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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有效识别

2017-11-11孙春生

商情 2017年37期

孙春生

【摘要】关联企业通常以一个母本企业为核心,通过分离或重组产权安排、家族人事控制等手段,成立若干个或在资本、资产有紧密联系,或在产品、行业毫不相关的多个公司、企业,并发生频繁、复杂的交易或相互交叉、关联担保。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的有效识别,存在一定困难。本文对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识别要求提出了自己对关联企业有效识别的基本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关联企业 识别要求 有效识别

1.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

1.1过度授信及信贷资金挪用的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关联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可能不是很大,但由于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增加了银行监管信贷资金实际用途的困难,贷款资金较容易脱离银行的监管。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话,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授信过度、信用膨胀。

1.2互保联保、担保虚化的风险。从属企业为控制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或为其它从属企业提供担保,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或交叉连环担保,这些从形式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致使担保虚化。同时,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紧密,其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一旦担保链上的某一企业出现问题,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1.3贷款不能偿还的风险。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简化了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关联企业注册成本低,关联企业尤其家族式企业,往往注册多个跨行业、跨区域的公司。同时,我国现有企业法律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约束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使得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不能偿还的风险。

2.关联企业的识别要求

对国有企业关联关系的梳理应追溯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的一级公司或最高层级的母公司:对民营企业关联关系的梳理应追溯到实际控制自然人;对于注册地在港澳台地区及维尔京、开曼等避税群岛的注册公司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应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对母公司是由分散股东构成,且无绝对控制人的集团企业,应根据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经营决策机制,判断其实际控制人,确不能向上追溯的,以该母公司为最终实际控制人。

3.关联企业的有效识别

3.1基本方法。第一,参考客户提供的集团组织结构图,对照公司章程、集团成员公司审计报告和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并与客户信息核对,确定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图;核实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情况。第二,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如有可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第三,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科目附注中相关投资明细,判断其长期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是否为同一企业,核实其关联关系。第四,通过查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频繁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有可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前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并可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第五,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等财务、账务信息,判断企业与其他企业是否有大额或较为密集的资金往来,如有应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3.2深度挖掘。通过各种网络技术渠道,仔细查询、深度挖掘客户关联企业的股东、多元化投资、担保或被担保的企业、家族关系等信息,较好的理顺客户的关联关系。第一,通过登陆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运用其关联信息查询功能,核实借款人关联关系。第二,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找客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征信资料,梳理关联关系。第三,通过查询“银码系统”,以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搜索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第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询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经营异常信息,核实企业关联关系。第五,通过“企查查”、“启信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各种公开网站,查询客户的法律诉讼、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新闻招聘等信息,并可以通过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反查关联企业信息。第六,关注互联网公开信息。通过查询新闻报道、政府公开信息、企业自己的互联网站等资源,获取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关联信息。

3.3及时跟踪。由于集团客户的范围并非始终不变,许多企业尤其是私营家族式关联企业经常会随着经济形势、经营形势的变化建立新的关联企业,从而相互关联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必须及时跟踪其动态。第一,要定期分析客户股权结构及其变化,厘清企业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迂回投资、交叉持股、受同一股东控制的关联关系。第二,要关注客户与与非上下游企业进行大额资金往来,如果主要资金关联方与企业的经营范围无关,则应进一步分析其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掩盖资金用途、转移资金等风险隐患。第三,严格审查并跟踪贷款用途。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信贷客户资金用途的审查和监控尤为重要,防止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资金往来方式将信贷资金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投资、关联公司增资、收购股权等。第四,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的核查。部分实际控制人往往采取由其近亲属注册成立企业的方式达到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企业的目的。结合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个人信息、过往经历和任职情况等,通过互联网平台、银码系统等查询其近亲属名下企业。通过查询账户交易、财务报表、人行征信系统等分析识别与企业存在上下游关系或担保关系的客户,进一步判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是否在其中担任重要职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