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法学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问题研究
2017-11-22邬梓彤李文基吴安琪陈祥骏
邬梓彤 李文基 吴安琪 陈祥骏
摘 要 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及创新创业改革背景下,民办高校法学院应当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本研究以广州商学院法学学生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为基础,对民办高校法学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办高校 创新能力 法学 创新实践活动 激励政策
中图分类号:D267.6 文献标识码:A
1民办高校法学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概述
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所谓创新能力,是指运用知识和理论,在科学、艺术、技术和各种实践活动领域中不断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发明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并日益发展更新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同样必须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主要任务,打造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不同的法律院系由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同,其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具体要求及培养模式也有所不同。与一些重点公立院校法学院培养精英型、学术型人才不同,民办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创新能力主要是指具有的较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以及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开拓创新精神,能适应我国法治实践需要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学术型、精英型的法学创新人才,则强调学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国内现行法的规定较为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对法律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在创新实践上主要是理论的创新。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明确了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性,要求报考人员一般必须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考察内容上还强调对考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考察,规定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然而,纵观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现状,从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再到具体教学实践,都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重视不够,一些法学院广泛开展实践活动,效果却不显著。为了进一步了解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障碍,我们设计了一份由10道单选、6道多选和1道问答题多种形式组合而成的关于高校法学本科学生创新能力的问卷调查,问卷发放对象为广州商学院在校的法学本科学生和部分已经毕业1年以上的校友。
2民办高校法学学生创新能力调查与统计分析
本次调查为在线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44份,整个受访者群体中,男性占32.64%,女性占67.36%,通过对问卷的受访情况资料整理,相关的统计分析如下所述:
2.1对创新能力的认识及参与创新实践活动情况
通过问卷数据,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受访者都认识到创新能力对法学专业学生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其中参与过高校创新类的实践活动的占41.67%,正在考虑参与的占21.53%,没参加过的占36.81%。这表明大学生对创新能力的培养意识与参与行为之间存在较大的反差。一方面,在认识上追求创新,表现出比较积极主动的精神状态;另一方面,在行动上却迟迟不能落实,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投身实践的勇气和行动欠缺。没参加过创新类的实践活动的大学生占比近六成。综合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大学生的知性反差极不利于其提高创新能力,需要学校大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科技素养。
为探究原因,我们调查了学生了解创新实践活动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法科生都是通过学校自上而下的通知和老师的宣传从而了解并参与的,仅有一小部分是通过学生主动从学校网站等获取或者学长同学推荐。可见,目前法学本科生获取创新实践活动信息的途径比较单一和困乏,这一点可能是与创新实践活动的宣传力度不足,创新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所造成的。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論:尽管法学本科生参与贴近生活实际的创新类实践活动的积极性较高,但了解创新实践活动的方式比较单一和困乏,法学本科生在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载体和纽带,这也导致了现在我国大学生创新水平仍处于低迷,亟待改善的状态。
法学学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其中在模拟法庭项目和社会实践的参与度最高,比例将近60%。社区法律服务中心和各类竞赛活动也居高不下,有40%左右的人参与。这一现状与广州商学院社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成立息息相关。该中心涵盖社区矫正、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诉讼服务5个工作模块,较好的整合了实践教学资源,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实践平台。作为学生实操、实训、实习的教学活动场所,分别组建了教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志愿者队伍,也是学院对外服务社会的窗口,将成为孕育科研课题与项目的孵化基地。自开设以来受到同学们的热烈反响,在民办高校中培养创新法学实践人才起到了一定的先锋作用。
当然,与其他民办高校比较,在实践平台建设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以北京城市学院法学本科生为例,他们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研究所等平台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此外,北京城市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强调深入社区,重视法学理论结合社区实际探讨,由研究生导师带队深入社区调查研究,准律师深入到农村义务进行法律咨询。可见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的还很多,任重而道远。
2.2影响创新能力培养的主客观因素
激励大学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物质奖励或者学分奖励,其二,各级奖学金评定加分,其三推荐就业或提高自身竞争力。其中,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选择率最高。法学本科生通过参与创新实践活动来培养创新性思维,锻炼创新的能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无疑是法学本科生进行创新的主要动力,同时也是国家大力激励进行创新的根本目的和基本要求。在奖励的机制的方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通过设立奖学金评选办法来激励学生的创新动力。他们先后实施了“峻锋奖学金”管理办法、昆明律政奖学金评奖办法、昆明万国奖学金评奖办法、商学院法学院“法律新人奖学金”管理办法以及“晨昀律师事务所奖学金”评选办法,在此方面,我们应当借鉴。endprint
调查问卷统计的结果显示,法学本科生在参与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首先是客观方面上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占用课余时间,资料查找困难,活动经费困难,缺乏教师指导以及学生自身能动性较低。
大多数法学本科生是渴望能参与到各种创新活动竞赛,只是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创新活动,以至于不能完全展现出他们的能力。在主观方面上的困难主要体现在:课余时间的分配不合理、理论知识储备不够扎实,逻辑思维能力尚欠缺。在客观方面则体现在:缺乏技术支持和缺乏资金支持。其中,缺乏教师指导居于首位,活动资金困难其次。
综上,激发法学本科生进行创新的动力有很多,但创新过程中遇到的主观上问题及客观上障碍大大地打击了创新的积极性。但是这些困难(无论是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并非是不可克服的。主观上理论知识储备不够扎实,那么对有兴趣研究的知识就要多读著作并作思考,糅合自身观点也是创新。逻辑思维和沟通交流的能力也随之得到增强。而客观上的障碍则需政策扶持和指导老师对接。
2.3课堂教学对创新能力培养的情况
关于课堂教育对创新能力培养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对法学课堂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前沿性的总体评价、对教师创新实践能力及教学方式创新性、灵活性总体评价一般满意程度占据绝大比例,评价满意的更是少之又少。教师在教学方法上仍以课堂讲授为主,绝大多数教师在讲课时未留出学生自主学习和提问的时间,这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教学内容的新颖程度是高校法学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的主导因素,对教学内容满意程度会决定高校法科生参与创新的兴趣。 因此,教师创新实践能力、教学方法的创新程度对学生参与创新的意识强弱有重要导向作用,学校领导和老师需要在课堂教学这方面多向其他学校学习先进的方法,一同致力于营造一种创新教育环境。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我们可以借鉴一些高校的以下做法:老师授课时把本学科前沿的最新研究信息、动态及成果有机地引进课堂,以利于学生开阔视野和强化他们的创新意识,引导学生进入学科前沿。此外,跨学科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学院可以在选修课的设置上做出调整,以加入跨校、跨系、跨学科的选修课程如会计基础课、审计基础课的选修课,这不仅让学生学习相邻学科和边缘学科的知识,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班级则可以多举办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学术沙龙,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多提及创新以强化他们的创新意识,集思广益,让同学们充分发挥自身潜在的创新能力。
在对于考核学生创新能力的,绝大部分法科生都倾向选择案例分析报告、面试或者口试、社会实践,对此表明,闭卷考试的形式并不能满足学生提升创新能力的需求,不能激发高校法学大学生的创新自主性、独立性。
3提高民办高校法学学生创新能力的路径
3.1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
(1)创新教学方式。推动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推行基于社会现实问题案例、网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互动性的授教方式,促进法学学生主动思考、分析与探讨。
(2)协同创新,适当引入校外导师,开展实务教学。以校内导师为主线,以校外导师为辅线,能够对补充民办高校教师资源的不足。校外导师将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运用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灵感。
(3)改革考核方式,应当适时增加案例分析报告、面试或口试、法律文书和提交论文的作业形式比例并准确引导其掌握方法。
3.2强化法学专业创新实践
(1)建立完善的创新实践平台,是法学学生提高创新能力的基本途径。高校要建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包括社区矫正、法律援助、诉讼服务、人民调解、社区服务等模块为支撑,开展教育帮助、普法服务、乡村法律服务、为社会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社会纠纷调解能力等,促使专业知识的运用。
(2)高校应当深化“政校企行”协同育人,坚持完善“政校企行”协同育人平台,引入企业、律所、法院等组建合作单位,支持政校企行共建创新实践基地,促使政校企行协同联合培养创新型法学高素质人才。
(3)提高各类法学类专业竞赛活动质量,举办专业性强、培养度高、影响性大的法学专业竞赛活动,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基本功底以及素质,如律师风采大赛、法律文书写作大赛等。
3.3构筑师生学术交流平台,提高法学学生应用性科研能力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養并不否定学生科研活动,在科研类型上,侧重应用性学术研究,而不是理论创新;科研平台,主要是鼓励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术竞赛,调动学生毕业论文创新性;研究方法注重实证分析、调查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视角上,鼓励跨学科、跨部门法的研究。民办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教师科研能力,定期举办法学、哲学类学术沙龙,增强法学生学术科研的热情。
基金项目: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高等学校应用型本科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以民办高校为视角》;广州商学院校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基于创新能力培养的行政法课堂教学改革与实践》。
参考文献
[1] 易凌.法学应用型人才创新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
[2] 潘懋元等.民办高教发展需要有更多的路径[J].中国教育报,2012.
[3] 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J].法学,2005(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