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代法律的角度解读窦娥是否应该“秋后问斩”
2017-12-06
(贵州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观影经历,当官员要判决罪犯时,扔下一枚写着“斩”的竹签,并附上一句“秋后问斩”,犯人就被投入牢狱,等待死亡。常言道:“秋后算账、秋后问斩。”但为何在关汉卿笔下的元杂剧《窦娥冤》中,窦娥在六月就要被杀?问绕着这个问题,笔者拟做一番讨论。
1 “秋后问斩”为历代沿用
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①(P83)西汉儒学大师董仲舒宣扬“天人感应”学说,主张“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②(P216)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隋书·刑法志》规定:“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之后一直为后世朝代沿袭。
古代对行刑的月、日、时都是十分讲究的,如:断屠月、十直日、二十四节气以及皇帝生日都不能杀人。③这是因为古人迷信,尤其是佛教思想传入中国之后,人们对现世的不满足通通寄托于来世,“人死为大”的思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次,古代小农经济中人是最主要的劳动主体,一般罪大恶极的囚犯被当街处斩,是为了给众人警醒作用。六月正是农忙时节,人们忙于农事也不会围观处决罪犯,也就起不到警醒作用。
2 元代的“重刑不待秋分”
元代为少数民族统治,蒙古族入主中原时,其尚处在奴隶社会时期,没有形成严格的礼法。他们进入中原以后,对中原延续千年的儒家文化产生了冲击,削弱了儒家等级森严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力。终元一代,蒙古统治阶级接受汉化的进程十分缓慢,由于社会文化的隔膜,大多数人始终对汉族的典章制度、思想观念比较淡漠甚至排斥。《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规定:“重刑不待春秋”,“今后有重罪底罪人,省、部问当了呵,再教监察重审无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呵”。④(P7)元代完整地继承了传统法律中的“十恶”之制,《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之中,对于十恶的排列顺序有所不同,但都将孝悌置于前列。对于“不孝”之人的处罚,甚为严厉,若“不孝杀亲”,不仅为“处死”,还要“剥皮揎草”、“磨骨扬灰”。窦娥被认为“药死公公”,只是被“斩立决”,相比之下,这个处罚还没有那么惨绝人寰。 但窦娥真的是那么“十恶不赦”吗?答案是否定的,但是在审案过程中,促成悲剧性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审案过程中的司法程序和当时法律中的规定,做一个小小对比。
3 窦娥案件中的不合元代法律的现象
3.1 告状
《窦娥冤》第二折,张驴儿误杀亲爹,逼迫窦娥屈嫁于他未遂,于是嫁祸窦娥毒杀张父。窦娥便随张驴儿前来见官,谁知这县官桃杌将告状的张驴儿当做衣食父母,不是民跪官,反是官跪民。(祗侯吆喝科。张驴儿拖正旦、卜儿,云)告状,告状!(祗侯云)拿过来!(做跪见,孤亦跪科,云)请起。(祗侯云)相公,他是告状的,怎生跪着他?⑤(P22)
历史上的元朝,实行十分严格的四等人制,《元史》记载外官任用的情况:“在外者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⑥(P2120)可以得知元代地方机构主要行省、路、府州、县四级构成,地方上的风宪机构为廉访司,而这些机构官员任用的原则同样基本遵循“其长则蒙古人为之”的原则。《窦娥冤》中的楚州太守桃杌,身为一方之长,却对前来告状的平民下跪,这在元代是不可能出现的场景。但作者偏偏这样塑造桃杌这个人物形象,采用极具反讽艺术效果的手法,使得桃杌此人看似可笑,实则面目可憎。
3.2 审讯
审案刚刚开始,张驴儿和窦娥两人分别陈述案情。窦娥明确说出三个关于案情的重要信息:一、蔡家和张家并未有婚嫁之实。蔡婆婆只是感恩张家父子救命之恩,才容留二人居住;二、窦娥做汤给蔡婆婆而非张父(窦娥并没有谋害蔡婆婆的动机)。三、羊肚汤并非一直是窦娥所持,在送给蔡婆婆之前,窦娥曾被张驴儿支开去取盐醋。桃杌是楚州太守,不仅是当地行政长官,也掌管着当地的司法权。张驴儿状告窦娥一案自然由地方审理,若按照张驴儿的控诉,窦娥所犯下的罪行确实是“十恶不赦”的忤逆之罪。这种罪行足以引起地方、乃至中央政府的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了原委,桃杌对窦娥的陈述充耳不闻、置之不理,反而听信张驴儿的挑拨,对窦娥严加摧残,动用刑棒。
《元代条画考》⑦考证条画、断例,是元代法律形式的主体部分,也是元代诸法律中最具有价值的法律文献,其中收录一则断例,“今后有罪过之人每,若赃证明白,避罪不肯招伏…问事的官人每量着事情轻重,不教分外了依在先体例问呵…都省咨请钦依施。”⑧(P64)这份体例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原则,即对犯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证据都清晰明了的前提下,若犯罪嫌疑人仍不肯招供,由询问官员集体商定,依法审讯。元代《至元新格·察狱》中规定:“在进行初步审讯时,审讯人员不得由单独一人构成,需要相关审讯人员在场公开审讯”⑨(P255)。审理窦娥的案件,明显是桃杌一人的“拍脑袋决策”,没有公开审理的迹象,甚至在判窦娥重罪之后,也无上报中央的举动。
3.3 用刑
桃杌受张驴儿挑唆“这媳妇年纪虽小,极是的赖骨顽皮,不怕打的”,认同“人是贱虫,不打不招”,便对窦娥动用刑棒。“左右,与我选大棒子打着(祗侯打正旦,三次喷水科)”窦娥也唱到“呀!是谁唱叫扬疾,不由我不魂散魄飞。恰消停,才苏醒,又昏迷。挨千般拷打,万种凌逼,一杖下,一道血,一层皮。”“打的我肉都飞、血淋漓”⑩(P23)这是窦娥被大加刑棒的悲惨写照。
《元典章》卷39《刑部·邢狱·刑具·禁止惨刻酷刑》明确规定:“在赃物、证据都清楚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仍不肯招供,须由审讯官集体商定,依法审讯,明确记录有关刑讯的过程和方法”。窦娥是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人证(张驴儿)单方面的指证下,证据的主观性太强,而且死者(张父)是被毒药药死的,检尸官应该按照法律程序验尸,并且找出物证(毒药的残留或者包装纸之类)。元代的检尸制度十分严格,不仅有正副检尸官,仵作,还包括一名检举驳问官。如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窦娥未必蒙冤。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人物赛卢医,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人情角度,赛卢医卖毒药给窦娥,应该作为帮凶被传唤审问,但是文本中并无审问。而是杖刑毒打窦娥,窦娥不招便要拷打蔡婆婆。元代法律中,对五刑及刑具的规定清晰而严格,而且对待证据确凿却仍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集体商讨用刑,方可用刑。在文本中,仅仅凭靠张驴儿一张嘴挑拨,便对窦娥施以重刑是不太可能的,且文本中并未提及记录用刑过程和方法。
3.4 处决
窦娥挺过了严加刑罚,桃杌看她心性刚烈,转要拷打蔡婆婆,窦娥怕蔡婆婆承受皮肉之苦,甘愿认罪。此时,桃杌不仅没有怀疑窦娥翻供的突然转变,便云“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赴市曹典刑。”窦娥认的是杀害公公的“十恶”之罪,按照常理说,这种罪行足以引起中央的重视。姑且不去讨伐太守桃杌的昏庸判案,即使判定了窦娥为“十恶”之罪,按照司法程序,仅限于楚州内处决,并未向上级报告,这一点也是不符合元代的法律程序的,官员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是要深究其责任的。虽说元代已经不顾及历朝流传下来的“秋后问斩”,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处决之前,如此草草应付,就杀害窦娥性命,也未尝不让人心寒。
4 《窦娥冤》中的不合法律现象与戏曲的艺术创造
4.1 关汉卿的创作意图:“有意”还是“无意”
对关汉卿生平年代的探索,一直是文学史、戏曲史工作者充满兴趣的课题,学界众说纷纭,根据元代钟嗣成《录鬼簿》卷上(曹刻本):“关汉卿,大都人。太医院尹(天一阁抄本、《说集》本、孟刻‘`尹’,均作‘户’),号已斋叟。”关汉卿是元代废除科举后,知识分子深入民间与艺人相结合,并有着丰富舞台经验的剧作家和艺术家,也正是深入民间的经历使得关汉卿对现实人生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验,《窦娥冤》的创作就是其体现。
笔者从告状、审讯、用刑和处决四个方面讨论了《窦娥冤》中的不合当时法律的现象,那么这样的处理是关汉卿的有意为之,抑或无心之失呢?笔者认为是关汉卿有意而为之。
在第二折张驴儿状告窦娥杀人的情节中,关汉卿通过语言的直接描写,塑造了一个昏庸无能、以状告者为衣食父母的楚州太守桃杌。关汉卿作为汉人,且为“金末遗民”,是深受元朝的严格等级制度的压迫的,不仅仕途无望,而且处处受到蒙元特权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所以,关汉卿并非不了解制度规定,恰恰是太过于清楚的了解,故意解构、采取极其反讽的艺术手法,将桃杌塑造成一个可恨又可笑的人物。
同样,在审讯和用刑部分亦是作者有意为之。作为观众(读者)跟着关汉卿的思路,回到元代那个时空,去观赏一部戏剧,关汉卿设置窦娥被残忍用刑以及立刻被杀的情节,意图有三:第一是为了使得戏剧的冲突达到白热化,也是整部剧剧情发展的走向。戏剧因冲突而引人入胜!特别是窦娥这样一个年轻、美好、善良、孝顺的女性,惨遭恶势力的毒手,就能够强烈的引发读者和观众的共鸣。其二,第三折戏窦娥被杀的时,心中牵挂着的还是自己的婆婆,利用悲剧是将美好的事物毁灭给人看进而激发观众的共鸣,痛恨那恶人张驴儿和县官桃杌。其三,利用矛盾冲突凸显人物性格、塑造人物形象。面对诬陷窦娥的不卑不亢,严刑逼供依旧是坚贞不屈,通过强烈的对比凸显窦娥这一人物形象。有着丰富剧作创作经验的关汉卿必然知道戏剧的出神入化、情节的跌宕起伏、人物的铿锵有力是吸引观众的重要手段,所以,一系列的人物冲突设置是为了关汉卿为剧情发展而有意为之。
4.2 艺术创造:化神话为神奇
关汉卿的“有意为之”使得《窦娥冤》成为经典,作者还在戏剧中饱含了自己的思想情感,这主要体现在窦娥的三桩誓愿之中。窦娥在临死之前,发了“三桩誓愿”,关汉卿化用神话传说,给作品披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第一桩誓愿:血飞白练。窦娥临死的请求“白练挂旗”若是含冤“血不沾地”,再加之说唱曲辞抒情,关汉卿化用东海孝妇含冤被杀,鲜血沿竹竿倒流以及苌弘化碧、杜鹃啼血的传说,将窦娥的冤屈和怨恨展现给观众。
第二桩哲愿:六月飞雪。窦娥和刽子手宾白对话,窦娥力证清白的誓愿“若是我窦娥委实冤枉,身死之后,天降瑞雪三尺,遮掩了窦娥的尸首。”[15](P31)以及刽子手不以为然的否认“这等三伏天道,你便有冲天的怨气,也召不得一片雪来”。运用了邹衍含冤,六月飞霜的传说,丰富了窦娥含冤发誓的具体内容。使天时节令自然规律也为窦娥无辜被杀而改变,充满着浪漫主义的神异色彩。再者,笔者认为,关汉卿在此也用雪埋伏笔,寓意着窦娥的冤情终将得雪。
第三桩誓愿:亢早三年。[一煞]曲辞中唱到“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窦娥最后的哀歌直指元代吏治的黑暗,太守桃杌的黑白不分导致窦娥的冤死,所以,窦娥恳求上天三年亢旱来惩罚他们。
这三桩誓愿,一桩比一桩表达强烈,前两桩是窦娥哭诉和力证自己的含冤,而第三桩是窦娥对不分善恶、草营人命的统治者的血泪控诉。关汉卿利用宾白和曲辞穿插,宾白主要以窦娥和监斩官的对话展开,窦娥的誓愿一桩比一桩激烈,监斩官的态度也一次比一次严厉。窦娥临死前的这三桩誓愿充分表现了她宁死不屈的反抗精神。也使得观众看到一个越来越形象饱满、性格鲜明的人物,使观众的情感起伏,对窦娥怜之、惜之、对监斩官怨之、恨之。
《窦娥冤》中被压迫者(窦娥)和压迫者(桃杌)的矛盾也折射出,元代不得志文人在现实与理想中的坎坷人生。最后,笔者认为,戏曲作品中的法律,并非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汉卿通过制造种种的不合情理,引起和观众们对所处环境的共鸣:痛恨地痞无赖张驴儿的狠毒;批判桃杌这种昏庸无能的官吏;心疼和歌颂窦娥这样一个美好、善良的普通百姓;呼吁窦天章这样廉政正直的清官,关汉卿的笔下刻画的“平凡个体”最终都将“善恶有报”。
5 结语
通过个别文学作品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始于美国的波斯纳先生。他分析了大量的文学作品,提出来他对这些作品的法律欣赏意见。作为一个文学院的学生,翻阅大量的法律书籍是十分痛苦的,但是正是在这种研究方法下,可以拓宽学习与研究的视野,有兴趣地引导文法学院将所学的知识延伸到一个全新的领域。但就笔者个人来说,过分的用法律理性地来解释文学艺术,只会使法律知识更加无趣,文学艺术失去了梦幻的色彩。实现两者的中庸之道,才是认知上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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