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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尘埃落地

2017-11-26法人赵青

法人 2017年3期
关键词:专车合法行政处罚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赵青

专车第一案尘埃落地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赵青

专车已然成为全国性的统一问题,应当由顶层的法律设计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近日,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尘埃落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即法院撤销被告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起因为网约车法律地位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历时将近两年,引发广泛关注。网约车政策和政府监管也再受热议。

互联网“专车第一案”

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打车软件送客,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

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罚单”。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而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

2016年12月30日,在历时两年、四次延期后,这起案件迎来一个历史性的判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因证据不明确、程序有瑕疵、处罚过重等原因被判撤销行政处罚。

判决后,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为,原审法院超越案件事实,基于网约车是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做出判决,明显不当,遂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该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发表示,首先本案是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案件中客运管理部门依据当地的交通运输条例认定当事人非法运营,但是这个条例在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到专车这种新事物。客运管理部门依照一个旧的法规判出一个新的结果,所以法院对此提出了疑问。

其次,法院认为客运管理部门在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候,在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上是违法的。因为在行政处罚书上并没有记载相关的构成行政违法的要件,如营运的时间、营运的价格等。

最后,判决认为处罚过重,当时平台运营的专车司机已经很多,如果抓到一个就罚款这么多,是值得商榷的。

“依据这三个原因,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所以这个案子对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朱巍告诉《法人》记者,司法的角度一定是被动地适用法律,而不是简单的创造法律。按照当时的法律来看,因为还没有专车新政,济南也没有出台落地的条例,所以客运管理部门按照旧法处罚,肯定有问题。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本次案件的发生,源于广大的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新兴事物与滞后法律之间的一次矛盾冲突。

“案件判决也将给立法机构带来不小的影响,如何能够及时把握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广大群众的需求所向,能够及时修订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新兴事物加以引导和管理,让新兴事物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王新亮说。

司机胜诉背后的专车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的过程中,专车软件并未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至于这个案子是否延伸出公众关注的专车合法性问题,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谦这样告诉《法人》记者:“这只是一个个案,专车合法是一个大的政策,甚至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们之间有联系,但不是由此推出彼的结果,个案合法不是专车合法的充分必要性条件。”

朱巍亦表示,这个案子虽然是 “专车第一案”,但不能完全否认专车的违法性,也不能完全肯定专车的合法性。实际上本案更多的是行政处罚从程序、适用法律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裁量权的角度来考虑的。本质上和专车是不是合法没有关系,只能说是法院的一个倾向,当地的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形成对其他判决的法律依据。

朱巍进一步补充说:“专车合不合法,新政已经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才是合法经营,在济南也有落地的条例。以前是无法可依,裁量性太大,而且程序上也有问题,现在有法可依了,所以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做。”

王新亮则对“司机胜诉一说”有着不同的看法。王新亮谈道:“我认为专车司机并没有赢,因为通过判决书可以清晰地看出,专车司机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之所以能够改判,只是因为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要素后认为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并且执法机关在处罚时有一定的程序瑕疵。”

当前,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对专车态度模糊,但消费者对专车的态度却十分肯定与欢迎,如果专车一直处于法律与政策的模糊地带而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那么类似这样的矛盾、冲突和官司就会越来越多,政府监管部门也将面对更多的诉讼风险。

行政诉讼风险仍存

李文谦告诉《法人》记者,类似的诉讼风险是动态的、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面对行政诉风险,监管部门首先要考虑自己执行的政策和法律有没有问题,或者说自己执法的方式有没有问题,自己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

“在专车诉讼案中,最大的责任主体其实是政府部门,是他们落后的理念,或者说所执行法律的落后性导致这样的结果。”李文谦说。

朱巍则认为,从侧面角度可以看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中反映出司法对如何理解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思路,即对新的事物有宽容性,还是比较先进的。

“济南法院的这个判决也代表着绝大多数中国法院的基本思路。不要为了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应该看一看事情发展的大方向,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基础。”朱巍告诉《法人》记者。

王新亮同时认为,政府部门不应将应对诉讼看作是风险,在法治社会中,政府部门作为原被告应对诉讼,恰恰是法治文明的一种体现。

“如果硬要说规避和应对诉讼风险,其实只要做好一点就可以,即严格依法行政。”王新亮表示,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认定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瑕疵才最终导致处罚被撤销,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更严格、更谨慎、更仔细地依法行政,只要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就不会产生所谓的诉讼风险。

李文谦则就此案延伸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首先,政策上要明朗,要对新生事物的进步性持一个肯定的态度,而不应该是模糊的、不明确的态度。越是模糊,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随意性就越大,就可能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

其次,相关部门对传统利益要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所有立法都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在专车问题上,老百姓的出行利益要大于行政部门权力的利益。专车已然成为全国性的统一问题,应当由顶层的法律设计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专门的法律,而不应该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界定和厘清有关专车的相关问题。因为任何一个部门都会有本位思想,尤其在立法的问题上更是如此。

最后,一旦一项法规被制定出来,就一定要有可执行性,如果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够严谨、科学,不代表先进的趋势,最终会损害了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甚至还会浪费政府的行政资源,降低执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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