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代御窑厂的生产制度
2017-12-04李昊冰
□ 李昊冰
浅论清代御窑厂的生产制度
□ 李昊冰
清代御窑厂是专门烧制皇宫内府使用的御用瓷的窑场。御窑厂烧制的瓷器除了由皇帝赏赐之外,即使是王公重臣也不能直接从御窑厂中得到。这些珍贵的皇室艺术品,以其出类拔萃的优秀品质、丰富多彩的艺术风格和传世稀少的数量,历来受到世界各地收藏家们的喜爱和珍视。清代御窑厂是在明代景德镇御窑厂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展而来。明代景德镇御窑厂自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停烧以后,自清顺治初年才开始逐渐恢复烧造。据《景德镇陶录》载,清代御窑厂建立于顺治十一年(1654年),由朝廷委派饶州府“督造龙缸,栏板”,均不成功,至顺治十七年(1660年)由巡抚张朝璘上疏奏请停止。到了康熙十年(1671年),康熙帝玄烨曾为其父顺治帝陵墓定烧了一部分祭器,除此之外,官方文献中并无其它重要烧造的记录。康熙十三年(1674年),因吴三桂等煸起三藩之乱,致使窑事受到严重破坏,至康熙十六年(1677年)才恢复了部分民窑生产。大规模的官窑器生产则是到了康熙十九年(1680年)以后才正式开始的。据光绪时《江西通志》①陶政卷载,是由工部虞衡司郎中臧应选等驻厂督烧的“大造”,由康熙二十年(1681年)始直至二十七年(1688年)止,烧制出开国以来最大批最精美的御用瓷,至此清代景德镇御窑厂才全面恢复生产。
清代 御窑厂窑炉遗址
在御窑厂的带动下,景德镇制瓷无论是在烧造规模上,还是在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已经领先于其他地方。此外,景德镇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瓷业行规、帮会、习俗、民情,具有浓厚的制瓷氛围。因此,有必要梳理清代御窑厂的生产制度,以兹借鉴。
一、清代御窑厂的督陶官制度
御窑厂既为“皇家工厂”,专为皇室输送御用瓷,其中必有中间衔接环节,由特定机构或官员接受皇帝旨意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产品生产,同时负责管理御窑厂,建立完善内部相关制度、负责解交运送,清代朝廷特设的督陶官便是御窑厂生产承上启下的官员,全权负责生产衔接过程。
1.专员督陶及其演变
清代督陶官的任用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临时兼任:顺治至康熙时期,清政权刚刚稳固,基本延续明朝旧制的方式,由中央政府临时委派官员或由地方官员临时兼任督陶官。此时负责督陶的官员,本身官品较高:如顺治时期郎廷佐、张朝璘本身即为江西巡抚,从二品,负责江西区域军政、民政,巡行天下,抚军安民;又如顺治时期的王天眷、张思明,二人所任分守饶南九道,正四品。相信督陶仅仅是其职责中的一部分,亦是其众多身份之一。且当时官员任命无定制,任期也相对不固定。
(2)内务府官员兼任:御窑厂生产的鼎盛时期,即为雍正时期至乾隆中后期,此时督陶官员由朝廷指派内务府官员兼任,采取在监督淮安关和九江关税务的同时兼管景德镇御窑厂窑务的模式。这一时期,随着御窑厂的逐渐发展及完善,相应的督陶官员已经有定制,且从乾隆朝开始明确规定了督陶官的任期年限,一般三年为一期,之后再由皇帝亲自决定该督陶官是否能够连任。
(3)地方官员兼任:清后期即乾隆后期至清朝末期,御窑厂逐渐走向衰落,朝廷不再指派内务府官员兼任督陶官,而是由地方官广饶九南道九江关税务负责窑务,督陶官任职年限与是否连任与之前一致。
2.清代督陶官制度的特点
(1)清代督陶官历朝无空缺
清代自顺治年间建立御窑厂直至灭亡,均有督陶官的记载,相比明代景泰、弘治等时期缺录或没有委派的情况,清代不再存有空缺,由此体现督陶官在清代御窑厂生产中的不可或缺。
(2)清代专职督陶官员体制完善
①无宦官督陶
清代专职督陶官员,无论督陶官还是协造官其身份为朝廷官员,有别于明代宦官督陶现象。明代宦官张扬跋扈、攀炎附势、贪黩酷虐、官官相护,抑制了当时景德镇瓷业的发展,也导致了当时瓷政的腐败。清政府认识到此法的弊端,一改前制,明确规定由朝廷官员担任督陶官一职,考虑到官制的特殊性以及任职者与帝王的特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一般官吏常见的诸如贪污、浪费、低效、劣质等陋习。
唐英(1682~1756年),1728年奉命兼任景德镇督陶官,在职将近30年,先后为雍正和乾隆两朝皇帝烧制瓷器。
②设立督陶官与协造官
为保证能更好地完成御器厂的生产任务,朝廷同时设有督陶官和协造官,且分管不同、权责相异、品级不同。在职责方面,督陶官一般上奏御窑事务、下达皇家旨意且负责产品运输;起主要衔接作用而并非烧造瓷器的具体事宜;协造官长期在景德镇御窑厂内,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督陶官完成御窑厂内部的生产烧造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督陶官是皇帝与御窑厂的重要衔接,而协造官是督陶官的副手,是督陶官与御窑厂的重要衔接。但是唯唐英是例外,他于雍正时期为协造官,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达到“深知泥土物料之性、火候釉水之宜”的协造官标准,并且做到“杜门,谢交游,聚精会神,苦心竭力,与工匠同其食息者三年”,深知内部生产事宜,做到“向之唯诺于工匠意旨者,今可出其意旨以唯诺夫工匠矣”②,之后到乾隆时期,被升为督陶官。
(3)督理陶务量力而为,与地方政府权责分明
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奉旨烧造龙缸、栏板等器。差工部理事官噶某、工部郎中王某,监督烧造,久而不成。经督抚张朝璘具疏停止。康熙十年(1671年),烧造祭器等项。俱估值销算正项钱粮,并未派征。陶成分限解京。至康熙十九年(1680年)九月间,奉旨烧造御器,差总管内务府广储司郎中徐公廷弼等四臣,驻厂督造,每制成之器,实估价值,陆续进呈御览。凡工匠物料动支正项钱粮,按项给发,至于运费等项,并不贻累地方,经画多方,官民称便③。督陶官这种量力而为的原则,从某种方面来看,为陶工们提供了良好的创新氛围,并可以节省试制新产品的成本,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正确处理,也为御窑厂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4)善于总结归纳
清代著名督陶官唐英所编著《陶成记事碑》以及第一本完整记录景德镇制瓷工艺的专著《陶冶图说》。在《陶成记事》中,唐英总结了前朝著名的釉彩;在《陶冶图说》详细归纳了瓷器烧造的流程、规范、技术指标等。这两部陶瓷专著,对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官窑瓷器发展有重要的意义,甚至有部分制瓷技艺沿用至今。
3.督陶官制度与御窑厂生产
清代督陶官们多为朝廷专业官员,工作认真负责,体恤老百姓,深知工匠之疾苦,热爱陶务。清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几任督陶官都为精品御瓷的烧造作出了重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督陶官的职责与功效,通过带领着一系列优秀的技术人员参与到陶瓷生产,同时秉持着“民以陶利,亦以陶病”、“得其道则事半功倍,失其道则功废人劳”的原则,关心体恤员工并通过采取一系列调动工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惠民措施,最终烧造了种类繁多、样式精美的御用瓷器。尤其是康、雍、乾三朝的督陶官任期较长,是御窑厂生产瓷器运行的灵魂人物,深得世人所称赞,例如,康熙二十年(1681年),臧应选以工部郎中驻御窑厂督造,所制瓷器,多循宣、成法度,诸色兼备,世称“臧窑”。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朗廷极督抚江西,监理窑政,专窑烧造,独出心裁,器皆精美,称“郎窑”。雍正四年(1726年),年希尧以内务府总管奉命兼督景德镇御窑厂总理,物力富裕,工事精良,称“年窑”。次年,年希尧任景德镇御窑厂督理官。雍正六年(1728年),唐英以内务府员外郎奉命驻厂协理瓷务,年希尧仍为总理,遥管厂事。乾隆六年(1741年),唐英继年希尧任总理,总管瓷务。英之所造者,世称“唐窑”。
在工艺与技术上不断创新的同时,清代督陶官保证御窑厂高效稳定的运作,最终使御窑厂瓷器的制作水平达到了一个极高的程度。与此同时,御窑厂的生产技术及部分产品创新加以传播,带动了景德镇本地民窑的发展,在景德镇还出现“官民竞市”的现象,推动了景德镇瓷业的发展。
二、清代御窑厂生产制度
督陶官在接受皇家旨意以及任务之后,将按照其旨意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任务。御窑厂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政策的直接落实单位,负责瓷器的内部生产。在长期内部生产及管理中,御窑厂积累了众多的生产经验及方法,并逐渐对雇佣人员、工匠分工、产品的量化标准制定、检验与残次品的处理方式、运输等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产制度。
1.雇役制度
历史上为官府效力的工匠被称作为劳役工匠,而劳役工匠又可分为军队兵役和官府差役两种。早在秦汉时期政府便成了“匠籍制度”即按照户籍的方式征调使用工匠的制度,元代将这种制度延伸称之为“匠户制度”。凡为匠籍的人员需无条件为朝廷或地方官府相关机构服务,受其支配,毫无社会地位及人身自由可言。
至明代,景德镇官窑最初实行的轮班匠制度,之后出现了以银代工的班匠银制度,后期初步实行雇役制度。据《陶说·说明》④中记载:“嘉靖八年烧造,募工给值。”可知当时受雇役的工匠均按工作量或按日给与报酬,陶瓷工匠每日可获工钱二分五厘左右,若遇到对工艺要求较高的难成之器,如龙缸则每日工钱多一分,这种按时间或者件数的付工钱的形式,工匠可知每期定额或每日定值,较易激发陶瓷工匠的主观能动性,相比之前的班匠月粮或按月付款的形式更有优越性。
清朝初期,由于受到当时朝代更替等因素的影响,御瓷生产基本停止,直至康熙十九年(1680年)恢复生产。康熙时期,明朝御窑厂匠籍制全面被废除,匠籍银并入地亩征收,明朝末期部分出现的雇役制开始成为清代御厂的稳定制度而实行。官府于清朝顺治二年颁布的明文规定“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然而该规定因财政拮据并未真正实施。直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朝廷实施“摊丁入亩”的政策,才逐渐使得工匠摆脱无偿为官府服役的命运。这表明,手工业者已不需按人身向封建国家交纳义务,这说明手工业者对封建国家的义务已不再按人身交纳,原有匠籍的服役义务在向国税转化,雇役工匠的代役特征不再明显,使“手艺贫民受益良多”。因此,法律上,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的匠籍从此成为历史的一页,工匠们得到身份的解放。与此同时,景德镇御窑厂的工匠们的付酬方式更改为记工付酬。
雇役制的实行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清朝御窑厂的工匠一改元明时期的地位卑微的工奴、匠奴的身份,获得自主与独立。这是得利于雇役制的全面实施。清政府针对雇佣亦有相关条例,雍正三年,雇工的定例为:“官民之家,凡雇请工作之人,立有文契,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只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浮梁县志·陶政》记载“在厂工匠办事人役,支领工值食用者,岁有三百余名”⑤,其中三百余名工匠应当是长期雇佣工匠,而朱琰《陶说·序首》中“仰给于窑者日数千人”中的数千人明显应当是说明从民窑中雇请的短期的工匠。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善,使得工匠们劳动生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不断提高,《陶说·序首》中也有“民乐趋之”的记载。工匠们甚至有了双向选择,特别是具有独门绝技的工匠,收入更高,如以结窑为专长的魏氏家族,其工食是普通雇工的双倍。相比明朝中叶,部分四年一轮的轮班匠服役“二十余年未得停止”导致情绪低落,应付了事,最终使得生产效率低的情况,雇役制相对更为自由,同时也大大激发了劳动生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有所提升。同时,也促进了当时制瓷领域的发展与革新,使清代景德镇制瓷技术和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高峰。
2.人员分配制度
清代御窑厂采取雇佣工匠工作的形式,逐渐形成了以普通工匠为工作主体、编制内人员为核心、“官搭民烧”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用工分工形式。
清朝御窑厂管理人员或编制内的专业人员与明朝相比有所增加:“九江关总管事一名(九江关幕)、内档房书办二名、选瓷房总头目一名、副总头一名 (在关办事)、头目七名(一名常在,其余十日一轮上宿)、玉作二名、帖写一名、画样一名、圆器头一名、雕削头一名、青花头一名、满窑一名、守坯房一名、挑夫一名、听差一名、买办一名、把门一名。”⑥可知每项仅一名负责,人事较为精简,但大都对此项工作熟知了解,人数总共为为二十五名。这二十五名的专业人员都按时按量给与钱粮且在厂用饭。若需雇佣其他工匠,以比照发给工资,所需经费则由九江关道的盈余内核销。
同时御窑厂会从民间雇佣一些工匠以应付大批烧造任务,这些工匠工忙受雇、工讫罢雇。《景德镇陶录》中记载御窑厂陶务作名目如下:“为陶务作二十有三:曰大器作、曰小器作、曰仿古作、曰雕镶作、曰印作、曰画作、曰创新作、曰椎龙作、曰写字作、曰色彩作、曰漆作、曰匣作、曰染作、曰泥水作、曰大木作、曰小木作、曰船作、曰铁作、曰竹作、曰索作、曰桶作、曰东椎作、曰西椎作。”御窑厂内部的总人数在清朝各个时期有所变化,乾隆时期是清代官窑发展的巅峰期,据唐英《陶成记事碑记》载:“在厂工匠办事人役,岁有三百余名。”可推知当时御窑厂内有三百多名从事造型和装饰的工匠及其办事人员。
清代御窑厂设置了各作作头,有“玉作二名,贴写一名,画样一名,圆器头一名,雕削头一名,青花头一名,满窑一名,守坯房一名,挑夫一名”,分别负责各自工种的生产管理。其余工作作头则雇佣给价。“圆器有碗、盘、酒杯、碟类,工匠有拉坯工、印坯工、利坯工、剐坯工、煞合坯工、淘泥工、驼坯工、吹坯工、打杂工、吹青工、写款工、削坯工”,画作匠工“有人物工、花鸟工、印板工、宣花工、揵花工、湿水工、锥花工、拱花工、堆花工,瓷器成细者,工计七十二道,粗者六十四道”⑦,如果我们结合这一情况的话,那么画样、圆器、雕削、青花、满窑的作头似乎应是总作头,总作头下应有小作头,小作头才负责某类具体的工作。按此划分,琢器、印器、镶器似乎也应该有总作头和小作头。用作头作为基层管理者是窑业生产的基本方式,作有作头,窑有窑头,户有户头。景德镇民窑也是采用了此种方法,“陶户坯作人众,必用首领辖之,谓之坯户头,以便稽查口类出入。雇人其有众,坯工多事,则令坯房头处平,有惰工坏作,亦惟彼是让。”⑧唐英在《陶冶图说》中记载了青花分工的情况:“青花绘于圆器,一号动累百千,若非画款相同,必致参差互异。故画者止学画不学染,染者止学染不学画,所以一其手而不分其心。画者、染者分类处一室,以成其划一之功。其余拱、锥、雕、镂,业似同而各习一家。釉红、宝烧技实异而类近。至如边线青箍,出镟坯之手;识铭书记,归落款之工;花鸟禽鱼写生以肖物为上,宣、成、嘉、万仿古以多见能精,此青花之异于五彩也。”如此科学精细的分工,不仅提高工匠绘画着色的熟练水平,又可使工匠之间的技术特点和技术能力一一呈现出来。由于不同的工种复杂程度是不一样的,精细科学的分工还可以对工匠区别待遇,使生产过程进入有序的竞争状态,从而减少混乱所带来的内耗。
3.生产标准化制度
早在明代,御窑厂便依据具体情况对个作分别量化标准,清代则延续了明代的做法。例如在青料制作标准上,御窑厂一般采用三人制作青料,取其中者为得料标准,多者加以奖赏,同时避免出现匿青、偷青的现象。如对瓷缸所需青料、银两数规定如下:“大样鱼缸(高二尺八寸,阔三尺,每口估银五十五两。原画青一两,并附烧,共估青二两二钱)二样鱼缸(高一尺八寸,阔二尺五寸,每口估银四十六两。原画青八钱,并附烧,共估青二两)三样鱼缸(高一尺六寸,阔一尺五寸,每口估银三十两。原画青五钱,并附烧,共估青一两八钱)大样瓷缸(高一尺三寸五分,阔二尺九寸,每口估银三十五两。原画青七钱,并附烧,共估青一两八钱)二样瓷缸(高一尺三寸,阔二尺六寸,每口估银二十三两。原画青五钱,并附烧,共估青一两六钱)三样瓷缸(高一尺二寸五分,阔二尺二寸五分寸,每口估银十八两。原画青四钱,并附烧,共估青一两四钱)。”⑨
4.次品处理制度
由于陶瓷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清代技术水平的限制、在烧制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大量的次品。而最终只有经过严格筛选的上品才能运输至皇宫,这些质量上参差不齐的次品按照历朝的习惯是不允许流入民间。清代御窑厂处理次品的方式有四种:
一是打碎掩埋。这是清朝前期御窑厂对于御用瓷器的残次品处理方法,也基本沿用了明代御窑厂的做法,即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或规定,只能任落选残次品散存在御窑厂内或者直接打碎掩埋。
二是作为帝王馈赠给王公贵卿或外国使节的礼物。时间大约在雍正七年(1729年)至乾隆七年(1742年)期间,督陶官唐英处理部分次品的方式,其写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事宜纪略》碑文有所记载:“其落选之次色有六七万件不等,一并装桶解京以备赏用……尚有落选次色二三千件不等,一并装桶解京以备赏用。”
三是在京变价销售。唐英于乾隆八年(1743年)二月二十日上奏:“每岁每窑均有选落之件,计次色脚货及破损等数,几与全美之件数相等,此项瓷器必须落选……随呈商总管年希尧,将此次色脚货,按年酌估价值……有可以变价者,即在京变价。”可知仅有部分质量接近上品的瓷器才可在京变价销售。
四是就地变价销售。唐英于乾隆七年(1742年)接到皇帝谕旨:“嗣后脚货,不必来京,即在本处变价。”可知乾隆七年之后的残次品除黄器外均采取本处变价销售的形式。
其实,无论以上哪种处理方式都难以补偿大量次品所产生的高昂成本,而在京变价销售或就地变价销售都是为了减轻过重的经济负担,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对残次品加以利用,进行有效处理。
清代景德镇御窑厂所追求的完美精品意识、严格的管理制度、精致化的分工与协作加上皇帝自身的喜爱、督陶官员兢业的管理、熟练的工匠、完善的制瓷场地、优秀的原料等众多因素的结合,创造出当时最精美的瓷器,共同促进制瓷技术的进步,进一步将清代御窑推向中国古代陶瓷工业发展的顶峰。
注释:
①(清)刘坤一修、刘绎等纂:《江西通志》,光绪七年刻本。
②张发颖编:《唐英督陶文档》,学苑出版社,2012年。
③(清)吴允嘉:《浮梁陶政志》,《学海类编》第四十八册,上海涵芬楼据道光十一年安晁氏木活字本影印,1920 年。
④(清)朱琰:《陶说》,山东画报出版社,2010年。
⑤(清)乔溎修、贺熙龄:《浮梁县志》,道光十二年刻本。
⑥⑧(清)蓝浦撰、郑廷桂补辑:《景德镇陶录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⑦(清)张九钺:《南窑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⑨(明)王宗沐纂修、陆万垓增修:《江西省大志》,明万历二十五年刊本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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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haobing
(责任编辑:田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