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危化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监管
2017-11-25陈进军
文/陈进军
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特殊理化特性,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在检维修作业中,如稍有不慎,不仅会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而且极可能会对周围设施与环境造成破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仅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自2006年以来,该省共发生危化品事故36起,死亡90人,其中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24起,死亡59人,分别占总数的67%和66%。危化企业检维修作业事故高发,反映了这一领域的安全管理有漏洞,主要建议如下:
应明确危险作业管理及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条也适用危化企业的检维修作业,但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截至目前尚未发布。建议首先将危化企业涉及爆破和吊装的检维修作业纳入危险作业管理。另外,参考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建议将“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和“吊装”同样要求的作业类型,纳入危险作业管理。
二是《安全生产法》要求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中,并没有这一内容,易出现理解的误区,建议在后续出台的法规规章中予以明确,明确企业安排“项目负责人或直线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履行安全职责,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检维修适用《规范》应统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危化企业一般执行《规范》,这里存在一个适用范围问题,《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化学品生产单位。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但《条例》的危化品生产单位不包括储运、使用、经营和运输。同样有风险的危化品企业,但检维修适用《规范》却不统一。建议危化品所有企业,都应主动执行《规范》这一国标。
检维修应统一认证
目前,很多危化品企业都需承包商进行相关检维修作业。根据AQ 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规定,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但有关部门尚未出台针对危化企业检维修资质的法规规章。企业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是看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业绩等。有些项目需参照住建部对石化项目施工资质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的还要考虑特种设备相关资质要求。其中,中石化、神华集团等企业委托第三方资质认证的做法值得借鉴,建议主管部门能为危化企业检维修统一认证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