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赛场暴力惩治研究
——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
2017-11-27王强
王 强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体育系, 广东 珠海 519090)
运动员暴力事件在竞技体育领域频频出现,不同国家对运动员暴力事件的惩治所采用的方式不尽一致,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通过归纳分析,对其他国家运动员暴力惩治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相关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1 行业处罚
1.1 体育规则处罚
运动员在赛场故意犯规的伤害性行为,一般由裁判依照规则进行处罚,其处罚方式包括:判给犯规者的对方比赛主动权和进攻优势;判对方得分;向犯规者出示黄、红牌进行警告;判罚犯规者下场若干时间;取消犯规者本场比赛资格[1]。每个体育项目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此不作细分详述。
1.2 体育纪律处罚
当遇到运动员出现情节严重的恶意暴力犯规行为或对赛场内其他人员进行暴力侵犯的情况,体育组织则会按照体育纪律规则对犯事运动员追加纪律处罚,处罚手段主要有罚款和禁赛两种方式。
对运动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进行处罚的有:1990年在篮球场上,费城76人队和底特律活塞队双方运动员发生了10分钟的群殴事件,涉案人员共被罚款了162,500美元,还有三名球员受到禁赛一场的处罚,这也是当时职业运动员因打架遭受到的最高处罚;1993年在冰球场上,华盛顿首都队的前锋亨特因比赛结束时攻击纽约岛人队的特朱安,被罚无薪停赛21场,损失15万美元;还有1995年在橄榄球场上,史密斯因“不必要打击”公羊队的四分卫米勒被美国橄榄球联盟罚款12,000美元。
体育组织对暴力伤害观众的运动员同样是严惩不贷的:2000年5月16日在芝加哥著名的箭牌场举行的一场由洛杉矶道奇队对阵芝加哥小熊队的MLB比赛中,一名小熊队的球迷在候补区偷走了道奇队捕手克鲁特的帽子,克鲁特冲进看台想要夺回帽子,另外还有几名球员紧跟随后,引发了道奇队球员与小熊队观众之间的群殴。事件最后由美国棒球联盟按照纪律规定对道奇队的19名涉案球员、教练和官员进行了处罚,禁赛场次累计达84场。
与此事件相类似的还有阿泰斯特殴打球迷一案,其处罚更为严厉。2004年11月19日,底特律活塞队在主场奥本山宫殿体育馆迎战来访的印第安纳步行者队。在比赛临近结束前,步行者队的阿泰斯特与活塞队的华莱士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后来双方球员及工作人员将两人分开,阿泰斯特走向场边但却倒在了记分台上。此时活塞队的球迷从看台上向阿泰斯特投掷了一杯啤酒,并打在了他的肩膀上,阿泰斯特立刻跳进了前排的看台,朝一个被其认为是投掷者的球迷(事后确认此人并非投掷者)挥拳出手,于是就引发了看台上步行者球员与活塞队球迷的混战。阿泰斯特被拉回到场内时,又对一名对其进行言语冒犯的活塞队球迷一顿殴打。比赛被宣布提前结束,裁判判步行者队97:82获胜。事后阿泰斯特被判罚停薪禁赛这一赛季剩余的所有场次共73场,外加季后赛,其余8名参与斗殴的球员(4名活塞队球员,4名步行者队球员)也分别受到了1至30场不等的停薪禁赛。同时每名参与斗殴的步行者球员都被判执行社会服务令,数名球迷也被起诉,终身不得进入奥本山宫殿体育馆。
在足球领域中,有些联盟还详细区分了对运动员、对裁判等比赛官员和对其他赛事参与人员进行暴力伤害的情况,根据不同暴力伤害对象、不同伤害程度对运动员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而我国在处理运动员暴力的问题上也制定了相关的纪律规定,而且在不断的完善。1986年我国为严明赛场纪律,由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和《关于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出场外,应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资格、若干场比赛资格,停止半年或一年参加比赛资格直至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2009年3月21日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同样明确规定了运动员暴力的处罚细则,对实施暴力或进行斗殴的运动员处以至少2万元的罚款及停赛至少4场[2]。
纵观各国各体育联盟的体育纪律规则及相关的运动员暴力处理案件,可发现体育纪律处罚有以下特点:首先,对运动员暴力实施体育纪律处罚的最大优点就是其专业性,体育组织及其官员熟知该体育项目的规则与惯例,因此他们能更为准确的判断何为合理的冲撞,何为可预见的伤害或可接受的行为,以及何为不合理的暴力行为。其次,体育纪律处罚具有高效性。各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程序及纠纷解决程序通常在几天内就能得到处理,而且从调查、取证到诉讼的程序相对不太严格,能就特殊问题灵活处理,降低了监控与实施的成本。
2 民事赔偿
目前关于体育伤害侵权的法律救济应用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诉因;故意侵权、过失和轻率。它们分别规定了致人伤害者的行为标准以决定是否成立法律责任。
2.1 故意侵权
多年来故意侵权在业余体育领域中针对使用过度非必要暴力行为(如与赛事无关的暴力殴打,攻击裁判、观众等)的相关案件有相当多的成功例子。
196 5 年在加拿大的一场业余冰球比赛中,原告Agar与被告Canning追逐冰球滑行至球场的一个角落,期间被告对原告进行身体冲撞并获得冰球的控制权,随即往对方球门方向滑行。原告为减慢被告的进攻速度试图用手中的冰棍钩住对方,却击中了被告的后脖子,被告当即停下来并转身,用双手举起冰棍击向原告的脸。原告受到重击后失去知觉,经事后检查其右眼视力受到影响,鼻梁被打断。法院最后判定被告须赔偿原告伤害损失5750加元,但鉴于被告的行为是受到原告挑衅而做出的,因此减免三分之一的赔偿款额。除此,还有另外一宗发生在加拿大的业余运动员故意侵权案件,由Holt起诉Verbruggen。该案毫无悬念,事因被告在冰球比赛中使用野蛮的、类似棒球运动中击球的动作挥棍击打原告,法院审判认为被告须负上人身伤害责任。
有别于以上运动员暴力事件,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发生突然且明显偏离比赛的宗旨,有些运动员伤害事件往往发生在比赛的竞争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即使造成他人严重伤害,也无法判断其真实意图是否存在故意伤害,因此以故意侵权(如人身伤害和殴打)为诉因对侵害人提出诉讼有较大的难度。
2.2 过失
过失是一种非故意侵权行为,侵害人在没有主观意图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或疏忽导致他人承受伤害的风险,而且该风险是可预见的,其中过失行为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被告对原告存在注意的义务;(2)被告违背了该义务;(3)被告违背了义务会直接导致原告的伤害;(4)原告产生了损害的结果。
197 7 年12月10日,在湖人队与火箭队比赛进行到第三节的时候,湖人队中锋贾巴尔和火箭队前锋昆内特发生了小型的打斗,引发了两队的暴乱。火箭队的汤姆贾诺维奇前去劝架,结果被湖人队的华盛顿误以为是来偷袭的,转身一记重拳正正打向毫无防备的汤姆贾诺维奇的脸上,致其双眼的眼球孔破裂,鼻子和下颌均碎裂,头盖骨变形,脑髓流出,当场休克。汤姆贾诺维奇共实施了三次手术才把脸部修复,泪腺也被摘除。
就此严重伤人事件,NBA马上作出反应,对华盛顿进行罚款并禁赛26场。事情还没结束,汤姆贾诺维奇随后向华盛顿所在的加利福利亚体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湖人队应该为华盛顿的侵权行为负上转承责任,并为自身的疏忽监督承担责任,要求对方赔偿个人及火箭队的经济损失。最终联邦法院认为湖人队应对华盛顿殴打原告致伤承担责任,并驳回了华盛顿自卫的抗辩,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将近325万美元,其中包括150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2.3 轻率
轻率,即行为人在知道或理应意识到某行为对他人可能导致重大危险情况下,选择有意作为或不作为。美国的《侵权法重申》第500条区分了过失行为和轻率行为。过失表现的是漫不经心、不熟练或不注意,轻率则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对他人造成危险而有意选择作为或不作为。另外在F分款中还指出了轻率行为和故意侵权的区别,两者都是故意的行为,但对于行为所导致的伤害结果却不是故意的。轻率是知道行为的危险性但没有意识到该行为会造成严重伤害,而严重伤害的事实确实发生。在这方面,轻率和故意侵权的程度不同。
海克巴特诉辛辛那提猛虎俱乐部一案是以轻率为诉因的一个典型成功案例,该案共经过了两次审判,一审法院裁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比赛的固有组成部分,原告须自承风险,原告不服裁决并提出上诉,最后认定被告的行为为轻率。
3 刑事处罚
3.1 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当运动员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理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一直以来社会上对实施暴力的运动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存在着强烈的争议,反方认为对实施暴力伤害的运动员给予刑事处罚则过于严厉,会使得运动员畏首畏尾,不敢有积极的拼抢动作,从而严重削弱了运动员的竞争意识,影响体育比赛的观赏性。然而运动员暴力是体育比赛以外的行为,与体育比赛范畴内遵循比赛规则所进行的激烈竞争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刑事处罚的理论,严厉的处罚不仅是要犯罪人员承担应有的责任,更重要的目的是要预防犯罪人员重犯,阻吓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和教育社会人员辨别对错。Glenn M. Wong在是否有必要利用刑法介入运动员暴力的问题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首先,使用刑事处罚的首要理由就是预防,也就是说通过处罚防止犯罪者再犯。其应用在体育中,最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是如果判处犯事的运动员有罪,则可以防止其危险行为的再犯。其次,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理由就是威慑。对不当行为作严厉处罚可以阻碍他人在体育领域中实施暴力。当运动员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他们就不太可能做出那些超出体育固有风险程度的暴力行为。最后,与运动员暴力问题密切相关的处罚理由就是教育,通过刑事审判和处罚判决的公开宣传,教育公众正确分辨对错,这也是把运动员暴力视作犯罪行为处理的最重要的原因。若不能将暴力行为定罪,也许就会向全社会传达出相反的信息,使得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认为暴力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
无可置疑,刑事处罚作为最严厉的惩治方式,对于惩罚犯事运动员、治理运动员暴力问题和防止运动员暴力影响的扩散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3.2 运动员暴力的刑事处罚事例
运动员暴力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显与体育竞争无关的,即针对裁判、观众等运动员以外人员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是发生在竞争过程中运动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两种情况在应用刑事处罚时均有不同。
对暴力伤害裁判、观众等赛事参与人员的运动员所进行的刑事起诉,其审判结果基本上无太大悬念,因为在这些事件中运动员对运动员以外人员的攻击和伤害明显不属于体育竞争中的一部分,无论是在运动员的行为还是动机的判断上,其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
当年的英超曼联队球员、法国国家队队长坎通纳就因伤害观众而获罪。在1995年1月25日曼联队与水晶宫队的比赛中,坎通纳受到一名水晶宫球迷西门斯的辱骂,一怒之下坎通纳越过护栏,对这名球迷飞踹了一脚并进行殴打。此事发生后,坎通纳被永久逐出法国国家队,受到罚款2万英镑和禁赛8个月的行业处罚。随之而来的还有法院对坎通纳的刑事伤害罪起诉,初审判决监禁两周,但经过3月31日的上诉,法院裁定改判为120小时社会服务。此外,在1996年华盛顿的一场高中摔跤比赛中,一名高中生因伤害裁判也受到了刑事处罚。当时该名高中摔跤手用头撞击执法裁判,令裁判倒下并失去意识约30秒,摔跤手随即受到刑事检控,被判4级伤害罪,并要面临缓刑2年及监禁30日的最高处罚。
4 总结
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逐步实现,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运动员暴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在我国没有处理运动员暴力相关经验的情况下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对运动员暴力的法律审判有着相当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日后我国运动员暴力问题实施法律规制扫除了不少操作层面上的障碍。
[1]曲伶俐,宋献晖.英美国家体育暴力伤害行为刑事责任初探[J].政法论丛,2007(2):85-90.
[2]石岩,王莹,赵阳等.球场观众暴力的发展趋势、研究进展与遏制策略[J].体育科学,2007(1):24-40.
[3]石岩.国内外反球场观众暴力的立法[J].体育学刊,2004,11(2):14-17.
[4]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M].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
[5]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
[6]黄世席.欧洲体育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