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被困,救援费用由谁埋单?
2017-11-22
驴友被困,救援费用由谁埋单?
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人数达1268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在一些地区,每年都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被困驴友进行救援,这些费用均由政府埋单。在被困驴友中,有不少事故是因驴友准备不充分,不听劝阻所造成的,救援费用由谁埋单引发了人们的争论。
正方 政府埋单有助于促进民间探险
别只盯着让驴友承担救援费
文丨■ 叶建明
驴友被困,救援费用应该自行承担还是政府埋单?笔者认为,当然是应该由政府埋单。
首先,公民纳的税已经包含了公共紧急救援的费用。驴友一旦被困,就形成了公共危机事件,无论驴友有没有过错,政府都要履行救援的义务,都应该承担救援的费用。再试想,如果在救援驴友上开了公共救援收费的头,那么其他方面的一些救援呢?比如救火,难道也要向违规或者有过错的责任者收取救火成本费?
其次,“生命高于一切”。即便是驴友有过错,他们的生命也永远都是摆在第一位的。总不能一边救援一边担心驴友付不起巨额的救援费吧?事实上,政府“以人为本”,不管驴友有没有过错,不计代价不计费用的救援被困驴友,既是生命价值、政府服务、社会道德的直接体现,也是职责所在,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
第三,从帮助救助的角度看,政府也应该承担救援费用。政府出动各个部门救援,出动大量人力救援,如果换算成商业行为,往往费用巨大,不少驴友根本承担不起。当作为个体的百姓有难,无疑只能依靠强大政府的帮助。如果救援也要收费,政府的公共服务性质,救助性质就会变了味,就会损害到政府的形象。
其实,要遏制驴友盲目,不听劝阻等引发的事故,别只盯着让驴友承担救援费这一不可行的下策。就规范户外运动,户外探险,减少事故而言,完全可以探索其他更好的办法。笔者建议,可以先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户外运动的管理登记,加强对驴友户外运动,户外探险专业知识的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户外运动探险报备制度,特别是对风险系数很高的种类,要提高驴友身体素质,相关知识的门槛;二是可实行信用惩戒。对于多次违规不服从监管,不进行户外行动报备,以及不听劝阻的驴友等,可以实行信用惩戒,拉进“黑名单”,让他们以后的生活生意旅游等方方面面受到很大影响。如此,驴友们就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大大减少“任性”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可以探索户外运动保险制度,强制驴友必须参加户外运动保险。现在参加户外运动的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应该评估这种险种的可行性,必要时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赔付户外运动险进行补助。
驴友被困,援救费用应该政府埋单
文丨■ 龙继辉
按常理,援救费用由政府埋单,确实有点说不过去。人们常说:“谁生病,谁吃药”。政府埋单,等于是驴友“生病”,政府“吃药”,没有对“症(驴友)”下药,也让纳税人成了窦娥冤。所以,可能不少人都会觉得救援费用理所当然该驴友承担。还会振振有词地诘问:“谁叫你准备不充分?谁叫你不听劝阻呢?不让你吃一堑,你哪能长一智?”
“客观”地讲,上述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姑且就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但它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有更多的获得感。政府埋单是题中之义,而非弦外之音。而且,生命诚可贵,政府的责任岂能“外包”。
如果“羊毛出在羊身上”,会让驴友不堪重负。恐怕会让驴友“破产”,至少会因此致贫,这与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全消除贫困人口的基本国策是格格不入的。习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有更多的获得感,这绝不能成为一句“假大空”的“空头支票”,而要成为“三严三实”的诺言。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另外,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让政府埋单变成了“巧妇能为有米之炊”的易事。
众所周知,营救被困驴友也讲究“黄金24小时”法则,特别是在天寒地冻、悬崖峭壁的恶劣环境下,更是千钧一发,救援工作开始得越早越有效果。如果援救费由驴友承担,会导致援救良机坐失,救援会更多考虑“万一驴友付不起援救费用,岂不是亏了”的经济问题。考虑经济问题,不利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传承。
合理的刺激是旅游的“生命线”。如果一马平川的地方才准去,旅游真的变成了从自己呆腻的地方到别人呆腻的地方去的鸡肋,谁还愿意“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呢?由政府埋单,就消除了驴友的后顾之忧。“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是驴友的“山盟海誓”,这样才能过一把徐霞客游记的探险瘾,让旅行成为欲罢不能的“消费品”。
追根溯源,之所以救援被困驴友每年都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手机信号的缺失。驴友一进去,就成了断线的风筝,不知身在何处。大有“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驴友)处”的悲壮。查找驴友,自然犹如大海捞针。如果由政府埋单,责任明确了,政府没有了退路,只好破釜沉舟地把通讯基础设施搞好,把手机信号发射塔“扎根”山区,驴友随时都可以和外界“一点就通”。诚如此,援救起来何止事半功倍?
救援驴友亟待法律规范
文丨■ 苗凤军
事实上对于驴友遇险救助行为的花费,一直以来争议不一,很多人认为,百姓出游野外遇险,政府在救援工作中就要体现以人为本,就是做到无偿救援,即使是存在着驴友的任性行为,在出现相关事件后,政府也应该做到积极救援,这与《宪法》等相关的法规法规相一致,在这一问题上,政府部门责无旁贷。还有百姓认为,驴友任性行为存在着危险,个人本应该知晓自身的行为存在着多大的风险,自己不顾劝告还任性而为,出现危险就会产生很大的救援费用,这些救援费用即使是政府掏得起,但是如果出现事件就让政府掏钱埋单,就会让更多的驴友产生这样的想法,自己旅游出现花费,政府出资是天经地义的,会出现更多人效仿,这样下去,会出现更多的危险行为,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政府就应该对个人采取措施,通过罚款的方式,让驴友长长教训,明白自身行为是不可任意而为的。
针对这类事件笔者以为,之所以对驴友旅游所出现的救援事件所产生的费用,责任不清,还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到细致地分清责任,乃至让救援行动出现时,产生很多争议,争议很多,但是却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即使是在某些相关事件中,存在个人埋单行为,也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让百姓争议其行为也有点儿言不正名不顺。因此说这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应该重视,应该加快进度出台。对于政府所负的责任,对于个人所负的责任进行厘清,防止在相关事件出现后,因为产生的费用而纠缠不清,政府责任让百姓觉得降了格。同时对于个人的责任通过法律的约束,让其明白个人游不是随便游的,随便游的结果就是自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017年国庆长假已经过去,国庆长假所发生的驴友个人游事件应该引起整个社会注意了,即使是不在国庆长假,在平时时间驴友因为个人游所出现的危险事件,也让地方政府费了不少的心力,有时候甚至出动直升机救援,所以立法迫在眉睫。最后希望相关事件不再一味地争论下去,相关部门能够在争议之中加强自身责任,即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制订这一规章制度时并积极向广大百姓征求建议,相信这样的事件会很快得到解决的。
政府埋单有助于促进民间探险
文丨■ 王秀平
作为驴友,我们十分热爱大自然,也很欣赏大自然,对大自然不仅怀有敬畏之心,还有探奇探险之心。可以说驴友的探险已经在很多方面自己埋单了。我们的每次探险都是从物质、知识、身体等各方面做好了准备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安全系数。驴友不会凭一时冲动就去探险,这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任。
而探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探险是有自己的独特意义和价值的。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是离不开探险的。马可·波罗从1271年开始从意大利骑马来到中国,写成的《马可·波罗游记》召唤着克里斯多福·哥伦布在1492年到1502年间四次横渡大西洋,不仅发现了美洲新大陆,还发现了地球是圆的。而始于1519年的佛迪南·麦哲伦的第一次环球旅行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地球是圆的。如果没有他们的探险,对世界的认识可能要晚很多年。人们对北极、南极的探险,国家的科学探险和考察,都是极为有价值和意义的。
要知道为了探险,探险者可能以生命为代价。1911年12月14日,挪威人罗尔德·阿蒙森征服了南极,一个月之后,他的英国对手,罗伯特·斯科特也在一个月后到达南极点。然而不幸的是,在回程的路上,斯科特和他同行的四人全部因为饥饿和严寒而牺牲。1996年6月在罗布泊探险的余纯顺迷失方向步行,最后因干渴全身衰竭而死亡。还有很多探险遇难的事例,这些就是明证。为了探险他们连自己的性命都搭上了,国家对被困的人出点救援费又怎么了?有了探险成果,受益的是社会,是大家,为什么所有的费用都要让探险者自己埋单呢?
为了促进民间自费自发自愿的探险,为了有利于探险精神的发扬光大,为了探险队伍的壮大,探险成果的增多,希望政府不仅对被困人员的救援费埋单,更要设立专门的探险基金,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民间探险组织和团队,进行探险。也建议有爱心的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于探险给予必要的资金和装备支持。让探险者更加轻松安全地去探险,用探险成果来造福社会,造福人类。
反方 救援费用要破除“公地悲剧”
用巨大代价遏止驴友的任性
文丨■ 关育兵
救援驴友的费用该有谁来出,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即驴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如果属于违规行为,那显然应该有驴友承担。
从救援费用的埋单者角度来说,只有两种情况,驴友和政府。如果驴友不承担救援费用,那埋单者就只能是政府。或许有人会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游遇险者的营救属于政府的应尽之责,是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穿越行为,是因为驴友自身的任性和过错导致了险情,更是一种应该受到处罚的违规行为,这就与普通的旅游遇险救援有了本质的差别。还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本身并不会创造收入,政府救援的费用其实是来自每一个纳税人。换言之,这笔费用会均摊在每一个公民身上。也就是说,遵守规定者要为违规任性者承担费用,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更让人担忧的是,政府为违规驴友的救援费用埋单,产生的效果是什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相当于变相鼓励和支持了驴友的任性。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我国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人数达1268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在刚刚过去的黄金周,就又有三名违规穿越卧龙自然保护区的网友被困,相关部门先后动用了两支救援队伍共计30人进行救援,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可想而知。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近十年来,每年都有驴友在穿越卧龙途中被困。为了制止驴友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不仅设立了禁止进山告示牌,更在道路沿途安有多处违规穿越驴友的“墓碑”。即便如此,却仍然未能挡住驴友任性的脚步。类似的情况,在陕西秦岭也多次出现。政府埋单的效果竟是如此,更让人对政府埋单产生质疑。
俗话说,除了割肉疼,就数拿钱疼。让违规驴友为自己的任性埋单,其更深的用意,在于用巨大的经济代价,让驴友及组织者在穿越时,多一份考量,少一份任性。也让驴友的家人亲朋,能更多的阻止他们的违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其实是对驴友的另一种保护。
当然,我们支持救援费用由违规的驴友承担,并不是说在救援被困驴友之前要讨价还价,也不是要先付清费用。先救出被困者,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也是不容讨论的。之后再追讨救援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为的是惩前毖后,震慑更多任性者,用巨大代价遏止驴友的任性。
驴友须适当承担救援费用
文丨■ 周宇航
驴友被困,要求驴友承担政府救援费用于法无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该规定有争论,作为组织,政府救援是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收费。政府部门自定收税标准,曾引起民众很大争议,立法法出台后,政府收费就不能再走税收那样授权立法的老路,必须通过立法来进行,这个权力不能随意下放,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可免除或减少政府的救援费用及责任,自然政府无权收取救援费用。
现实是复杂的,多年来,驴友误入山区,或者海边溺泳,我们常常看到,民众遇险,鉴于救援的复杂性,有的政府部门最后邀请了民间救援组织参与救援,比如厦门海边,常常有民间救援组织积极抢救海里溺泳者。这些民间组织是没有法定救援义务的,大部分情况下,不管是装备也好,救援也好,费用都要他们自己承担,他们有权要求驴友承担适当的救援费用,法律承认了他们的这个合法权利。
《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作为被救脱险的驴友,对于民间组织救援行动中的损失,比如绳索高空这一块的装备,一套下来也要两三千,如果损坏,有权请求驴友给予赔偿,并对其他救援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民间救援团队,如深圳蓝天救援队、深圳山地救援队,作为政府救援的补充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缺乏财政支持,多数时候只能通过自筹或者队员分摊的方式来承担救援费用,救援队所有人都是志愿者,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还可能会造成自身人员伤亡。因此,要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就要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向驴友提出的救援费用请求权应得到有力的支持,如此才能让他们发展壮大,更好地造福社会。
救援费用要破除“公地悲剧”
文丨■ 童其君
一些学者和专业人士一直在呼吁,驴友被困救援费用应该自行承担。但是,那些急于户外登山运动的驴友,有谁理会过这种声音。其实,他们也未必不明白这样下去的后果,只是谁都在想:有政府兜底埋单,想户外登山运动就行动,我不去户外登山运动别人也照样去,至于后果,先别管那么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这种情形,极像公地悲剧。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牧养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在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就会多一份收入,至于一只羊的收入,要以草地负担的加重为代价,虽人人知道,却没人在乎。最终的结果,是大家都没地方放羊。公地悲剧的的发生,一是每个人都有“及时捞一把”的心态,二是因为草地是公地。而时下户外登山运动的态势,不正是这样一种现象吗?大家都知道发生户外登山运动事故的恶果,但深知救援费用政府会埋单。而时下的户外登山运动,实际上已处于无规则的放任状态,像极了无主的公地。
好奇害死猫,此言不虚。在被困驴友中,有不少事故是因驴友准备不充分,不听劝阻所造成的。明知会发生可预见的风险或具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故意,驴友仍然按照既定时间前往既定地点实施探险活动,因其已经具有承担危险的心理预期,其应当尽到规避风险的注意义务。
因此,那些自找风险者应当对其遇险救援费用,而不能让所有纳税人为自找风险者的遇险救援费用全部埋单,驴友为追求刺激而浪费政府和社会资源,理应支付救援成本,对“违规驴友”应建立追责机制。笔者以为,除了有关部门须作出“游客在安全的景区游玩,切勿擅自探险”的提醒之外,为了走出常见的“驴友被困,政府埋单”的困局,财政资金也要花在刀刃上,要实行救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们还可借鉴台湾于2000年颁布相关规定的做法,在禁止进入地区遭遇危险,相关部门应就搜救所需费用向获救者请求支付,包括所需的加班费、差旅费和征调民间劳务所需支出,以及租用救灾器具、车、船、航空器等装备的费用。自己种下的苦果,只能自己咽!由户外登山驴友承担救援费用,既是对驴友户外登山运动的规范,也是对他们人身安全最好的保护,更是对“你方唱罢我登场”前赴后继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的驴友敲响的一记警钟。
违规探险被困救援应该一律实行“救后算账”
文丨■ 吴 玲
违规穿越不仅是将自身置于险境,也一次又一次地给当地救援人员带来麻烦。 为什么在我国, 驴友探险事故频发?大都是驴友任性,冲动妄为,非法进入,盲目冒险蛮干,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付出很大的搜救成本,同时也让一些人总是不长记性,甚至妨而效之。这些也与违法成本太低有关。
为什么在国外,驴友探险事故较少?因为他们有着严格法律管控。诸如,户外运动者进行户外运动,首先要到景区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内容细化到人员结构、电话号码、行程计划、进出日期。违规遇险需救援者属“滥用国家资源”,景区可依照相应管理办法以“滥用国家资源”的名义诉讼法律,赔偿金额非常高昂。2009年4月,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一名17岁少年在进山徒步旅行时迷路,他获救后被要求支付2.5万美元,为有关部门营救他的费用“埋单”。
当务之急,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应通过立法来规范驴友探险活动行为,在法律允许的空间里依法行走。“驴友”有旅游探险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也有遵守规矩的责任和义务。诸如对生命的敬畏,对规则的敬畏,对自然的敬畏等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设置严格的惩处措施。盲目非法探险就是对法律的漠视,对公共资源的侵犯,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对于擅自穿越禁区而造成危险动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援的,在救援完成确保生命之后,应给与严厉的处罚,甚至处罚力度要远远高于救援本身的经济额度。因此对违规穿越探险被困求救的应该一律实行“救后算账”,让违规者自行为搜救成本埋单。通过提高驴友违法探险的成本,让他们长记性不敢任性乱来,同时依法规范驴友野外探险活动的行为,加强法律管控,对违规探险依法严惩。
小栗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