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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

2017-12-05马俊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分析内涵

摘 要 在倡导和谐理念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该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和深刻意义。然而,就在取得突破性成就的同时,很多隐藏的弊端也开始慢慢在实践中暴露出来,并且也有许多专家学者们对该制度的存在产生了巨大的争议。现如今,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良性发展,因此现在最大的任务就是找出该制度的真正的价值所在,并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快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本文从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特征、价值分析入手,然后对国内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现状进行研究探讨,目的是寻找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缺陷,并结合自己观点提出了完善方法。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内涵 特征 价值分析

作者简介: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15

我国是一个追求和谐的国家,凡事都讲究以和为贵。中共十六大首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国的重要目标提出。随后,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和谐的刑事司法理念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特征

刑事和解的原型是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在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后,才产生了有着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形式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总体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二,刑事和解的適用有范围的限制。

第三,刑事和解必须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第四,刑事和解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互利性。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

1.刑事和解的和谐价值,即刑事和解制度以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传统的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但有时候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并不能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诉讼一方或双方往往会对司法处理结果不满,一方一味地要求重刑,而另一方又对司法裁判产生抗拒心理,若司法机关对此种现象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报复心理。这样,和谐社会的构建便无从谈起。

2.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即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并降低诉讼成本,进而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所谓诉讼效率是指“司法投入与司法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说过,效率其实就是公正的第二种含义,没有效率或者效率很低,那所谓的公正也不过是得不偿失的虚伪的公正。然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

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该制度的思想渊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刑事的思潮和理论,它发端于二十世纪中期,是西方国家新的刑事思潮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

(一)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在英国,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不断提升,英国司法机关开始对传统刑罚的适用进行了反思。他们认为应当将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的处理放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大背景去分析、思考,因为犯罪行为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侵犯,更是对更大范围的社会关系破坏。此后,英国开始对刑事和解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并逐渐将其引入司法系统中。1999年,英国在《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对该制度的适用做出了规定:司法机关在确定了青少年犯罪人的嫌疑并且得到他对其罪行的承认后,询问他是否愿意与被害人进行和解,若是青少年犯罪人表示愿意,则司法机关就会召集青少年及其父母还有被害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司法人员让双方对自己的罪行和损失做陈述,并表达自己的想法,最后由执法官员对他们的主张进行折衷,并达成一份双方都同意的和解协议,一旦成功达成和解协议,执法官人便不再将该青少年移交法院接受审判。英国的这种做法能够对青少年的心理有良好的疏导教育作用,使青少年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在接受相应的惩罚后依然能有信心重新以积极的心态回归社会。同时,该做法也照顾到了受害人的感受,以更加和谐的方式修复了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之后,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发展中不断扩大,逐渐适用于一些轻微犯罪和成年人的初次犯罪,现如今,甚至一些严重的犯罪也能适用和解制度。

(二)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美国的和解制度大致有以下一些特点:其一,刑事和解起初只适用于一些青少年的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而后逐渐发展到适用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甚至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其二,刑事和解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其三,在和解过程中,教会、社区、矫正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其实,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无非就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者的权衡,也就是要在通过当事人的和解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诉讼程序中的公平正义不被破坏。和解制度的崛起的确大大的改善了各国的诉讼效率,可与此同时,司法不公的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了。而国外对该制度的探索和改革正体现了他们不断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现状

虽然我国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它在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纳入刑事和解范围中,弥补了之前刑事和解仅适用于自诉案件的不足,这为我国和解制度的发展又添上了浓重的一笔。endprint

1.适用范围。当事人能够进行和解的案件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这是针对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所有过失性犯罪,由于渎职犯罪严重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自然不属于当事人和解的范围。

2.适用条件。当事人的和解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条件:其一,也是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犯罪人能够真诚悔罪。其中,加害人必须是出于自愿,并发自内心的真诚悔悟。其二,是必须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加害人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来弥补被害人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失,从而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其三,是被害人自愿与加害方达成和解。任何通过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达成的和解都是不合法的,都应当是无效的和解。这一条件充分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有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3.适用程序。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都可以进行和解,并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审查。其中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是当事人和解的核心要求和基本原则,一切违反自愿性或合法性的当事人和解都是无效的。审查机关还必须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有助于审查机关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让审查机关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确保和解结果合法、公平公正。对于成功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其实质也就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这样不仅可以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能让被害人及时获得道歉并弥补损失。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现状的分析,再结合着西方发达国家的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和解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其立法规定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足,进而导致司法机关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忽视了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公平正义。对此,我国急需正视现行和解制度的不足,进而不断推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一,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刑法关于定罪量刑内容得以实现的工具,但是,如果没有刑法对定罪量刑的规定作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就会失去存在的目标,成为无内容的空洞形式。

第二,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程序性规定。虽然刑诉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历史性的突破,但短短的三条法条只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粗线条勾勒,而对于具体的操作程序并没有明确。

第三,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我国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适用于一些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可是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是对自己的罪行深刻地悔过,做最大的努力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且被害人也愿意原谅他们,那么又为何不能同样给他们一个从宽处罚机会。

第四,缺少法律监督机制。任何政策和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监督。在缺少法律监督的情况下,即使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刑事和解都能依法进行。

第五,缺少对被害人的补偿机制。我国内地的做法还不够到位,不能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四、对现阶段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依然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其自身的规定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弊端,并且这些問题正在无形中破坏着我国司法的公正。所以我们亟需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制度的情况下,去改善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建立真正能够预防犯罪,实现司法正义,并维护社会和谐的刑事和解制度。

第一,需进一步完善其立法内容,以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操作有法可依。

我们必须在刑事实体法即刑法中对刑事和解这一制度加以明确和贯彻。其次,我国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必须作出进一步的扩展。

第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独立地存在,因而我们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配套机制来作保障,使得刑事和解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并更有力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我们要加快建立以检察院、社会团体、公民、媒体等为主题的内外监督机制。其次,我们要加快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保障其的合法权利。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补偿制度。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寻找出我国在该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完善建议,希望我国更好的倡导刑事和解的理念,并在借鉴国外和解制度成功经验和分析我国和解制度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勇于寻找不足并进行改善,使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实现“预防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三赢的局面。

注释: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12(5).1.

姚建涛.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学术界.2013(3).5.

参考文献:

[1]孙春雨、王伟、朱超然、赵秉志.刑事和解制度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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