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致害中非国家实体法律责任研究
2017-11-25王芳
王 芳
空间碎片致害中非国家实体法律责任研究
王 芳
空间碎片致害的责任研究长期停留在对国家责任层面,但随着私人等非国家实体太空活动的增加,如何解决非国家实体外层空间活动中产生的空间碎片致害责任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对《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空间物体致害中的国家责任分析,认为非国家实体责任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国家责任,进而建构了赋予受害方求偿方式选择权的归责机制,以及在空间碎片权属不明情况下的保险责任机制。
空间碎片 非国家实体 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空间碎片也称轨道碎片,是人类空间活动的产物,技术上一般将其定义为“轨道上的或重返大气层的无功能人造物体,包括其残块和组件”。它一般包括完成任务的火箭箭体和卫星本体、火箭的喷射物、在执行航天任务过程中的抛弃物、空间物体之间的碰撞产生的碎块等。而空间碎片致害往往被概括为碰撞损害及环境污染损害两大类,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碰撞损害下的非国家实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长久以来,空间碎片致害的责任研究始终停留在国家责任层面,尽管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国家是空间活动中的唯一责任主体,但《外空条约》并未明确该主体所实施的“国家空间活动行为”的范围。在日益商业化的外空探索活动中,对于非国家实体在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国家是否应对其负责,或是由非国家实体独立担责?
二、《责任公约》与非国家实体责任
(一)空间碎片和空间物体的比较
首先,规制空间物体的法律在现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框架下并未明确当然适用于空间碎片。通过1972年《责任公约》和1975年《登记公约》这两个公约我们无法明确空间物体的内涵与特征;我国2001发布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对“空间物体”所作出的规定也未包含空间碎片。
其次,空间碎片具有所有者的相对模糊性、非功能性、对外空活动和空间环境的危害性,与空间物体需要登记不同,空间碎片无法登记但却需要监测。从时间上来看,空间物体先于空间碎片产生,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空间碎片致害责任制度必须另辟蹊径而不能简单照搬空间物体的法律责任制度。
(二)非国家实体的责任承担
按照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只有国家实体才是空间碎片致害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空间物体的发射主体为国家,但是随着空间商业化的发展,私营企业和国际组织都有可能进行空间物体的发射,由此产生的空间碎片形成行为以及损害赔偿之主体又应该如何确定?
《责任公约》成约于20世纪70年代初,限于当时的外空探测技术水平,人类的认知还是很有限的,以为只有国家才能肩负起外空探测的任务,因此只规定了国家责任。时过境迁,今日之外空开发利用态势较20世纪复杂许多,不仅参与的主体增多了,开发利用的方式、探测的工具以及外空探索的深度和广度都在持续增加,因此当今急需改进与修缮。
三、非国家实体责任制度构想
(一)损害不涉及涉外因素的非国家实体责任
损害不涉及涉外因素的非国家实体责任由于当事主体双方不具有跨国性,对于此类事故引起的法律问题当然应当适用该国国内法加以解决。如果由于非国家实体的空间碎片致使本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受到损失的,在这种侵权的民法法律纠纷中,国家可以作被侵权方请求空间碎片所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二)损害涉及涉外因素的非国家实体责任
损害涉及涉外因素的非国家实体责任实现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受害国通过外交途径向致害的私人实体所属国求偿而实现,第二种则由受害的私人实体通过起诉的方式直接向致害的私人实体求偿。在第一种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当致害非国家实体所属国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国内法的对国内实体进行追偿。
四、非国家实体致害的责任制度的完善
实际上,前面的分析与制度建构均是建立在能够确定空间碎片归属的基础上,在外层空间中还存在着众多的体型微小的空间碎片无法识别其归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损害赔偿责任都难以确定。
笔者认为,建立包括非国家实体在内的空间碎片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是实现权属不明的空间碎片致害责任的比较好的选择。一方面这种保险机制能够及时给予受害人以救济,另一方面这种保险机制又能间接地促使非国家实体和国家实体在外层空间活动中尽量减少空间碎片的产生,可谓一举两得。
五、结语
目前关于非国家实体致害的责任,由于各国在该问题上的分歧,故没有实质性进展。关于空间碎片致害中的非国家实体责任,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受害的非国家实体以选择权,是选择国家求偿还是选择自主求偿,由受害权衡选择。当致害非国家实体所属国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对致害的非国家实体进行追偿,以真正实现谁致害,谁担责,进而实现公平与正义。然而,针对权属不明的空间碎片致害责任则应当通过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责任机制来解决。
[1]IADC Space Debris Mitigation Guidelines (IADC-02-01,12 April 2002)
[2]赵海峰主编.空间法评论第二、三卷[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王芳(1992-),女,新疆哈密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