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足球联赛球迷越轨行为的诱因与规避
2017-11-27万文博王政
万文博,王政
我国足球联赛球迷越轨行为的诱因与规避
万文博,王政*
运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足球球迷越轨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当前治理我国球迷越轨行为的规避策略。研究认为,我国足球联赛中球迷越轨行为是在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产生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因素、球迷自身心理因素,也有组织管理的不足以及媒体过度渲染等。治理足球球迷越轨行为不仅应注重球迷道德教育与引领,而且要强化足球联赛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还应加强司法介入,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球迷法制教育。
足球;球迷;足球联赛;越轨行为
“越轨”在《辞海》的解释是“超越规范的行为”[1]。《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将越轨行为定义为“社会群体或者个体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为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2]。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把越轨行为总结为失范,即对社会规则的破坏;我国社会学家童星则认为“越轨行为是社会成员做出的违反或偏离正常行为规范的行为”[3]。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多以“违反社会规范”为标准来界定越轨行为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多数人不赞同或者不认可的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指出,越轨现象是任何一个健康社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事实上,越轨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我国学者针对竞技体育球迷越轨行为的研究中多使用诸如“暴力行为”“球迷骚乱”“不正当行为”“偏离行为”等不同称谓。从狭义上讲,足球联赛中的球迷越轨行为涵盖了“暴力行为”和“球迷骚乱”,“越轨”则是相对比较委婉的表达方式;从广义上讲,球迷越轨行为是对社会规范的背离,违反了比赛所固守的秩序、规则和规范,是一种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冲击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的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实际上,球迷越轨行为伴随着体育赛事的飞速发展而产生,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足球运动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还是足球运动发展一般的国家,球迷越轨现象普遍存在。1964年的“利马惨案”,秘鲁首都利马爆发了大规模球迷骚乱,31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5];2016年欧洲杯英法俄三国球迷街头混战,很多球迷受伤。而我国足球联赛自1994年职业化起步至今,球迷越轨行为频频发生,足球“5·19事件”“3· 24事件”是中国足球发展史上永远抹不掉的“阴影”;2014年中超第十九轮辽宁宏远对阵哈尔滨毅腾一赛中,因为部分球迷违规使用激光灯,看台爆发大规模球迷冲突,参与人数达到了一千多名,造成多数人受伤,印尼的《Tribunnews》网站甚至直接将闹事球迷称为“中国足球流氓”,影响十分恶劣。发生在我国足球联赛中屡禁不止的球迷骚乱等越轨行为虽然正受到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但是效果甚微。当既定规则不再发生原有的效应和效力时,秩序就会同时出现紊乱,球迷越轨行为的破坏性作用就会凸显,中国足球不得不承受其带来的后果。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近些年我国足球球迷越轨行为现象的调查研究,分析球迷越轨行为的成因并提出合理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治理足球球迷越轨行为提供参考。
1 我国足球联赛球迷越轨行为的诱因分析
不同社会形态对越轨现象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越轨的发生往往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形态及内涵特征。所以,究竟如何认识越轨?越轨的发生原因何在?不同学者针对这一议题给予了不同的回答和解释。对于足球领域的球迷越轨,西方体育学家普遍认为酗酒、失业、富足的生活等是球迷越轨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我国而言,球迷越轨行为作为球迷群体文化的极端反应,具有其社会、心理等个性发展的因素[6]。
1.1 我国足球球迷越轨行为的社会原因分析
越轨行为的产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首先,在经历了1840年鸦片战争到《辛丑条约》的签订再到“九一八事变”等一系列灰色历史后,民众“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民族主义情怀深深扎根。竞技体育是面对世界所存在的种种强权、种族歧视和金钱演示下的不公平的一种抗争、一种理想,于正处在发展上升期的中国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1978年的“乒乓外交”让整个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2006年“亚洲飞人”刘翔打破世界纪录之后全国人民为之骄傲自豪。可以说,体育已经成为继经济实力、军事之后另外一个能够展现国家实力与民族自尊心的“战场”。而“高对抗、快节奏”的足球运动恰恰将这种战争隐喻体现得淋漓尽致。足球是战争的替代品,球迷往往将国家或某个地区的足球比赛结果作为评价地区优越感或国家民族尊严的唯一标准[7]。比赛引发球迷的爱国情怀,爱国主义的驱动使人们对荣誉和胜利产生无比向往。2017年3月足球世界杯预赛第六轮,中国国家队主场1:0战胜韩国队,结束了多年难以战胜韩国的尴尬局面。赛后球迷自发举办了各种庆祝的活动,“爱我中华”的呐喊声此起彼伏。可以说,这一场的比赛结果对球迷来讲并不单单是输赢关系,更是爱国主义与民族尊严的体现。良性的爱国主义情怀确实能够振奋人心,推动我国足球球迷文化正能量的培育与发展。但是,当球迷狂热的爱国情怀以及地域情结“异化”至无法控制的地步,便很有可能造成无法计量的后果。一旦自己所支持的球队失败了,其地区优越感或国家民族尊严无法得到满足,心态失衡的情况下就容易造成行为偏差,引发越轨行为。
其次,当旧的行为规范难以对人形成约束或受到怀疑,而新的规范又没有建立起来或还未被人们广泛接受,人们失去了行为规则,便引发一系列越轨行为[8]。从社会控制的理论来讲,社会控制力降低、制度不健全或者由道德、习惯控制的行为等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有长久约束力,法律必须成为现代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和演进的转型期,现行竞技体育制度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环节上还存在许多不足[9]。可以说,体育法制建设一直是中国体育事业的一个“短板”,而且我国在对待球迷越轨行为问题的处理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部分越轨事件“体育自治”规范甚至与法律规范相饽。威慑理论认为,如果人们的行为没有受到严厉、确定、及时的惩罚,他们就很有可能成为行为偏差者。因此,缺少法律的考量与约束就难以对球迷越轨形成威慑力,再加上执法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态度,处理不坚决、处理程度过轻等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只会导致球迷越轨行为屡禁不止。
再次,经济问题也是造成球迷越轨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英国研究政治问题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财富和就业不均等问题是球迷越轨的主要原因[10];莱斯特研究组1998年研究发现,大多数足球流氓来自社会较低层,多数为体力劳动者和失业者[11]。这部分人一般具有受教育程度较低、收入低、社会地位不高以及对社会和前途失去信心等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几代领导人的带领下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不满滋生、浮躁情绪蔓延等正在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12]。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弗罗姆所说:“资本主义自由使人变成孤立的个体,人失去了安全感,感到焦虑和恐惧,形成不健康的性格倾向,进而成为法西斯崛起的心理根源。”由经济因素带来的压力必然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体育比赛往往就成为球迷发泄内心焦虑、恐惧、不满情绪的载体,人们忘情地参加比赛或观看竞赛的原因就是为消除压抑的情绪。由体育比赛带来的刺激性、暴力色彩等因素满足了这部分人群的心理诉求,所以往往借助暴力性行为来表达反抗。
1.2 我国球迷越轨行为的心理因素分析
越轨行为与球迷个体观赛心理活动有关,不管是西方心理学家还是我国学者在对球迷群体的研究中都将个人心理原因作为球场越轨发生的可能机制,心理问题不等同生理疾病,它会间接地改变人的性格、情绪及世界观等[13]。实际上,任何个人行为都是个人需求与自我控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14]。人满足需求的方式应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但当个人需求大于自我控制力时,就容易出现越轨行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球迷自我控制力低、越轨主要表现在对球队以及球星的狂热崇拜、从众行为以及情绪发泄等几个方面。
1.2.1 球迷对球星或球队的狂热崇拜
真正的球迷,往往是痴迷的,甚至狂热的,对于所支持的球队有一种近乎宗教的忠诚。对自己一方,百般赞美;对竞争对手,不惜口出脏言,在球迷论坛里,谩骂和人身攻击无处不在。我国戏剧表演艺术家白杨在给排球主教练郎平写的一封信中曾讲到:“电影有感人泪下的,可是排球也有激人泪下的”[15]。纵观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不仅排球,几乎所有的运动项目都存在这种现象——当观众和场上球员产生情感交流达到共鸣的状态,就会出现观众和球员共悲欢的场面。可以说,竞技体育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忠心的球迷群体,他们往往以一个或者数个球队、体育明星为崇拜对象,将自己所有的感情和情绪倾注到球队或者球星身上,共享胜利的喜悦,共担失败的痛苦。球迷情绪完全随着球队输赢或者球员状态波动,当个体内心被这种愚昧盲目的狂热所支配时,球迷不理智行为便很有可能发生。
1.2.2 球迷从众行为
从众是指根据他人而做出的行为或者观念的改变[16],社会心理学家普遍认为群体的形成确实会对持有异议的成员施加影响和压力[15]。群体能产生一种兴奋感,那是一种被比自己更强大的力量吸引住的感觉[17],当个人思想与群体决策意见不相同时,心理上就会紧张,或出于不愿意标新立异以免被孤立,或出于对参与的问题不够了解产生自我怀疑等心理,个体往往会选择与群体保持一致,随波逐流,人云亦云。而我国大型球迷骚乱事件大都来源于球迷盲从参与这种思想。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观看足球球赛的人群主体主要是易于盲从的青少年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20岁以下以及20至29岁的球迷比例分别达到了40%以上[18],观赛主体人群的特点更是加剧了球迷从众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一旦爆发大规模冲突,其自我抉择与明辨是非的意识容易受周围群体的影响,情绪共鸣,失去了平时应有的正确性行为导向,被动地卷入球迷冲突事件中,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
1.2.3 球迷个人情绪发泄
心理学研究表明,情绪是个体对于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于他人的行为的一种情感体验[19]。事实上,情绪总是由某种刺激引起的,与个体需求相关。根据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情绪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凡是能够满足个体情绪的需求,便会引起肯定的情绪应答,如喜悦、愉快等,反之则可能会引起诸如暴怒、憎恨等否定的情绪应答。《三国演义》里魏、蜀会兵于祁山,两军阵前,诸葛亮痛骂王朗,王朗暴怒,坠马而亡。所以,无法控制的情绪最后很有可能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来讲,发泄是消除心中怒火的极为有效的手段,而球场环境恰恰成了个体情绪发泄的载体。足球本身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激烈的球赛会给观众带去热血澎湃的感觉,球迷在看台尽情呐喊、助威,从比赛中得到快感,宣泄自己的情绪。然而一旦球迷的这种尽情宣泄超出可控制的范围,比赛氛围就会变得十分紧张,尤其是在裁判误判、球队输球等状况发生后,球迷情绪便会爆发。
1.3 其它因素
海因里希法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一系列因素相继作用的结果。而球迷越轨行为的成因除了社会原因与心理原因之外,还有其它因素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3.1 组织管理因素
从近些年球迷越轨事件可以看出,管理上的不足是导致球迷越轨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一,球赛主办方管理不规范及安保措施不足。主要表现为:赛前安检不严格,球迷场外将管制刀具、激光灯、烟花爆竹等带进场内的情况经常发生;赛中巡检不足,球迷较容易冲进场内;球迷看台分布不合理,主客场球迷混杂在一起,非常容易因为场内因素爆发冲突;缺乏必要的球迷越轨处理预案,一旦发生大规模冲突,短时间难以疏散闹事球迷。第二,竞赛管理存在缺陷。首先表现为对球员的管理与教育不足,部分球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不高,在场内场外容易和球迷爆发冲突,使比赛气氛白热化;其次,对裁判员的管理不足导致裁判员专业水平不强,容易出现错判、漏判、盲哨等不良现象,且针对裁判员“过失”缺乏专业详细的处罚措施,容易造成球迷情绪上的失控,引发越轨行为。
1.3.2 媒体的过度渲染
大数据时代,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新闻媒介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新闻媒介俨然已经发展成为球迷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其发布的与球赛相关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对球迷的认知有着强化的单向心理定势的作用[20]。不得不说,当今球迷越轨行为泛滥,与媒体的过度报道和渲染营造的不良球场氛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积极的一面来讲,真实的体育新闻报道能够满足球迷的知情权。但是从另一种角度上,如果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取点击量与关注度,故意对球场事件加以渲染,发布一些“捕风捉影”的报道迷惑公众。如将“球员冲突”事件扩大化,或者是对裁判员“黑哨”“假哨”等的不实报道会一时间在网络上引发大批球迷参与讨论,情绪化的宣泄压倒公共话题的持续理性讨论,网络上顿时骂声一片。所以,媒体的过度渲染很可能会让球迷群体对某一球场事件产生非均衡性认识,难以形成理性共识,进而唤起球迷潜在的不满情绪,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
2 我国足球球迷越轨行为的规避策略
2.1 加强司法介入,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经典论述:“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21]由此,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最终目标是推进社会治理,达到文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了顶层设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而职业体育联赛作为体育与市场化结合的产物,一味排斥司法介入,仅仅依靠“体育自治”难以成为约束和控制球迷越轨行为的有效手段[22]。鉴于此,笔者认为,对球迷越轨行为的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与司法介入,树立足球联赛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国家相关法律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反球迷越轨行为的法律或者法规,使球场球迷违法行为的判定和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或者依据《刑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球迷违法行为的界限,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亦或者由政府部门组建球场反暴力委员会,对球场或者球迷暴力行为取证调查,对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公安部门或者法院处理。强调司法的介入,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都交予司法机关处理,而是要树立职业联赛治理的法治理念,畅通司法机关介入渠道。《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对维护足球竞赛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赛事组织机构和体育行政部门同公安机关加强管理,各司其职,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足球赛事安全秩序的监督,依法打击犯罪行为。”[23]因此,对于仅属于体育自治范畴的球迷越轨行为依然由体育行政部门处理,而对于球迷大型骚乱,甚至是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则应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解决,有力打击球迷犯罪行为。
2.2 明确球迷越轨行为惩罚制度,强化法治教育
“破窗效应”告诉我们,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存在,都在传递着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会导致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如果对这种不良现象置之不理,就会纵容更多的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治理球迷越轨行为也是一样,如英国的《足球观众法案》《足球骚乱法》、意大利的《反足球暴力法案》等都对球迷违法乱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着严格的处罚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球迷越轨现象的发生。反观我国,中国足球协会对球迷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态度很难在一定程度上对球迷形成威慑,只会纵容更多的球场不良行为。因此,加大对越轨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提高球迷遵纪守法的必要手段。惩罚不仅是对越轨行为的应对,它还充当秩序的仪式,表达了人们归属于一个特定的群体以及该群体的信仰体系的意识[7]。实质上,对球迷越轨行为的惩罚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既威慑了那些违法乱纪的个人,也威慑了广泛球迷群体中那些一般、潜在的违法者,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少球迷不良行为现象发生的作用。
法律的社会功能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实现,另一方面它是由人们的态度、情感、观念以及法律所遵守和适用以外的行为模式实现,是承认法律存在以及遵循和适用法律的结果[24]。我们可以认为,只有人们从内心对法律感到认同,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控制功能。正如法国罗伯斯比尔在《革命法制和审判》一书中指出,“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25]。法律只有被民众所接受,才能达到其最高权威。因此,要实现对球迷越轨行为的控制,就必须加强球迷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律的内化控制作用。将法律的功能与价值内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模式,才能达到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自愿遵守法律的目的。加大针对越轨行为的法治宣传是提高球迷遵纪守法的有效途径。通过建立法制专栏、印发普法知识手册以及通过场内小广播宣传法律知识等途径让球迷充分了解到越轨行为违法乱纪的危害程度,不断提高球迷的守法意识与法治观念。球迷法律意识加强,才会自觉遵守球场内的行为规章制度,养成文明看球、理性看球的好习惯,避免越轨行为的发生。
2.3 全方面、多方位监督,强化治理球迷越轨行为的监督机制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一直以来,中国足球协会以社团法人的身份对中国足球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管理[26],但是这种集管理、监督、处罚的管理体制往往带来诸如“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处罚不严”“选择性执法”等规范性问题,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针对球迷越轨不同的处罚“标准”。竞技体育职业联赛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公平的竞争秩序的保证,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27]。因此,强化体育行政监督,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强化治理球迷越轨行为的监督机制应全方面、多方位进行。全方面的监督机制重点是对权利行使过程的监督,强化中国足球协会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明确的处罚制度以及流程,来增加权利运作的透明度;通过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建立相互间的协作与监督,明确职能定位,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权必追究。多方位的监督机制重点是强化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建立中立而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
2.4 强化足球联赛中的体育职业道德建设
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高度重视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并取得良好效果。而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影响十分广泛的职业,其重要特点就是公平竞赛,竞赛中要有争取胜利的雄心壮志,但又要注意培养有关竞赛的道德建设,只有做到同心协力、尊重对手、尊重裁判等才能赛出风格,赛出水平。1981年我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了《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裁判员守则》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足球联赛体育职业道德建设,但是接连出现的“虚假年龄”“假球赌球”“兴奋剂”“黑哨”等负面现象,严重危害了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球迷骚乱问题。可以说,运动员、裁判员以及教练员作为足球竞赛的直接参与主体,其对外是展示联赛风貌的优秀代表,对内是球迷的“榜样”。因此,以德治体必须抓住“参与主体职业道德建设”这个层面。首先完善球员“竞教结合”的培养体制,建立足球球员培养与选拔的良性发展机制[28],加强运动员文化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升其职业道德水平;其次,建立市场化体制下的裁判员管理体制规范及管理制度[29],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其理论培训以及技能培训,增强业务水平,建立裁判员考核制度,杜绝“黑哨”“盲哨”等现象的发生。总之,参与主体的独特身份呼唤着他们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人格,这不仅是体育赛事规则的要求,更是体育运动这一职业道德的需要。
2.5 教育与引领,加强球迷社团文化建设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文化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2011年10月15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更是特别强调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足球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球迷的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追求以及精神面貌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30]。据统计,2016赛季中超联赛现场观众人数达到580万人次,场均人数达到24 159人次,上座率超过意甲、法甲等知名赛事,位列全球第五[31]。由此可见,中国足球联赛正在飞速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起步较晚,到目前并没有形成稳定的足球文化氛围和参与人群[32]。美国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1901)认为,一小群有思想、有责任感的公民能够改变整个世界。由此,球迷团体的凝心聚力同样对我国足球联赛的整体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力。
加强球迷文化建设不能忽视赛事组办方的基础作用、球迷协会和俱乐部的中介作用、新闻媒体报道的引导作用以及球迷自身价值观培养的根本作用。首先,通过赛事组织方积极改进赛场环境提高足球比赛的正面渲染,为球迷积极向上的文化形成提供优良土壤;其次,球迷协会以及俱乐部的组织号召与规范不仅可以为球迷搭建感情沟通的桥梁而且可以提高球迷归属感,构建健康有序的球迷文化;再次,新闻报道应该成为优良球迷文化的宣传器,而不是消极文化的催化剂。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个人修养,杜绝“捕风捉影”的报道,发挥媒体宣传的积极效应;最后,球迷自身价值观的培养对球迷团体具有导向性作用。全面提高球迷道德素质,应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实施球迷文化道德建设工程,通过俱乐部、赛事组织者以及政府部门“三方协调”加强和改进球迷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强化球迷精神文明建设,号召球迷理性看球,以促进球迷整体道德素质的提升。
3 结语
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各种专业体育赛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特别是在《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规划》《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陆续颁布后,足球赛事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其中。但是,体育赛事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管理、人员素质、裁判制度、奖惩机制等软件设施却没有跟上赛事蓬勃发展的速度,从而导致了球场上越来越多球迷“越轨行为”等负面新闻的出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足球联赛中存在的问题也并非短时间内可以解决。在治理球迷越轨行为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等多方规范和共同努力,从根本上防范球迷越轨行为的发生,以使我国足球联赛健康有序发展。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2110.
[2]乐国安.越轨行为诱因辨析[J].社会学研究,1994,(5): 104-105.
[3]童星.现代社会学理论新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周秀军,毛志晨.我国足球赛场球迷越轨行为分级及趋势探析[J].体育与科学,2011,32(6):103-106.
[5]郁震.论欧洲足球流氓的防治[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4):97-100.
[6]万文博,王政.我国足球联赛球场暴力的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6,34(4):57-63.
[7]马丁·因尼斯.解读社会控制——越轨行为、犯罪与社会秩序[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8]吴畏,闫永生.CBA球场暴力构成因素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2,32(2):50-53.
[9]张伟,安斗.影响中国球迷狂热行为的因素分析[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8,18(1):16-18.
[10]刘志民,丁燕华.对英格兰足球流氓暴力行为产生原因的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2,38(8):25-26.
[11]华红琴,翁定军.社会地位、生活境遇与焦虑[J].社会, 2013,33(1):139-160.
[12]康静梅,于冬,暴占光.心理问题的形成机理及社会文化在其中的作用[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1:128-132.
[13]严磊,胡修银.集群行为的西方社会心理学理论述评[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64-68.
[14]邹克宁,余文龙,刘彤.当代体育明星崇拜现象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影响[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7,4:13-16.
[15]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152-153.
[16]李云捷等.从众行为的心理探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75-76.
[17]王鸣捷.探究我国足球联赛中暴力产生的社会因素[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11): 35-36.
[18]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心理学基础(第2版)[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6:146-154.
[19]张金成,王家宏,舒钧.我国球场暴力研究综述[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3):47-50.
[20]石岩,郭纯超.我国球场观众暴力的认知与治理[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31(1):55-60.
[21]崔涵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给转型时期法治中国的镜鉴[J].理论与改革,2016(3):54-58.
[22]韩新君,胡晓华.职业体育俱乐部越轨行为及其法律控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36(1):151-156.
[23]中国新闻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EB/OL]. [2015-03-16].http://www.chinanews.com/ty/2015/03-16/ 7131999.shtml.
[24]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M].法律出版社,2005: 145-156.
[25]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6:65-68.
[26]新华网.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注销[EB/OL].[2017-01-06].http://news.xinhuanet.com/sports /2017-01/06/c_1120261045.htm?winzoom=1.
[2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154-156.
[28]杨展加.“竞教结合”是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新途径[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29(2):84-86.
[29]洪家云.我国男子足球裁判员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体育学刊,2002,9(3):106-108.
[30]谭淼.我国足球球迷文化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建设路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4,33(1):32-35.
[31]凤凰体育.2016中超场均上座率列全球第五[EB/OL]. [2017-01-18].http://sports.ifeng.com/a/20170118/505928 62_0.shtml.
[32]金瑞静.集体身份认同视域下中英足球球迷文化的比较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5,36(2):68-74.
(责任编辑:陈建萍)
Motivation and Avoidance of the Deviant Behavior of the Football Fans in Chinese Football League
WAN Wenbo,WANG Zheng
(Suzhou university,Suzhou 215006,China)
By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study,the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 of the deviant behavior of the Chinese football fans and suggests the tactics for avoiding the occurrence of such behavior.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fans’deviant behavior in the Chinese Football League is due to the combination of different factors,which include social environment,psychology of the fans,insufficiency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over-publicity of the media.To rectify the deviant behavior of the football fans needs not only the moral education and guidance of the fans but also the promo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moral construction of the Football League.Besides,judicial intervention,perfect legal system and law education for the football fan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ootball;fan;football league;deviant behavior
G80-05
A
1006-1207(2017)04-0016-06
10.12064/ssr.20170403
2017-07-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TY056);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
万文博,男,山东滕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E-mail:wwb19920306@163.com。
*通讯作者:王政,男,江苏宿迁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足球教学与训练。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