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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发展与完善的研究

2017-11-22钟伟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公益性法人民办高校

钟伟

摘 要 本文从教育的公益性和民办高校办学的市场化诉求这个基点出发,指出了民办高校构建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 民办大学 法人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D669.2 文献标识码:A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民办高校正确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科学发展的当务之急。

1构建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注意的原则问题

1.1兼顾学校法人特殊属性的原则

民办高校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其一,教育公益属性决定了学校法人的目标不同于营利性法人的目标。其根本目标是培养人,注重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追求股东或者组织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学校法人的教育性决定了它与其他非营利性法人治理的特征并不一样。学校法人所从事的是教育活动,在治理上必须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突出教师的主体性,重视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学校法人治理上更要强调共同治理,注重各方面的代表性,正确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1.2保持教育公益性和市场性相统一的原则

民办高校在法人治理上,要处理好教育活动公益性与经营管理市场性之间的矛盾,做到两者的协调和平衡。一方面,民办高校在构建法人治理制度时,首先应当确立取之于社会、回报于社会的非营利理念,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坚持走公益性办学的道路;另一方面,在具体办学过程中,又要注重发挥自身在体制上的优势,增强市场意识和成本观念,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消耗、减少浪费、提高效率,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力求用最经济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1.3保障高等学校学术自由的原则

如何保有“学术自由”这样一种相对超脱的特权,从而使得高校在相当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批判性,必须做到以下四点:其一,切实尊重学术自由,在构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时要全面贯彻保障学术自由的思想。其二,重視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注意两种权力的平衡和协调,杜绝行政权力侵占或挤压学术权力。其三,在保障学术自由方面,也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实际情况,慎重处理有关关系,切不可为学术而学术。其四,在设计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时,还必须体现权责结合的思想,明确制约与责任的边界,使学术自由真正成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的权利,体现法制精神。

1.4强调权力分治及相互制衡的原则

随着现代治理理论的发展,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非营利法人治理,都越来越重视权力的分治,在治理结构的设计上,一般都分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并由此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关系。虽然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尽相同,但其权力机构、执行管理机关和监督机构,一般也都是分设的,且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彼此分立,并相互制衡。基于此,在构建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时,也应凸显权力分治及相互制衡原则,建立健全自身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其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

2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法和途径

2.1民办高校法人的财产权需进一步明确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举办者投入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是否具有使用、收益、转让担保等权利。此外,投资人对学校运营所得增值部分的收益权也未有明确法律条文保护,用于学校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的风险保证制度除个别省份建立起风险保证金制度外,其他地区尚未建立。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明确民办高校法人产权、投资人收益权、学校风险保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迫在眉睫。

2.2科学化治理结构人员组成及运作机制

在民办高校办学的最初阶段,投资人是否具有教育管理背景、教学从业经验都将影响后续办学和学校治理结构的各个方面,制定对民办高校投资人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具有极为长远的意义。其次,要规范民办高校董事会的成员结构组成,严格限制举办者亲属所占的比例。此外,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在民办高校治理中建立起来的监督制度,既能监督董事会决策的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又能对学校内部各部门协调情况进行监管。这样可以使治理结构各部分的职能得到弱化又能相互制衡,提高学校内部运作的自主性和公正合理性。

2.3构建多方利益相关者在民办高校治理结构中的参与机制

2.3.1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应加强教职工、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制度建设

教师和学生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教师可以一针见血地指出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理念方面的不足,推动学校全方位、多角度快速发展。学生的意见反馈,对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以及学校推进相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家长代表可以将家长对学校的期望反馈给学校,促进学校与家庭在育人过程中的联合作用,为更好地培养人才奠定基础。

2.3.2在外部治理结构中应引入社会以及政府参与学校治理的新制度

政府相关教育主管行政机构设立督导监察员,不仅有利于民办高校加强思想工作建设,还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宏观方向偏移问题,使民办高校取得公益性与收益性之间的平衡。此外,引入社会团体、相关企业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机制,不仅有利于学校办学方向,还能帮助学校吸引更多社会团体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提供资助和捐赠。

参考文献

[1] 贾少华.民办大学的战略[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8.

[2] 刘景洋.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新西部(理论版),2012(04):9-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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