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下的侦诉审关系研究
2017-12-05马晓晨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刑事案件侦诉审三职能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在简单解读现阶段侦诉审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侦诉审关系的特点,其中从办案一线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阶段侦诉审三职能机关为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作出的努力,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两方面进行了详细梳理。文中还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未来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后侦诉审关系的变化进行了预见性的探讨。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职务犯罪 侦诉审 关系 监察委员会
作者简介:马晓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当下,如何将《决定》中的要求与法律中对侦诉审三职能关系的规定有机结合,从而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成为当前亟待探究的问题。而将刑事案件范围聚焦到职务犯罪领域内,侦诉审关系又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
一、解读现阶段刑事案件侦诉审关系
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的阶序划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职能分属侦查机关 、检察院、法院。《决定》指出了刑事诉讼案件要“以审判为中心”,这使得三机关的工作必须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开展,而不再是以前的“以侦查为中心”或靠协调案件 等工作方式来处理案件。“以审判为中心”,让事实和证据呈现法庭,进而以此来判决案件,这是对三机关刑事工作的指引,为侦诉审三者关系定下总的格调。
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和审判权分归不同国家机构来行使,体现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阶序性特征。尤其是在暴力性犯罪案件的类型上,多体现为案件一经公安机关启动侦查,多以有罪判决结案。因此,出现过“以侦查为中心”论。“以审判为中心”论是近些年学界提出的诉讼模式。中央决定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制度自我完善,因此在《决定》中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二、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侦诉审关系特点
(一)现阶段职务犯罪侦诉审机关围绕“以审判为中心”作出的努力
近年来,在“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指引下,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化或者说进步。
1.重视证据裁判规则
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严格要求,促使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严格规范侦查行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人身权利的侦查手段,这都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主动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具体抓手。
2.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侦诉审职能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知情权、阅卷权这基本“三权”的保障一直以来都备受质疑。然而近年来,我们实实在在地看到对律师提出的会见和阅卷等申请,检察机关的保障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建设启用了统一标准的检察服务大厅 ,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开展了许多创新探索实践。
3.法院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更高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都是轻刑判决。也就是说立案时认定的情节或者数额,在提起公诉时经常发生变化。而到法院审理阶段,基于证据方面的问题,很多案件都做出相对较轻的刑罚判决。这就对侦查环节证据的收集固定,公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对侦查程序的监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侦诉审机关在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原则下进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前路依然漫漫。
1.公诉引导侦查并未具体落实
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所提倡的工作方法。但从基層检察院实际操作来看,公诉人的提前介入,基本上只是提前了解案情,在给予启发或建议方面几乎没有体现“引导”的作用,甚至有的检察院明确规定在提前介入时不得对处理结果发表意见。
2.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掺杂其他考量因素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尚未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公诉检察官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主要依赖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以集体研究的结果做出决定。然而,每个检察院的检委会内都包含不同部门、不同业务背景的检察官,其中必然包含自侦部门人员。目前,大部分检察院都面临着上级机关的年度考核,对自侦工作来说,就包括全年立案数、侦查终结数、审查起诉数和实刑判决数等具体考核指标。在考核压力下,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作为在同一班子领导下的“兄弟部门”,很难做到置对方考核指标不管不顾。出于维护全院大局利益的考虑,一些程序和证据方面模棱两可的情况就可能在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决定。这也是“侦查起诉同体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悖于侦、诉、审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 的一个具体体现。
3.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难以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中很重要的一个层面是重视庭审。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几乎看不到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这其中有实际是否需要的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侦查人员仍有抵触出庭的情绪,一些一线侦查人员的语言表达、情绪控制等能力也难以应对法庭上的突发情况。
三、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构建新型侦诉审关系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紧随其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路。endprint
(一)多部法律将重新修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暫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以上所提及的相关法律在三省市试点结束后,全国范围内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必将面临真正的修改与调整。尤其是刑诉法的修改,必将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
(二)反腐败资源力量将重新整合
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它将原先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反腐败资源力量重新整合,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而本文讨论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监察委员会设立后将不再是检察机关,而是由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履行相应职责。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转化为国家监督权,可突破行政与检察的部门壁垒,实现行政违法和职务犯罪查处的有机统一,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三)职务犯罪侦查与审查起诉的关系变化较为明显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一直以来由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反贪局、反渎局)承担,而审查起诉工作由检察机关内设的公诉部门承担,侦与诉的主体同为检察机关的格局将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而彻底改变。如此一来,可以克服侦诉同体的机制掣肘,激活被压抑的监察、侦查权能,可催生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在动力。 从微观来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将不再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前文中所提及的考核压力也随着权力分拆而不再突出,角色的转变必将影响工作流程中两方合作与制约关系的变化。无论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模式,还是未来监察委员会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会有前期的初查,收集初步证据后进入立案,正式开展侦查,继而接触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由于初查属于保密性比较强的阶段,且一般不接触初查对象,此时公诉人一般不应介入。立案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由于律师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提供法律服务,侦查机关应当将侦查初步情况报告公诉机关,并确定某位主任检察官跟进。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该检察官应当全程跟进,充分履行引导侦查的职责。
四、结论
改革是制度自我完善的路径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在于促使执法司法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强调审判对侦查的制约。这给侦诉审职能机关带来全新挑战,在构建新型侦诉关系、侦审关系、诉审关系方面,仍然有诸多前路需要探索实践。
注释:
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
过去地方政法委经常通过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职能部门以专题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个案,近年来此类情况已越来越少。
检察服务大厅统一设立刑事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控告、民事行政监督、刑事案件受理查询、律师业务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窗口,建设专门的律师服务室、律师阅卷室,个别检察院还为申请阅卷的律师提供电子案卷光盘刻录服务。
吴建雄.全国约有5万检察官转隶到监察委.检察院有补充侦查权[搜狐公众平台].2017-0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吴建雄.监察委员会要不要行使腐败犯罪侦查权?.新浪新闻中心.2016-02-04.
参考文献:
[1]邵砚涛.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模式创新及实现——以职务犯罪侦查与公诉为切入点.中国检察官.2016(2).
[2]黄硕.“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模式的构建.政法论丛.2016(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