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因独立而高效
2017-11-24季美君
◎季美君
澳大利亚: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因独立而高效
◎季美君
在澳大利亚众多反腐败机构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新南威尔士州的反腐败独立委员会。
新南威尔士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theIndependent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成立于1988年,是新南威尔士州最具影响力的反腐败机构,享有极高的声誉。近三十年来,曾办理过不少腐败大案,如1992年对尼克·格雷纳案的调查,他是新南威尔士州第37任州长(1988-1992),还有2014年对州长奥法雷尔案的调查等。为充分保障其独立性,ICAC直接对新南威尔士州议会负责,但不是议会的下属机构,更不受政府和政党的制约。
ICAC的宗旨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失去公众信任以及指导公务员行为等,以保证公共部门的廉洁性。其主要目标是调查、揭露并预防腐败;同时,就腐败及其危害问题,对公共机构、政府官员和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归纳起来,ICAC的主要职能有:一是调查和揭发腐败行为,对公共部门内发生的严重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曝光,提交调查报告,并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以便进一步采取惩罚措施;二是防范公共部门腐败,为公共机构提供建议、信息与指导,并帮助公共部门推进系统内部信息公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系统机制,积极预防腐败行为;三是开展公众反腐败教育及自身职能教育,以办理腐败案件教育社会和公共部门,扩大其影响力。在实际运作中,ICAC有权调查任何它认为有可能存在腐败的投诉和案件,还可以调查有可能放纵、鼓励或导致腐败的任何行为。ICAC负责受理群众、公职人员对公共部门,包括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等腐败现象的举报,并根据举报进行立案调查。
为更好地履行上述职能,目前ICAC内设四个部门:一是调查部(InvestigationDivision),职责为调查案件、询问涉案人员,包括监控技术组、调查组和证据保管组(PropertyServices);二是腐败预防部(CorruptionPreventionDivision),主要根据《反腐败独立委员会法》的规定,履行预防腐败与教育职能,主要工作为审查公共机构和公共官员的法律、实践及程序,同时教育、建议并帮助公共机构和社区采取各种措施以消除腐败行为;三是公司服务部(CorporateServicesDivision),这是一个商业部门,主要提供支持服务使委员会能履行其法定职能,包括人力资源、行政、安全、设备、资金以及信息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四是法律部(LegalDivision),其工作是提供高质量的、准确的、及时的法律服务以协助委员会履行其主要职能,并以合法的、高效的、道德的及可问责的方式行使其权力。
在调查具体案件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ICAC可以要求公共部门官员提供信息或文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搜查、拦截电话、安装监听装置等。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其调查权,具体包括:一是获得资料和文件权。为调查取证,ICAC可以向政府机关或官员发送传票,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传票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与文件。二是进入公共办公室的权力。在调查腐败案件时,ICAC的专员或官员持传票可以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公共办公室,查询、阅读相关资料或文件,并进行摘抄或复印。三是举行听证会的权力。听证会分秘密与公开两种,由ICAC根据情况决定。
为确保ICAC正确履行职责,新南威尔士州还设立了检查员 (Inspector)全面监督ICAC的工作。检查员拥有广泛的权力,如从ICAC获得材料权,要求ICAC官员出席并回答问题。检查员要处理的针对ICAC及其官员的投诉,主要包括滥用权力、不恰当行为、渎职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及延期调查与管理不善等。
由此可见,新南威尔士州在赋予反腐败独立委员会以广泛职权的同时,又加强对其权力运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这一做法恰好符合了“权力不受制约就会产生腐败”这一说法。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