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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以勘鉴证据向勘鉴证据链的观念转变

2017-12-05徐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刑事诉讼勘查

摘 要 侦查工作从现场勘查出发,工作的目的是犯罪经过审判得到惩处。而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工作备受挫折,无功而返。我们需要知道问题所在,改变传统的检察院开案件问题单子再补充办案的思路。现场勘查工作从单一的勘查鉴定证据向勘查鉴定证据链转变。

关键词 犯罪现场 勘查 证据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 徐磊,常德市汉寿县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61

侦查工作从现场勘查出发,工作的目的是犯罪经过审判得到惩处。而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工作有时付出努力却备受挫折,无功而返。如我县公安局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单位的刑侦民警刘警官急匆匆的走进县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卢科长,怎么啦,我办的万某某的盗窃案不能批捕呀。”“是的,证据不足啊,不予批捕。”卢科长回答到。刘队长又问:“不是现场提取了指纹吗,鉴定就是万某某的啊。”“嫌疑人说没去过现场,案子不是他做到。”卢科长回答到。“还有什么办法想吗?”“只能先放啦,再找证据,然后……”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这起案件也就只能戛然而止了。像这起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零口供”案件,是众多真实案例中的一起。我们在内心失望的同时也需正视问题存在的客观性——经过无数日夜辛苦的工作,违法犯罪不能得到有效打击的原因是什么?怎么搜集好证据定好罪!

一、 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政策层面及公检法司等审判相关法律执行者的变化

时代在变、法制观念在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提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等等二十一条。

2017年1月14日,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推进检察官(室)进驻公安派出所,监督和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办理。此项工作对于公安有两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完善线索发现和监督纠正机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会同公安等部门,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

上述精神让我们应该认识到公检法从原来的侧重互相配合打击犯罪向侧重互相监督、各负其责转变,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转变。办案民警、鉴定人等涉及证据的方方面面就要在法庭上开展辩论。

(二)历史经验教训促使新刑事审判制度到来,需要我们接受新法制观的改变

尊重生命,不能让自己成为刽子手。最近几年,网络热议的几起冤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都无不告诉我们生命不可重复,需要我们重视证据,也许你会觉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没有更多证据。但现在我们有條件了却也有2013年杭州“5.19”奸杀案这样的冤案出现。冤假错案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给社会、家庭带来重大影响和创伤。

保护民警自己。近些年一年一期的警示教育片无不有昨日的同僚变为阶下囚的故事在播放,故事“主角”为了审讯犯罪份子,获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脱下的不只是警服,更是一家庭的希望。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链

审判制度的改变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证据的认识,需要我们以新的观念去看待证据——即需要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链观。

那么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即是以法为中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检法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证据经法庭的举证、质证、查证,诉讼的过程要以法庭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疑罪从无。

“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链,即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保障,质证、查证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有罪的人得到追究,无罪的人得到保护。即从程序与实体上保证定罪量刑。

三、现场勘查工作从单一的勘查鉴定证据向勘查鉴定证据链转变

侦查工作的目的还是收集证据、使用证据,让有罪的人得到惩处,无罪的人得到保护。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而我们的现场勘查工作很大程度还处于满足收集证据阶段,没有向收集证据链转变。

做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进行诉讼所需的足够多的且经得起质证、查证的证据支持诉讼,让法官据证定罪——须要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其内涵有三:即认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合来说我们的证据要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链。证据从哪里来,很大程度上需要从现场勘查工作中获取实实在在的线索和证据。endprint

而一个人罪名成立从犯罪要件讲需要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而现场勘查即主要解决犯罪的客观方面等。

(一)如何从客观方面勘查鉴定证据形成证据链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体现到证据上通过现场勘查获取作案人何时何地使用什么手段的行为在现场留下了哪些犯罪结果。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共七大类,“口供”证据之所以是证据之王,因为它是能让犯罪起因、经过、结果都得以明了的直接证据,是一种能让人切实感知、信服的证据链。而指纹、DNA等证据是线索型的间接证据,单个的证据不能告诉我们谁杀了谁、谁偷了谁家等问题。不能认为现场有指纹鉴定,嫌疑人就到过现场,案件就是某某做的,这样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证据观。因此,对待“零口供”的命案、盗窃案两种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做好现场勘查(含现场访问)收集犯罪的证据链,才是案件办理的出发点、关键点。举例如下:

2015年1月的一天早晨,在湖南省常德市某县山村中一户人家发生一起弑杀父亲吴某某、奶奶胡某某的惨案,嫌疑人吴某驾车带着4岁的幼年驾车逃跑,经群众举报民警追赶至山中将意识逃脱不了割腕自杀的吴某抓获。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想法出发,此案必为吴某所为。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观出发,此案必须收集证据证明其犯罪。在如此明显的案件中,嫌疑人吴某在审讯时一口咬定案件非自己所为,而是一名黑衣人,客观证据只能来源于案发现场。因此,现场勘查人员经过勘查获取如下证据:1.现场门窗完好无破坏;2.在现场二楼吴某房间的卫生间提取一件吴某所穿T恤,T恤上检出其父的DNA;3.在一楼父亲被害房间,勘查发现残缺血足迹(无鉴定价值);4.在一楼奶奶被害房间门(室内门)上提取一枚血足;5.嫌疑人吴某手、脚指、趾甲检出死这的DNA。

如果单看以上证据,嫌疑人可以编织出一种证据的“合理”解释:一名黑衣嫌疑人藏在屋里,趁夜持刀殺害吴某某两人后,吴某被惊醒后查看时接触死者吴某有血迹,衣服、手脚等留下血迹DNA,自己害怕就带着幼女躲避黑衣人追杀。

看似荒诞的鬼话,没有证据他说假话即是成立!按照上述的证据显然不能够让法官判其罪,更不能判死罪。我们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形成嫌疑人作案的证据链。

继续深入勘查:将现场楼上楼下勘查个遍排除能够躲藏的情况,未发现其它外来可疑足迹,检查胡某某房门系被踹开插销锁弯曲变形在门后形成撞击,门上血足迹经DNA、足迹鉴定是吴某粘死者吴某某血重踹房门形成(血足迹内侧门板上留有飞溅血点只能脚上粘附血迹重力踹门时形成)。最重要的是凶器去哪了?经尸体检验,在两名死者均应是同一种较重的锐器所伤,经搜查现场后院柴房内一把柴刀不见了,经调取嫌疑人面包车轨迹,发现其当日凌晨去过一个数里外的水库边,经寻迹勘查,在水库堤岸下发现带血和毛发的柴刀,对血、毛发检验DNA确认为死者血迹,抓握柴刀处排除外人DNA。检查嫌疑人逃离现场可能经过处未发现嫌疑口述的黑衣人。

至此,我们能形成这样的案发过程,案发当晚在受害人关好房门睡在床上后,吴某从柴房拿上柴刀,赤脚进入到父亲的房间对其进行砍杀,衣服上飞溅上血迹,脚上粘上血迹,再行走至奶奶的房门口,脚踹房门留下血足迹,进入房间砍杀奶奶,将车放到堂屋里的车上后,开车外出丢弃凶器,再回到现场换洗衣服,再驾车带幼女逃离现场。

在证据链上,我们的现场勘查笔录排除了作案人、死者以外的第三人作案的可能,通过鉴定证明只有作案人脚上粘血后才能踹开其奶奶反锁的房门形成血足迹对其进行杀害的可能,通过作案工具的寻找证明了作案工具这一物证的来源、去向及与嫌疑人的关联性。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现场勘查不能进到嫌疑人大脑里去收集证据,如吴某杀害亲人的犯罪的原因为吸食毒品致幻等。但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在现场的毒品、吸毒工具却需要固定、提取,对案件予以佐证。

(三)收集证据程序必须合法

上述命案的证据收集过程经过聘请见证人、全程录像等合法程序收集、保管才能是合法证据。这也是吸取“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杀妻案经验。在检方的证据上: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然而就是这样“血证如山”的案件却因违反现场勘查常识、非法搜查等程序性问题致使客观证据不客观。

通过命案现场的勘查获得的证据链最终让吴某获得死刑判决。回到本文开头,深思这类盗窃案,我们的证据链是否存在?证据链是否锁定嫌疑人所为?等问题,我们还停留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证据观中,作为一起案件的结尾怎么样,在案件办理之初也就已经决定了,虽然命案和盗窃案重视程度不一样,但在法庭上的标准是一样的,不光要有证据,而是要有证据链。所以在现场勘查时我们需改变勘查鉴定证据的观念,向勘查鉴定证据链的观点转变,才能经得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检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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