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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知多少

2017-11-24

支部建设 2017年12期
关键词:函询负责人党组

■ 吕 霁

“谈话函询”知多少

■ 吕 霁

纪委的“谈话函询”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等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谈话函询”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具体指什么?“谈话”和“函询”又分别是什么意思?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

▲谈话

指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

指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谈话函询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

“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函询”后的处置办法

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注意: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2.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干部该如何对待谈话函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谈话函询,旨在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体现着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而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却抱着侥幸心理,不如实说明情况,甚至虚构事实、欺瞒组织。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有的同志能够抓住机会,积极配合,履行责任;但也有的同志消极对待、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这就是错上加错。

▲消极对待,后果严重

“我于2003年11月至2009年7月任新校区建设总指挥,工程实施过程中,我本人没有贪污受贿行为。”面对组织的函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陈某直接予以否认。6个月后,组织约谈陈某,他仍没有如实说明问题。随后,组织决定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了他的受贿事实。陈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我从未与考生及家长有过利益收受行为,也为此得罪了不少人和个别领导。”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某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似乎很委屈。然而,经组织核查,群众反映的其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问题属实。2016年12月,该同志被免职。

去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纪委通报,该市体育局原副调研员黄义海接到组织函询后,不但不相信组织,反而串通相关人员编造财务凭证,在后来的调查中对抗组织审查。黄义海“错上加错”,被开除党籍。无独有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某某在虚假回复组织函询后,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后被查实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积极配合,轻装前进

山西省某市委常委李某在接受组织谈话时,感觉被诬陷了,心里很憋屈。然而,与其谈话的省纪委领导告诉她:“你应该正确对待监督,听到群众反映,应该从思想、作风等方面深刻剖析、敲响警钟。”

李某认真反思后,写了一份剖析检查上交组织。此后,她不但卸下了思想包袱,还积极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多次与分管领域市管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帮助他们纠正错误。

据统计,2016年,共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在组织的教育下,他们告别了过去,轻装上阵。

“干部对组织的态度,决定着组织对干部的态度。对于组织给予的机会不加珍惜,不如实交代问题、蒙骗组织,必然会在歧途上越走越远,必然导致‘越轨’‘翻车’。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 高波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龚堂华

如何保证谈话函询的效果

关键是要较真。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讲真话、说实情。加强抽查核实,发现不如实说明甚至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维护谈话函询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压实谈话责任

中央纪委在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中,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去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陪同省委书记谈。由此可以看出,谈话函询是否有效果,跟“谁来谈”至关重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才能让谈话的严肃性真正体现出来。

党委书记决不能一签了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 对函询的内容,党委、纪委书记决不能一签了之、不管不问。

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1.有的阅班子成员函询回复材料不严格把关,仅仅把签字当作一种形式。

2.有的对干部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老好人”。

3.有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却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党组织‘一把手’不敢监督,他们怕伤感情、怕丢选票,有的还极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大多是怕将来出了乱子,引火烧身。除了不敢监督,还有不会不善监督的问题,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常务副书记周惠

“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的情况最了解。对他们函询回复材料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这才是真正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也是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

——江西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石军英

▲要规范谈话程序

在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须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并纳入本人廉政档案,被谈话人对反映的问题也要作出书面的说明,增强谈话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

▲明确分类处理 规范后续处置

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反映不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再作进一步的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则进行严肃处理,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用充分体现出来。

方法借鉴

1.按比例抽查核实

按比例抽查核实是对谈话函询有效的监督方式。

据湖北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金颂介绍,该省纪委在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和“二次函询”。对敷衍塞责、有意隐瞒问题的,从重进行追究。

2.外围核查

福建省邵武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谢琦:“当对谈话函询结果有疑问时,纪委应进行外围核查,把工作做细致,掌握有关证据后再进行二次谈话或函询。这也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方法。”

(责编:啜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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