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下对我国政府档案信息公开建设的思考
2017-11-21高向前
文·高向前
互联网平台下对我国政府档案信息公开建设的思考
文·高向前
档案信息的公开不仅关乎公众的政治参与度和敏感度,更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近年来,档案部门的信息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信息公开的手段也不断更新,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公布档案信息的行为,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在方便公民获取及时信息中发挥的作用越发明显,档案部门利用门户网站公布档案信息、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媒体与公民互动交流,成为未来档案信息公开的发展趋势。
一、基于网络媒体的政府档案信息公开
(一)我国政府档案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环境,政府档案开放政策的确立较为曲折。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我国各级馆藏档案仅供机关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处于严格管控之中,这给档案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80年代起,改革开放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束缚,公开历史档案的呼声也逐渐显露,党中央于1980年下发了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档案对外公布的大门慢慢开启。随后,《档案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在总结我国传统档案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吸收国外档案管理的宝贵经验,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自此,政府部门档案信息公开成为档案工作的重要领域,并通过法律形式得到规范和保护。
如果说《档案法》的公布使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开始步入正轨,那么2007年的《信息公开条例》则进一步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档案信息公开的领域和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则条例不仅打破了过去人民对于档案信息公开领域的保守认识,也使档案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有法可依。政府开发和公布档案信息的科学民主程度加深,公众对档案信息的获取利用程度加强。
(二)网络媒体对于传统信息公开方式的冲击
网络信息时代,信息是社会的核心资源,而网络则是获取这种资源的基础,创造信息和享受信息是这个社会的主要特征。[1]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便宜性和海量性,在加深公民对于知情权和档案信息公开认识的同时,也对政府档案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媒体的兴盛对于政府部门特别是档案部门来说,既是绝佳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表述到,“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为此,国家将大力推进政务网站应用服务列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动网上办事服务,加强政民互动”等要求也提上了日程。在党中央号召下,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开展网络平台的建设,不仅设立了政府档案门户网站,也积极探索新媒体信息交互平台在档案信息公布方面的应用。据统计,我国目前各省市大部分档案部门已建设了档案信息门户网站,其中部分网站还设有专门的档案查阅系统,有的档案机构也开始利用微信等方式促进公众对档案资料的利用。可以说,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公开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展的趋势。
表1 我国4个省的省辖市档案部门网络建设情况
二、网络环境下我国政府档案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公开平台是档案部门向公众发布动态档案信息的场所,也是为公众提供各种在线档案信息公开服务的窗口。在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我国档案信息公布的网络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以网络媒体为基础的新一轮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我国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大幅提升。但与国外档案机构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集中表现在网络信息服务不到位、工作人员的认识不足技能缺乏、网络安全防御机制尚未完善等方面。
(一)网络信息公开服务不到位
信息化背景下,档案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必须具备有效的互联网技术支持。目前我国档案网站虽然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物理支持和设备支撑,但总体上看,实现信息公开的服务水平仍旧比较低。一方面,档案信息公开内容不合理。很多档案部门忽视对网络公开档案信息的有效筛选,对国内外动态新闻、研究动向不甚重视,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互通性信息,只提供了有关本单位职能和档案保管资料的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和有序。而且,许多信息多转发自中央政府机构,原创性信息较少。同时,网站上档案信息的更新滞后,如辽宁省档案信息网,网站对省档案局工作情况等信息更新迅速,但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料最晚时间为2016年12月,有将近半年的时间没有更新内容。[4]另一方面,网络媒体利用缺乏多样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开放信息资源的要求,我国各级档案机构相继建设了档案信息门户网站,但网站中公布的档案信息主要为文字资料,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档案网站,图片、影音、动画等形式的资料较为缺乏。另外,除了门户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媒体也为档案信息的公开提供了良好平台。但我国档案部门只有一小部分开通了微博,且许多内容杂乱,互动性不足,民众的关注度低,无法为用户提供有效、到位的档案信息公开服务。
(二)档案部门认识不足技能缺乏
互联网的开放性、即时性打破了国家、地区的界限,这种高速快捷的交互平台,最大范围的扩展了信息服务的受众群体,广大的网络用户可以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源。当然,这也对档案部门管理和提供网络档案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国档案部门的认识不足。档案部门对于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公开的理解一般只停留在技术层面,即片面地认为只要具备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就可以满足档案网络平台建设的需要,而忽视了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它深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环境的影响,并为此服务。所以对网络档案信息公开的理解应该更为深刻而全面,从网络技术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相互作用的角度把握网络媒体对于档案信息公开的深刻影响。从而使档案部门更好地利用网络通信技术,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及利用服务。另一方面,档案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有限。网络档案资源的公开,需要依托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如超文本技术、云存储技术、模数转换技术等。许多网络档案信息部门缺乏这方面系统培训,工作人员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力的有限,网络建设存在很大疏漏,不仅无法为用户提供多元化多样性的档案信息资源,还会造成网络档案信息公布延误,影响民众对其获取和利用。另外,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也是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由于管理人员操作疏漏而引发的网络信息误删、误改给档案部门和利用者造成了极大损失。
(三)网络安保防御机制尚未完善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是档案部门需要保护和监管的重点,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高度自由却缺乏监管规范的互联网环境中。网络档案信息媒体无论是在公布内容、公开方式还是发布效果上,都与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截然不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的特点,为档案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造成了极大的隐患。网络档案信息具有易被更新、删除、替换、窃取的特性,威胁网络档案信息的公开。阻止无关人员非法授权获取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成为数字档案信息保护的重中之重。
目前,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公开所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一是黑客通过DDOS攻击及植入计算机病毒等方式对数字信息进行破坏或窃取重要档案资源。二是信息系统存在大量固有的漏洞。比如因特网的网络协议TCP/IP本身在设计上存在不安全因素,容易诱发安全事件。三是档案管理部门内部操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库和服务器的网络安全性较低,黑客极易利用系统的安全缺陷来对档案信息进行攻击和窃取。令人担忧的是,我国很多档案信息网络平台的安保防御措施相对薄弱,个别档案门户网站的信息系统缺乏保护机制,认为只要购买了安全代理、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就可以防护网络攻击、修补漏洞。然而安全技术是随着网络安全威胁而不断发展的,安装了安保软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安全风险,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况且,安保软件也是由人操作,本身也具有不稳定的因素,如果操作不当也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在管理协调网络信息安全行为中,许多档案工作人员权责不明,缺乏对潜在威胁和各类风险情况的处置预案,以至于安全保护机制缺失。
三、 完善政府网络档案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
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档案部门如果无法满足公众对于档案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民众对网络媒体公布的档案缺乏热情,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就无从谈起,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所以,档案部门如何完善网络档案资源公开机制、以期更好地为民众提供可信赖、有价值、富于时效性的档案信息,是档案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建设互动性的网络档案信息公开平台
档案部门应着重改变由政府主导的信息公开模式,使民众积极参与到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利用中。这种互动式的档案信息公开模式,一方面有助于档案部门了解民众真实的档案信息需求,提高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率,促进档案资源的共享和民众对档案部门的认知;另一方面为民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政策制定施加有效的影响力。
一是档案部门在进行档案公布网络平台建设中,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门户网站的建设,还应积极开发其他网络平台对档案公开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加强档案机构与民众的互动性信息交流,使民众可以方便及时地对档案部门提出问题、申请公开档案信息。档案部门不再处于“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而是以亲切、便民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
二是网络档案信息平台上的内容应以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为重心,让民众对网上档案信息公开拥有切实有效的发言权。网络环境下档案资源公开应着眼民众眼前及长远的档案信息需求,始终做到与民众需求俱进,使民众充分及时的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促进档案信息网络公开法规的建立
完善的档案信息网络公开法规体系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使档案部门更好的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我国政府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公开的条例细则,对档案部门档案信息网络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将我国档案网络公开平台的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一方面要制定网络档案公开条例, 对网络中档案公开的内容、网上档案数据的保护、用户资料的维护等做出相应规定,明确档案人员的网络职责,保证档案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网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加大网络监管力度。针对信息安全管理的特殊性,成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监督机构和执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各项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为民众合法获取网络档案信息、合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安全有效的网络平台,为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保驾护航。[6]
(三)网络档案信息安全维护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媒体,其开放性也给档案部门进行网络信息公开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为此,档案部门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网络档案公开的安全保障。对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的保障应采用比较先进的安全技术。如防病毒技术,利用专用的防病毒软件和硬件,发现、诊断和消灭各种计算机病毒和网络病毒,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从而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同时采用信息加密技术,利用密码保护技术防范“黑客”的攻击。二是及时更新系统软硬件设备。信息软件的更新换代很快,档案部门不应片面地选用最新的档案信息软件,而应综合考虑软件是否能够适合网络档案信息公开的具体应用,如软件的稳定性、实用性、性价比以及档案网络管理人员对于软件的可接受性等,正确处理好系统软件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关系,使档案信息的网络公开服务更加安全、高效。三是考虑在档案信息网络建设中采用外包业务。建设既安全适用又便民高效的网络档案信息公开平台绝非易事,针对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在网络平台建设中可能出现技术难题,可以适当引进外包商进行网络建设。在使用外包服务时,档案部门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根据部分档案信息具有隐私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外包机构并通过划分合理的工作领域对档案安全性保护进行预期控制。同时对外包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外包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档案保护知识,减少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对档案安全性的威胁。档案部门还应对外包业务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注意不能在网络建设中使档案信息发生泄漏,将风险控制在最低。
总之,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档案信息的公开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档案信息公开方式开始由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转变。这种转变使档案信息公开的重心逐渐由政府向公众改变,信息利用的方式也由被动向主动演进。网络的便捷性和及时性,给档案信息服务主体,即档案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档案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还存在着服务欠缺、认识不足、安保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安全有效地为公民提供档案信息公开服务,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更方便地利用档案资源,是我国档案部门应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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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骏飞.网络传播概论[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170
[2]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105
[3]马长林等.档案信息公开理论与方法[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81-83
[4]网络资源 [DB/OL].辽宁省档案信息网(2013-6-24).http://www.lndangan.gov.cn/lnsdaj/dazy/zfgkwj/list.html
[5]颜祥林.档案信息网络传播:法律问题与策略[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70
[6]娄策群.保障电子政府信息安全的政策选择[J].情报科学,2002(05)
(作者单位:济南市教育教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