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明清华北宗族对族人的养赡与保护
2017-11-23刘巧莉
刘巧莉
(吉林化工学院社科部 吉林 吉林 132022)
试析明清华北宗族对族人的养赡与保护
刘巧莉
(吉林化工学院社科部 吉林 吉林 132022)
明清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制均不健全,华北的宗族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养赡贫弱族人的责任;同时,在社会豪强及突发事件面前,竭力维护族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明清时期;华北宗族;养赡;保护
明清时期,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弱势群体很难从官府获得必要的经济援助和司法保护。一定程度上,宗族承担了这一职责。宗族对族人的养赡与保护,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增强宗族的凝聚力,从而起到敬宗收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效的规避了贫困族人因生活无着而流离失所、遭遇生命或财产威胁的族人铤而走险,进而削弱宗族的整体力量或者为整个宗族带来更大的危机的风险。除此之外,在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看来,这也是提高宗族声誉的有效途径。因此,华北宗族虽然族产不多,整体经济能有有限,仍然竭尽所能的致力于族人的养赡和保护。
一、华北宗族对贫困族人的养赡
对贫困族人的养赡,一般宗族的做法是设置族田,将族田的收入分发给贫困族人。华北也有宗族设有这种以赡族为主要目的的族田,或者使祭田附带了赡族的功能。但总的来看,华北宗族建置族田的比例要远低于南方,其中带有赡族功能的更少。而且族田的面积大多有限,即使用以赡族,受惠的人数和每人受助的金额也不会太大。[1]甚至有的宗族还指定受助的范围,如大兴朱氏曾任安徽巡抚的十五世孙朱陆续为宗族购置了上百亩族田,分为祭田、学田与周急田(即义田),其所做的《黄阁河朱氏祠墓公田记》对周急田的使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又先后置文坐伐等五号田共四十五亩八分零,以十亩零为学田,以二十六亩七分零为周急田,岁以所收给福三公派下之贫无以为生与鳏寡孤独者。”[2]只有特定宗支的很少人可以受惠。所以族田赡族这种可称为制度性救助的方式在华北并不能构成主流。
相对而言,有能力的族人主动承担救济困难族人的责任在华北宗族中更为常见。如定兴鹿氏,其数量庞大的族田并无赡族功能,但作为诗书传家、自明末至清末一直科举兴旺的大宗族,族人赡族的义行善举多次出现在族谱记载中:十三世谦吉,雍正甲辰(1724)进士,历任增城县、合浦县、凤台县知县,归家后“昆季白首如孩提,戚族中有贫不能自立者,必设法周之无德色。里居十余年仍理故业,裁成后进不惜以袖珠示之,于是远近知名者多出其门。”其弟泰吉,乾隆戊午(1738)举人、文安县教谕,“所入之禄虽微,必约己以分诸昆弟,其同堂婚嫁丧葬之事无弗身任之;延师课不肖兄弟读,且命内外同堂兄弟皆就读于署,以教以养,无分戚疏,如是者八年。”[3]十四世荃,乾隆乙酉(1765)拔贡生,官至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运使,“自安邑公之卒,顾太淑人携孤栖安州,生计日蹙,及四伯祖后村公数宰大邑仍殁无以殓,故大父教谕文安内外诸昆弟子侄食与读皆倚之。”十五世嗣宗,国子生,历任松阳县、余姚县知县、海宁州知州加同知衔,“于敦睦任恤尤能继先志,如为甘孺人旌节孝、营合葬,分廉以赡莪圃兄、夏章兄,始终携之任,十余年无间递。至同堂兄弟以及亲旧,不能葬者赙之,不能嫁娶者助之,固有不能缕述者。”[4]定兴鹿氏的赡族方式可以作为“有能者”赡族的类型之一,即对近亲族人以养以教以葬,上述材料中记载详实的多为“诸昆弟”“同堂兄弟”及“诸昆弟子侄”,与赡族者的关系多在上下三代以内。也就是说,鹿氏对族人的救济传统是优先考虑血缘关系更近者,对这部分亲属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其他族人,则资助力度较小,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为标准来决定资助数额:“每载节廉于岁杪遣使旋里,挟资分给,其银之多寡以亲族之远近为差”。[5]资助的重点在于助其完成人生大事,如十五世丕宗“宗族乡党婚姻贫乏者无不力为资助”,[6]十六世传先,“至族中有婚丧大事力不能办者辄倾囊助之,终无德色。”[7]这可能与鹿氏族人的经济能力有关,鹿氏虽诗书传家,但经济实力并非十分雄厚,因鹿氏坚持“清白传家”,不以置产经营为念,鹿荃曾说“昔吾家贫,奉亲常苦不给,自筮仕至今,竟叨厚禄,当仰答先灵、均惠亲族,勿为子孙计,且累之。”[8]因此,鹿氏虽代代有人出仕为官,家庭常态却是贫困,即使有救助全族贫弱的打算,终是无力实现。所以其族人互助主要表现为近亲属之间的帮扶。
另一种族人帮扶则不做明显血缘关系上区分,仅视贫困程度而定,如宛平查氏刘太君“惟喜周其宗族亲戚,得如所愿耳。故凡有求者必应,有急者必济,不妨一而再再而三,未尝虚所期而返”。[9]东光马氏十二世、蠡县训导马子存,“凡宗族中有贫乏不能自给者谋于公,无不遂其意”。[10]山东丁氏十一世附贡生仰文,“性复慷慨好义,族有孀孤贫无以生,于属为尊长行,公悯之,承命于母而迎养以终其身,其他慕义之举多类此者。”[11]滕县生氏十六世裕情,“至戚族之老且贫者,为之养、为之葬,以及周急扶贫皆素所优为,乡党邻里无不称其盛德也。”[12]沧州于氏中兴之祖邑庠生六世耀斗于清初重振家业之后“族中贫无以葬者助之,力不能娶者资之,不举火者给之,而于氏一族爰皆得我所矣。”[13]这种救助和帮扶与定兴鹿氏不同,他们不区分受助者与自身血缘关系的远近,只要同族中人经济上遇到困难并向其求助,则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响应,不仅助其婚丧大事,也周急甚至长期资助鳏寡孤独。以上材料中所涉及的宗族在科宦成就上均不及定兴鹿氏,但经济条件基本都好于鹿氏,其中查氏、丁氏都以商业起家,间业儒,资产雄厚。于耀斗亦先经营生计,家业富饶之后才进学。东光马氏全族来看,亦可称小康。因此他们能够在资助族人时放眼全族,而不再进行更小范围的房支区分,如马子存所言:“人家子姓虽支分派别,而自鼻祖视之则一体也,何得路人视之?”[14]在他们的意识中,既然因共同始祖而形成了宗族,族人之间就应一体看待,吉凶相助,患难与共。显然这种资助方式较前者更利于宗族团结。
除以上两种常态化资助之外,在非常时期或特殊情形中,如发生天灾或族人的言行非常符合社会弘扬的某种价值观时,有能力的族人也会积极帮助其他族人。明清时候的备荒政策由于执行不力,时兴时废,在发生各种天灾时,往往无法及时救民于水火。而脆弱的小农经济又使得平时勉强温饱的贫民面对天灾人祸无力自救。这种急难情况如果无人干预,族中大部分人不免陷于困境,或死于灾荒,或流于它地,无论哪种情况,对宗族的延续和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族中有力者多挺身而出,救助族人度过难关,高密李氏十七世经野“理族事十余年,恩威兼济,岁大饥,族人望门乞救者皆量力周之。”[15]东光马氏贡生绍荫,“天性孝友醇笃,辛巳饥,远近疫作,父子或相啖,族人多赖以举火。”[16]大灾大疫面前,陷于困境的族人比平时显然要多,情况也更危急,因此即使平时没有救助族人习惯的富有族人此时也必须挑起这副经济重担,既是义不容辞,也是避免宗族陷于崩溃。否则,生活于同一区域的大量族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地区经济和秩序必将陷于混乱,而宗族有力者不仅为人诟病,也难独善其身。同时,品行出众的族人,如孝子、烈妇其行为有利于提高宗族声誉、树立宗族的良好形象,所以这些人的经济困难也更容易受到资助,如东光马氏十一世马永图,历官四川江津、山西稷山知县、内阁中书、山东城武知县,其“从父显娶于夏,数载而亡,夏抚孤守节,孤复夭逝,贫不能日一食,”但仍坚持守节。永图归家后听闻此事,“蹶然起曰:纲常人之纪也,节烈家之荣也,收宗恤族,士大夫之责也。”从此,“永图以钱帛恤其家,岁时靡缺,三十年无倦色。及夏卒力为请旌建坊,复以从子兆清为之后。”并为之置产,“捐田五十亩,宅基一处赡之。”[17]
以上三种族人互助的方式在家谱中都很常见,以定兴鹿氏为代表的第一种资助方式,虽然受惠人群相对少,但资助更持久有效,因资助人与被资助人之间不仅有责任,也有感情。但后两种资助形式族人受惠范围更大,更能体现宗族意识、宗族认同对族人思想与行为的影响。积极帮助其他族人的做法受到宗族的肯定和鼓励,将其作为嘉言懿行写入家谱,所以今天我们在每一种家谱中都能找到很多这样的事例。虽然相对于恤族族田的稳定性、制度性资助,这种族人互助带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长期来看,这种做法对宗族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功不可没。天灾人祸面前,他们给予了族内弱势群体基本的生存保障,使其可以顺利度过难关。在社会保障机制严重缺乏的封建社会,这几乎是弱势群体最后的机会,因此,虽然族人互助在某些时刻效果不够理想,但仍十分可贵。
二、华北宗族对族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宗族能够长期存在,除了祖先信仰、宗法伦理教育的因素之外,现实的需求也是重要原因。在法治不健全、官府统治力又无法全面覆盖乡村的明清时期,普通民众需要依靠宗族组织才能在地方社会获得相对平等的对待,才能相对公平的占有地方资源。也正是因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出族”才是一个严重而可怕的处罚。生活于宗族内部,普通族人,尤其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弱势群体能获得来自宗族的诸多保护,从而避免了其他地方势力,特别是强权阶层的压迫与侵扰,遇到纠纷时也能借助宗族的势力将其解决的更好。
宗族作为一个人数众多的集体,远比单个人力量强大。当族人与异姓发生矛盾,尤其是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宗族可以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如山东邢氏《简明罚约条件》中所言:“如理外、意外无干受人欺侮者,亦难坐视,当同族二三人,向伊理讲,不然同诣乡约处,从公裁断。”[18]当宗族作为一个整体与对方交涉时,会给对方造成更大的压力,从而使矛盾能够更快、更好的得到解决。山东长山王氏世谱记载一事即能说明这一点:“族子乐善以言语忤县尉,横遭扑责。乐善讼之官,官右县尉邑巨绅某附和之,久不得直。公(名化声,字郅平,笔者注)集族众力纠,县尉去官,某衔之次骨,卒以其行直无能中伤也。”[19]虽然这条记载出现在家谱中是为了表彰王化声不畏强权,但我们仍然从中看出了宗族的力量。当王乐善面对县尉时,作为普通百姓,他是弱势群体,虽然受到了欺辱,但知县并未为其主持正义。而当王化声集合族众以宗族的面貌出现时,集体的力量引起了知县的重视和慎重对待,使他们最终赢得了官司——县尉受到了惩罚,被去官。而因此对其衔恨的“某”始终无法实施报复,文中说是因其“行直”,但在讲究“民不与官斗”、“县令破家、府尹灭门”的封建社会,县尉的官员身份足以对付一个平民,所以应该同样是宗族的力量保护了他。
而且,当遭遇强权压迫时,宗族可以代表所有族人去谋求解决之道,从而保护了每一个人的利益。高密李氏族谱记载,清朝初定时,“国初编属乱后族丁逃亡什六七,吏索重资,不为豁除”,族人苦不堪言,几欲逃亡,十七世体胜“慨然曰,此一族之害,奚忍坐视?出百金授吏,族赖以安。”[20]体胜用百金贿赂“吏”,所求者并不是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某些人的利益,而是全族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中,宗族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吏在接受了贿赂之后,只要是李氏成员,就不能再次索贿。李氏族人仅仅因为自己的族人身份,就可以坐享其成,所以,普通民众生活于宗族之中要比个体单打独斗更容易。定兴鹿氏的遭遇与高密李氏颇有相似之处,“崇祯己巳之变豫抚范文忠率师入援,公(鹿正)捐粟五百石,遣解元公迎犒是以忠为义也。又尝割腴田代合族贴军,以睦姻任为义也。”[21]关于鹿正割己田贴军,孙奇逢专门做了《孙奇逢鹿太公贴军跋》:“合宗族乡党以奉一军,而军之怒目奋臂,有敢于抗焉者乎?此太公所为有触而兴,亟为合族计永赖也。夫军所应贴之物,数虽无多,然一族之人无不骚动,稍欠于额数之中,则相于无已,稍盈于常格之外遂相安于无言。太公损己膏腴以代族人贴军,军即悍,断不能悍于厌心之后与德我之人也。”孙奇逢感慨道:“明矣,太公在家,而家无不齐。”[22]鹿氏在明末将乱之时遭遇了军队的征税要求,每家每户都有贴军数额,族人之中贫富不等,必然有人为难;即使能负担,单独与军队交接难免被其苛刻,鹿太公于是个人代全族一次性完成了贴军任务,避免了单个族人的损失。在这些特殊的时刻,宗族有力者代表宗族彻底解决问题,使得宗族普通民众避免了无休止的麻烦。
除了上述两种现实的保护之外,宗族的辉煌历史、威望、声誉等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也会保护族人不受非法侵害,即使是族中最贫弱的个体。宛平查氏孙太君及其子的遭遇鲜明的说明了这一点。宛平查氏诗书传家,明清易代之后,五世日乾业盐,家资巨富,其三子礼,官至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右副都御史、湖南巡抚,恩赏花翎,国史有传,诰授资政大夫。至此,查氏宗族声誉达到顶点。在查礼之后,查氏族人虽无人身居高位,但出仕者不少,因此在地方仍是有影响力的大族。孙太君的丈夫是第八世查敬,日乾次子为义之孙。但查敬早逝,孙太君守节抚孤,家贫无立锥之地,只能带子女栖身破庙,靠查敬侄子及外祖曹氏有限的资助勉强维生,“子憨甚,灌园负薪外殊无他能,然犹幸能灌园负薪,一女适人,母子得藉以不为饿殍。”“戊午夏县捕役觑其愚,欲借以搪案,攫焉。母闻之,惊来告余(查敬侄子)……迫余为物色,余以其地属三县,知何县难之?幸役询,知为余族,旋释焉。”[23]查氏为当地大族,但族中也有如孙氏母子般极其贫困者,流落破庙,几成饿殍。也正因此,县捕役未预料到他们竟然是赫赫扬扬的查氏族人,而选中“憨甚”的儿子搪案。但是在问清其出身来历之后又迅速将其释放,都没等查氏查到是哪个县衙抓走了他,可见查氏在当地的影响力之大。在该事件中,查氏宗族未有一人出面与县衙交涉,仅仅凭借查氏长期以来的威望与声誉就能使其子孙免于被嫁祸、被迫害,可见强宗大族对族人的无形保护。
总之,在法制不健全的明清时期,宗族是单个族人的避风港和保护伞,有宗族可依族人才能从容面对其它族姓与地方势力,宗族的人多势众、族中有力者及宗族的声誉地位共同为族人提供生存所必须的安全保障。
结语
明清时期的华北宗族虽然族产不丰,无法在恤族助困上有大的作为,但族中有力者仍然依照自己的经济能力尽可能的对族中贫弱者进行救助与帮扶。这种救助与帮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时社会保障机制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众多族人因此可以平安度过生存危机。另一方面,面对地方豪强和特权阶层时,宗族是族人最大的依仗,宗族的人多势众、族中有力者及宗族的声誉、地位共同为族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须的安全保障,使族人不仅可以免受地方其他势力的迫害,也可以安享宗族带来的各种便利。
注释:
[1]参见刘巧莉:《明清时期华北地区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第四章《族田:华北宗族的经济基础》,吉林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2]《(北京)大兴朱氏家乘》,《黄阁河朱氏祠墓公田记》,道光元年(1821)抄本,现藏于上海图书馆。
[3]《(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4《世传上》,光绪二十三年(1897)刻本。
[4]《(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5《世传中》。
[5]《(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14《传状下·都转公配刘太君行述》。
[6]《(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14《传状下·状节公行述》。
[7]《(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14《传状下·进轩公行述》。
[8]《(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14《传状下·都转公配刘太君行述》。
[9]《(北京)宛平查氏支谱八卷首一卷末一卷》,卷 2《允哲府君、方太君、刘太君合传》,民国三十年(1941)铅印本。
[10]《(河北东光)马氏家乘不分卷》,《志铭·清故保定府蠡县司训马公静一暨配邵孺人合葬墓志铭》,民国十一年(1922)木刻本。
[11]《(山东)丁氏族谱十二卷》,卷 7《详记》,清宣统元年(1909)刻本。
[12]《(山东)滕县生氏族谱四卷首一卷》,卷 4《传·陶卿公传》,民国二十五年(1936)北京法源寺刻本。
[13]《(河北沧州)于氏族谱不分卷》,《谱序》,同治五年(1866)石印本。
[14]《(河北东光)马氏家乘不分卷》,《志铭·清故保定府蠡县司训马公静一暨配邵孺人合葬墓志铭》。
[15]《(山东)高密李氏家谱四卷》,卷 2《事行小传》,民国二十二年(1933)石印本。
[16]《(河北东光) 马氏家乘不分卷》,《志铭·清故贡生马公墓志铭》。
[17]《(河北东光) 马氏家乘不分卷》,《补遗·志传·马永图》、《志铭·清故儒林郎山东城武县令马公旭亭暨配邢安人合葬墓志铭》。
[18]《重修邢氏宗谱》,《简明罚约条件》,转引自常建华:《明后期社会风气与士大夫家族移风易俗——以山东青州邢家族为例》,《安徽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19]《(山东长山东街)王氏世谱十八卷》,卷14《四世三门五世二门六世六门》,民国四年(1915)石印本。
[20]《(山东)高密李氏家谱四卷》,卷2《事行小传》。
[21]《(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 4《世传》。
[22]《(河北)定兴鹿氏二续谱十五卷》,卷15《杂录·孙奇逢鹿太公贴军跋》。
[23]《(北京)宛平查氏支谱八卷首一卷末一卷》,卷 2《传·苦节孙太君小传》。
刘巧莉(1981-),女,河北晋州人,吉林化工学院社科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明清史及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