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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改革

2017-12-01

长江丛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基础知识应用型法律

潘 岩

略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改革

潘 岩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它自身的特点。对这类人才的培养,我们应根据他们未来的职业特点,合理的设置他们在学校接受法律教育时的课程内容,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法律人才 应用型 培养 课程改革

法律人才,包括所有掌握一定的法律专门知识,从事或将要从事法律及与法律相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研究人员、公证员、书记官,以及在活跃在企业、公司、政府部门等公私组织中的法律工作人员。法律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不同的素质要求与培养途径与方式。根据未来职业取向,我们可以将法律人才大体上分为以下四类:

(1)应用类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是指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等;

(2)学术类法律人才: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各类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的校的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3)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主要是指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并以之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工作职责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

(4)其他法律工作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指在公司、企业、机关等各种公私组织中从事与法律相关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

基于职业的特殊性,应用类法律人才在行为模式、思维方式、语言表达、文字表述等方面都具有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的特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①为培养高质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同时应提高教育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广泛开展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等活动,显然是必须的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课堂教育仍然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之一。而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除了必须改革“填鸭”式的教学方式,综合采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外,课程体系的设置和课程内容的改革也十分关键。在应用型法律职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必须根据教育规律,整合课程体系,灵活地安排课程内容,根据每门课程的特点及各门课程之间内在的关联性,综合采用上述不同的组织结构,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知识训练的同时,强调其综合性与关联性。

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应该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普通文化基础知识、职业通用基础知识和职业专业基础知识。普通文化基础知识,是指法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文化修养和素质;职业通用基础知识,是指法科学生应掌握的从事各类法律职业所必备的通用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应用类、工具类的知识和技能;职业专业基础知识,则是指法科学生应掌握的从事法律各大类职业所需要的共同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鉴于应用型法律人才未来工作的专业特点,在对这类人才的培养和教育过程中,在课程内容的设置和编排上,务必应紧密联系其未来到的工作特点,使法科学生在课堂上学的知识,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得到及时的运用。所以,针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就这三个部分的知识构成,在进行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也应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有所不同。

一、文化基础课的“强化”

文化基础课的强化,其目的是为了挖掘学生潜在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使学生做到书写流畅、表达清楚、文书规范、逻辑缜密。

由于各种原因,现阶段我国学校教育存在不少问题,从小学到初中,特别是高中教育,具有浓重的“应试”教育色彩,导致学校教育忽视基础能力的培养,盲目往“高难”方向发展。在教材的内容的取舍上,也不必要地加入了许多过于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过于高深的内容。而在大学学习阶段,过分强调英语、政治等课程的学习,其结果是,学生基础能力十分薄弱。其最突出的体现,是学生最基本的语言能力极为欠缺。学生基本的中文阅读、理解和写作能力相对较差。更有甚者,不少学生甚至连最基本的能力——“字”的书写也显得十分丑陋。这不能不说是当前我国教育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之一。③我们无法设想,一个学生,如果连其“母语”也掌握不好,其后续提高能力、发展能力究竟可以达到何种程度。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那我们就无法实现培养高级人才的需要。尽管从根本上说,这不是大学教育的任务,但在目前情况下,作为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我们恐怕不得不在大学阶段花一定的时间“补课”,以提高法科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以及自身的发展能力。

二、法律基础课的“深化”

在每一个学科中,都有着本学科的核心知识,这些核心知识构成了专业理论与综合能力的基础。在法学教育领域,国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曾经设置了14门主干课程。从多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这些主干课程的设立,不但规范了各法学院校的教学活动,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本学科,本职业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人才专业知识的同质性,因而也是适当的。因此,正如于占华先生认为的那样,各个不同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应对一定的主干课程为核心,辅助性地开设其他的相关课程和科目。从总体上看,课程的设置,应以粗轮廓的启发性为好;课程的讲授,应以交流性的讨论为好。给学生最基本、最有用的知识,给学生更多的思考空间、更多的自学时间。④具体而言,其重点是加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教给学生以分析法条、领会法律精神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

三、部分法律课的“简化”

在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设置了大量的专业课,有的甚至非常细,如仅金融证券领域,有的学校就开设了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金融法等。应当说,这些课程的开设,尽管对于强化学生对这些专业领域法律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其中许多内容,其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只要掌握了基本原理,具备了自我学习与自我提高能力,完全可以做到触类旁通。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说,为此而花费大量的教学资源是没有必要的。在具体操作层面,我们认为,简化的重点主要包括:(1)法理、宪法与部门法相通的内容;(2)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重叠部分的内容;C)部门法中无关紧要的内容。当然,部分法律课“内容”的简化,并不是指教学内容上作一个简单的削减,而应该是在简化的基础上深化教学内容,集中教学课时,合理、有效地提高课堂授课的效果。

四、加大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力度

就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要使法科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情解决具体案例的实际能力,除了要学习、熟识基本的法律条文,还必须加强实际能力方面的培训。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确定实体法、程序法中涉及实务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实务方面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即:法条的分析、判例的研究和实际的操作。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当前有效的法律中,遴选出有关的法律条文,由学生就法条的内涵、法律导向、法律边界及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分析、理解。

(2)开设“判例研究”课程。即对英美法系和港台的典型判例进行讲解,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发布的典型案例,就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价值导向,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法律在中国的实际运用状况。

(3)确定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课的具体操作办法。即具体设计实践操作课的达标方案与培训规程,确定方法与培训步骤,并对各要点进行分解、梳理,务求操作训练的科学性与衔接性,使学生在操作训练时能进入法律角色,准确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具体的问题。

注释:

①于占华.对法律素质教育的思考[J].政法论坛,2000(2).

②于占华.对法律素质教育的思考[J].政法论坛,2000(2).

③在教学工作中,我们常常体会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即便是作为"高层次人才"的硕士研究生,其写作的学位论文除了专业的欠缺外,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也十分严重.

④参见于占华:对法律素质教育的思考[J].政法论坛,2000(2).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潘岩(1989-),江西婺源人,法学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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