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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趋势和监管对策

2017-11-11雷霖张庭玮

商情 2017年37期
关键词:机构监管服务

雷霖+张庭玮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变革推动了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多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各类移动终端广泛参与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既合作又竞争,成为我国支付服务的新生力量。但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业务风险逐渐暴露。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业务监管工作日益重视。本文通过总结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当前监管现状,提出解决对策。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现状和趋势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实施牌照管理,正式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于2011年5月发放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以来,目前有267家机构获得支付业务牌照,这些平台有着不同的业务类型,合计共406种。其中有165家伙的预付卡发行和受理资质,110家获得互联网支付资质,63家获得银行卡收单资质,47家获得移动电话资质。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趋势

一是线上线下差异逐渐消失。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实现系统直连,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绕开银行卡清算机构,直接将刷卡交易发送发卡银行进行处理,商户手续费在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支付机构产生更大的利润空间和价格下调空间。一些支付机构为规避线下价格管制,将线下收单业务转化成线上业务。二是支付行业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支付行业快速发展产生的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涌入支付服务领域,从而推动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终端制造、介质生产、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不断融合,形成了相互推动的发展态势。三是基于海量交易数据展开征信增值服务将成为支付机构未来的发力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过多年积累已拥有大量的数据资源,这些数据经过处理的分析结果有相当价值。目前,支付机构基于数据提供的增值服务业务尚处在探索期,预计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首批试点8家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将获得个人征信牌照。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缺乏顶层设计。当下对支付机构监管目标是应该定位在鼓励业务创新,还是重点关注支付机构蕴含的各种风险,业界认识还不统一。对于点多面广、发展欠规范的支付机构,什么情况下该鼓励创新,什么情况下该规范发展,还未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导致支付行业监管总是着眼于局部和当前。

(二)监管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实践和监管需要。首先,法律层级低,规范力度有限。支付业务监管的大部分制度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违规罚款标准最高三万,在规范市场和防控风险中的惩戒力度明显不足。其次,支付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加强。当前支付机构获取的大量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事件频发,导致资料被不法分子盗用,形成资金损失。如何规范支付机构存储客户信息并有效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人为泄露信息的道德风险是当前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再次,退出机制不明确,缺乏具体的措施。2号令对支付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支付业务做出禁止性规定,对开展支付业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支付机构提出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条款,但缺乏具体的退出机制和措施安排。

(三)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有效性不足。當前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基本还处在翻凭证查找问题的阶段,电子化、非现场的检查工具应用较少,不能有效适应大数据模式下的海量业务检查,以致于对部分业务量较大的支付机构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析和监控日常交易,难以跟踪内部资金流向。

(四)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监管协作。目前,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跨度较大,业务范围不断向理财、融资、保险、证券、基金销售、征信等多领域延伸,这种综合经营模式跨越了现有的监管界限,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四、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理念。新形势下,清晰的认识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的竞合关系,准确定位支付机构在支付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按照“依法、适度、创新、分类、协同”的监管理念,逐渐退出按照交易渠道、交易介质等划分业务类型区别监管的思路,引入功能监管的监管理念,对不同机构的同类业务制定统一适用的监管规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秉承开放、包容的理念,观察新技术的应用、新支付业务的开展,为行业发展中新事物的存在预留一定发展空间,运用网络技术、自动化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部门有关经验,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实现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二)推进监管制度改革。按照“废、立、改、释”并举的工作思路,清理现有支付服务法规制度,推动提升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级次,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范围,有效打击无牌机构非法、持牌机构超范围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活动。尽快出台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资质要求,客户备付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违规开展业务的处罚,违规机构的退出机制等相关制度安排。

(三)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加快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建设。为从根本上解决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开户、两两互联的问题,同时兼顾对支付机构资金流动的监管需求,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建设运营服务于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提供跨机构清算服务,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连处理业务的模式,将其纳入央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测范围。二是根据监管的成本效益原则,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施行差异化监管。三是实现监管转型,落实分级监管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主责任人的监管责任。对跨区域经营和展业的支付机构,总行和分支行之间,分支行之间要加强横向、纵向间的信息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监管套利。

(四)多措并举,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用好用足现有法律规定,尽快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整治和监督力度,从严从重处罚,不仅处罚违规机构,还要处罚责任人员,杜绝挪用等资金风险。对无牌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实施“短平快”式清理打击,提高打击精准度,并对为无牌机构提供支付通道和便利的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净化支付行业发展环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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