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7-11-28张梦蝶
张梦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开始出现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民商法的执行带来了挑战。本文从民商法创新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给民商法的影响和民商法的创新方式,供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方式
民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调节市场之中的交易关系,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让民商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为此民商法制定和修改部门需要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发展问题和交易问题,对民商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其能够满足电子商务市场的需求,维持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和运行。
1民商法创新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和,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利益,商法保护的是商品交易的规则,因此民商法是保护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在新时代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丰富了市场交易的模式,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整体交易环境是虚拟的,并且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新型的交易方式,而现阶段的民商法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的特点制定的,因此其中的很多法律规定是不符合电子商务交易需求的,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对民商法进行创新,能够让民商法更好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行为,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2电子商务发展带给民商法的影响
2.1电子商务运行过程对民商法的考察
电子商务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交易市场的需求下,逐渐朝着交易环节电子化的方向发展,在电子化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商品信息和交易对象信息之间的传递,其中包括了图像信息、视频信息、文本信息、声音信息等,传递的信息可以是商品的库存也可以是商品的价格。为了进一步分析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考察,现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之前,买家需要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并准备好购买商品的货款,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选择合适的交易商家,并制定此次交易的规划。第二阶段,交易双方在网络上进行交易谈判,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环节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和确定,其中包括了交易商品的对象、规格、数量、单价、运输时间、运输地点等,在确定好相关事宜后,交易双方可以就其中的规定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第三阶段,交易双方要确定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如运输部门、保险部门、金融机构等,并达成沟通协议。第四阶段,交易双方要按照交易合同的规定来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确保买家能够及时的收到货款,卖家也能及时的收到货款。
在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并不排斥民商法的调整,因此民商法建立部门需要对民商法进行调整和修改,让民商法能够更好的满足电子商务运行的需求,并制定能够让电子商务实现自由、有序、规范化发展的规章制度,进而为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2电子商务的民商主体难以确认
现阶段的民商主体进入电子商务准则并不标准,这导致很多商家并不是依照相关规定和通过相关深审核进入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中的,因此民商主体的交易行为和设计标准并不规范。但传统的民商主体进入交易市场需要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的规定地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民商主体也是无形的,再加上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确认不需要通过多种考察,因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家无法成为合格的民商主体。
2.3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行为不够规范
电子商务中的大多数商业行为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完成的,其中包含了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的应用,尽管这些交易方式和传统的交易方式有所区别,但最终的交易目的是一样的。然而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些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行为的局限性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其中包含的不规范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书面表达问题,在传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大多数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是以书面的形式保留下来的,因此交易双方能够对这些文件和单据进行妥善的保管,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双方均可以以单据文件为依据展开探讨,相比较来说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合法性要比传统合同的合法性要低:签字模式,电子商务过程中在单据上和合同上签字是在也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并没有在实际的单据上签字,因此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签字模式不符合基本法律认证的需求:支付方式,传统交易市场支付模式一般是现金支付和支票支付,但电子商务交易中采用的支付模式通常是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新型支付方式的法律保障制度还不够成熟,因此使用电子货币这一支付方式将面临交易资金丢失的风险,使用网上银行这一支付方式将面临系统损坏和出现漏洞的风险,并且网上支付的所应用的货币都是虚拟货币,因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还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攻击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是无法避免的。
3民商法的创新方式
3.1确定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关工作人员要在民商法中确立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这样能够提高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素质,也能够让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主体更好的适应经济市场的发展,推进电子商务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还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另外虚拟的电子商务民商主体是以网络为展现平台的,因此其在交易过程中应用的是电子数据展现形式,虽然这样人们无法识别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真实身份,但这并不妨碍民商法承认民商主体的合法性。
技术人员可以在提高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素质的前提下,以民商法为依据,应用科学技术建立能够识别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机制,让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身份能够在专门的机制中显现出来,并针对该机制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民商法规定。并且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身份要由电子商务安全管理机构确认,同时管理人员要将已经确定身份的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信息交给工商管理部门,这样工商管理部门能够连同实体民商主体管理工作一起进行,确保整体交易市场的和谐发展。总之,民商法要让电子商务民商主体以一个合理和合法的身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中,并对个人的电子身份予以保护,对未经授权的使用现象进行法律制裁,以此来规范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商业行为。
3.2建立安全认证机制
互联网是人们与世界联系的一种工具,近些年来人们应用互联网进行经济活动的方式越来越多,电子商务的出现让交易过程变得更加简洁,并且节省了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同样也增加了交易过程的安全风险。基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交易双方的信息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加上双方没有进行过面谈,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一定的安隐患,这些潜在的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将会影响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民商法的创新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的运行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以此来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还可以规定电子商务民商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这样能够有效的减少存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3在民商法制度上的創新
现将民商法制度上创新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分为以下两点。
第一点,商业行为规范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商业行为需要用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如电子商务的服务类别、商品的品质、商品的配送方式、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这些行为看似普通,但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能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第二点,电子支付规范原则。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最为关键的交易环节,如果没有可靠的电子支付体系,电子商务交易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民商法要联合国际网络银行,加强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审查,进而规范电子商务的支付过程。
4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让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更加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进行创新,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经济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为参加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利益提供保障,实现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