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用
2017-11-28刘文哲刘汉智魏广全
刘文哲 刘汉智 魏广全
我国未成年人约三亿,寄托着亿万个家庭的希望和快乐,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一个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毁掉的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一批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危害的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不仅在自身,更多的是不良因素、社会管理欠缺和恶劣环境交织作用的结果。”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态势,该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实现全面的社会转型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在转型过程中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会凸现出来,并成为社会违法犯罪的诱因。处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与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利益的多元化与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并存。贫富分化的加剧、腐败行为的日趋严重、教育制度的偏差、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社会道德价值的某种失范等构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未成年人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微观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需要关注的是社会体系支持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意义及理念
通过少年犯罪的治理来重建转型社会的新的社会控制机制,通过对少年的规训来强化对游离出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人群的控制,是许多国家在现代化加速时期社会治理的一个共同特点,也是许多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成功经验。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少年法院运动何以会在20世纪初期迅速发展成为世界性运动的重要原因。
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明确少年幸福的增进乃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使命。少年司法理念是关于少年司法的观念和思想,它既是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也指导着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运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要突破成年人为适用对象的刑事诉讼理论框架与观念,离不开先进司法理念和科学理论的指导。
1.国家亲权理念
依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之解释,国家亲权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主权行使者,国家应竭尽所能向无法照顾自身之公民提供保护,二是作为法则,政府有责任代表公民特别是那些处于法律弱势的公民提起有关诉讼。国家亲权当时虽然非未少年司法制度设立,但是不失为美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金科玉律,备受推崇。目前其含义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国家有义务代位保护未成年人,其精髓在于以保护优于刑罚的立场来处理问题少年之犯罪与偏差问题。基于国家亲权及类似思想,美国波士顿1870年建立了未成年犯罪专门法庭,日本1886年建立了“私立预备感化学校”(后改成“东京感化院”),英国1902年建立了波尔斯坦感化院。之后,北欧国家建立了“福利委员会”模式。
2.儿童最佳利益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了《儿童利益公约》,该公约的核心理念是“儿童应该与成人平等共享相同的价值,平等共享相同的权利。童年时光并非纯粹为其长大成人提供训练。”《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多层次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其中,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是我国少年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国家在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中,既要注重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又要注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从而在整个少年司法活动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秩序和公正的目的,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20世纪90年代,我国又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此同时,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步完善。这些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措施,其原则精神和具体措施,均与《北京规则》和双向保护是一致的。
三、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分析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监护未成年人成长方面的职责和做法
(1)相对与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体现:第一,工作对象特殊,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完全不同的身心特质,不能将其简单视为缩小版的成年人,特别需要强调工作的针对性。第二,司法理念特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第三,司法政策预防,采取“两减少,两扩大”和“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注重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第四,法律特殊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刑罚执行方式与成年人存在较大差异,并设立了专门的特殊诉讼程序。
(2)上述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走专业话发展的道路。具体而言,包括一是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确保未检工作由专业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提高专门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第三,工作模式的专业化,确保涉及未成年人的侦监、公诉、监所、社区检察甚至民事行政、控申等业务部門归口办理,即“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第三,工作机制的专业化,采取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特殊工作制度,第四,工作管理的专业化。设置未检案件专业法律文书和办案软件特殊流程,开展未检业务培训和竞赛,对未检工作单列考核,采用特殊考核机制和指标等。
(3)加大普法力度,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将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作为对未成年人普法的主要渠道,采取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忏悔报告、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意识。广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以发生校园内和周边的真实案件为案例,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强化普法效果。发挥学生群体中“思想领袖”的正面引导作用。在学生群体中,个别学生具有“思想领袖”作用,他们在同学中的影响力巨大,甚至超过班主任。相关普法部门应联合学校,采取“广撒网,重点捕捞”的形式,对这些“思想领袖”进行重点引导教育,培养学法、懂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在校学生提升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总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需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但更重要的是要根治于中国特色司法体制中。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涵盖了整个司法过程。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能够促进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早和全程保护、帮教,还能有力推动公检法、司法机关统一认识、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从而推动整个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参见《未成年人检察》总第1辑.
[2]卢灵灵.《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3]冯云腾,娄鸿雁.《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社,2003年版.
[4]何斐明.北京规则与修订刑法的完善”,参见《检察应用理论与实务研究文丛(一)》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