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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提升国际商事规则话语权

2017-11-24朱成钢

团结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商事经济性

◎朱成钢 吴 海

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提升国际商事规则话语权

◎朱成钢 吴 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活动的日益深入,有必要全面理解、有效运用国际规则,并逐步融入国际规则话语体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在向世界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总结和分享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众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使不断更新、发展的国际规则与我国现实、日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实现良性互动,从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领导力。

尽管社会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日益深入,但在以下五个方面仍然存在认识模糊的情况,从而影响到相关政策的精准制定和实施,有必要全面思考、提升和完善。

一、对经济性国际组织的地位、作用的认识尚待提高

目前为止,社会对国际组织的认识主要局限在纯粹政治性或以经济活动为治理对象的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等。但实际上,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却是大量不涉及政治性因素的经济性国际组织,如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商会。

经济性国际组织通过对国际经济的惯常实践进行整理,经过国际商业社会代表的充分讨论,以国际商业惯例形式确定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商业规则,供国际经济活动适用。基于逐利本性,市场主体对国家意识相对淡泊,但对利益诉求高度敏感,对影响商业效率进而影响利润的国际商事规则自然同样敏感。以国际商事惯例为表现形式的国际商业规则在国际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也带来了作为国际商业规则制定者的经济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一言以蔽之,在注重政治性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经济性国际组织在更为广泛的国际经济实践中的地位同样应有完整和清醒的认识。

二、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战略价值的认识尚待提高

尽管确定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战略方向,但社会对我国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的战略价值的认识并不明确,尚待提高。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全局战略价值在于与全世界分享我国在国际经济实践逐步形成的发展模式、制度和商业伦理。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被视为 “野蛮生长”,但这种发展的背后无疑有其根植于中国社会深层的逻辑和特点。中国的崛起对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无疑具有样板作用,相较仅反映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及商业逻辑和伦理的现行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规则的发展中吸收中国经验,引导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实践,有利于其发展,也能促使发达国家反思其现有商事规则,从而推动世界经济环境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

因此,有必要厘清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直接和全局战略价值,以战略的高度推进我国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参与。

三、对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的认识尚待提高

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形成过程不同于国际条约,并不以国家政府为主要推动者,而以商业利益驱动的市场主体作为主要推动者。尽管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但基于国际商业中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事规则的影响力并不一定弱于基于国家强制力的法律。

尽管并非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制定也同样是严肃和规范的。以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定流程为例,通常需要以一名政策委员会副主席为首,组织由数名相关领域实务部门资深人员,尤其是跨国公司专业人员和跨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规则制定小组。该小组对需要制定规则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各国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实践、主要市场主体的经济实践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实践等等,并历经立项、开题、中期、终期和公布五个阶段,面对三百至四百名来自相关领域的资深实务部门的汇报、质询和表决程序,最终完成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发布。通过广泛参与、充分讨论、全面推演确保规则反映各方的利益和妥协,并形成高度的共识,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全面、主动和高效的执行。

由于对上述过程所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为此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等认识不足,我国参与上述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人员寥寥无几。由于在制定和形成过程中缺乏我国国际经济实践模式和商业思维的介绍、阐释,国际商事规则往往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利益和要求,有时甚至到规则公布乃至争端发生后才发现问题的存在。但由于规则已经公布,我国市场主体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承担调整实践模式和商业思维的巨额成本,或者承担违反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由于国际商事规则基于广泛应用而带来的巨大影响力,以及由其制定和形成过程的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力,无论不参与、不能参与亦或是不能深入参与都将无法避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不利境地。

四、对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国际、国内形势的认识尚待提高

在意识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形成的重要性后,我国开始大力推进获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际、国内的相关形势认识不足,相应采取的措施尚未能产生显著的积极效果。

尽管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对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参与不足,话语权与经济实力极端不匹配。这种不平衡不仅我国认为不恰当,甚至其他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主体同样认为是不恰当的。

我国不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并不会真正严重影响这些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但如果缺少我国的参与,对规则的国际公信力将可能造成负面的影响。

事实上,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性国际组织恰恰积极欢迎我国参与规则过程、融入国家规则制定的话语体系,实现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相适应的话语权,以让其制定的国际规则可以更好的运用于全球的经济活动中。

从我国角度来看,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形成,既是为取得与我国地位相适应的话语权,为我国国际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也是为未来我国实力进一步增强而可能产生的规则主导权储备人才。

五、对实现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话语权路径的认识尚待提高

对实现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话语权路径的认识大体可以归纳为 “走出去”和 “引进来”。但如何走出去,如何引进来,我国缺乏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充分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走出去”,需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具有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参与经济性国际组织工作,并充分运用其法律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深入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形成。 “引进来”方面,需要深入研究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特性,突破传统招商引资工作思维的局限,充分认识到对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工作的投资所具有的战略价值,以及由此为我国带来的有形、无形的利益,从而全面更新和完善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的政策。

以新加坡为例。为提升其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的质量,体现其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的权威性,新加坡以600万新币开办费一次性支付加办公场所免租和机构免税为条件,引进国际商会亚洲区总部和国际商会学院。作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国际商事规则制定机构,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定会议通常在总部巴黎召开。由于地理原因,新加坡法律专业人士显然不可能经常参加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为此,新加坡政府以上述条件直接引进国际商会,使部分国际商会规则研究和制定的活动由巴黎转移到新加坡,从而为新加坡法律专业人士创造了重要的便利,使新加坡在相关领域的实践和能力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参与和展示,使新加坡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得到了较大的话语权。

六、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提升我国国际商事规则话语权

由此可见,我国有必要深入了解和充分利用不同经济性国际组织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在我国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语境下,有针对性地制定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的政策,以合理、合法的方法向国际经济组织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资源,从而换取更多地参与其专业活动乃至规则制定的机会,从而实现构建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以及建设高水平国际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

具体路径上,可以考虑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首先,租金补贴方面,由于经济性国际组织并非盈利性机构,经济实力无法与盈利性机构等量齐观,不可能使用自有资金租用较大的场地开展工作。但是,只有组织更多的专业活动,才意味着我国相关专业人才有更多机会参与活动,才意味着有更多机会向更多国际专业人士展示我国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成果,从而对规则制定施加影响。

其次,活动组织方面,出于同样的原因,经济性国际组织举办活动,特别是大型活动,往往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并需要寻求方方面面的帮助,尤其是来自政府的资助。换言之,为了解决财政方面的困难,经济性国际组织往往倾向于在愿意承担费用的城市举办活动。

再次,人才激励方面,对参与经济性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的人员有必要进行多方位、多层次的激励,包括鼓励资深专业人士参与经济性国际组织相关专业工作、鼓励青年专业人士申请在经济性国际组织全职工作以及为经济性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解决包括居留、税收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确保经济性国际组织在城市的长期稳定运行,从而组织更多的专业活动,增加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机会。

最后,奖励引导方面,在充分分析、研究并有效筛选具有影响力的经济性国际组织入驻之后,在提供前述政策的同时,有必要采取以奖励为主的措施鼓励经济性国际组织积极吸纳我国专业人士参加其组织的专业活动,并鼓励经济性国际组织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我国国内建设,使经济性国际组织获得更多了解乃至参与我国国际经济实践的机会,并基于上述参与感,潜移默化地使其对我国形成友善、合作的态度,从而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形成并取得良好效果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进而影响到相关政策的精准制定和实施,因此有必要全面思考、提升和完善,从而一方面全面理解、有效运用国际规则,并逐步融入国际规则话语体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另一方面在向世界提供高质量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总结和分享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众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使随时处于不断更新、发展状态的国际规则与我国现实、日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实现良性互动,从而从源头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领导力。但同样应当认识到,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是长期而非短期的工作,从投入到产出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完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更为长期的规划及更为稳定的政策,以确保政府支持的延续性,确保未来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长效性。

(朱成钢,民革上海市委会副主委;吴海,民革上海市委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责编 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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