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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行为提出十条规范

2017-11-25

支部建设 2017年35期
关键词:行权领导人员省属

山西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行为提出十条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山西省国资委针对国企改革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摸排梳理山西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重大风险点,制定出台了《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改革中履职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了企业领导人员“十个不得”的行为规范,为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的行权履职行为亮明了政策红线。

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行权履职“十个不得”规定具体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不得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党的领导。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研究。

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在改革过程中侵吞、贪污、隐瞒、藏匿、输送、低价转让国有股权或资产。

四、依法开展企业重组改制,不得在发展混合所有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五、依规开展股权转让、资产交易等,不得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面提供、披露虚假信息,操纵鉴证结果。

六、科学规范开展项目投资活动,不得缺失、敷衍或违规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等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干预、操纵工程招投标活动以及发生暗箱操作、输送利益等行为。

八、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得违规提供信用或资质担保、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逃废金融债务等。

九、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借口改革而导致发生损害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

十、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得借改革之名从事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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