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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规辨是非

2017-11-17杨洪清姚凤娟高丽姗

学习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规范

杨洪清+姚凤娟+高丽姗

[摘要]两部新出的字词典印出了简繁杂混字“纥繨”,将表外类推简化字全部删除,恢复成繁体字,还自命为在执行规范、贯彻《字表》。笔者通过层层剖析,论证二典依据的不是真正的法规,而是曲解法规的《解读》、《通知》。理清曲解的过程,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出高校师生应带头学习法规辨是非、高层领导出面查处等建议。

[关键词] 规范 简繁混用 无限类推 有限类推 张冠李戴

[基金项目] 2013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课题《现代汉字的系统与应用研究》(13YYB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根据常识,我们知道“纥”是简化字,“繨”是繁体字,简化字是规范字,繁体字是不规范字。两字组成词应该都写成简化字“纥纟达 ”。但是新近出版的两部字词典,都以简繁混用的“纥繨”为规范字,印得清清楚楚。当然。不止“繨”一个字恢复繁体,所有这类《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原本都已类推简化的字全部恢复成了繁体字。这种做法对不对呢?依据是什么呢?经笔者反复学习、核对法规,分析如下:

一、两部新出的字词典印的就是“纥繨”。

第一部就是2017年5月新出版的《新华大字典》。其244页纥字下只收“纥繨”。再翻到115页,字头中也只收繁体的“繨”。2014年6月第3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简称《现规》)441页纥字下,[纥繨],写法相同;254页另有字头繁体字“繨”,简化字“纟达 ”也被砍掉了。

删简复繁还不止是涉及少数的字,而是以《字表》为界限,即简化限于表内8105字的范围,表外字一律不再类推简化。《新华大字典》收字头3万多字,除了8105字,剩余的2万多字中已删尽简化字,全部恢复繁体字,这就是一个数以千计的庞大数字了。它的多数页面都有繁体字。例如:马部,简化字只有77个,繁体字却有166个,简化字成了“少数派”。简繁错杂,混乱不堪,刺眼炫目。《现规》仅收字头12500字,其《3版前言》言明:恢复的繁体字为170多字,二典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

二、二典删简复繁的依据是什么?

研读《新华大字典》首席主编苏培成写的《前言》,得知该典删简复繁的依据如下:出版方商务印书馆依据2013年10月9日教育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收入该表以外的字“一般应采用历史通用的字形,不应自造未曾使用过的新的简化字”,决定本字典对“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对这种类推简化,学界通称为“有限类推”。

《现规》的依据与《新华大字典》近似。其《3版前言》前言称:“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语委关于《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倡导,将本典所收《表》外字中原类推简化的170多个字头恢复为繁体字字形。”该典“封4”再次强调:“贯彻规范: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这段论述证实了“有限类推”就是删除所有表外的类推简化字,全部恢复为繁体字;也等于承认了“繨”是被恢复的繁体字。由上可知,“有限类推”的实质就是删简复繁。二典收字的混乱是其结果。二典的依据是否可靠呢?这要看它们是不是法规。

三、二典的依据说是法规,不是法规

(一)从语言大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来看,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其中包括简化字,不包括繁体字。第十七条规定:繁体字只在有“下列情形的”(从略)条件下可以保留或使用。大法没有修改,删简复繁即不合法。

(二)《字表》是国务院2013年公布的文字法规,应该尊重、遵守。但是,我们反复学习《字表》包括“说明”,没有找到涉及表外字的片言只字。当前,我们能学好用好表内的8105字就已经很不简单了。2011年2月写定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里写道:“对表外字的类推,暂时不做规定,有待通过汉字应用实践逐渐形成规范”。①这就再次证明它不符合本字表要求,早在2011年已经遭到了否定。所以,《现规》宣传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是“全面贯彻”《字表》,不符合实际,是子虚乌有的。

四、二典依据的是什么?

二典都称依据的是“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这句话出自哪里?

(一)《解读》(全称:《<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2013年7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就出自该书47页。该书依据的又是什么?是曲解法规。首先曲解国务院批准的法规《简化字总表》。该书隐去了《总表》关于符合偏旁类推简化的表外字“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的规定,而代之以类推简化的范围是“原来规定的第三表”(46页)。于是,“表外类推”变成了“表内类推”、“无限类推”变成了“有限类推”。其次,曲解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态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一般不再扩大类推的范围。”按:上述指示指的是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通知,针对的是废止“二简字”(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说的,怎么能移作“删简复繁”的依据?“指示精神”是使字形“保持相对稳定”,而“删简复繁”正是对字形稳定的极大破坏。如果还要争辩,我们可以拿在这之后的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来证明。《总表》没有删改表外字“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的规定,更证明了6.24《通知》与这件事风马牛不相及,扯不上关系,怎么可以如此张冠李戴呢?再次,曲解简化字。类推简化字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易学便用之效,并无表内字合法、表外字不合法之区分,是新中国才有的创新之举,深受群众欢迎,而《解读》蔑称其为“人为地造出大量历史上从来没有使用过的‘人造字”,鄙弃之情溢于言表。试问世界上还有不是人造出来的“字”吗?“认为地造出的‘人造字”能讲得通吗?难道还有“天然地造出的‘天造字”吗?这就叫不讲道理、语无伦次的贬损。如果“历史上从来没有使用过的字”就不能使用,类推简化字就该全部废除了。这是地道的复古论调。三曲解无中生有、有中生无,扭曲了《字表》的原意,为删简复繁鸣锣开道,成了引起当前字形混乱的重要乱源之一。《现规》出版方没有依法办事,明察《字表》与《解读》抵触,盲目響应背离《字表》的“倡导”,致使名为“规范”、口口声声强调贯彻落实“规范”的词典陷入了违反“规范”、删简复繁的逆流,宣传了不实的错误的信息,误导了读者,也使自己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害。

(二)《通知》。前引《通知》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通知》只是“贯彻实施”法规《字表》的部门意见,不具备“法规”的资格,无权对《字表》进行补充和修改。若要进行,也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字表》既然只字未提表外字的问题,就应该仍依前法《总表》,够条件的字保留“无限类推”的现状。如今《通知》擅自增加《字表》所无、并且已被国务院删除的内容(即“表外字不再类推”)是对字表的有意篡改,不管以什么名义出现,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二是《通知》的措词含糊隐讳,不接地气。不提简化字,鄙弃之情溢于言表;不提繁体字,推崇之意跃然纸上。为什么不提?对上过不了关,对下压不住民意。这样表述,与《解读》一暗一明,一唱一和,高度一致,而与《字表》南辕北辙。《新华大字典》出版方决定依据以上错误意见编典,已经遭到第一主编及部分编写人员的反对,认为“应该贯彻《简化字总表》规定的‘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②也未被采纳。致使该字典违背法规,将表外字全部删简复繁,造成了字形简繁错杂的空前混乱局面。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仅恢复繁体字一项,差错也当数以千计,远远达不到合格标准,属于必须全部下架收回的字典,造成了巨大的政治损失和经济损失,出版方咎由自取,应该担责。

由上可知,规范搞错,黑白颠倒。只有学习法规,才能明察真假,辨清是非。所幸绝大多数辞书专家和负责人眼明心亮,没有依据假法规制造混乱。例如:群众使用最多的《新华字典》在2013年重印、《现代汉语词典》2016年9月出第7版时,都按照《字表》,没有恢复一个繁体字。笔者认为教学语言文字,也应加强法治观念,深入语文生活,关心、辨析新出的辞书。于是利用暑假做文字研究课题的机会,来认识、揭露两部字词典依据伪法规、删简复繁的错误。希望高校师生积极带头学习真法规,抵制伪法规,提高鉴别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建议高层查明事实真相,从速处理,以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苏培成.“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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