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金融创新的两种思路
2017-11-23
过去几年来我国资管行业、理财市场以及金融同业业务发展非常快,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虽然对这些创新存在诸多责难,但首先應该认识到的是,这些金融创新是经济金融发展的自然结果和推动力。随着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的上升,传统存贷款业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当事人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诸如理财、保险等均为适例,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也需要利用同业、市场来进行风险和期限的管理。
市场中诸多金融创新之所以受到指责,就在于“弯弯绕”。例如,银行不直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是通过银信合作、券商通道业务等间接地给企业融资,这种“弯弯绕”最终增加了实体经济的成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在交通网络理论中有一个“布雷斯悖论”:在现有的交通网络中增加一条高速路反而会导致整个交通网络更加拥堵。产生“布雷斯悖论”的原因有二:其一,原有交通网络的通勤成本较高;其二,新的高速路比原有道路快捷许多,结果,所有车辆都选择走新的高速路,打乱了原有交通网络的通勤流量,使得整个通勤成本增加。“布雷斯悖论”也可以用来解释各种“弯弯绕”的金融创新:由于传统存贷款业务存在利率、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诸多管制,金融机构都有通过同业、市场交易创设新“高速路”的冲动,但当所有机构都这么做时,金融交易链条拉长,整个体系的融资成本上升。
如何来解决“布雷斯悖论”呢?一种思路是将高速路拆了,从而回到原先通勤成本高的交通网络中;另一种思路是适应新的高速路,改善交通监管,降低原先道路的通勤成本,从而改变通勤流量分配,最终提高整个交通网络的效率。对于金融创新,这也对应着两种监管思路:其一,禁止金融创新,典型的如美国1933年的银行法,其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以及此次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禁止银行自营业务的“沃尔克规则”;其二,摒除现有金融业务中不合理的管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市场化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从金融和经济发展的长期视角看,这两种思路孰优孰劣应该是很清楚的。例如,美国1933年银行法在20世纪60和70年代造就了懒惰、不思进取的“363银行”:存款利率3%、贷款利率6%、下午3点打高尔夫。
就我国的情况看,为了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的步伐,央行正在牵头推动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这一框架不仅是完善统一监管体系的必要,而且也是货币政策操作适应金融体系变化的必要。当然,从长期来看,关键还是在于继续推动存贷款利率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完善货币金融监管框架,摒除不必要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