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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保险的“避债“功能

2017-11-11苏娟

商情 2017年37期
关键词:资金来源财产权人寿保险

苏娟

【摘要】保险作为一种资产保全工具,具备一定的对抗债务能力,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也不是所有的受益金都不能被法院执行。只有通过对保险险种的选择,保险关系架构的搭建,才有可能真正为客户提供比较有效的资产保全。

【关键词】人寿保险 资产保全 恶意避债 资金来源 受益金现金价值 财产权

得益于中国较高的GDP增长、人口红利、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数量增长迅速,根据胡润研究院最新发布的《2016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医养白皮书》显示,在过去的一年,虽然中国整体经济增长放缓,但高净值人群增速不减,高净值人群的家庭财富不断增加。截止2016年5月,中国内地千万高净值人群数量约134万,比去年增加13万人,增长率达到10.7%:亿万高净值人群人数约8.9万,比去年增加1.1万人,增长率高达14.1%。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常面临着资产侵蚀缩水的风险,“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等资产保全的需求越来越多,保险除了保障功能外,还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控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人寿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隔离作用。保险作为一种资产保全工具,具备一定的对抗债务能力,但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往往片面的曲解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没有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保险规划,并不能为客户提供真正有效的资产保全方案。

一、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

美国安然公司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斯·莱夫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安然公司于2002年破产,几千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在一夜间化为乌有,而肯尼斯?莱夫妇因购买了年金保险,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由起诉他们,即使公司破产了,他们依然可以领取高达90万美元的年金,其奢华的生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該起案例经常被用在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避债功能的讲解中,认为保险是不用于偿债的。

但实际上该案例的最终结果并非如此。先来看看美国50个州对肯尼斯·莱夫妇俩买的年金保险在资产保全方面的规定,年金保险在美14个州里有全面的资产保全功能,即债权人甚至法院的判决都无法触及到债务人在这些州里购买的年金保险:有26个州规定,债务人的部分年金保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在肯塔基州,每月年金保险金里仅有350美元受到保护:还有20个州的法律对年金保险没有保护。不管是那个州,都有如下规定:如果债务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欺诈意图,法律均不予保护。虽然肯尼斯·莱夫妇他们所在的德克萨斯州就是年金保险受保护的14个州之一,但是安然债权人追债公司就是以肯尼斯·莱夫妇有欺诈企图为由,从2003年开始一直与他们打官司,为安然债主们追债,其中就包括要求他们用2000年购买的年金抵债。2011年6月,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这些年金的一半归莱夫人所有(因为这属于莱夫人个人收入购买的,与公司无关),另一半用于偿债(丈夫恶意避债,当然被追偿)。

二、保险避债功能的限制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于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合同进行恶意避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但如果保险合同是成立在债务发生之前,保险合同和债务产生的合同属于两个平等且合法的合同,保险合同显然不可能被撤销。

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例如,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对于一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分红等来偿还债务

在保险销售人员口中的“避债“功能,是来源于《保险法》的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个条文的正确解读是“保证受益人”一定会取得保险金,而事实上当取得受益金之后这笔钱就属于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有债务,这笔钱是不会因为是保险金而判定“不可以还债”。

比如上述的安然破产案如果发生在国内,肯尼斯?莱夫妇的年金肯定要被追债的。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第一条中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为年金进入到债务人账户中时,就已经是债务人的财产,如此高的保险年金显然属于被执行的范围。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譬如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保单的,法院判退保,分割现金价值。因此如果在国内,莱夫妇的这个年金计划就可能被执行现金价值。

变更投保人是否可以避免现金价值被执行?有的人会提出,因为保单为投保人持有,而投保人的变更只需要原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同意,就可以申请投保人变更。变更后保单所有权转移,是不是就无法被执行呢?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以该行为损害其利益为由申请法院认定该变更投保人行为无效。

可以看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保单合同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对外负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分红等来偿还债务。

四、人身保险金在指定受益人后就不是遗产,不能用来偿还债务

案例:爸爸欠人家钱,爸爸自己买了人寿保险和车险,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儿子。爸爸发生了交通事故,车毁人亡。孩子作为死亡受益人拿到身故赔偿金,也拿到了车险的赔偿金。债主是否可向儿子索取身故赔偿金和车险赔偿金呢?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如果其遗产不足够偿还其债务,剩余的债务其子是不负偿还责任的,遗产继承人仅就自己遗产继承部分,对被继承人有一定的债务义务。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问题,因为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保险的“避债”功能,其实可以通过保险关系架构的搭建,引发不同法律后果来体现。比如,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险人是子女。子女虽然可以领取年金或分红,但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却是投保人即父母的。因此,子女挥霍欠债,也不能及于保单本身。所谓的婚姻中的资产保全功能也是如此。因此,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不同保险架构搭建,可以实现所谓“避债“、”防止婚变财产的分割“的目的。保险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的好处,主要是合法地保障自己和亲人,而不是损害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别人的权益。保险从业人员也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诚信的保险服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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