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2017-11-21赵轶峰
文/赵轶峰
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文/赵轶峰
明清商业在发展中与帝制体系融通,形成了一种相互契合的格局,既有一些冲击、溶蚀既有社会制度与关系的作用,也具有强化帝制体系的作用。这需要与帝制体系功能状态结合起来考察,才可能显示出其真实的社会与历史含义。
商业是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在古典文明形成之前就出现了商业。在中国商代与周代前期,尽管商业与商人受到政府控制,但商业在该时代肯定已经成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门类。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已经成为中华文明共同体经济系统中的重要门类。大规模农业文明系统内部不可能没有商业。春秋战国数百年社会变迁,王制变为帝制,其背后的结构性因素中包括商业贸易发展对更大市场体系的诉求。因而,秦统一之后,立即推行车同轨、统一度量衡与货币之类政策,以便实现大空间内的国家控制。此类举措在强化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同时,改善了全国交通系统,为大规模物流和商贸活动提供便利。帝制体系既便利了商业系统的发达,也需要商业实现懋迁有无乃至增加财政收入,甚至需要以商业来润滑文化的整体性。这种结构性需求的力量,超过地方势力为保持割据或半割据利益而维系地方壁垒而做的努力,所以地方性的旨在与外部隔绝的经济政策总是难以持久。帝制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集中行使的权力。权力集中必然带来人口集中,大量集中的人口一般会带动城市形成。帝制时代的城镇虽然常与行政设治、军事驻扎有关,但一旦人口聚集,便有商业兴起。所以帝制时代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都市的繁荣。都市不能自给自足,必须依赖乡村,也必须依赖市场,呈现城市与乡村互补、国家与社会相需的结构关系。
帝制体系既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两者的比例肯定是农业为主,商业为辅,但商业所占比例呈现波浪式上升趋势。尤其是明中期以后,海外贸易在国际化航路开通之后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商业发展就取得了一种全球性背景,超出前代的范围、规模。帝制国家尽量将之纳入自己的管控范围,其间既有压制,也有推动,且从中汲取利益,其统治的基础也因而更大程度上超过农业经济而着落在农商综合结构上。
对明清时代国家商业政策的基本判断
商业既为帝制体系必要的基础之一,又是一种比农业带来更多社会流动性因而增加社会控制成本的经济成分,控制商业就成为帝制国家的政治考量中一个不断带来困扰的话题。在帝制时代,始终存在“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言论和政策表现。然而,把《史记·平准书》《史记·货殖列传》,与后来历代“正史”的“食货志”排比起来,看不到根除商业的政策,政府总体而言是商业发展的受益者,也没有一个政权是商业发展所颠覆的。从演变的趋势看,政府对于商业的控制大体由严格转向宽松;政府对商业的依赖性大体趋于提高;商人的地位大体由特殊受限制人群向普通庶民转变,至明清时期,甚至一定程度地与士绅混合;商业活动的时间与空间限制,趋于消亡。
明清时代农业依然是社会经济的第一基础,农业人口依然是帝制国家统治的基本对象,所以“重农抑商”的言论与政策表现都依然存在,在某些特定语境下甚至表达得很激烈。但是“农商皆本”的言论已经表达得很清晰,并且愈来愈成为朝野共识;“利商”“惠商”而非“抑商”,成为国家政策的基调。
明初曾颁布一系列与商业相关的政策,其中有被误读为抑制商业政策者,如洪武年间“禁末作……不许游食”。明代“游食”并不等于经商,“庶民各守其业”包括商人继续经商,并非禁止人民经商。其他如初入商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坐贾需在营业地占籍等政策,都是从稳定社会成员职业、地域性征,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角度出发的政策,实际上抑制商业,但并非以抑制商业为目标。明初商税并不沉重,大致三十税一,对军民婚丧嫁娶丧祭所用物品及舟车丝布之类免税。万历中期矿监税盘剥商民的现象是出自皇权滥用,并不体现明代基本政策。通明一代,商税趋于由轻到重,但商税总额与社会商业总规模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而且,万历初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赋税负担更大程度地落实在土地上面,使得一些富商大贾以“无田而免差”,规避大量赋税负担。
明代商业税制已基本实现了对不同商业领域、不同商品流通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商税在政府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到15%。清朝年商业税收在19世纪末达到5750万两上下,相当于万历商税收入的16.7倍。相对于商业规模,明代商业税率偏低而非偏高。清朝商业规模较明代更为庞大,而且朝廷随着商业税收增加而日益看重商业税收在政府财政中的地位,相应管理制度也从涣散转向精细严格,商业税收呈增长趋势。
明清外贸政策,曾经多受诟病,被一些学者视为“闭关锁国”。然而近年大量研究表明,此种认识夸大了该时期的封闭性。综合官方、民间、海路、陆路贸易趋势,并考虑到明清时代前所未有的全球贸易对中外经济往来的影响,应视为“有限开放”更为贴切。
白银货币与金融体系缺失
商品经济以货币为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帝制国家控制商业的手段,除超经济强制性的法规外,最重要的手段是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体制。政府对货币的一般控制,包括统一货币和控制货币供给量,对于维系市场秩序关系甚巨。但货币既被政府权力牵系,更受经济本身左右。即使集权专制的政府也不能完全控制货币运行。明前期参酌前代经验和政府需求,试图以完全由政府发行的纸钞作为主币,以铜钱为辅币运行,通过货币较大程度地控制社会财富。此种企图盘剥社会的幅度过大,遭遇市场和社会抵抗。各种诉求博弈的结果,出现白银为主币、铜钱为辅币,伴随政府强行保持的少量纸钞有限法偿的局面。政府在货币流通领域地位的弱化实际上部分消解了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强控制,扩大了市场本身的自由度。稍后,大量域外白银进入中国,逐渐成为主要流通货币。
贵金属货币一般比铜币能够支撑更活跃的商品经济。但是明代的白银货币不是政府发行的,而是以银块形态作为流通货币进入市场,所以,白银在发挥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的同时,通过摆脱政府铸造与发行过程,严重瓦解了帝制国家对商品市场的控制力。这是明代商品货币经济长足发展但明朝统治并没有从中汲取到巨大效益的主要原因。明朝政府难以通过货币发行调控货币供给与物价,更难以运用通货膨胀手段实现借贷或者隐性汲取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主要是增税,或者通过赤裸裸的掠夺,于是明朝迅速失去了社会支持。明朝后期的财政危机,乃至明朝的崩溃,与此关系甚大。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是最基本的金融运行内容,如果此种运行扩展到信贷、资本融聚、投资,就能构成功能比较充分的金融体系。明后期,个别地区出现了票号,但局限在个别商户的信用汇兑活动,资本融汇的功能尚未展开,远没有覆盖全国,与货币发行、流通、回笼的关系更为遥远。发达的金融体制需要一种普遍的法律秩序来保障,而提供和保障法律秩序的是国家。明代国家未能掌握主要货币的发行权和流通控制,也就不具备金融运行的能力,但又受到货币和金融状态的重大影响。货币与金融体制功能状态滞后于商品市场本身的发展,从这一角度说,明代后期的帝制体系远不具备现代国家的功能,且与社会经济处于深刻矛盾状态。清代前期依然保持称量白银主币,铜钱辅币体系,并没有发行纸钞,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似乎平稳,晚明梦魇般的财政危机也在清朝的秩序重组过程中逐渐化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朝对于货币、金融体制实现了根本不同于明朝的掌控机制。清代作为主币的白银依然是称量形态,民间金融业的萌芽比明代明显,但依然没有覆盖社会经济体系,与流通货币若即若离,政府信誉与普遍社会信誉也没有成为其运行基础。这种问题在清前期因为政府赋税收入总量的大幅度增加而没有威胁清朝统治。但到19世纪以后,使用称量白银为主币而没有主权货币的体制就成为西方殖民势力瓦解中国经济系统的一个便于操控的杠杆。
权力与市场——政府的商业参与
明清时代的帝制体系对商业依赖性趋于增强。这促使帝制国家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商业,以求实现较为有效的控制,并从中尽量获取较大收益。
帝制国家最大规模的商业介入在食盐领域。明清两朝继承更早时期的传统,垄断食盐生产与销售。明朝不仅严格控制食盐产销,而且连食盐生产者——灶户或称亭户也被严格控制起来,以特殊户籍使之世代承袭,以官产、官收与特许商人运输、指定区域销售方式经营,甚至把食盐垄断作为工具,实现西北边地开发和军事防御。清代重建食盐专卖制度,主要通过控制盐产量、销售地、销售量、特许销售的方式运行,食盐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但政府的总体控制依然稳固。帝制国家在以超经济方式控制盐业的基础上,操控食盐的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与特许盐商合作。此类商人从政府包买食盐运销特权,通过分享政府垄断权益获取巨额商业利润,同时把食盐营销收入的一部分提供给政府作为财政收入。明清政府与大商人群体是利益相关者与合作者。明清时代资本最雄厚、在市场经济中获利最大的商人,其实正是此类与帝制国家合作的盐商。明代势力最大的徽商、晋商都涉足食盐销售。清代的大商人也以特许盐商及行商最为活跃,皆以与帝制国家合作为基础。
盐业以外,帝制国家直接控制的还有对边缘区域的茶马贸易。政府对茶马贸易实行垄断,同时利用垄断权调动、利用商人参与来落实政府的茶马贸易政策,其间国家与商人的合作关系,与在食盐领域的格局异曲同工。明代牙行主要是民间商人,经营商业中介和停居存储或者包购分销业务。此类商人在清代依然存在,同时因为海外贸易规模扩展和指定口岸外贸体制及贸易必须通过行商处理的制度,促使一批外贸商行利用与帝制国家体制的合作关系而优先发展。此类商人拥有政府专门委托的涉外贸易处置权,半官半私,体现出更明显的帝制国家与商人合作的精神。在所有官商合作事务中,官永远处于主导地位,从而明清时期商业领域的很大一部分,其实处于政府控制之下。其间自然会发生诸多官府或官员盘剥商人的情况,但权力与商人合作的基本结构并不因此而改变。
明清政府还控制部分生产机构,如官办铁冶所、官营织造局、御窑、官资矿业等等,皇室和政府建筑工程大量招商运行,大批皇室与政府物资采购佥派或招募商人运行。这些都是帝制国家与商人、商品市场常态化联系的机制。
明清政府皆会向商人出卖一些功名、政治权益甚至官职,以调动商人向政府输送所需的资源。明代捐纳主要在特殊情况下实行,清代捐纳则常态化了。这实际上构成了商人与帝制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性纽带关系,也构成帝制国家卷入市场的一个途径。
此外,明清贵族、官僚大量涉足商业及与市场交换关联的农业生产。明朝建立之后不久,政府即涉足建立塌房,为往来客商存储发卖货物提供便利,借以管理商业秩序,并从中牟利。后来出现官店、皇店。中间虽有整饬,但迄于明末并未消除。清代皇室、贵族、官府资本商业的运营比明代更为发达。
商业制度环境与商人社会空间
明清法律皆对商人服饰做出限制性规定,包含压制商人炫耀财富,但实践中商人服饰实际上毫无限制,炫耀奢华反而是常见现象。商人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其地位属于庶民,并非处于被歧视或被排斥地位。
明清两代政府皆曾推行大量旨在维系平稳市场秩序的政策,如皆规定牙行评估物价必须公允,申明对官吏敲诈商人的惩罚措施,处置商业交换领域纠纷等。明清政府承认商人合伙经营的权利及商人在民间融资的权利,也承认商人为商业经营目的而结为社团的合法性。从明中晚期开始出现商业性会所,到清代,大批商业与手工业会所发展起来,其制度环境大致保持一致。
明清政府权力在维系比较平稳的商业运行秩序同时,也会产生干扰商业的作用。其突出表现,包括官资本直接进入商业构成特权经营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政府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严格控制,政府对矿业长时期的垄断,政府对外贸过于严格的管控,税收标准公平性的欠缺,以及权力腐败造成的官吏对商人的敲诈与盘剥。所有这些都没有使得明清时代商品经济窒息,但市场也从来没有能够获得完全依照经济规律运行的环境,没有达到普遍公平的境况。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明清已然存在的商业契约精神,始终受到权势原则的挤压,并未成为支配商业运行的普遍价值体系。
除明朝初年一段短暂时期以外,明清商人社会活动基本自由,商人身份的改变取决于商人本身,而非为超经济权力所固定。基于帝制体系构成了商业发展的一个恒定的强大权力架构,以及商人身份相对自由的属性,明清的富有商人普遍倾向于借助财富力量融入士绅阶层。结果出现商人上层与士绅上层合流,商人家庭普遍谋求成员入仕以实现权力与财富兼得、以权力保障财富,并保持着对土地经营的兴趣,这又造成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社会人群沉浸在与权势与财富融通的社会环境中,明清时期商人并没有表达出独立的政治诉求。适应帝制体系而不是改造帝制体制,是他们的基本选择。
明中叶以后,商业总体趋于发达,不仅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体制的重要基础,而且其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皆为社会体制与文化所承认。帝制体系在明清商业发展中逐渐调适,由一定程度的限制转为放任,甚至鼓励,直到实现与商业繁荣之间互为需求、支撑。明清帝制国家始终参与商业,其程度趋于加深。帝制体系与商业繁荣之间的基本契合,为明清商业一定程度发展提供了条件,扩展了帝制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商业税收无论绝对数额还是在整个政府财税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都趋于增加,因而强化了帝制体制的经济基础。明清商人也在这种环境中演化,与帝制体系交融,变成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精英人群,构成社会支配阶层演变的一个侧面。此种契合关系的另一面,是商业较大幅度地被纳入帝制国家体系的控制范围,使得市场经济难以充分自由地演变,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明清时代这种商业与帝制体制契合发展的复杂局面,与一般所说的早期资本主义体系虽有若干相似处,但并未进入同一轨道。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摘自《古代文明》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