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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分类问题之探究

2017-11-20王晶

西部论丛 2017年7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种

王晶

摘 要:税收分类是财政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明确税收分类,对理解各税种的性质特点、国家的税收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理论界对税种如何归类等问题仍有一些分歧。本文就主要的税收分类方法及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逐一评价分析。

关键词:税收分类;税种;税收制度

一、税收分类概述

税收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税收所进行的归类。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種构成的,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的性质、特点和相近的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税种而形成一“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

二、税收分类目的

全面科学地进行税收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各类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税收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对于研究税源的分布、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划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 税收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税(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特定目的税。流转税以商品、劳务为课税对象,主要在生产、流通或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以各种所得为课税对象,主要调节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以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主要对财产占有发挥调节作用,包括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主要调节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主要对某些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包括印花税、契税。特定目的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这种分类方法明确了各类税种的特点性质,并囊括了几乎所有税种,是最基本的分类方式。

在此处,有几个税种的分类界限较模糊,分析如下:

1、土地增值税。从广义上说,土地是一种资源,正是由于土地资源的存在、增值而征收该税种,故土地增值税应划分为资源税。

2、耕地占用税。虽然该税种归根结底也是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一种税,但是就其性质和特征而言,它是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调节,具有特定目的。故应将其划分为特定目的税。

3、车船使用税。车船税虽然征税缘由是车船的使用,但其本质还是对单位和个人对财产(车辆、船舶)的拥有而征税,故应将其划分为财产税。

(二)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进行分类

以税负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他人的一类税,此时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一般认为以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属于直接说。间接税是指能够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税,此时纳税人不等于负税人。一般认为以商品劳务为课税对象的税为间接税。这种分类方式虽然能揭示税种能否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原则,但由于其分类标准模糊,并不能将各税种进行准确分类。因此,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是相对的,因为按现代税收理论,任何税都存在着转嫁的可能性。

(三)按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进行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具体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车辆购置税。地方税是指由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资源税等。

这种分类方式揭露了我国分税制的实行现状和实行结构,揭示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博弈,是研究我国分税制和税收效率的重要分类标准。但在目前“营改增”的大环境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交纳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这一改革虽然使纳税链条更加完善,减少了重复征税,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恶化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因为营业税本是地方税,在改革后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剧地方财政困难。因此,在时代变革的背景下,该税收分类方式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四)按征收环节进行分类

按征税环节分类,税收可以分为生产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资源占用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投资环节课税等。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例,纳税人在投资创建环节应缴纳的税款主要是印花税,比如订立合同、设置会计账簿等。在购销环节(包括生产、流通环节)应缴纳的税款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在资源占用环节,要征收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分配的利润结算环节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期间在投资环节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

这种分类方式对各个环节的课税进行了划分,便于企业对每个环节的应纳税额进行管理。但是某些税种如营业税、消费税在多个环节都可能征税,这样划分不利于对单一税种的管理。

此外,依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有不同分类。以征税对象计税为标准,可分为从量税与从价税;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根据税收和价格的组成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根据课税客体,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凡此种种,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羚鼎承,王曙光.税收分类与简评.黑龙江财专学报,2008,(2).

[2]韩宏.关于我国税收分类的若干问题.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4).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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