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少年体育制度研究
2017-11-28张莉清杨清华
张莉清,杨清华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01)
美国青少年体育制度研究
张莉清,杨清华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01)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体育强国,其竞技体育在当今世界体坛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大众体育的开展深入人心,各类体育项目全面普及;学校及俱乐部成为开展业余训练的主体;职业体育发展迅猛,体育赛事频繁。美国在体育领域所取得成绩与青少年运动队伍的建设密不可分。而体育制度是引导青少年体育建设的重要因素,美国青少年体育建设在体育制度指引下形成了以学校体育为主导,各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多元化培养模式。因此,我国在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中应借鉴美国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家实际情况,完善青少年体育相关制度和法规,积极调动政府、学校、社会等各方资源,推动我国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
1 美国青少年体育相关法规政策
在美国,宪法至上,完备的法制体系是美国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保障。同样,在体育领域也不例外。美国的联邦政府通过国会及各州政府立法,建立了较完善的体育政策法规体系,使体育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
1.1 学校体育相关政策
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旨在消除教育领域中性别歧视问题的《教育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条例中的1681条款规定:“在美国,任何人都不应在联邦资助的任何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因为性别而被拒绝参与,被剥夺受益机会或遭受歧视。”基于此法案,美国各大高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女生参与体育的权利,保障女生与男生同等享有获得体育奖学金、购买运动装备、使用体育器材、聘请教练员等权利。第九修正案从法律层面上消除了教育过程中对女性歧视的现象,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力以及享受联邦资金资助的权利。不仅提高了女性体育参与的人数、参赛队伍和经费,而且对女性的学业、身心健康及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983年,美国国家教育质量委员会《国家处在危险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该报告指出美国教育现状:学生学习成绩下降、学术知识不足。为此美国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优秀教育”口号,进行教育改革。其中涉及到体育方面的条例指出学校不仅要重视学生运动技能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学生的体育文化教育。
1984年,德克萨斯州进行教育改革时推出的一项著名的教育法案——No Pass No Play法案。该法案规定:德州公立学校的学生必须在6周的考评期间达到规定的成绩标准才有资格参加诸如体育、乐团和管弦队等课外活动的资格。有一门课程考核没有通过,则不能参与课外活动,直到该课程通过。继德克萨斯州推行No Pass No Play政策后,全美其他各州也效仿制定相应的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文化课程评价标准。这些政策的推出对青少年参与体育的资格给予一定的评价指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少年运动员文化课学习与训练的矛盾,有利于青少年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1994年,总统克林顿执政期间美国教育界全面改革,为此教育部门推出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该文件把制定国家教育标准写入联邦法律:“建立一个改进国家教育标准理事会,其职责之一就是与适当的组织决定确认内容标准的指标。”这一政策的推行使得学校体育有了评价标准,为教育部门制定各阶段的教学大纲提供了依据,也为学校体育教学的开展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参考。
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国家运动与体育协会共同编写的《走向未来——国家体育标准》文件。该文件对美国学校体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学校体育教育计划的内容提供了一个标准,为教师评价教学内容建立了指导方针,对美国学校体育课程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州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育课程体系。
2001年,美国总统小布什执政期间推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CLB),该项议案旨在消除由家庭收入、种族、肤色等因素引起的文化教育差异。其中涉及到体育领域的有:要求学校为所有学生提供公平的体育参与机会、各州制定学习成绩最低标准、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标准、提高教师待遇。
1.2 社会体育相关政策
1979年,为解决青少年肥胖问题,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青少年健康总统委员会发布《健康公民:美国卫生署关于健康促进和疾病防治报告》,鼓励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并为社区、学校建设体育设施提供资金帮助。这一报告提升了人们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关注,标志着政府开始全面介入包括青少年体育与健康。
1997年,美国政府及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联合制定了《促进青少年学校和社区终身体育规划》,该规划为学校和社区联合推动青少年体育提供了方案,推进了美国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改进与发展,完善了青少年体育机制系统。
1980年,美国健康委员会在《全国的目标: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的报告中,再一次强调学校体育对提高青少年群体健康水平的重要性,并根据美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情况确定了十年的目标,即“到1990年要有60%以上的少年儿童(10~17岁)每天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或课外体育活动”。这项议案一经实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提高青少年体育活动参与人数、参与时间等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效益。
2001年,美国政府推出《大众健身计划》,这项计划由各级社会组织(如国家体育协会)具体分工执行,其中涉及青少年的相关工作由全国青年体育委员会(NCYS)等非盈利性的组织和其下属的163个会员组织,负责组织校际联赛,协调青少年体育比赛的组织与实施,为比赛募集资金和赞助。这一计划的实施不但为青少年提供了大量的参赛机会和充足的物质资源,而且大大提高了社会对学校体育的关注度。
2008年,由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发布的《美国人体育活动准则》第三章建议6~17岁的青少年儿童每天最少参与60分钟以上的各类体育活动。
2011年,在美国与卫生公共服务部的指导下,青少年和学校健康疾病控制中心推出了《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行动指南》,该指南明确规定:“社区、学校、家庭在开展青少年工作方面的职责,建议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联合各部门、机构,共同促进青少年体育的发展。”
2012年,健康、运动与营养总统委员会(PCFSN)发布了“总统青少年健身计划”,这项计划于2013—2014学年在全美中小学使用,目的是通过学校的体育教育促进美国青少年健康,鼓励青少年定期参加活动,并为青少年运动提供营养健康的饮食指导。
1.3 竞技体育相关政策
进入20世纪后,随着美国职业体育的兴起,职业体育所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资方、联盟、政府等各方之间的利益纠纷也随之加剧,在处理和协调这一系列复杂的关系中,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发挥约束力。
1890年,美国颁布了第1部反垄断法——《Sherman法案》,随着《Sherman法案》的出台,职业体育开始受到美国法律的关注。职业体育的案例法开始在这一时期出现。
1978年国会通过了《美国业余训练法》,后于1998年,修正并更名为《特史蒂文斯奥林匹克与训练法》。该法案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业余运动员的合法地位,保障了业余运动员使用公共体育设备、享受训练指导等基本权利,并鼓励女性进行业余体育运动,保障残疾人业余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权利。迄今为止,美国是唯一一个通过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业余运动员权利的国家。
1.4 特殊人群相关政策
1964年,受民权运动的影响,美国政府于颁布了《民权法案》,该法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种族、肤色、性别、地域的人群在美国一律享有各项权利。《民权法案》中有许多规定涉及体育领域,如在学校体育方面,各州学校通过立法消除学校体育领域存在的性别歧视,保障残疾学生享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和比赛的权利。
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康复法案》规定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必须对残疾人体育活动给予相应的指导。该法案以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残疾人群体的体育权利,支持残疾人平等参与体育活动。
1975年通过的《残疾人全员教育法案》要求各州与地方学区给予残疾人免费、适宜的公立教育。其中第3、4部分规定学校要在最小障碍环境条件下给予残疾人儿童体育指导。该法对学校特殊体育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为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教育和课外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1997年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法案》条例中规定,部门、任何领域任何人不能歧视残疾,残疾人在学校能够顺利通向普通教育课程,给予残疾人儿童体育指导。此法案为美国残疾人体育发展提供了法治依据,保障了青少年残疾运动员的享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比赛的权利,大大推进了美国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1998年,颁布的《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第3条第13、14项明确参赛规定:鼓励和帮助业余体育计划的开展,鼓励和帮助残疾业余运动员参加比赛,扩大残疾运动员参加正常业余运动员比赛的机会。
2004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该条例中特别要求州政府为智障学生提供优秀的特殊体育教师,为其提供平等的参与体育教育的机会。
2 美国青少年体育制度的经验启示
2.1 加强体育立法,建设法制体育
美国青少年体育相关政策既有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颁布的法案如《教育法修正案》《美国业余训练法》等,也有由教育部、HHS、PCFSN等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这些体育政策都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证不同群体平等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青少年体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相比美国,我国出台的体育政策较为宏观,与青少年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很少,且缺少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系。我国应借鉴美国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的法制培养模式树立法治体育理念,加快体育立法,建设法制体育,将我国的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2 积极推动“体教结合”的培养模式
美国政府、各州为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与运动训练间的矛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著名的No Pass No Play法案。这些政策对参与体育活动的青少年的文化成绩提出严格要求。目前我国学训矛盾仍然严重,过多的训练和比赛影响运动员文化的学习。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体育制度的优势,完善“体教结合”的培养模式,对青少年的文化教育提出明确的培养方案,使运动成绩和文化成绩齐头并进。
2.3 努力建成全社会参与青少年体育的合作型网络
美国的体育管理以社会管理为主,联邦政府、教育部、PCFSN等负责制定体育政策和体育活动评价标准,内政部、农业部、劳工部、交通部等负责规划建造与维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各级学校、州运动协会、基督教青年会等非政府部门及全国性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组织具体落实青少年体育政策方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相互合作,呈现出协同共进的政策网络特征。相比美国这种开放的政策网络,我国青少年体育政策从政策的制定到执行主要由教育系统完成,其他部门和机构极少参与,政策网络呈现出单一、封闭的特点,因而无法调动其他社会资源为青少年体育服务,致使政策执行困难,效果欠佳。我国应借鉴美国这种开放型政策网络,让更多的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体育的建设,形成全社会参与青少年体育的合作型网络。
2.4 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政府不仅对青少年体育投入专项资金,同时鼓励非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对青少年体育提供资金支持。美国的多数学校和社区拥有完善的体育场馆设施,这些体育场地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为青少年体育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青少年体育在资金、场馆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都显得相对匮乏。基于这一现状,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学校、公共体育部门将体育场馆、器材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向青少年开放,提高场馆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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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51X(2017)09-139-03
投稿日期:2017-07-04
国家社科基金(编号:13BTY027)。
张莉清(1970~),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运动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