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2017-11-22林秋曲
林秋曲
【摘 要】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大多数所涉及到的领域范围之内,都对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却仍然存在着一部分法律规定,对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没有进行全面的划分和交代。同时,针对连带责任的相关研究文献,也十分的稀少,理论成果的数量也不是十分的可观。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连带责任入手,深层次的剖析了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为日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研究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引言: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扮演着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连带责任是为了针对补偿救济制度而制定的一种规定,可以大幅度的提升和民商法相关的法律内容中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实际的应用情况中,却遭遇到了重重的阻碍。因为,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仍然不是十分的完善和規范,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从而制约了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从实际的角度出发,紧密地结合了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联的法律规定,深层次的探究了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几点相关的解决对策,对日后研究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来说,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定义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指的是当事人的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而使当事人对他们的共同债务进行部分承担或者是全部承担,同时,还将他们的内部债务关系,引发出一系列的民事责任。当责任人的数量为多个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承担着还清全部债务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每个责任人之间都存在着连带关系。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问题
1.民商法的规则变化
在民商法中,由于规则的变化会导致连带责任也发生变化,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会出现规定本末倒置的情况。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两者之间,它们起到的是相互协调和统一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在实行民商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实体法的价值所在,如果没有考虑到实体法的重要性,单独的运行民商法的流程,那么就会使程序过于的表面化,同时还会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使实体法发生让步的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中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共同侵权的行为,将实体法的连带责任的规则加以变化以适应司法中共同诉讼所提出的需求,这就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1]。
2.共同侵权中责任分担不明确
在法院没有受理共同侵权行为的时候,对于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就不会被追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说,虽然没有对全部的侵权人加以起诉,可是法院也可以将共同侵权的责任以及赔偿,按照全部侵权人来进行划分。当原告仅仅对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的时候,同样要将侵权的事实和由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明确,对于侵权人的数量和侵权人犯下过错的严重程度,诉讼案件不会过多的提问,原告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法院通过证据来判断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并加以确认。不会追究侵权人与未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只有侵权人提出异议,才会对其进行审查。
3.原告的选择权至于执行阶段之后
在对共同侵权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为了方便审理和最重的程序,通常会要求原告将所有的侵权人同时进行起诉,然而起诉的权利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决定是否对全部的侵权元进行起诉,决定权并不在法院手中。可以将当事人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产生了民事实体权利;另一种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产生了实际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是连带责任中的规定,原告享有实体和处理的权利。而如果将全部的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安排在执行程序之后才加以进行,就相当于将实体法应用在了诉讼程序之中,将行政执法的程序做了后置,是一种不负责任和不严谨的表现[2]。
二、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一)在《侵权行为法》中加入共同诉讼
可以将必要公共诉讼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首先,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来说,它指的是诉讼指标相同的时候,必须要让多个当事人同时进行诉讼,而且,法院也必须对这些当事人统一进行审判,也就是多个当事人和多个对方当事人存在着一个诉讼的指标,如果当事人想要行使他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就必须连同所有的责任人共同起诉,而且所有的责任人也必须共同应诉。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来说,指的是充分的考虑到在诉讼指标中存在的客观因素,法院要对所有的责任人进行起诉,责任人在共同应诉的情况下,可以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对诉讼进行整合,也就是说可以单独提出诉讼,也可以共同的提出诉讼[3]。
(二)保障各方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法律的程序对实体的权利进行维护,从而确保原告的诉讼权,被告的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一个合理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容之中纳入共同侵权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诉讼内容,不应该将连带责任划分到必要共同诉讼之中。因为在连带责任中一个人可以全部的债务人进行债权的请求,原告可以在所有的侵权人之中选择一个,要求对方还清所有款项,并且,每一个责任人都可以在全体责任人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从而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请求权。
(三)完善相关制度
为了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满足,因此在诉讼程序设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来制定必要的制度,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该权衡诉讼的效益和诉讼的公正性之间的重要性,从而对制度进行一个合理的划分,其次,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要将实体法中的程序规定作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最后,在程序法的设计和制定的过程中,也应该紧密地结合实体法的相关内容,对其进行设计和制定[4]。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就地补偿而制定的一项制度,它不仅可以维护民商法中的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同时还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要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共同诉讼的内容,将连带责任纳入其中,制定一个完善的制度,从而确保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能够公正公平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唐战立.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广西社会科学,2010(02):84-87.
[2]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34):194-196.
[3]卢佳楠.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29):21-22.
[4]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196-19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