进行设计,既要在顶层设计和执法、司法层面得到国家资源的保障,也应引导发挥企业的自治功能,还要善于借助行业同盟和社会监督的力量。
1.深入推进“公私经济平等保护”的市场建设
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多数民营企业发生的行贿犯罪是“制度困境”下的压力型犯罪。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以及对改善生存困境的迫切要求,对民营企业腐败行为有深刻影响。因此,源头治理的药方是继续完善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审批权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税收、担保增信、行业监管等多领域政策,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信用信息体系,引导更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由此,不仅能够降低民企民资的创业门槛,而且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和服务保障,让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强调的“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有更加具体的实现路径,使市场机制取代腐败活动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提振民营企业家对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信心。endprint
2.尽快将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纳入国家战略
现实表明,我国从体制资源层面对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支持与保障力度还远远不够,无论是法律资源还是反腐格局,都没有对民营企业腐败治理予以正式的、充足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为弥补此块短板,法律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以刑法、经济法规为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使民营企业各种类型腐败的预防与惩处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对于非法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物的行为,应设置与国有企业同样的追诉、入罪及量刑标准,体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对于贿赂行为,既要逐步缩小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处理因“身份”而导致的差异化,也要防止刑罚手段介入民营企业正常融资借贷和经营活动的泛化倾向,还可以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经验设置减刑条款,以激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合规机制并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反腐格局的层面上,要在反腐败国家立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为私营领域的腐败治理留下一席之地。尤其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布局的同时,应当考虑民营企业腐败防治的责任机构及工作职责,完善与执行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民营企业与责任机构的经常性合作机制,尤其要解决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控难、腐败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3.依靠多元共治使民企腐败防患于未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治理的手段和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刑事法律,成本高,效果有限。成熟市场国家治理民营企业腐败的经验表明,仅仅依靠立法和司法机关无法有效预防企业腐败的发生,基础性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全社会共同行动是治理私营领域腐败的必经之路,在此过程中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均不能缺席。应积极建立、推广新型政商关系,完善制度化的政府与企业沟通机制,以法人关系和契约精神替代个人关系,实现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应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其推行行业规范,帮助沟通合理诉求,制定反腐与合规指南,实施反腐联盟行动,在民企中营造廉洁经营的商业气候。此外,继续完善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借助中介组织改进民企内部治理、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等,都是中国民营企业腐败风险防控可以借鉴的举措。
4.引导民营企业发挥自治功能
民营企业的自我防控是遏制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企业自身防治腐败的法律责任。从内部而言,要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企业内控与合规制度,将廉洁标准写入企业“宪法”,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监督作用,鼓励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建立自治组织,监督举报采购销售环节的腐败行为。同时,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探索对廉洁项目和员工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发挥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对廉洁文化的促进作用。从外部而言,国家有责任推动民营企业强化预防腐败的意识和责任,对其开展技术层面的培训,帮助他们区分“礼”与“贿”的界限,综合运用经济的、政策的、法律的不同手段督促企业履行腐败风险防控责任。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治理民营企业腐败的主要经验在于国家战略、公私合作和注重预防。目前处于转型深化期的中国,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人们对腐败的认识还停留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观念,民营企业的腐败防治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中国民营企业防治腐败这一课题的破题,应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私营领域腐败的理性态度。在深化法治市场建设、促进公私经济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的同时,推进科学立法,完善反腐格局,将民营企业乃至整个私营领域的反腐败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统一部署。对于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现象,应更加注重发挥企业自治和文化引领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中国民营企业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当然,未来更加长远的目标是以民营企业为突破,推动私营领域与公共部门的腐败治理协同并进,建设诚信有序、风清气正的廉洁国家。
注释
①单东:《民营化:经济调整的战略选择》,《经济学家》2004年第2期。②胡一帆、宋敏、张俊喜:《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绩效研究》,《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③钱小平:《英国〈贿赂法〉立法创新及其评价》,《刑法论丛》(第30卷)2012年第6期。④由此,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職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民营企业及其人员涉嫌腐败犯罪的罪名体系。⑤《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zxbd/tt/zdgz/Document/1491042/1491042.htm。⑥《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0页。⑦《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7年3月21日。⑧汪伟、史晋川:《进入壁垒与民营企业的成长——吉利集团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5年第4期。⑨张远煌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⑩尹云霞:《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法制日报》2015年1月12日。黄群慧、彭华岗、钟宏武、张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张远煌、张逸:《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透视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成因——以245起案例统计为基础》,《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浩淼思齐
Practice and Prospect on the Corruption Control in China′s Private Enterprises
Wang Tiantian
Abstract:The corruption in private enterprises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owners and investors, hinders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destroys political ecology, encourages social corruption, affects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anti corruption process.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the state strikes a heavy blow against corruption in the field of public power. Meanwhile, by promoting decentralization, increasing the punishment of bribery, advocating "Qin and qing" political-business relationship, the state tries to contain the reasons for private enterprises to engage in corruption activities. At present, corruption governance in China′s private enterprises faces many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in the aspects of economic policy, legal protection and anti-corruption pattern. We should resolve and cope with these obstacles, and inject new vitality for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private enterprises; control of corruption; resistance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