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探析
2017-12-05杨端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其技术已拓展到了金融业,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借贷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经常进行的金融业务,“支付宝”等创新金融模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金融形式。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有限、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多样化、交易方式的虚拟化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的缺失,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更加突出,其管理更加复杂,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法律 监管
作者简介:杨端,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40
一、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大部分学者将所有有关金融业务的互联网经营模式都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的谢平是这样定义的:“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环境下,传统银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到普遍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买卖和组织形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支付结算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二是信贷融资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三是投资理财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形式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有关各种交易的付款结算,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信红包、微信里的手机充值、Q币充值、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等。信贷融资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贷款融资方面,如微信里的微粒贷借钱、陆金所的网贷頻道、阿里小额贷款、人人贷等。如微信里的微粒贷借钱,特点是快速、简便、无需担保,5秒出额度,1分钟借钱,3分钟就到账了。再以阿里小额贷款为例,无需抵押,无需担保,主要经营以个人或家庭为中心的贷款,贷款金额一般是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仅凭个人信用即可快速获得贷款,因此已成为许多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和小业主、小企业的快速融资新方式。投资理财形式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投资、理财方面,可以说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陆金所推出的“零活宝、稳盈-e享计划、财富汇、各种基金”等各种网上理财产品等等。各种各样的现金宝、活期宝、零活宝、定期理财、高端理财组合投资等成为当前最受欢迎的互联网理财产品。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现状:
第一,成本低。互联网金融被称为普惠金融,又称草根金融 。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为载体进行开展各项买卖、交易、投资、理财、借贷等,无需投资购买或租借固定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省掉巨大的实体店经营场所的费用以及雇用各类员工的费用,从而减少大量的投资、管理、交易方面的成本。
第二,速度快。互联网金融通过计算机、手机或各种移动设备等操作完成各类业务,快速便捷的信息传输不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当事人可以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
第三,范围广。互联网依靠大量数据的积累开展各项业务,大数据、云信息更是提高了信息的透明与公开程度,使互联网金融能够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客户与业务。
第四,风险大。当前国内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个人信息泄露、黑客攻击、钓鱼网站以及立法监管体系、信用体系和救济惩罚体系的不完善,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最先并非源于中国,而是西方国家,然而由于西方国家的市场信用发达,尤其是发达国家,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境外的发展前景并不被看好。相反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却是迅猛发展,势不可挡,以致超越西方发达国家。当前情况是,未来金融看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看中国 。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因资本低廉、快速便捷、覆盖广泛等特点得以迅猛发展,但却又因其入门标准低,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和行政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力,使之存在着管理弱、风险大的缺点,而且我国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的银行金融领域,无法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方面,也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范围广、速度快等的独有特性进行监管,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及监管漏洞。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业务而制定,大多规定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而在有关互联网金融很多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如各种有关投资理财、信贷、保险、股票交易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各种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以及网络金融投资者的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方面均缺乏完善的立法。另外,由于没有相关立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划分、监管等重点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正处于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违规的金融业务,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我国的现行货币政策开展金融业务、违规的民间借贷等。
(二)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系统还不够健全,加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信息缺乏透明度,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均无法清楚明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网络交易的虚拟化也让互联网金融的诚信难以确定。与传统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都是在网络上,全部都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提交,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由于互联网金融双方当事人的所有交易活动都在网上进行,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这就容易加大信用风险。破解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难题的关键点是应具备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监管体系尚不健全endprint
目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没有明确的业务、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监管体系不健全,使得众多的互联网理财、借贷、众筹等模式仍处于监管不力的状态。与传统的金融业相比较,传统的金融业的监管体系较完善,“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包含了证券、保险及银行的存贷、理财、投资等业务,传统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显然无法适用于这种混合多种经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存在时间空间的限制,具有广泛的庞大的客户群,万一发生金融风险造成的危害及不良影响会比有地域时间限制的传统金融业更大。
(四)信息安全体系不完善
金融是具有营业风险的行业,而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其很大程度上依赖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以经营者以及评价客户的信用水平,并对具体产品进行风险定价和管理。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涉及范围更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需要大数据分析,个人账户的相关信息、支付及投资、融资行为、金融资产都被进行数据化。 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我们正处于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企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将大量数据存放在云端,使得黑客、犯罪分子窃取各种数据信息更加容易,如果网络安全技术、安全措施不够严密,各种数据信息失窃的可能性更大。许多企业、个人都曾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上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加上2003年国务院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又尚未出台,我国现今尚无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而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救济惩罚机制,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信息被盗风险的担忧,许多人会拒绝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阻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的建议
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建议:
(一)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现在仅有《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及部分适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网上的电子合同、商务交易部分内容实行规范。而零散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足以应付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所产生的问题,因此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立法缺失,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包括:
第一,应尽快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立法中明确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对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第二,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电子交易凭证保存、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识别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三,应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监管主体、违规处罚、准入及退出机制作出规范性的规定,从宏观层面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中。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是一种讲求信用的经济,信用评估制度越是完备,则越能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指数。 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统一、不透明的问题,我们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协调银行、公安、政府、网络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等部门公开数据,收集信息,从而促进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电子网络征信平台及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此平台上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来分析各类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从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内部信用体系,降低金融风险。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以往几乎由银行垄断的理财和信贷等金融业务逐渐以创新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面前,银行、保险、证券、网络金融公司以及各大互联网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都不断地自主创新,各种形式的金融业务都在大数据的网络环境下以“互联网+”的方式呈现。特别是在一只手机就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理财、保险、证券等各种移动支付的发展形势下,监管机构要做好互联网金融的監管面临着极大的压力。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以致很多资金实力薄弱、信用不好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混水摸鱼,容易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建议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金融企业的准入标准,加强管理,防止劣质企业进入,完善监管的体制。传统的金融业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所以应协调混业和分业监管模式,加快相关监管立法的进程,把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到监管的范围,明确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综合的监督管理。
(四)健全我国的信息安全管理立法
针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仅散见于各部法律文件中,可操作性、实践性差。因此,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信息的立法上,应将分散立法的思路摒弃,集中统一出台《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在立法中应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明确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程序,鼓励信息主体进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自我管理与私力救济,明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执法机制等内容。 此外,应由专门的征信机构管理个人、企业信息,经过法律的授权对个人、企业信息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存档,建立诚信档案,加强黑名单制度,允许交易主体在交易前审查当事人的诚信度,做好监督管理信息资料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业务提供服务。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产物,从引进到现今的飞速发展,可以说是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结果。因此,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其健康可持续成长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保护互联网及金融安全稳定,我国有必要加快建立、修订与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完善征信体系。
注释: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
吴晓灵、何松琦、周天林、石峰、贾希凌.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10,28.
韩炯.互联网金融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26.
毛玲玲.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 (5).7.
冯娜.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2(6).10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