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背景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17-11-25李如松简旭坤王礼堂刘国威
李如松 简旭坤 郑 勇 王礼堂 刘国威
基于大数据背景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李如松 简旭坤 郑 勇 王礼堂 刘国威
我国最近几年经济与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也以着一个飞速的速度发展着,我国也正式走进了大数据背景时代。本文从预付款消费的概念出发,分析如今这种模式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预付款消费 消费者权益 大数据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选择的消费方式已经不再局限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一些新型的消费模式逐渐的出现在了人们生活中,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预付款消费模式。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的是我们预付款消费模式还处于发展阶段,自身还存在着比较多的不足,这就直接导致了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再加上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的进一步使用,更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威胁。
一、预付款消费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一种消费服务的关系,预付款消费进行过程中使用的一些消费凭证就具有一定的合同关系,是消费实际发生的证明。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与传统模式相比提前完成了支付相应款项的目的,在之后交易的过程中其无需继续履行这个义务。而相应的经营者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给消费者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否则将会被视作违约。从其性质上来看,在我国主要受到《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二、预付款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真正的实现双赢。其不但能有效的提高交易的效率,还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但是从目前其实际应用上来看,经常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首先就是消费之后消费者从实质上已经丧失了购物的主动权,这是从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消费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经营者的那一刻开始的。自从这一刻开始,消费者只能不断的进行妥协和让步。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针对这方面还存在不足,直接导致消费者的地位弱势化。
其次就是当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出现恶化时,从客观方面来说已经很难在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法归还之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的资金。由于在制度方面的缺乏,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
最后就是个人信息可能会发生泄漏。在数据大背景下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那就是经营者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兜售,从中获得不法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号都会被传播,导致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三、加强预付款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从预付款消费方式的作用来看,其既能缓解那些正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资金周转问题,有效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帮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同时,这种模式还能为消费者的消费创造十分方便的便利条件。因此这种消费模式应当是被大力提倡的。目前针对双方事后产生的纠纷,经常采用的是事后救济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但是笔者则认为应当从源头进行控制,从而有效的解决在预付款消费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应当针对预付款消费模式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对现有的法规进行完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预付款消费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支付过程。同时在设立法律时就要明确相关部门关于预付款消费模式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惩罚制度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从而有效的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其次笔者还建议适当引入一些第三方,从而积极有效的保证预付服务的有效兑现,从而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随着互联网不断的发展,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速度也是十分迅猛的。所以可以适当的将其引入到其中。一些相关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也应当意识到其中所具有的巨大商机。就拿支付宝举例来说就可以适当的发展这方面的内容。消费者在选择某项服务之后,可以将相应的资金先行支付到支付宝平台中,然后经营者再确认之后开始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服务达到一定阶段之后支付宝在得到消费者许可之后,就可以将相应的资金汇入经营者的账户。这样既保证了经营者能够较为快速的获得相应资金,又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十分良好的作用。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预付款消费模式在如今已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这种模式自身存在的不足,可能在进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这不但不利于其在今后健康的发展下去,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预付款消费模式经常出现纠纷几个方面。接着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两个建议,希望对其今后的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1]江小慧.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浅析[J].福建金融,2016(01):49~52.
[2]徐会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本文系贵州省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614223028)。
李如松(1992-),男,河北邢台人,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研究;简旭坤(1993-),男,贵州铜仁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郑勇、王礼堂、刘国威 (三个挂名);指导教师:喻琴瑶(1987-),女,贵州清镇人,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