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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问题探究

2017-11-20宋文博

卷宗 2017年30期
关键词:证明文件杨某水运

摘 要:在司法办案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中介组织”范畴,实务界颇有争议。追源立法原意、分析立法技术、考量司法解释和批复,可得出法律适用上的肯定性结论。

关键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适用

1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1日,某县交通局和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签订了《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委托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承担该县2014年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路面混凝土钻芯取样及抗压强度检测工作,该中心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是县交通局进行水泥路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在委托服务期间,该县某村通村水泥路的施工承包人多次联系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检测员杨某,要求杨某在通村公路工程检测中给予关照,并承诺给其好处费。杨某在该工程的试验检测中,伪造数据,出具了检测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将虚假检测报告送回单位审核通过。县交通局依照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拨付了工程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2 分歧意见

本案是一起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典型新类型案件。中介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范畴,决定本案是否能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定罪量刑、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此,意见分歧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对外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它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列举未尽的中介组织。杨某为该中心员工,具有检测资质,其故意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 六种中介组织,其员工杨某主体不适格,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 法律适用分析

从立法意图、立法技术角度考量,结合对有关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司法解释和有权机关的批复的分析,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本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介组织”范畴,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意图看,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介组织”范畴是立法者本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立法者设置该条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侵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在犯罪主体方面,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质,对外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要求。本案中,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介组织”的内涵要求,其员工杨某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格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本案被告人杨某作为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员工,具体实施通村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主观犯意明确。在犯罪客体方面,杨某的行为侵犯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在犯罪客观方面,本案被告人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伪造数据,出具了检测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惩治该犯罪行为正是立法者设立该罪打击“侵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行为”的立法本意,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介组织”范畴。

(二)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等”字表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中介组织”的外延超出六种列举情形。

问题的关键点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等”字的理解。“等”字的意思是仅仅表示列举出的六种中介组织,还是表示中介组织的外延可以超出列举出的六种情形?《现代汉语词典》对“等”字的解释与该条款中“等”字的用法相关的释义项有两种:①表示列举未尽。②列举后煞尾。按释义项①,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等”字表示中介组织的外延可以超出列举出的六种情形。按释义项②,则“等”字表示仅限于该款所列举的六种中介组织。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为避免产生歧义,如果法条本意仅指列举项,立法者就不会多用一个“等”字,反之,则应该表示超出列举项。这是立法技术应有之意。“等”字为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属该款规制提供了立法技术依据。所以,那种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介组织”采用了列举方式列明,仅包括“承擔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六种职责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该款“中介组织”的范畴的说法不能成立。

(三)有关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司法解释和有权机关批复佐证了本文法律适用观点的正确性。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答复:“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和批复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中介组织”的认定超出了该款列举出的六种情形,恰恰印证了本文的法律适用观点。在此,明确一点,有权机关无责任对此一一作出司法解释或者批复,这是该法条应有之义。但是,对此予以明确无疑有助于司法办案实践。

4 本案处理结果

2017年1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参考文献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类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287页

作者简介

宋文博(1972-),男,汉族,河北邯郸人,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硕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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