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农民培育的国际经验与我国职业农民的特征展望
2017-11-14谭建
谭建
(万州行政学院,重庆 404100)
职业农民培育的国际经验与我国职业农民的特征展望
谭建
(万州行政学院,重庆 404100)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为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乡村振兴”关键是“人的振兴”,是要彻底对中国传统农业和农民完成生产模式的再造和职业人格的塑造。我国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还尚处于理论探索和实践试点阶段,因此,结合发达国家在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创建与施行的经验,对在中国特定历史环境下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特征进行定位意义重大。
职业农民;国际经验;制度;特征
2017年1月9日,《“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由农业部发布并实行。该规划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强化人才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而制定的法规,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战略定位。规划指出要“加快构建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和保障。”笔者认为,对规划中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特征进一步深化细化,有助于提高培育战略的适时性和实效性。
1 当前我国农民素质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我国农民的整体平均素质快速提高,但是离新型职业农民的素质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中西部大部分农村仍然还较多处于传统的农业生产社会,经济收入主要靠外出务工取得,更多程度上是得益于交通的便利化而带来了增收渠道的多样化,而来自于务农本身的增收少之又少,而东部地区相对较好。因此,新时代我国农民素质总体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文化程度整体偏低
有学者在2014年针对当前中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进行了实证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农村文盲率为6.8%,其中东部地区的文盲率为4.6%,中部地区为6.7%,西部地区达到10.7%;小学文化农村劳动力全国平均为32.7%,其中东部地区为28.3%,中部地区为29.8%,西部地区为41%;初中文化的农村劳动力全国平均为49.5%,东部地区为53.9%,中部地区为52%,西部地区为39.7%;高中文化的农村劳动力全国平均为9.8%,其中东部地区为11.8%,中部为10.4%,西部为7.5%;大专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全国平均为1.2%,东部为1.4%,中部西部均为1.1%”可见,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明显要低于中东部地区。“在法国,7%以上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凭,60%的青年农民具有中专水平;在德国,7%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凭,53%的农民受过2-3.5年的职业培训;日本农民中,大学毕业的占5.9%,高中毕业的占74.8%,”而在美国和荷兰,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4 0%和7%。可见,与发达相比,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1.2 农业科技素质较低
根据2015年第9次全国公众科学素养水平调查报告的数据,“城镇劳动者的科学素质水平提升幅度较大,从2010年的4.79%提升到8.24%。从城乡分类来看,城镇居民的科学素质水平提升幅度较大,从2010年的4.86%提升到9.72%,而农村居民仅从2010年的1.83%提高到2.43%。上海、北京和天津的公民科学素质水平分别为8.71%、17.56%和12.00%,位居全国前三位。分别达到美国和欧洲世纪之交的水平。”可见,我国农民的科学素质目前仍然要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近二十年。
1.3 经营管理理念落后
由于我国农民整体文化和科技素质偏低,经营管理水平自然还比较落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山地农村,大部分在家的农民还处于传统劳作状态,唯一的小马力拖拉机就是最先进的劳动工具了。农民自主学习,积极掌握新技术新经验,主动开拓市场,寻找经济价值的意识不强。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越发突飞猛进,新的科技革命风潮日益临近,在这样的背景下,起点较低的农村劳动力如果不积极主动更新知识,培养先进观念,将势必进一步拉开与发达地区农民的差距。
2 发达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
当今的世界的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农民的职业化培育,概括来看,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育主要在完善法律支撑、稳定经费来源、国家政策支持等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2.1 完善法律支撑
程序化、法制化始终贯穿了发达国家职业农民教育的全过程。比较有影响的有美国的《莫雷尔法案》和《史密斯休斯法案》。《莫雷尔法案》颁布于1862年,史学界把该法案称作美国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第一次干预,改法案规定在各州国有土地的投资或出售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费用,用来在5年内建立至少一所“讲授农业和农业机械相关的知识”的高等学院,这些最初的针对农业产业培训的高等学院就是后来美国的“农工学院”。这些以农业职业教育为主的学院在一个多世纪以来为美国农业发展培养了最关键的人才。《史密斯休斯法案》颁布于20世纪初,美国正从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过渡阶段,现代化农业和商业蓬勃发展,继续大量的知识型、技能型人才。美国作为实用主义的摇篮,在产业资本的强力推动下,威尔逊总统于1917年签署了这项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确立的法案。
在英国,农民培训是唯一得到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目前,英国近100所农业专科学校、200多个农业培训中心、约2000所农场职业技术中学和57所农业高校,构成了农民培训网络,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198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规定了教员或辅导员的条件,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对于参加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避免滥发资格证书,政府专门成立了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冬闲时节,农场主和职业经理人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践表明,完善的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为提升农民素质、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了有力保障。
日本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先后颁布了《社会教育法》《青年学级振兴法》等以大力支持农民培训;韩国政府于1980年11月、1990年4月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和《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民后继者和专业农户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农收培训局法》,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加强了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德国《就业法》和《联邦教育法》规定,要想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必须经过正规职业教育,年限不能不少于3年,才能取得初级农民资格,毕业后经过5年的生产实践,通过国家考试,才能取得农业师傅资格。
2.2 培训经费激励
美国的《劳动投资法》固定,不管培训对象的条件如何,只要是对农村进行的劳动力的转移,相关培训费用一律免费。日本的农业职业教育也是全民免费教育。而且日本农学知识的普及已经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各地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定期针对有意向学习农业知识的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除了直接对培训对象进行经费补助以外,对农业企业和农场也进行相关经费的约束和激励。在英国,法律规定在农场主劳动的工人必须进行定时定量的培训,并且培训期间,企业和农场不必支付工资给工人,而由农业主管部门给工人发放工资;德国对农产产业实体因为培训产生花费,且计入产品成本的部分减免税;多数发达国家针对职业农民实行政府买单培训。如美国近年来每年对职业农民教育的预算高达700亿美元,此外有近一亿美元用于农业企业主和农场主的培训。韩国近十年来对农业产业的投入也高达1000多亿美元,有力的保证了农业产业和农业计划的有效推进和实现。日本除了对农业产业实行直接投资和低息贷款以外,针对专门的农业职业学校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比例达到70%以上。
2.3 国家政策支持
日本主要实行的是直接的价格补贴,其农业补贴水平占整个GDP比重的2%以上,其单个农业人口所占有的政府补贴高达2万多美元。美国《农业援助法》等法案规定,政府在农产品销售,产业贷款,产品贸易等方面进行直接补贴,人均占有政府的补贴量达到25000美元以上。欧盟主要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和贸易保护的政策。澳大利亚在农业经济方面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政府直接负担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划,并有专项国家基金实行农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在发达国家,农业职业从业者普遍属于中高收入阶层,这主要归因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可见制度才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只要农业职业化教育的制度体系足够完善,制度化的环境工整有序可持续,职业农民培育才可能稳步推进。
3 新型职业农民成长需要具体化制度环境
每个正常的人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只要存在具有积极意义的环境,应该说中国的农民都可以很快的成长为达到新时代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虽然新型农民培育的方法更多的是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如果建立具有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制度体系,就能将教育引导的效能最大化,因为制度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理论指导实践,而实践要按照理论的指导创造价值和财富就需要制度的规范和实施步骤。当前,我们不乏农业农村的理论,也更能够在短时间内对农民开展积极有用的技能培训,但是我们缺乏的就是将这些理论和技能培训转化为实际效用的制度措施。比如,据统计,“我国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率只有30%~40%,转化成果普及率仅为30%;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不足,且素质不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农业技术推广的关键因素。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少,且综合素质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与农业人口之比为1:200,平均1万公顷土地不足15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单单从农技推广的角度来说,其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还远达不到大范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这只是一个方面,本文认为制度环境最关键的方面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土地流转和“三权”分立实施的制度体系。虽然土地流转和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立”制度已经呼唤多年,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化实施的相关措施却仍然未有出台,基本还停留在理念层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增加财富的唯一来源,如果不能盘活土地资源,农民不可能成为富裕群体。十九大报告提出“土地承包到期后在延长三十年的”重大举措,为这些制度措施的具体化提供了时间保障,为此要尽快细化相关制度体系,并试点成为可以推广的经验。二是要大力健全学习培训的体系。让农民随时随地可以对农业经济进行“寻医问药”,有针对性的,分层次分领域制定培养方案,在实用人才、劳务信息、技能证书、技术推广、项目管理、远程支持等方面,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发力,真正使新的生产力水平体现在农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中。三是要从国家层面大力营造尊重农业和农民的社会风气。由于传统原因,中国农民本来的社会地位低下,往往人与人之间互怼之时就称呼对方为“农民”,可见,农业和农民就是等级低下的代名词,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就形成了不小差距。只有整个国家都对农民尊敬了,农业农村才可能重新振兴,如果瞧不起农村,也就瞧不起农民,那么花再多的力气培育所谓的新型农民也是枉然。四是要进一步彻底打通城乡居民顺利流动的渠道。主要就体现在彻底破除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结构的举措当中。当前各地都出台了原则性的措施,但是后续同等居民条件的举措跟进不够,目前依然存在的状态是农民进城定居仍然有不小的障碍,反过来,城里人到农村投资创业也要面对不小的政策壁垒。只有人们顺利的进行交往,就会在不断的交往中相互的累积生产实践的经验,如果人们交往不畅,行动就必然偏向保守和封闭,就不利于政策措施的顺利施行。
4 对新时代职业农民应具有的特征展望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展望,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应该彻底的摆脱“贫穷、狭隘、封闭、粗鲁、自私”等中国几千年来的负面特征,形成对农民的新的世界观。
第一是新型职业农民要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农民应该是属于有产阶级,按照他具有土地资产的角度,他的经济地位应该要普遍高于工人阶级,从逻辑上来讲,他的社会地位也要高于工人阶级。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说,农业是人类社会生存的“王道”,只有一个社会存在发达高效,绿色环保的农业和农村,这个社会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彻底摒弃认为的农民阶级不具有先进性的“教条主义”理论,全社会都形成尊敬农民和农业的氛围。
第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应该有较高的收入。获得尊重的前提是本身要有的较高的经济地位,这就直接体现在农民的经济收入中。纵观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农民的经济收入要普遍高于整个国民的平均收入。只有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才可能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农业领域,人才的集聚进一步会加快农业创新的步伐形成良性循环。总体来讲,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的经济收入应该要高于城市居民。
第三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全职的有较高科技文化素质的群体。较高的教育文化水平才能体现新型职业农民的“新”,这就是和以往旧时代农民的根本区别,较高科技素质是农民真正职业化的根本标志。因为新型农业不再以满足个人家庭的需求为目的,而是彻底从传统农业转化为了商品化的农业,农业活动不再仅仅局限于“吃住行”,而是转向了集约化和产业化,并形成完整的链条,因此就要求农民不但要懂得作物技术和技能,而且也是产业经营管理的行家里手,所以只有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富于开拓创新的人才能成为新型的职业农民。
[1] 顾友仁.“后小康时代”中国农民科技素质的现状及其对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50-154.
[2] 张双娜.当前我国农民素质现状与新型农民培养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1,(27):3-4.
[3] 许喜文,贾冰强,等.国外农民培养经验对我国新型农民培养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8):46-48.
[4] 张亮,周瑾,等.国外职业农民培育比较分析与启示[J].世界农业,2015,(9):214-221.
F323.6
A
1003-2177(2017)10-0062-03
谭建(1983—),男,土家族,重庆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