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探析
——以甘肃省农村地区为例
2017-11-27郝泽芸
■郝泽芸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探析
——以甘肃省农村地区为例
■郝泽芸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
文章对以甘肃省为例的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数据进行现存统计资料分析,发现空巢老人数量增加、养老保障制度滞后、养老配套设施欠缺、老人生活来源单一、高龄女性比重大等问题。提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作为欠发达地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补充,对该模式在欠发达地区的实现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政策制度、资金来源、人才培养、场地建设的支持政策,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成为解决欠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有效模式的可能性。
甘肃省;农村;人口老龄化;互助养老模式
一、甘肃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及问题
(一)甘肃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
2016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已达16.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达10.5%,可见,全国老龄化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农村老龄化问题比城镇更加突出,2015年,全国仅是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0.19%。如此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给社会带来亟待解决的诸多养老问题,如何有效满足农村日益庞大的养老服务需求显得尤为重要。
甘肃省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社会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人口年龄构成转变相对滞后[1]。2005年,甘肃省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87.38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的7.23%,表明甘肃省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10年,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增加至8.23%。甘肃省老年人口比重排在全国倒数第11位,处于中低水平,在欠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2年,全省农村老年人口已达226万人,占全省325万老年人口的69.5%,农村留守、独居空巢老人占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已高达35%[2]。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和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加速了省内外、市州间、城乡间人口的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大。甘肃农村外出劳动力中,40岁以下者占80%以上,而未外出劳动力中,40岁以上者占28%,外出劳动力一般都为青壮年,年龄较大者一般留在农村,其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且留守劳动力以女性为主[3]。
(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欠发达地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多呈现城乡倒置的现象,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虽然远低于城镇的情况下,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却高于城镇。由此可见,老龄人口比重加大和经济发展落后会给欠发达地区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表1 2010年甘肃省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家庭户数单位:万户
1.空巢老人数量增加,农村养老模式亟待转型。2010年甘肃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比2000年增加了52万户,其中城镇增加了25万户,农村增加了27万户,相较于城镇数量大,涨幅快。农村的空巢老人数量比2000年增加了8万户。甘肃省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浪潮、高龄老人数量增加,传统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新型的养老模式受经济条件和农村传统观念限制无法实现。[2]
2.农村未富先老,养老保障滞后。2011年,甘肃农村共有贫困人口837.52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的40.12%。甘肃省每年净增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7.07万人,但甘肃省人均GDP占有水平在全国的位次靠后。甘肃农村老年贫困是由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疾病等多种因素所致[4]。以东乡县为例,2011年预算收入2797万元,但按照政策规定县级财政社会保障配套资金约需要920万元,占一般预算收入总额的33%,其中各项社会保险配套385万元,又占社保配套的41%。与实际上的社会保障需求差距较大[4]。
3.养老机构较少,配套设施欠缺。2010年至2013年,农村收留抚养类服务机构数量总体下降,机构收留的养老需求和接收容量呈反比,可能会导致老人活动范围受限,照料养护质量降低等。农村养老机构及床位数量占比小,不到甘肃省全部养老服务机构的六分之一,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老人养老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农村机构养老的质量。
4.生活来源单一,家庭供养水平低。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反映老年人经济状况的指标,很大程度上影响有老人的家庭养老方式的选择。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24.41%的农村老人是下地干农活或给企业打工等体力劳动获得收入补贴家用,而仍有45.54%的农村老人靠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维持日常生活。以此来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仍是农村老人的最主要养老方式,但由于经济来源单一、子女外出工作和自养能力弱等因素,农村家庭养老的方式已经不能保证老人养老生活质量。
二、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互助养老模式的涵义
“农村互助养老”是农村自下而上的新型养老方式,以村庄为单位,各类养老责任主体将分散的养老资源整合在一起,以期实现最大的社会养老效果[6]。采用“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群众参与、互助服务”的形式。农村互助养老既保障了农村老人生存的必需条件,使其住有所居,老有所助,又弥补了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不足;既解除了老人孤独寂寞的烦恼,也为子女提供了赡养平台,解除他们外出工作的后顾之忧;既符合农村老人的生活习惯,又能实现“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养老在农村、享乐家门口”的养老愿景。
表2 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二)构建互助养老模式的必要性
1.欠发达地区老龄化加深。甘肃省农村人口老龄化呈现“数量大、经济差、供养低、保障弱、机构少”的现状。受地区和城乡间不平衡的户籍制度以及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等影响,欠发达地区老一代农民工或将陆续返乡[7],农村养老负担加重。数据显示近几年甘肃农村,子女在外时感受到孤独寂寞的留守老人高达80.3%[8],可见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在日常生存和精神慰藉方面压力倍增。
2.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依然是甘肃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但在甘肃省的偏远山区农村,家庭结构逐渐核心化,空巢家庭占绝大多数,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减弱甚至缺位。家庭赡养老人承担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农民收入较低,只能维持最基础的生活开支,老年供养系数上升给家庭乃至社会带来沉重的赡养压力。
3.社会养老经济负担沉重。《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5》的数据显示,2014年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均在10000元以下,甘肃和贵州两省不足5500元[9]。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养老模式在甘肃农村不可能尽快得以推广和普及,购买养老服务和商业养老保险更是极少。
通过查阅文献和相关资料,发现任何单一的养老模式都很难完全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10]。因此,发展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是由我国广大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现实条件决定的,它吸收了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的优点,是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形式、发展方向和可能的出路。
(三)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可行性
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开展,更容易得到老人的支持和参与,不仅符合我国家庭养老和互助养老的历史传统,而且符合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的现状,这些保证了社区互助养老发展的可行性。以下从成本投入、生存需要、试点成效、人情基础和传统文化几个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1.公共服务利用率高,成本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通过政府、社会组织进行资源集中整合,利用村内废旧校舍、房屋进行改造,有效利用农村闲置资产,将有限的资源投放至最需要的地方,尽可能地降低村养老成本,欠发达地区农村大多具有这样的场地和整合条件,与其他社会化养老体系高额的成本相比较在农村地区更具有可推广性[11]。
2.全国农村试点成效显著。2008年,邯郸市肥乡县前屯村建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互助幸福院,率先探索“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12]。天津新街村成立了“老年人互助小分队”、杭州花园新村北村大院成立“老年人组合公寓”。这一创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养老效果和社会反响,表现出该模式具有实践意义、价值和可行性,在国家及各地政府推动下,河北、四川、广西、内蒙古等欠发达地区先后展开了互助幸福院试点,均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成效[10]。
3.农村社会的人情和地域基础。农村地域具有血缘、地缘的强关系,由此形成的宗族、同姓村和村居社区,传统的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个人社会关系网络固定,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安度晚年,更容易获得归属感和满足感。相互信任的社会资本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符合老年人养老的心理诉求。
三、构建互助养老模式的支持政策
互助养老模式在欠发达地区作为新的养老模式尝试,应将分散的社会养老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要求多元主体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具体运作中形成良性稳固的协作关系,从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场地建设、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四个方面为互助养老模式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实现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制定政策法规,做好监督管理
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出台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其合法化、规范化发展。一方面,针对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互助养老的性质、地位,规范互助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内外部管理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承担担保人和监督者的角色,积极引导老人规范互助服务增强信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调解机制[13]。
(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资金来源
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财政预算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的基础上,要与新农村建设、文化下乡、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整合和利用农村卫生、文化、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资源[13]。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进入互助养老领域,改善运营条件。逐级成立由各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共同构成专门的审计、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运营,评议互助院的营运和增值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
(三)改造现有设施,筹建活动场地
开展互助养老的首要条件是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场地。首先,农村已建有的敬老院、养老院在满足五保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留守独居老人开放。其次,利用公益设施,如文化活动室,采取合理划分时段、优化配置设施等方式保障高效的使用率。再次,整合村里场所,村民愿意提供自家空闲院落或房屋,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配备相应设施,改造成服务、活动的站点。最后,以村为单位自主筹资,积极争取联村单位资助、社会帮扶。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供专业服务
政府建立完整的服务培训机制和政策优惠,吸引农村当地的年轻人从事志愿或全职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及内容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政府购买或培训专业养老、医护和社会工作人员,定额引入一定区域内的互助组,为该片区失能老人、不能自理的农村老人提供专业的养护服务,实现农村的“医养融合”。应该加强专业互助服务人员长效运行的联动体系,为需要服务的农村老人提供长期持续服务,使互助养老持续保持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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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泽芸,1994年生,女,甘肃白银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
(编辑:魏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