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
2017-11-26王汝成
王汝成
福建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
王汝成
根据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福建省医保办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挤压药品价格虚高空间。
一、建立统一的省级阳光采购平台
“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简称省级平台)”是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平台,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所有公告通知、采购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均在省级平台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药品阳光采购分为: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和其他药品阳光采购三种。
福建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加我省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流通(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在省级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一是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价。为杜绝医药代表对药品报价的影响,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只接受国内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即药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和进口药品(耗材)国内总代理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的申报。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分装)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为授权代表负责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活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实行统一配送模式。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所有配送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其中,生产企业(即药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或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向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的用于验收入库的货票同行发票为第二票。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三是实行生产、流通企业责任连带制。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周期为12个月,申报企业必须确保满足至少一个周期的正常供货。对于违反省医保办《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精神,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违反合同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二、明确药品采购目录分类标准
药品目录调整主要由省属公立医院承担,以福建省第九标药品采购目录为基础,结合医疗机构在用药品和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采购目录遴选实名负责制和阳光公开制。
为促进有效竞争并兼顾临床合理用药,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非竞争性目录含原研药品、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独家生产(报名)的药品;除此之外的品种归入竞争性目录。同时,对联合限价采购阳光采购挂网药品按“四通用”(即“通用名称”“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编制并按“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区分药品属性。根据药品属性区别制定医保支付结算价:治疗性用药、基药和低价药的结算比例相对最高;其次是普通辅助药;万能辅助用药和一般性营养用药的结算比例相对较低。通过不同比例的医保支付结算价来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治疗性用药的配置效率。
三、实行多轮竞价议价采购
药品进入“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竞争的条件是采购目录的药品报价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第九标和近期全国采购的最低价,通过三轮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后,按价格从低到高保留若干家挂网,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的最高限价。各片区医疗机构可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带量谈判议价的实际价格可不对外公布。
福建省在全国第一个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公布药品医保销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参保人员可登陆省级平台查询我省所有挂网药品的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及医保支付结算价,做到公开、透明、责任到人。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挂网品种,均不得超过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低于医保结算价的差价,归医疗机构所得。
(作者单位:福建省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