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肝止痉针法与传统针刺法治疗脑卒中后神经功能缺损疗效对比研究
2017-11-16张玲燕
张玲燕
(河南省郑州市中医院治未病科,河南 郑州 450000)
益肝止痉针法与传统针刺法治疗脑卒中后神经功能缺损疗效对比研究
张玲燕
(河南省郑州市中医院治未病科,河南 郑州 450000)
目的:观察益肝止痉针法与传统针刺法治疗脑卒中后神经功能缺损的疗效差异。方法: 80例随机分成观察组与传统组各40例,传统组用传统针刺法治疗,观察组用益肝止痉针法治疗,结果:两组治疗后15天、30天NIHSS评分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治疗后30天观察组NIHSS评分低于对照组(P<0.05)。总有效率观察组85.0%、对照组57.5%,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益肝止痉法较传统针刺法改善脑卒中后神经功能缺损临床疗效更好。
脑卒中;神经功能缺损;益肝止痉针法;传统针刺法
我们用益肝止痉针法与传统针刺法治疗脑卒中后神经功能缺损疗效较好,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共80例,均为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我院收治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成观察组和传统组各40例。观察组男25例,女15例;年龄49~78岁,平均(66.2±10.1)岁;脑梗死29例,脑出血9例,脑血栓2例;左侧偏瘫21例,右侧偏瘫19例。传统组男27例,女13例;年龄52~75岁,平均(65.6±10.4)岁;脑梗死28例,脑出血11例,脑血栓1例;左侧偏瘫19例,右侧偏瘫11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均参照第4届全国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关于脑卒中诊断标准并经临床病理明确诊断。突然出现单侧肢体(可伴或不伴面部)麻木或无力,口角向一侧歪斜或面部麻木,口齿不清,双眼向同侧凝视,单侧或双眼视力模糊或消失,头痛、头晕并伴有呕吐以及意识障碍或抽搐。排除严重肝肾功能异常、意识障碍。
2 治疗方法
观察组用益肝止痉针法治疗。患者取俯卧位,选肝俞穴、肾俞穴、太溪穴、阳陵泉穴,穴位常规消毒,进针斜刺0.6~0.8寸、0.6~0.9寸、1~1.3寸、0.6~1.3寸,以针刺部位感到酸麻胀痛为度,针刺得气后提插。
对照组采用传统针刺法。取肩髃穴、曲池穴、外关穴、合谷穴、承扶穴、血海穴、足三里穴、丰隆穴、三阴交穴,针刺感到局部酸麻胀痛为度,针刺得气后均匀提插、捻转1min后出针,每隔10min重复行针1次,1日1次,1周5次。
两组针刺结束后均采用关节松动术进行关节牵拉、跪站立训练、桥式运动等持续肢体功能锻炼,每次0.5h,1日1次,1周5次。21天为一疗程,连续治疗2个疗程。
3 观察指标
采用美国国立卫生院卒中患者神经技能缺损评分量表(NIHSS)[2]评价神经功能缺损情况。
用SPSSl9. 0版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4 治疗标准
治愈:NIHSS评分减少90%以上 。显效:NIHSS评分减少46%~90%。有效:NIHSS评分减少18%~45%。无效:NIHSS评分减少不足18%或增加。
5 治疗结果
两组治疗前后NIHSS评分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治疗前后NIHSS评分比较 (分,±s )
表1 两组治疗前后NIHSS评分比较 (分,±s )
分组例治疗前治疗后15天治疗后30天观察组4022.2±6.818.6±6.213.3±5.6对照组4022.6±6.519.1±6.416.6±6.1 t 0.3690.2752.520 P>0.05>0.05<0.05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例(%)
6 讨 论
脑卒中属中医 “中风”范畴。病因归纳为“六端”异常,即风、火、痰、虚、瘀和气异常[3]。病机为肝肾阴虚。治疗当以阴阳调和,舒筋通脉为原则。益肝止痉针法,针刺肝俞、肾俞,辅以太溪,可滋补肝肾之阴[4]。阳陵泉则专治筋病。胡天俊等[5]研究认为太溪、阳陵泉恰巧处于拮抗肌的起止点,施针可刺激肌肉收缩,降低增高的肌张力,从而改善机体神经系统功能。
益肝止痉法较传统针刺法,改善脑卒中后神经功能缺损临床疗效更好。
[1] 杜小正,王金海,秦晓光,等.“三位一体”针法治疗缺血性脑卒中偏瘫的效果[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5,21(9):1087-1090.
[2] 王云龙,陈长香,马素慧,等.不同平衡量表应用于脑卒中患者的相关性分析[J].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15,30(2):143-146.
[3] 吕细华,罗玳红,刘小卫.通元针法结合康复训练治疗脑卒中痉挛期患者的临床疗效及其机制探讨[J].中医药导报,2016,22(7):57-59.
[4] 张丽,曹奕.针灸治疗缺血性脑卒中作用机制研究进展[J].实用中医药杂志,2015,31(11):1080-1082.
[5] 胡天俊,何扬子.特色针法治疗脑卒中机制及应用[J].吉林中医药,2015,35(1):77-80.
R25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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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2814(2017)10-1197-02
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