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体育社团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综述

2017-11-29朱文英

体育教育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团协会改革

朱文英

(潍坊学院 法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体育社团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综述

朱文英

(潍坊学院 法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第六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围绕体育社团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主要专题包括: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体育社团治理——中国足球改革相关法律问题,体育社团的基本法理、体育社团的主体形式与治理结构,体育社团的自治及其边界、体育自治规则及其效力,体育社团规范治理的法治对策、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难点等。

体育法学;体育社团;体育社团治理;体育社团改革;中国足球改革;体育自治规则;市场经营权能

第六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京津冀辽鲁体育法学社团2017联合学术年会)于2017年5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体育大学举行。本届论坛由京津冀辽鲁体育法学社团联合主办,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与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提供支持与指导。来自12个省、直辖市46个单位80余位体育法学学者、律师、行政机关与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常务副会长于善旭、副会长王小平出席论坛。围绕体育社团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本届论坛分为主题报告和专题发言,分别由清华大学教授田思源、河北师范大学教授贾文彤、天津体育学院副教授闫成栋、潍坊学院教授朱文英、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韩新君主持。

1 主题报告: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理论与实践

主题报告共3位报告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培峰报告的题目为《社会治理中的体育团体》。他认为,现代社会在形成过程中有两个明显特征:开放性与组织化和再组织化。开放表现在观念开放、经济领域开放、政治领域开放三个方面,组织化的关键是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他回顾了近代社会治理转型历史,认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两个向度展开。社会治理的关键是社会的组织化,由组织化重建结构,克服无主体、无结构的散乱局面。其中,职业团体在社会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他论述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认为社会组织是政府动员社会的工具,失去了多元社会组织支持,政府政策就可能缺少有效的支撑,政府就不得不动用行政资源来实现公共目标。应通过发挥社会组织的整合功能,培养社会自主性,克服社会的离散化;通过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功能,借由社会组织的分享和参与,将社会组织、新经济群体、新社会阶层都纳入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中,将基层自治组织由政府的代理组织转换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民主参与解决政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效率问题。他阐述了专业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兴趣组织、利益性组织、中介组织、政治组织形成社会完整的组织链条,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是发挥联系国家和社会的中介功能,完成基层社会的自组织与再组织,制约公共权力恪守边界。对于专业团体,他提出,专业团体的功能是“有为才能有位”,逐个分析了定位的维度,职业协会、协会与成员、协会与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关系;职业团体的实体化在于“有位才能有为”,职业团体的实体化包括组织实体化、功能实体化、行动实体化。针对体制旋涡里的体育团体,他建议,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体育正本清源的关键,回归体育的健身、娱乐、社会本质,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责任,厘清专业性体育协会和综合性体育协会、体育场馆的职责,市场与社会协同发展,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同发展。

于善旭在以《我国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背景与现实挑战》为题的报告中,梳理了我国体育社团改革的法规内容和实践情况,以法治视角思考了当前深化体育社团改革的有关问题。首先,他介绍了我国体育社团改革的法规宣示与前期探索,较为详细地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些重要体育法律法规文件中有关体育社团建设和改革的基本内容,综述了上世纪90年代体育社团改革的一些做法,并表达了对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空谈滞后的遗憾。其次,他汇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改革部署与推动的有关情况,阐释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和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脱钩、对社会组织资金支持等文件精神和社会团体立法情况。再次,他分析了近年来我国体育社团改革取得的进展与某些突破,概括了在中央直接推动下足球改革中中国足协脱钩情况、国家体育总局多次提出体育社团改革方案的情况、有关协会改革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情况以及各地体育社团改革的一些进展。最后,他从七个方面指出了当前深化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挑战与期盼: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社团法规并更加周延,完善体育行业社团改革整体性顶层设计,根据新的发展和需求继续深化改革探索,抓住综合体育社团改革以形成龙头带动,健全体育社团改革实践的配套法规,引导和推动体育社团内部规范建设,提供促进体育社团发展的管理服务。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谭小勇在题为《体育行业协会自治论纲》的报告中,介绍和比较了中外体育行业协会自治实现路径的差异,认为中外差距在于实现路径相向而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他从依法治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环境和依法治体、体育自治的现实环境两方面介绍了我国体育行业治理的现实环境,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体育治理已初步形成以《体育法》为主导、相关规章制度为补充的体育法制框架体系,但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弱、效力不足,难以有效实施。他指出,就体育行业协会自治研究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自治应实现中国化,建立体育行业协会自治机制,开拓自治路径,除需要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大环境外,还需要体育行政机关的决心和自我革命的勇气,也需要面对我国现实。就自治研究的路径取向,应以梳理国内外体育法治及体育行业自治发展脉络为“经”,以比较分析当前国内外体育行业协会自治制度和体育社会体制机制存在的差距及其机理为“纬”,将其核心目标定位于构建适应我国情况的体育行业协会自治机制。此外,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自治研究的基本理念应包括体育行业协会自治与政府控制的统一、自治必须置于法治框架之下。关于体育行业协会如何自治,他提出建立独立、公开的体育行业协会自治机制,探索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关于如何实现自治,他提出应当转变政府体育职能,实现政府与体育行业协会合作治理,培育体育社会,扩大基层社会资本。

2 专题一:体育社团治理——中国足球改革相关法律问题

本专题共5位发言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李状以《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建立的原则、基础与思路》为题发言。他认为,为了加速职业足球联盟建设,我国应当从管理模式、产权框架、联盟权能等角度入手,向英超联盟与德国职业足球联盟学习,采用体育自治原则,不断完善联盟组织结构,建立起更为完备的市场开发、利润分配及纠纷解决制度。他分析了我国成立职业足球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了构建我国职业足球联盟的约束条件:政府部门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要深化改革,发挥自身应有的政策导向功能;俱乐部目前仍面临着与国有资本“对抗”和加快自身职业化建设的任务;足协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等文件指导下应尽快形成自治。他提出,在构建职业足球联盟时,应立足中国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实现有效的法人治理,足协、中超公司、俱乐部、联赛理事会各司其职:中国足协发挥连接政府与市场的纽带作用,加快实体化建设;中超公司负责中超联赛的市场开发,待条件进一步完善后,负责整个职业联赛体系的市场开发;俱乐部充分利用改革机遇,完善自身建设,使国有资产尽快撤出职业联赛;联赛理事会是负责管理和经营联赛的相对独立组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王扬在《以市场经营权能为依托的地方足协自治路径之研究》的发言中提出,在足球协会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脱钩的大背景下,实现地方足协自我造血的功能,对于地方足协达到社团自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立法和实践都不容回避的问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悦以《体育社团处罚权的边界探讨》为题发言。他以甲B联赛处罚、长春亚泰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例,认为中国足协享有管理权,是法定公权力,但是北京二中院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而驳回,认为以中国足协对其成员的处罚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他指出,虽然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但随着实行立案登记制,中国足协有可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出现。如果在比赛中出现违规行为,中国足协会予以处理。

苏州大学学生廖书豪的发言题目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职业足球治理经验》。他认为,随着中国足协脱钩完成,《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所要求的理顺足球管理体制成为了当下中国足球改革的核心和关键点。理顺我国足球管理体制,除了改革中国足协内部组织架构和梳理同地方足协的关系、职权之外,还要求建立起符合中国足球治理规律的职业足球体系。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双全以《体育社团规范治理》为题发言。他指出,《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及《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提出积极引入境外资本,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多元化盈利能力。目前《转让规定》无引入境外资本的条款,造成外资进入困难;相对增资扩股方式操作性差;部分条款描述存在严重歧义;转让程序及审批权限设计不合理;审批程序比较随意,当事方无救济程序及申辩机会。针对以上问题,他建议简政放权,将股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到会员协会。关于体育社团规范治理,他建议,体育社团应在法律框架内制定规则,制定规则前应进行科学评估,并邀请利益相关方介入;应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及国家立法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设立内部上诉机构,更好地处理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积极建立体育仲裁和调解机制;纪律处罚应注重收集证据,注重程序公正;适度提高工作人员及外聘专家的待遇。

3 专题二:体育社团的基本法理、体育社团的主体形式与治理结构

本专题共5位发言人。北京大学教师欧阳泽蔓以《体育社团的法理解释:公私二元属性视角》为题发言。她指出,今日之体育社团已不纯然是私人领域的社团,他们与遍布市场经济的公共利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她从公私二元属性角度重新界定体育社团,认为体育社团是指从事体育相关活动且不分配利润的非营利法人,从社团服务对象、地域、服务内容、体育项目等方面对体育社团进行分类,根据社团设立目的不同还将体育社团分为公法人体育社团和私法人体育社团。她提出,公法人体育社团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利用公共财政或利用公权力实现国家管理职能,满足公众需求的社会组织。她认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是体育社团的特殊类型,属于公法人体育社团,由于其外部生存环境和内部决策程序,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赵毅在题为《体育社会组织改制的简政放权背景》的发言中,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参赛者猝死事件为切入点,提出了简政放权大背景下是否需要体育监管、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市场、体育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边界问题。他从简政放权与行政审批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地方的着力点)和《行政许可法》两方面,梳理了我国简政放权的政策和法律背景,分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新常态下行政审批改革的方向:把行政审批改革与制度创新和建设联系起来,把行政审批改革与加速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主体联系起来,把行政审批改革与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治理能力联系起来,寻求有效的替代性制度建设。他介绍了体育总局行政审批改革和法规清理情况,从政策制定、规划布局、市场监管、服务保障等方面阐释了简政放权背景下的体育市场监管问题,分析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以及重政策制定、轻政策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副教授朱孝红以《我国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法治思考》为题发言。他梳理了我国体育法治化进程与体育社团管理机制的变迁,自1993年发布《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直到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承担的业务职责移交给中国篮球协会,我国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历史演进。他从行政化、市场化、社会化三方面,分析了我国体育社团管理机制的运行逻辑。他阐述了法治化意境下我国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体育社团管理协同机制不足;体育社团应有权利义务的法律支持不够,体育社团自治权力界限不清;脱钩改革背景下体育社团监管机制及其法规不健全;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不足,且相关规定相互冲突,一些体育社团包括新型体育社团尚未纳入体育社团管理视野;推进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法治观念还有偏差,法治建设环境需要改善。

华北理工大学副教授黄璐在《奥林匹克治理体系》的发言中,梳理了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传统的奥林匹克管理体系主要围绕举办奥运会赛事展开,包括5个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即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家单项体育组织。在现代奥运会的商业转型时期,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逐渐成型,建立了以5个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为核心,政府、国家和国际赞助商、专业体育团队、专家咨询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紧密合作参与的治理网络。进入21世纪以来,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的利益相关者不断扩大,包括运动员、相关人员、器材供应商、各地区综合运动会的竞赛组织者、球迷、体育爱好者、家长、媒体、非政府组织、公共舆论等,逐步形成了复杂化、网络化的全球性治理系统。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治理体系演变过程中,国际奥委会扮演了价值中枢与协调者的角色,不断优化奥林匹克运动治理结构,持续深化监督制度改革。这些做法对于我国体育协会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西安体育学院副教授张恩利以《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困境与破解思路》为题发言。他分析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实意义,从内容、方式、程序3方面分析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列举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包括准入制度问题(难)、社会信任问题(低)、服务能力问题(弱)、权责关系问题(乱)、监督问责问题(软)、立法规范问题(少)、政策环境问题(差)等。他综述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困境,并就破解思路提出了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府购买程序、健全监督问责制度、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4 专题三:体育社团的自治及其边界、体育自治规则及其效力

本专题共3位发言人。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强以我国体育社团职能冲突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体育社团的自治及其边界问题。他首先从法理方面解析了我国体育社团职能冲突:一是《民法总则》第78条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二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规定,作为社团法人的中国足协兼具公益职能和公共职能(主要是管理层面),但该规定与《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的表述是有抵牾的。由此造成体育社团在处理争端时,不可避免地顾此失彼、进退失据。他以2014年刘健转会事件、2017年秦升踩踏对手事件、2017年5月胡尔克疑似打人事件为例,从体育社团公共职能的权源和体育社团职能的自主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体育社团职能冲突产生原因,认为中国足协作为体育社团,在职能的合法性和自主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其公益职能和公共职能发生冲突。他就我国体育社团职能冲突的解决办法提出了建议:加快体育社团与体育主管部门脱钩步伐,加快《体育法》修改及配套法规制定进程。

运城学院副教授陈华荣以《草根体育社团办赛难题和法律保障》为题发言。他就草根体育社团办赛问题走访了民间自发成立的运城市足球协会和业余俱乐部。目前,草根体育社团办赛举步维艰,存在缺乏稳定的经费支持和场地供给,严格的赛事安保禁令,赛事管理和赛事争议处理缺位等问题。他建议,将群众性体育赛事列入当地政府公共服务名录,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办赛服务、向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购买场地服务,以会员制方式完善草根体育社团的治理结构,建立体育竞赛保险互助基金,探索民间性体育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李强以《职业运动员参赛权利保障研究——基于秦升案件》为题发言。他分析了职业运动员的定义、特征、权利,认为职业运动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批准注册,与某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以从事相关运动为主要谋生手段。他对职业运动员的权利进行了简要梳理,包括生命健康权、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名誉权、公平竞争权、自由转会权、职业伤残救济权,并指出了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的特征包括冲突性、滞后性和过渡性。他介绍了秦升案件的发生及处罚情况,分析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说明了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足坛如何处理和处罚类似程度的犯规。

5 专题四:体育社团规范治理的法治对策、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难点

本专题共4位发言人。北京体育大学教师兰薇在《我国体育协会治理的腐败风险及法律防范》的发言中,分析了我国体育协会治理模式,认为应是基于行政权力监督下的行业自治。当前,政府主导下的体育协会改革大步推进,应实现政府监管下的基于社会权力的行业自治。从自治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有必要淡化自治话语,强调法治话语,建立基于法治的行业自治。对于体育协会治理过程中腐败风险的法律防范,她认为,大环境治理很关键,应该对体育系统整体进行规范、约束和调整,尤其包括体育协会的管理运行机制、体育利益分配机制、体育系统用人体制、体育系统评价机制和考核机制等几大方面。

北京体育大学副研究员童蕴芝以《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体育协会改革法治化思考》为题发言。她认为,应当将体育协会改革置于历史背景中审视,体育协会改革有行业特点,但不具特殊性。在体育改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体育协会改革进程走上快车道,路线图、时间表已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中提出,没有理由等、靠、要。她论述了体育协会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包括认识尚未统一,站位有待提高;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仍需进一步落实;几个关系有待处理好(政府、项目中心与协会的关系,协会党建与业务的关系,全国性协会与地方协会的关系,研究与行动的关系)。对于体育协会改革的法治化,她建议:一是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在体育领域落地,二是以中央巡视反馈及体育总局党组对直属单位巡视整改意见为突破口,在无形资产、赛事经营权开发、合同管理、赞助物资管理等重点领域完善制度体系。

北京体育大学教师谢晓雪以《我国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刑法规制探》为题发言,认为作为反腐败斗争中重要一环,刑法规制是惩治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最为严厉的手段,需要积极、慎重地适用。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是竞技体育腐败犯罪的一种。从现行刑法来看,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可能触犯的腐败犯罪罪名主要涉及行贿犯罪,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我国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一定的不足:相比较普通的腐败犯罪而言,轻视体育行业协会特性的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缺少可操作性强的定罪量刑依据;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在刑罚适用上,单位罚金量刑档次不够具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罚重自由刑轻财产刑。她提出,在积极治理的理念之下,针对体育运动项目协会腐败犯罪,应及时完善刑法立法,严密法网,完善犯罪构成要件,均衡刑罚配置,强化刑事立法的腐败预防与惩罚功能。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张振龙的发言题目为《体育公益组织财产的性质——从实践到理论》。他介绍了自2014年体育总局颁布《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到2017年体育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篮球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期间我国公益性体育社团改革持续推进情况,分析了不断突破的公益财产实践,包括《慈善法》的新突破以及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涉及法人分类和财产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比较了私有财产、公益财产、公共财产,认为其差别在于财产所有主体不同、财产目的不同、财产来源不同、财产使用差异、剩余利益分配几个方面。他提出,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二元划分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实践。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公益财产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宜早日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完善相关制度。

6 研讨互动

就社团改革问题,山西大学教授石岩说出了困惑:很多社团组织如科协虚化了,体育社团路在哪里?刘培峰回应到,社团组织有的办得好,有的办得不好,这是自然选择,是社会和市场的选择。就体育社团来说没有必要上下配套。如冰壶运动组织没有社会基础,只能靠行政支持。对于有市场支持、出效益、有针对性的社团组织,其发展一般不会有问题,比如跆拳道。因此,体育社团要社会化,面向群众,面向社会需要,不能面向金牌。对于学术性团体,政府继续支持是必要的。人民团体例如科协,自身的行政化和机关化程度很高,需要去行政化、去机关化。总之,需要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建立体制,动员更多的人支持,实现体育社团社会化。

于善旭指出,美国奥委会是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国会的立法授权。而我国的奥委会是虚设的组织,很多社会权力被行政垄断。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要解决去行政化的问题,体育社会团体要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力,才能有真正的发展。

闫成栋问到,在社团发展的同时,个体的主体性如何保持?是否需要发展强大的社团力量?刘培峰认为,这是社团自治和社团边界的问题。传统社会有各种组织(比如家族)来保护个人,现代社会个体组织起来,就会对个体产生压抑,社团可能进一步损害了人的自由,这问题值得讨论。

陈华荣指出,社团有积极作用和有效方面,也存在着对个人不利的方面。比如,目前体育场馆开放,如果参加体育活动必须通过社团,个体参加体育活动的自由度是否受到限制?刘培峰回应到,这属于社团管理问题,长期以来的一业一会没有竞争压力。如果社团自我管理能力提升,一般不会产生问题。体育场馆的分布、方便进入、平等使用是公共服务问题。

就体育社团权力与运动员权利的冲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崔咪提出问题,体育社团的什么权力可以授权,运动员劳动权利是否可以由协会仲裁?如何解释处罚的性质,用何种路径解释?

谭小勇认为,体育社团内部权力包括章程、职责等内部共议。共议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形成的共识,内部规定属于广义法的范围。个人权利为了协会利益要有让步或搁置,工作权是内部规定,可以被处罚。

赵毅认为,这是一种契约,如果违反可以处罚,但谈不上剥夺劳动和工作。球员与俱乐部有劳动合同,但与足协没有合同,球员可以继续训练,可以入选国家队等等。球员被处罚时,没有参加比赛的权利,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劳动,仍然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所以没有剥夺劳动或工作的权力。以前常被认为是行政处罚,现在更多地认为是依据契约和合同的处罚,是一种社团处罚方式。

朱文英认为,运动员加入某俱乐部或协会,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利,如肖像使用权、隐私权、行踪报告等。运动员要遵守制度,违反规则就会受到处罚。虽然有时同运动员基本权利相冲突,但这是体育运动健康发展所必需的。

陈华荣认为,协会对其成员的处罚是足协在做,如果中超公司做出处罚,就是公司内部行为,不具备可诉性。中超公司对任何俱乐部和球员的处罚,是内部处罚,是一种职业性质的。协会的处罚行为,不会影响处罚对象的生存和生活,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处罚。只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才可能剥夺律师执业权利。

赵建军认为,球员加入俱乐部,要遵守章程,就要接受处罚。处罚发生时,可以向足协申诉,可上诉至足协仲裁委,乃至国际足联,最后到国际体育仲裁院,但排除司法介入。不过,按照国内法的观点,排除司法介入是行不通的。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照泽指出,国际足联章程规定的争议解决,排除了国内普通法院的管辖。当俱乐部之间、俱乐部和教练员、球员之间出现纠纷时,只能通过国际足联解决,这明显与国内法的规定相冲突。如何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俱乐部、运动员及有关方面的权益,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就草根体育社团的改革问题,黄璐提出,可否利用会费,而不用参赛费的方式,解决场地和饮水等基本支出?陈华荣回应到,如果用参赛费,协会不能接收;如果会费太高,主管部门会质疑。他认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解决,进行定向采购,小范围询价,可行性大,但与地方财政关系较大,中西部地区财力有限,可考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者寻求一个渠道,在政策空间中寻找支持,以保持草根社团的持续性。

石岩认为,草根体育社团办赛应量力而为,无需和官办协会比较,民间重在参与、交流、沟通,不能一味等待政府资助。此外,收会费也不是办法,要靠企事业单位提供场地、资金等方面的赞助。

于善旭提出,体育社团要开展活动和获得发展,必须要有经费的保证,只靠会费是养不活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比如足球除了发展高水平职业足球,还要发展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这些方面政府有责任,要向各级足协购买。二是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获得市场和社会的资源。而草根体育组织,其任务是组织群众自娱自乐,既不是搞经营,比赛等方面的标准也不一定非要十分规范。

欧阳泽蔓认为,羽毛球项目由大学生体协拨款,资金有空缺,场地、裁判、球的费用高,因此,合作伙伴赞助商很重要。群众性组织不能只靠政府拨款,要努力想办法,通过赛事平台,找准赞助商的利益点,从而出现良性循环的局面。

就秦升事件的处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小平回应了学者的质疑。他认为,足协对于秦升的处罚非常谨慎,涉及到整顿赛风赛纪的问题。从处罚的角度来讲,对秦升的问题经过了反复考虑,对其赛场中的行为定性是特殊的、恶意的、恶劣的。国内外很多媒体转播了这场球赛,国内球迷和观众很多,影响非常大,足协全面考量了这个行为的国际国内影响。球赛时间正值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注很多,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所选择的条款没有瑕疵。足协从来没有剥夺秦升上诉的权利,曾当面告诉他,如果不满意结果可以上诉。他也行使了权利,但在开庭的两、三天前,他突然撤诉,原因不清楚。王小平指出,成立体育仲裁机构需要时间和法律依据;推动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不是一两个人、一两个机构的事情,而是要依靠大量的体育人员、法律人员、政府和立法机关的共同推动。

Law Issues in Sports Association Reform

ZHU Wenying

(Law School, Weifang Inst., Weifang 261061, China)

The 6th Bohai Sea Sports Law Forum held discussion about the law issues in the sports association reform. The main themes includ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ports association reform, sports association governance-law issues of Chinese football reform, basic laws of sports association, form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ports association and difficulties of sports association reform.

sports law study; sports association; sports association governance; sports association reform; Chinese football reform; sports self-governance rules; market operation right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973SS14004)。

朱文英(1969-),硕士,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体育法。

G80-05

A

1672-268X(2017)04-0034-06

2017-07-03)

猜你喜欢

社团协会改革
缤纷社团
娄底市翻译协会简介
改革之路
最棒的健美操社团
改革备忘
K-BOT拼插社团
改革创新(二)
协会 通联站
协会 通联站
协会 通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