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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背景下沿海捎带业务发展研究

2017-12-01叶善椿

价值工程 2017年36期
关键词:自贸区航运港口

叶善椿

摘要: 梳理了我国沿海六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的沿海捎带政策,分析了我国关于沿海捎带的政策演变过程,从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角度总结了我国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最后提出了几点我国沿海捎带发展的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sorts the policy of coastal container transshipment in six free trade zones, analyzes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container transshipment in China, summarizes the outcome of this policy from port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and government three aspect,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 for coastal container transshipment development in China.

关键词: 自贸区;沿海捎带;港口;航运

Key words: free-trade zone;coastal container transshipment;port;shipping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36-0226-02

0 引言

自201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形势下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升级发展的结果,也是顺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成果。自贸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促进为国际贸易提供物流服务的港口航运业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自从上海自贸区有关于沿海捎带的规定后,其余五个沿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都提及了开展沿海捎带的规定。

目前关于我国沿海捎带业务的研究很少,主要是属于定性的报导类文章。大多数文章都是积极肯定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覃抒戎[1]对比了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沿海运输法律制度,针对我国自贸区的沿海捎带政策提出了面对的应有态度;赵姝[2]沿海捎带对港口航运企业业务发展的作用;范金林[3]分析了上海自贸区的沿海捎带政策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提出了一些政策;施元红[4]分析了上海自貿区航运政策的发展现状,并指出了上海自贸区我国航运政策的发展趋势。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沿海捎带政策应审慎推广,张文广[5]认为沿海捎带政策有利有弊,应该审慎推广,更加注重航运软实力的提升。定量研究方面侧重于纯理论模型研究,如徐光华等[6]的沿海捎带箱位分配模型研究以及丁一等[7]的考虑沿海捎带的海运网络优化建模。自贸区的沿海捎带政策实施已经有四年了,目前尚无实施效果的研究。因此,本文将回顾自贸区的沿海捎带政策,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1 各自贸区关于沿海捎带的规定

自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来,我国已经设立了11个自贸区,如表1所示。自贸区设立的政策惠及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目前设立的11个自贸区中,都涉及到贸易方式转变,东部沿海的六个自贸区总体方案都提及了航运服务的转变。

自从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中的“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指出要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后,其他沿海自贸区都提到了促进航运服务能力这一任务,具体见表2。

从国务院公布的六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来看,沿海捎带的规定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浙江自贸区和辽宁自贸区的关于沿海捎带的说法不一样,更加强调要优化监管模式、提高沿海捎带效率。

2 我国沿海捎带规定的演变

沿海捎带政策属于沿海运输权的范畴,关于沿海运输权的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有的国家把国内的沿海运输权对外完全开放,如新加坡;也有对沿海运输权进行严格保留的,如美国;还有对沿海运输权进行有限度的保留的,如日本。

我国沿海运输权的变化也经理了一个过程。最早关于沿海运输权的规定是在《海商法》中,1993年7月1日实行的《海商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际海运条例》第24条也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从这两部法律来看,只能是中国籍船舶才能拥有沿海运输权。随后的交通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都进一步强调了这一法律原则。

沿海运输权开始出现松动是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后,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其后,2013年9月27日公布的《交通运输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第6点指出“实施沿海捎带试点政策。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捎带业务。”2013年9月27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中提出了申请试点捎带业务船舶的备案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中资航运公司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也能开展我国的沿海运输。endprint

沿海捎带迟迟没有得到落实,一直到2014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提出了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做法,2014年9月28日交通部公布的《交通部关于取消水运行业管理事项的公告》中提出“取消《关于同意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之间调运空集装箱的函》(厅水字〔2003〕222号)中关于国际班轮运输公司调运空集装箱备案的相关规定,即取得我部核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书的班轮公司均可从事我国沿海港口之间空集装箱调运。”自此,中资航运企业实行沿海捎带有了具体规定可循。此后,沿海捎带业务开始出现。

3 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自从国家政策放开沿海捎带以来,一直到2014年12月“中远泗水”轮捎带985TEU货物从上海港到天津和青岛港,沿海捎带政策才真正开始得到具体落实。除了2014年至2015年备案沿海捎带业务的中资拥有或中资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舶有较快增长外,后来新增加的备案船舶数量较少。从船公司或港口方来看,沿海捎带政策的反应并不太一样。

沿海捎带政策的放开,将吸引中转货物回归到自贸区进行装卸,为自贸区内允许开展此业务的港口带来中转货物,增加港口吞吐量。所以,很多自贸区内港口企业都积极拥抱沿海捎带业务,并希望国家进一步放开沿海捎带政策。但是,允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港口基本都是国内的大港,这些港口沿海捎带业务的发展,将改变原来由小港运输到国外港口中转的局面,吸引这些货物直接运输到这些大港中转,将减少小港的货物吞吐量,进一步增强大港的实力,造成典型的马太效应。

对于拥有大量国际航行船舶的中资公司来说,沿海捎带业务无疑帮助航运企业充分利用运力,减少空舱率,增强中资航运公司的竞争力。但是,这些大的中资航运公司充分利用其运力进行沿海捎带业务,其实就是抢夺了本来只是负责沿海运输的国内航运企业的货物,这也将造成国内沿海运输的船公司的业务量下降,导致航运企业马太效应的出现。

自从沿海捎带政策对中资拥有或中资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放开后,国外其他航运企业也希望沿海捎带政策对其开放。但是作为沿海运输权的一部分,为了保证国家安全,沿海捎带暂时不宜对国外航运企业放开。

沿海捎带政策的发布,使得业界很多人士对该政策将吸引中资外籍船舶回国注册给予了很大的期望,但是到目前为止,沿海捎带政策的这一效应并不明显。这说明,中资外籍船舶注册在境外而不注册在大陆的主要原因并不在此,因此沿海捎带的提出对其吸引力也很有限。

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2013年9月就发布了,但是在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之后才开始具体落实,2014年12月才有第一艘船舶开始实行沿海捎带政策。这漫长的过程,一方面说明沿海捎带政策落实涉及面较广,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政府部门对于这项政策落实配合不够。

4 沿海捎带发展建议

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对市场主体的港口航运企业是一次机遇,也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对于规模小又是非自贸区的沿海港口来说,应该加强与自贸区内大港口的联系,与大港错位竞争发展,扮演好喂给港和支线港的角色。对于国内沿海运输的航运企业来说,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以过硬的质量与开展沿海捎带的国际航行船舶公司开展竞争。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市场引导与监督,加强部门内联系,提高口岸電子信息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覃抒戎.自贸区视野下的沿海捎带相关法律问题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赵姝.沿海捎带业务解读[J].航海技术,2015,7(4):68-71.

[3]范金林.上海自贸试验区沿海捎带政策的SWOT分析[J].中国港口,2016(5):31-33.

[4]施元红.上海自贸区下航运政策的现状与未来[J].航海技术,2017(1):73-75.

[5]张文广.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应审慎推广[J].人民法治,2016(12):26-28.

[6]徐光华,丁一,林国龙,刘朝德.沿海捎带集装箱舱位分配与动态定价模型[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5,36(2):1-7.

[7]丁一,刘朝德,林国龙.基沿海捎带的轴辐式海运网络优化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15,23(11):830-8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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