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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提前选监护人吗?

2017-11-28

家庭百事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养子侄女民事行为

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一名男子,但养子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经常辱骂老人。赵大爷气愤之下将养子诉至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赵大爷的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他想与侄女约定,由她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請问,这在法律上允许吗?

赵大爷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使自己老有所依。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规定叫意定监护,即成年人可以在智力正常的时候,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赵大爷信得过侄女,他现在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维权。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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