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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霍耐特对早期社会主义理念的反思

2017-11-21陈凡高兆明

社会观察 2017年8期
关键词:个体领域

文/陈凡 高兆明

社会自由:霍耐特对早期社会主义理念的反思

文/陈凡 高兆明

在2015年底,霍耐特出版了新书《社会主义的理念》。此书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将社会自由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第二,在当下语境中复兴社会主义的理想。复兴不是复古,而是要使社会主义的传统理念适应当下的社会现状。在方法论上,霍耐特利用杜威实验主义的观点改造早期社会主义的历史决定论;在社会本体论上,他接受了黑格尔的观点,将社会视为具有不同功能的诸领域的集合,并用政治机制代替经济机制在早期社会主义理论中所扮演的决定性角色。霍耐特强调,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民主决策是推动社会主义复兴的关键。

“社会自由”

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中第一次完整地展示了“社会自由”概念。这一概念的核心是:“不是个体,而是博爱(团结)的共同体被把握为实现自由的载体”。与之前的个体主义自由原则不同,社会自由以整体论的个体主义为基础。社会自由依然以个体自由为前提,它不是对传统自由理论根基的彻底颠覆。霍耐特试图以社会自由为基础,构建一种贯穿所有社会机制的民主的生活方式。由于公共领域在这一构想中起到了核心性的作用,这种生活方式亦被视为一种“彻底的协商民主”。

霍耐特对“社会”、“自由”概念有独特理解。在德语中,人们一般用Gesellschaft来指代“社会”,例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讨论的“市民社会”是die 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但是,Gesellschaft又与“社会主义”以及霍耐特提出的“社会自由”中的“社会”有本质区别。学界早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对其进行了严格区分。法国学者弗兰克·费施巴哈认为,Gesellschaft只是对“社会”的狭义理解,他将广义上的“社会”概念等同于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伦理”。黑格尔伦理思想的核心不是对各个社会领域所具有的功能进行直观性地描述,而是依据古典城邦理论和近代的主观自由原则对其进行规范性重构。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接受了这一思想。

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对“自由”概念演变做了梳理。“自由”首先是否定自由,指个体在满足自身欲望的过程中能够免于任何外在力量的约束。不过,由于否定自由坚持个体间的绝对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与平等就是一个矛盾体。为对抗否定自由的排他性,以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理性派学者提出反思自由的概念,认为“只有在对所有其他主体都承担起道德责任的意义上,我们才能够理解自身的反思自由”。但是,反思自由无法认识到“一切社会机制不是外在于个体自由,而是它的构成性环节”。

“社会自由意味着,参与到社会活动中的共同体成员相互之间能够给予对方很多关心,社会成员为了彼此的缘故相互帮助去实现各自有根据的需求。”实现社会自由离不开两个重要条件。第一,社会成员相互间的承认。承认不仅表示同意将个体纳入到某种文化组织中,更意味着认同个体自身的特殊性。第二,包括家庭、市场、国家在内的社会机制。社会自由并不是一个形式化的概念,每个社会领域都是实现社会自由的必要环节。为了满足不同的规范性期待,社会自由首先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民主、平等、自由地参与到各种社会机制的交往活动中。它要求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中都反映出民主参与的普遍性结构。社会生活中的公共机制结构推动了民主生活方式的落实。

总的来说,霍耐特的社会自由并不反对个人自由,只是他要消除个人自由的单子式嫌疑,要进一步前行,强调社会团结、共同体生活对于自由实现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自由

在《社会主义的理念》开篇,霍耐特明确指出:“社会自由是社会主义的真正理念。”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义的普遍性要求在于“扫除一切阻碍自由在团结的互为关系中进行实践化的社会障碍”。在肯定意义上,霍耐特将构建团结的社会关系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核心诉求;在否定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图克服一切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障碍。

社会主义一词来自于拉丁语socialis。这一概念最早被用来对抗传统的自然法。“社会的法权秩序不是以神的启示,而是以人的社交本性为基础。”在德国,以普芬多夫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者将这种观点视为对自然法理论的重新阐释。从十九世纪开始,“社会主义者”与“社会主义”等概念在英国逐渐流行。此时的社会主义已经与自然法断去联系,以欧文和傅里叶为代表的学者将社会主义视为“指向未来的运动概念”。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集体性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的主要目的是以一种社会的状态代替现存的市民社会。在1671年写就的手稿《集体与经济》中,莱布尼茨从经济学角度理解社会共同体的构成问题。在他看来,需要给予穷人以经济援助从而保证他们的最低收入,这就要求在经济领域中结束无休止的竞争,以爱和亲密为构建共同体的原则。

霍耐特认为,包括欧文、傅利叶、圣西门、蒲鲁东以及青年马克思在内的早期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的理念抱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部分认为社会主义的构想仅仅与劳动生产和资源分配有关;另一部分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为了实现法国大革命以来对价值理想的诉求。霍耐特本人更倾向于后者的观点。

早期社会主义者面对的是当时最现实的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成员对自由与平等的诉求。针对这一现状,第一种构想认为:随着资本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经济理性终将统治一切社会行动领域。这种经济决定论会造成社会分配不均,进而使贫富差距扩大。在霍耐特看来,这种思想“只关注于市场的社会嵌入问题,而没有关注自由、平等以及博爱的实现问题”。霍耐特不同意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视为社会主义的核心诉求,而是将其视为实现社会伦理秩序的必要前提。霍耐特更赞成将社会主义与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大革命理想联系起来,而这正是早期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理念的第二种构想理路。蒲鲁东和路易勃朗认为“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是祛除法国大革命理想中的问题,即博爱与自由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并不是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分配秩序,而是要构建一种有益于实现道德目标的集体化生产方式,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着本质性区别。

博爱是当代政治哲学的关键词之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种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尽管都将博爱视为构建共同体的关键理念,但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仍有重要差别。对此,霍耐特赞同丹尼尔·布鲁德尼的观点,即罗尔斯与马克思观点的差别在于“共同体成员是通过重叠的目标还是交错的目标相互联系”。目标之间相互交错的关系意味着“在自由生产者的联合体中,共同目标以社会成员有意为他人的行动而得到实现,因为,社会成员相互肯定对方个别的需要,并为了需要的满足安排自己的行动”。两种交往形式的差异构成了社会共同体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区别。霍耐特将二者的差异进一步明确为“共在”与“互在”的对立。“共在”指以个体自由为基本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中,每个个体都坚持抽象的自由权利,他们为自身追求最大的利益,反对平等的社会交往。在“互在”中,每个个体都将他者视为自身实现的前提,在这一条件下,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参与社会交往的权利。这一方面指任何社会成员和组织都能在公共领域中明确表达自身合理的诉求;另一方面指每个社会成员与群体都会尽力帮助对方完成其所追求的理性目标。只有在互在的关系中才能建立起团结的共同体。

霍耐特将社会自由视为社会主义的理念,并不意味着他无条件赞成早期社会主义者的观点,相反,他反对早期社会主义者将社会自由限定在经济领域的做法。早期社会主义者没有注意到“对人际关系以及民主决策中暴力、控制和强制的克服,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来达到”。

霍耐特对早期社会主义思想的质疑

工业化的时代背景严重限制了早期社会主义者的理论视野。若想在当下复兴社会主义的理想,不能简单照搬早期学者的观点,必须立足当下社会发展的具体现状给出相应回答。霍耐特强调,在对传统社会主义的“改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通过民主的生活方式去更替社会是由经济所决定的过时观点”。

早期社会主义者认为,“创立团结社会关系的关键在于对资本主义市场的改革或者革命性的克服”。它包含三个子论点:第一,社会主义的合法性,早期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合法性来自于历史决定论;第二,实现社会主义的方式,包括家庭和国家在内的所有社会关系都以经济原则为基础,因此,需要以合作型的经济生产方式代替市场经济;第三,实现社会主义的主体,早期社会主义者明确将无产阶级确定为革命的中坚力量。霍耐特认为,在当代,以上的观点必须得到更新:第一,早期社会主义者的历史决定论必须被社会实验所代替;第二,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民主决策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关键;第三,公民代替无产阶级成为实现社会自由的主体。

“社会实验主义”(回答社会主义的合法性问题)和“社会差异”(确立实现社会主义的方式以及行动主体)是理解霍耐特复兴传统社会主义的关键。

通过引入社会实验主义,霍耐特试图澄清社会主义的合法性地位。与早期社会主义者不同,社会主义的合法地位并不来自于历史决定论的预设,而在于其能有效克服当下具体的社会问题。这表现为:在早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历史发展的下一个环节已经被提前给出,即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所代替。作为一种方法,实验主义意图对社会中出现的问题给出最具普遍性的答案。“问题的涉事者越广泛地被包含到实验的考察中,历史-社会的实验就能得出更好、更稳定的答案。”

霍耐特不是在自然意义上而是在功能意义上理解社会差异。霍耐特所理解的社会功能性差异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不同的社会领域包含有独立的规范性原则。“家庭关注于自然需求的满足与社会化,市场社会保障生活资源的足够供给,整体的伦理-政治整合最终在国家中得到完成。”第二,这些规范原则的实现都以社会自由为前提。“在爱、婚姻和家庭的领域中可以认识到,只有所有成员的实际需求和兴趣不受限制地得到表达,并通过他人的帮助得到实现,(家庭关系中)所承诺的互为的存在才得以可能。在民主决策的领域中,只有每个参与者都能将各自的意见视为对普遍意志的贡献,国家才能完成伦理-政治整合。”第三,不同社会领域必须相互和谐以利于社会再生产。这意味着,不同领域之间并不是独立的,相反,它们致力于构建以社会团结为原则的民主的生活方式。霍耐特强调,政治领域所具有的公共性是复兴社会主义的关键。“在公共领域中,来自于社会生活每个角度的弊端都可以明确地向所有人传达,只有这样,这些弊端才能被视为需要被共同解决的任务而得到协商。”

霍耐特在三个方面明显区别于早期社会主义思想:

第一,社会主义的合法性来自“社会实验”。圣西门、欧文和路易·勃朗都将“以科学为基础的对环境的占有”视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准,而蒲鲁东“将社会阶级的斗争视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它们在即将到来的阶段里设想一种名为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之前存在的矛盾都得到了克服。”但在这克服矛盾过程中行为者的参与和行动都只扮演次要的角色。在当下,社会主义的合法性在于它是否能够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能否有效推进社会自由的落实。在社会实验中,人们首先通过大众传媒以及文献资料等渠道获得关于社会的各方面信息,其次,在公共领域中对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展开讨论,最终为一致性的公意寻求宪政国家在立法层面的支持,通过法律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自由实现自身目标。

第二,公共领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关键。早期社会主义者将转变经济关系视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核心方法。这种做法会导致两个问题:首先,忽视不同社会领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性要求;其次,忽视不同社会领域对实现社会主义所起的作用。“只要社会主义者将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自由都仅仅置放在经济行动的领域中,他们就没有机会把握到在自由的范畴中去思考对于共同目标进行民主协商的全新政体的观点。”不同领域功能差异化的事实决定了,转变生产关系只能克服劳动中的异化关系,却无法克服家庭和政治领域中的病态现象。霍耐特将公共领域确立为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关键。在公共领域中,个体摆脱性别、阶级、种族的差异,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其目的是打破社会中的各种障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由平等地参与到不同社会领域的交往活动中,使个体在不同领域中获得他者的承认。以此为基础,人们才能结成普遍团结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将当代的社会主义理解为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

第三,公民取代无产阶级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的行动主体。依据圣西门的观点,“在工业领域中工作的人,从一般的体力劳动者到工程师与经理人都期待着这样的时刻,为了能在一个促进生产力的、自由的、不受压迫的联合会中发挥作用,所有人的行动与能力从封建-市民的财产秩序的压迫中解放出来”。但是,在二战之后,欧洲大陆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产业工人开始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据主导位置。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雇佣工人的数量大幅减小,这使得他们已没有之前那种革命热情与需求。霍耐特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在政治公共性的舞台中寻找为其规范要求而斗争的同盟者,只有在这个舞台中,社会主义才会面对这样的社会成员,他们具有致力于对他们自身的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领域进行改善的能力”。由于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所进行的民主决策针对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他们将扮演复兴社会主义理想的角色。

总论

霍耐特复兴社会主义的尝试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提升博爱(团结)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虽然霍耐特将博爱整合到个体自由的实现中,甚至可以说没有团结的社会关系就没有自由的个体,但是,霍耐特的自由理论依然以个体自由而不是博爱为基础。我们可以承认每个人都有不受压迫的自由权利,却无法用普适性的爱来对待每一个他者。第二,明确政治参与与社会主义间的关系。霍耐特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的经济决定论来自于工业化的时代背景。在当下语境中,积极促进公共领域的发展才是克服社会病态、实现社会主义的关键。不过,包括霍耐特都对这一观点能否落实抱有悲观态度。这一方面因为人们对政治事务的关注度以及公共参与意识已大不如前;另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庸俗化阻碍了社会成员对社会问题的认知。

(陈凡系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生,高兆明系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特聘教授;摘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原题为《社会主义与社会自由——霍耐特对早期社会主义理念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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