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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安康地区社会风气问题研究

2017-12-01

长江丛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安康时期移民

马 盼

明清时期安康地区社会风气问题研究

马 盼

明清时期 ,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安康地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治安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其突出表现为:赌博成风、盗窃现象严重、打架斗殴时有发生、男女关系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和移民的进入有关,其次是人们社会成产方式的变化。

安康 社会风气 移民 措施

安康位于陕西省东南部,一河汉水东西流过,将安康分为南北两半,南为秦岭,北为大巴山区,而安康盆地则居于中央,地辖汉滨及旬阳、石泉、白河、紫阳、岚皋、汉阴、平利、宁陕、镇坪十县、区,自然经济区域属秦巴山地。明清时期,在经济、战争、自然灾害、政策、社会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大量的移民迁入安康,使安康成为当时陕西主要的移民聚集区之一。[1]而随着移民的进入,带来的不仅是人口的增长和文化的交流,同时也给安康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本文就以明清时期移民给安康地区的社会治安问题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一、安康明清时期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简称风气。指社会上或某个群体内,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竞相仿效和传播流行的观念、爱好、习惯、传统和行为。它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等状况的综合反映,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与精神面貌。而在明清时期,安康地区的社会风气徒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赌博现象严重

在安康境内,由于山高水险,地处偏僻,故存有大量的碑文史料。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保存至今的实物史料,一探明清时期安康地区的社会风貌以及存在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风气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尤以赌博最为常见,影响也最为恶劣,清朝时亦将赌博作为朝廷的“首禁”。

赌博现象在安康境内不绝于“碑”,如:清道光五年所立《石泉知县整饬风化告示碑》、清道光九年所立《镇坪抚民分县严禁牲匪赌窃告示碑》、清道光三十年所立《双丰桥组碑》、清同治元年所立《景家公议十条规款碑》、清光绪元年所立《署砖坪抚民分府严拿匪类告示碑》、清光绪元年旬阳县金寨乡所立《庙子垭铺公议乡规约碑》等等。这些碑文史料都较为详细的描述了本地区所存在的赌博现象,并都规定了一定的惩处措施。而曾任旬阳县知县的严如煜也在其《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中有过对当时安康地区赌博肆虐的记载:“山内地虽荒凉,而赌局绝大,往往数百两千两,为输赢之注。无钱以偿,流而为盗。其赌自造宝盒,弹钱掷骰,不打马吊,不斗纸牌也。”[2]

以现存于岚皋县的《双丰桥戒赌条规碑》为例,此碑中就对当时的赌博现象进行了大量的描述,并对参赌、窝赌者制定了详细的惩处措施。首先,仅碑中记载的赌具就包括斗鸡坑、蟋蟀盒、鹌鹑圈、盒子宝、弹钱宝、纸牌、骨牌、掷骰、摇摊九种之多,而对于窝藏赌具者碑文也明确规定“往日家藏赌具者,从今父戒其子,兄戒其弟,皆要弃毁。如隐匿不毁,一经发觉,上户罚钱八十串,下户罚钱十串,以作本境桥梁道路之费,公同送官。”[3]其次,赌博不仅仅只流行于一代人或是一个年龄段人之间,父子同赌、兄弟同桌的现象亦并不少见,碑中就有“为父兄者欲禁子弟之赌博,必先正己,痛改前非。自议之后,如父兄犯赌,照子弟犯赌更加一等”的描述,可见当时赌风之糜烂。再次,窝赌、诱赌屡见不鲜。以窝赌来说,赌博的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存于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如庵观寺院、饭铺宿店,红白事场等地。当然也有可能在某家某户甚至某赌徒的家中。最后,碑文中还对当时差役充当赌博保护伞的行为进行了记录:“向来差役凭票来境,见词讼内弄钱不多,遂依官势,勉托相好,放稍抽头以图肥己,致烂地方。”[3]可以想象,当时的赌博已成为安康地区一种常见的风俗现象。

(二)盗窃成风、匪徒肆虐

当然,在这些禁碑、规约碑也不难发现盗窃现象的踪迹,而此处所说的盗窃,非是单只钱财,更多的是农家产出。而盗、匪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在描述明清时期的地方风气、个地方志的文本中不难发现,盗匪丛生于各地,尤其是在偏远山区的一些府县,更是肆虐无忌,给当时的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甚至威胁当时地方的统治与安定。

原存于平利县牛王沟牛王庙,现移至平利县文化馆的《牛王沟公议禁盗碑》载:“盖闻物非己有而窃取者,谓之盗。盗者也,不必穿窬之谓也。凡稻、粱、黍、稷、漆、桐、耳、竹、木、蔬菜,俱不可以任意侵掠也。我境土瘠民繁,五谷为养命之原,货财亦糊口之助。竟有狗盗狼窃之徒,白昼强取,黑夜窃盗,竟使业不由己,民不聊生。”[4]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时代,农家产出往往代表的是一家人的衣食住行,所以盗窃农家产出与盗窃财物并没有区别,甚至其影响更为恶劣。在安康境内明清时期的碑石中,也存有大量的禁止盗窃的碑刻,如:岚皋县明珠坝的《安良善以彰德化碑》、紫阳县芭蕉乡《靖地方告示碑》、现存于汉滨区的《景家公议十条》等等都对当地的盗窃现象进行了记载。可见,牛王沟禁盗碑得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更多的是存在于明清安康境内的一种普遍现象,甚至可以理解为当时的一种畸形的社会风气。

如果说盗窃只是威胁到当时居民的财产安全,那么匪徒的出现就已经严重威胁到安康境内居民的人身安全。清嘉庆年,曾任安康旬县阳知县的严如煜就在其《三生山内风土杂识》中描述到:“山内官吏士民,行走数十里,无不携有军器,以防贼匪。贼人暗藏利刀,质小而锐,名曰黄鳝尾。遇追捕紧急,挺持格斗。我无利器,则为彼戕害,伊何道而卖刀买犊也。”百姓官民,出门必须携带武器以防止贼匪的侵略,地方耄耋敢怒而不敢言,差役拿匪更似要时刻小心贼匪同党“打火炮”,凡此种种无不反应当时安康境内居民生存之艰难,盗匪之猖獗。长此以往下去,民心不稳、风化败坏已成为可以预见的事实。

(三)溺婴,拐卖妇女,掳掠儿童

清时同治年间,安康紫阳县曾设育婴会,而设立这一机构的原因则是“溺女贻害既已成风”。我们都知道,古时的中国或多或少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乃至近代,此种思想仍有其生存的土壤。然而,很少有某一时期会出现“溺女贻害既已成风”此种可怖的风气。而明清时期的安康由于种种内在或外在的原因,“溺女”已成为当时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风气。管中窥豹,紫阳一县如此,那么更大范围的安康境内亦不存在于少数。而据《汉阴县志》载:轻贱妇女旧习重男轻女,以为女子为赔钱“货”,更怕女儿出嫁后夫妻反目,送归娘家,成为父母终身之累,认为“养儿一枝花,养女豆腐渣”。[5]故时有溺弃女婴者,其种种现象数之不尽。

拐卖妇女、儿童更是大行其道,安康岚皋县所立《靖地方安乡闾碑》就有对当时拐卖妇女现象的记载:“外来匪徒,拐来别处妇女,隐匿其名,冒充假姓来境嫁卖,致害无知乡民听其煽诱,折行婚娶,匪类得财即遁。”[1]由此碑可见,明清时期的安康境内,拐卖妇女现象猖獗如斯。

而在严如煜的《三省边防备览》中还载有掳掠儿童的字句:“贼掳十数岁小孩,教以击刺。稍大者号曰毛牯,锥次者号曰马娃子。此辈幼小无知,以杀人放火为顽戏,便捷轻锐,如锥如马,故以为名。”[6]从记载看,当时的掳掠儿童与今相比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其目的不仅仅只是拐卖儿童,更多的是将儿童当作扩大劫掳者力量,或是自身势力的一种途径。可以想象,几年或是十几年之后,这些被劫掳的受害者成长起来又变成新的掳掠者,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

从以上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由于大量的流民、灾民及朝廷移民政策下移民的迁入,人们生产方式、思想意识的转变,安康地区的社会风气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从大量的事实来看,变化造成的影响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控制和弱化的。当然,这需要我们和政府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历史具有循环性,而今,安康移民搬迁工作正以一种如火如荼的方式进行着,因此研究社会风气意义重大。我们必须扬长避短,以史为鉴,防止走明清时期安康地区社会风气问题的老路。

[1]王晓洁,李厚之.清代安康乡约初探[J].安康学院学报,2013(04).

[2][清]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民国版)[M].陕西通志馆,1936.

[3]陈良学著.湖广移民与陕南开发[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

[4]张建民.碑石所见清代后期陕南地区的水利问题与自然灾害[J].清史研究,2001(02).

[5][清]赵世震.汉阴县志[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

[6][清]严如煜的.三省边防备览[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49.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

马盼(1991-),女,汉族,陕西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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