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失职赔偿”,公司能否据此索赔巨款
2017-11-25
就业与保障 2017年23期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仓库管理员,上班时禁止离岗,若因违反公司禁令造成损失,必须承担50%的损失。两个月前的夜里,我在值班时离开岗位,期间仓库被盗,损失共计8.6万元。近日,公司以合同为凭要我赔偿4.3万元。
请问:合同中有关失职赔偿的内容可以作为公司的处理依据吗?
钟金龙
钟金龙:
合同中有关失职赔偿的内容可以作为公司的处理依据,你与公司的相关约定对你具有约束力。
一方面,从劳动合同的效力上看,失职赔偿内容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公司与你签订合同内容公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状况;与此同时,公司在条款中约定的失职赔付条款只需要你赔付50%的损失金额,并没有免去自身的法定管理职责。
另一方面,从现有法规来看,失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被肯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不仅没有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反而肯定了该做法,甚至明确了赔偿的途径与原则。正因为公司遭受的损失完全源于你违反禁令,对被盗事件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因此你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赔付。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