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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诉美国钻管反倾销案的会计启示

2017-11-10迟铮

对外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信息

[摘要]在回顾美国对华钻管产品反倾销案的背景与进展以及分析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以会计的微观视角阐述了在本案中反倾销调查机构的会计信息需求,总结了胜诉企业的成功经验与败诉企业的失败教训,从本案中获得了以下相关会计启示:消除产品成本理念差异,完善成本信息生成机制,使成本信息获得国际上的认可。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信息;成本信息;产品成本理念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10-0013-06

[作者简介]迟铮(1983-),男,辽宁大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成本管理、反倾销会计。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应对反倾销成本会计问题研究: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项目编号:2016JYT09)。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我国与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日渐增多。尤其是美国自“次贷危机”以来,频频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限制甚至打击,以此来保护自身相关产业利益并遏制中国经济的强势崛起。在美对华反倾销案中,尤以钢铁、化工、机电等产品为甚。据我国商务部统计资料显示,美国最早发起对我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始于1985年,此后愈演愈烈。2016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首次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中国钢铁企业发起“337调查”。如果我们不能尽快扭转应对反倾销不力的局面,后果不堪设想。反倾销涉及政治、经济、贸易、法律、会计等诸多领域。近年来,反倾销折射出的会计问题备受瞩目,无论是应对反倾销还是发起反倾销,都涉及到产品成本与价格的比较,而成本与价格则是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案例的方式深刻分析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从中探究对我国企业的会计启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对华钻管反倾销案例简介

(一)案例背景

我国既是钢铁生产大国,又是钢铁出口大国。这与我国河北钢铁集团、鞍钢集团、宝钢集团等世界前10强的钢铁企业的产能较大不无关系。2009年,我国累计出口钢材产品0.25亿吨,出口额达223亿美元。至2013年,我国出口的钢材产品已达0.62亿吨,出口额升至532亿美元。可见,2013年的出口量与出口额均是2009年的2.4倍(见图1、图2)。

尽管美国不是我国最大的钢铁产品输出国,但却是我国钢铁产品较为重要的出口目的地。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2008年以来我国对美钢铁产品输出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2008年我国销往美国的成品钢为481万吨,占美国进口成品钢总量的18.7%;而到了2009年与2010年,我国钢铁产品输美则分别下降至146万吨和85万吨,输出总量占美国进口成品钢总量也分别降至10.4%和4.5%。在我国输出的成品钢中,石油钻杆和钻铤是重要的石油管出口产品之一,由于其生产工艺较为复杂,此类产品属于高端的石油管系列产品,也广泛应用于石油钻探类作业中。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石油相关产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受石油产业繁荣程度影响的美国国内钻管业也受到了波及。另一方面, 2006—2009年期间,由于美国石油产业经营状况普遍不佳,为摆脱生存发展的困局,一些美国石油开采公司开始普遍采购更为廉价的中国出口的钻管产品。因此,在这四年里,美国石油开采公司采购自中国进口的廉价钻管产品总量增加了108%,进口额则增加了148%(见表1)。国内石油相关产业的大萧条加之2009年美国钢铁平均产能利用率同比下降42.53%,以及受大量进口钻管产品的冲击,这使得美国钢铁企业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美国钢铁企业生产的钻管产品严重滞销。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

在本国产品受到进口冲击时,大多数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理,通常会按照战略管理贸易理论所述,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护相关产业的利益。钢铁行业也不例外,从2010年开始,我国已有30多种钢铁产品遭到了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侵扰。作为重要的钢铁产品,钻管产品也不能幸免。美国对华钻管产品反倾销始于2009年底。2010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接受美国劳工与产业工会联合会、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及四家美国钢铁企业在2009年底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立即对华钻管产品开始反倾销调查。因为该案涉及金额达2亿美元,我国有71家钢铁企业牵涉其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与我国的一些钢铁企业格外重视,并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手段。

(二)案件进程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主要有美国商务部(本文简称“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本文简称“贸易委员会”)。美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发放调查问卷,调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以及判定倾销的幅度;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判定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经调查,倾销和产业损害两者同时都存在,那么商务部即可做出反倾销肯定裁决,即对倾销方课以高额反倾销税的处罚。在本案中,商务部自2010年1月发起反倾销调查起,就首先在2月向71家涉案的中国钢铁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但在3月25日,仅有7家企业按时提交了调查问卷。同月,国际贸易委員会也在公告中认定了中国涉案企业的实质性损害行为。为判定倾销的幅度,商务部选择出口量最大的甲、乙、丙三家涉案中国钢铁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并于4月份向这三家公司发放了二次反倾销调查问卷A、B、C、D部分。在8月份的反倾销初裁结果中,甲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66%,乙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单独税率申请企业丁、戊、己,以及丙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04.33%。在初裁后,应强制应诉企业的要求,商务部对强制应诉的甲、乙、丙三家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次年1月对原产于中国的钻管产品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裁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单独税率申请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9.32%,其他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29.95%。这场美国对华钻管产品反倾销案共历时13个月,有的企业通过努力抗辩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而有的企业由于“不作为”则招致了较高的反倾销税惩罚。endprint

二、美国反倾销规则解读

(一)反倾销税率

针对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美国商务部通常会签发三种反倾销税令:单独税率、加权平均税率和国别税率。1.当涉案企业较多或涉案产品种类繁多时,商务部既无法逐一确定每一家涉案企业各自的倾销幅度,也无法按照各企业的倾销幅度来征收反倾销税,只能是选择出口数量最多的企业或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来确定强制应诉企业,并将强制应诉企业所裁定的税率定位单独税率。2.单独税率通常要比未能配合调查企业所获的税率低得多。对于未被选为强制应诉的企业来说,如想获得单独税率的待遇则需通过单独税率的审核或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在审核或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通过以后,商务部会对强制应诉企业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率进行加权平均,而该加权平均结果即为加权平均税率。3.对于一些不积极应诉、未能通过单独税率审核或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和拒绝配合调查的企业来说,商务部会以原告方提供的数据或替代国的数据,即“最佳可采证据”条款来裁定一个普遍适用于出口国企业的惩罚性高额税率,该税率即为国别税率或“一国一税制”。

(二)市场导向型产业

对于有意向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来说,只有通过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要求才可以如愿。该测试一般情况下需出口企业证明:1.出口产品价格的制定不受出口国政府所左右,出口产品的产量也不受国家的行政干预;2.出口企业的股权结构中民营资本占主导;3.主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而非政府指导定价。如果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商务部将会认定涉案企业所申请的自身所在行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并给予反倾销涉案企业市场经济待遇,采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以此来确定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应该说,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涉案出口企业是否可以在反倾销诉讼中胜诉。

(三)替代国制度

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与美国《1988年综合对外贸易竞争法》(Omnibus Foreign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商务部否定了出口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那么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则以选定的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资料为依据,而非以出口产品的实际成本资料为依据。在调查中被选用的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该制度也被称为替代国制度。商务部关于替代国的选择标准主要以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同类产品产业的发展情况等指标为参考。此外,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应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中,涉案产品的替代国价格可以是某一国的价格,也可以是多国的平均价格。

在计算替代国价格时,商务部普遍采用的是“生产要素价值法”,即仅采用生产所需生产要素的数量乘以替代国生产各要素的价格,所得之和再与期间费用、目标利润以及包装费用相加,最终结果即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现如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反倾销法规中普遍都涵盖了替代国制度的内容,而各个国家也将替代国制度当成了反倾销制裁的利器之一。

三、美国对华钻管反倾销案的会计信息需求分析

在反倾销案中,反倾销调查机构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反倾销调查问卷和反倾销实地调查当中。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在调查中所获得的会计信息来做出涉案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判断。因此,如何能在反倾销调查中反馈给反倾销调查机构有用的会计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会计需求分析

反倾销调查问卷是商务部做出倾销与否的初步判断凭据,也是商务部与涉案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重要渠道。调查问卷中是否涵盖有用的会计信息,直接关系到涉案企业能否在反倾销诉讼中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美国反倾销调查问卷一般分为A、B、C、D、E五个部分,这五部分内容也都需要会计信息做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时,涉案企业通常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而需要填写的信息量却非常大。因此,如果涉案企业没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作保证,将很难满足美国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会计需求,更会直接影响到倾销成立与否的最终裁决结果。

在调查问卷的五個部分当中,A部分主要填写的是关于企业的股权结构、出口情况和政府的干预情况等;B部分主要填写企业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资料或销往第三国的每一笔交易资料;C部分主要是填写在美国的逐笔销售业务的明细交易记录;D部分需填写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结构价格信息;E部分需填写涉案产品在美国深加工的成本说明。可见,D部分和E部分都涉及到出口产品成本的问题,而对于没有在美国再加工的生产流程的企业来说,D部分是必填项目,E部分是选填项目。

(二)反倾销实地调查的会计需求分析

在反倾销初裁结果公布一个月之后,为核实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商务部会对强制应诉企业进行为期两周至一个月的实地调查,而实地调查的结果则会成为做出反倾销终裁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反倾销实地调查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但主要是与产品的成本有关,如原材料价格、生产设备折旧、人工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方面。一般来说,反倾销实地调查人员会随机从众多业务当中抽取一、两笔交易记录,并从采购、生产,直至销售业务终了为止来检查是否与问卷中所填的信息相吻合。

在本案中,入驻甲公司的4名商务部调查人员于2010年9月6日开始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反倾销实地调查。为了能获得较为理想的反倾销裁决结果,在调查人员入驻公司之前,甲公司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将已有的和新搜集到的资料都搬入了供调查人员专用的办公室,调查工作在甲公司全面配合下有条不紊地展开。在应对实地调查期间,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会计账簿、生产任务单、产品入库单、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会计资料按要求详细归类存放,以便于调查人员审查。同时应对反倾销工作小组成员也能够如实回答调查人员有关生产成本、出口与销售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在此期间,采购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积极配合。最终,调查人员未能发现不利于甲公司的证据,甲公司也由于应对得当,最后在终裁中胜诉。endprint

四、甲公司胜诉美国钻管反倾销案的会计原因分析

甲公司从初裁2.66%的反倾销税率到终裁以零税率来结案,是强制应诉企业当中诉讼结果非常理想的企业之一。甲公司是国内大型的钢管生产企业,同时也是我国钻管产品的出口大户。甲公司装备了从德国曼宁斯曼——德马克冶炼技术有限公司引進的先进设备,并拥有多条产品加工线及精整线,使得公司可以生产多种工艺复杂的钢管类产品。生产工艺最为复杂的钢管类产品是钻管产品,由于工序较多,很难由一家企业独自完成,但甲公司则不同,其炼钢、模铸、轧管到焊缝热处理直至生成产成品的生产流程全部由企业自己独力完成,可以说,甲公司是我国从事钻管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其生产技术也领先于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通过此次应诉钻管反倾销案,甲公司有效保护了其在海外的市场份额。纵观此次应诉过程,规范化的会计基础工作、作业成本法与标准成本制度的结合,是甲公司能在反倾销终裁中胜出的关键所在。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规范化的会计基础工作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产生的基础,同时也是胜诉反倾销案的关键。规范化会计机构的设置、精细化会计业务的核算和完备化会计档案的管理都是关乎反倾销应诉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中,贸易委员会一般会在正式调查开始2个月内做出涉案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商务部一般会在一年的时间内做出反倾销初裁与终裁的决定。这对于涉案企业来说,只有一个月的填写调查问卷的时间和至多一个月的应对实地调查的时间,可以说,举证时间十分紧迫。在本案中,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国仅有7家涉案企业按时提交了相应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在平时规范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才能及时提供给商务部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

在本案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着手准备应诉工作较早。自收到美国商务部的立案通告起,甲公司积极响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号召,与国内其他钢铁企业共同参与应诉反倾销工作。为了应对反倾销,甲公司迅速召开应对反倾销工作会议,和众多准备应诉企业一样都成立了应对反倾销工作小组,动用了近百人的团队进行应诉准备工作。公司多个部门配合得当,在调查前期与调查过程中准备了详实的证据资料。不仅如此,甲公司还聘请了反倾销应诉经验丰富的Baker &McKenzie 律师团队,来代表公司进行无损害抗辩工作。在律师的指导下,甲公司应对反倾销工作小组确定了最佳抗辩方案,并灵活地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准确提供了包括公司股权结构、会计制度、涉案产品生产成本、出口和内销的会计业务处理等相关会计信息。

(二)应用作业成本法

早期的钢铁企业没有完全实现机械自动化的生产,更多依赖于人工,因此,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而间接费用占比则较低。但到了现代,伴随着钢铁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间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大幅攀升,而囿于我国传统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无法客观地反映费用与成本的因果关系,我国钢铁产品成本信息失真的现象一直存在。我国传统的成本核算体系规定,间接费用需以产品产量所占比重作为分配标准在不同产品间进行分配。这样做在一般情况下无可厚非,但容易高估产量大而工艺简单的产品成本,低估产量小而工艺复杂的产品成本。因为工艺复杂程度不同会导致这两种产品所用机器工时相差无几,如果机器折旧也按照产量来分配明显不合理。因此,应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作业成本法,成为了甲公司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提高成本信息质量,以及摆脱生存发展困局的首选。

不同于其他成本核算方法是以产品或服务作为核算对象,作业成本法是以作业为核算对象,按照“作业消耗资源,产品消耗作业”的原则,通过划分作业和作业中心,先把消耗的资源分配到不同的作业中心,再确定作业动因,按不同产品消耗的作业动因量计算不同产品的成本。作业成本法的应用可以提高产品成本信息质量,配合着甲公司现有的ERP系统来使用,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准确的成本信息。作为普及ERP系统已久的大公司,ERP系统操作人员接受过专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培训,有着多年的作业成本管理经验。将原有的钻管加工线划分为钻管管体和工具接头的生产两部分之后,甲公司可以进一步按照加工流程将钻管管体的生产依次划分为炼钢、模铸、轧管等10道作业;将工具接头的生产依次划分为淬火、螺纹加工、镀铜等作业。在确定作业后,甲公司又提出并制定了“预算因子”,即成本动因,如将镀铜的成本动因确定为只数。甲公司通过细致划分作业、确定成本动因使得公司的成本核算结果较为准确,成本信息在反倾销调查中也具有极高的可信度,更容易被商务部所采信。

(三)作业成本法与标准成本制度相结合

甲公司自1993年开始建立标准成本制度,经过近20多年的实践探索,其标准成本制度框架已日臻完善。甲公司采用标准成本制度解决了企业在实际成本核算过程中“重核算,轻管理”的问题,更解决了甲公司在应对反倾销工作中商务部的会计信息需求。采用标准成本制度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排除了外界异常因素的干扰后,采用标准成本制度来制定产品价格显得更为科学、合理。2.根据自身组织结构特点和生产流程,甲公司细分了上百个成本中心,以便于更加细化对成本的管理,并将成本的管理、控制与各责任人的业绩相挂钩。另外,各成本中心可以因地制宜,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开展适合自己中心的成本管理、控制活动。3.甲公司在生产流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数据均可以通过ERP系统被各部门及时获取,进而保证在标准成本制度下成本计算时所需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4.作业成本法的思想已融入企业的标准成本制度当中,甲公司通过对作业流程的划分,进一步优化了“预算因子”,从而使得甲公司的产品成本结果更加准确,所提供的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也更易取信于商务部等调查机构。

五、丙公司败诉美国钻管反倾销案的会计原因分析

在本案中的丙公司是我国三家强制应诉企业当中唯一一家败诉的企业,其终裁结果由初裁的104.33%降为终裁的69.32%。丙公司拥有两条钻管接头生产线,四条钻管管体及管端加厚生产线,十万吨管体全长热处理生产线,三条钻管摩擦焊接生产线,是世界上少数的集成化生产钻管的基地之一,其产能达到每年10万吨。丙公司的生产技术也在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包括钻管接头、钻管管体加厚、摩擦焊接等复杂的工艺均可在公司车间内完成。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62人,高级工程师20人,员工总数达到1800人。丙公司是我国集钻管生产商及经销商于一身的大型民营企业,却在反倾销应对工作中暴露出了一些会计核算中的问题。endprint

(一)会计基础工作失范

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企业的会计资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规范与否也关系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一般来说,企业应预备好包括采购合同、领料单、人工工时记录、费用分摊表以及入库单等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再到产品完工入库过程的成本资料。

在本案中丙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在日常的會计实务中,丙公司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不够重视,而且一些重要的会计凭证也由于保管不力而缺失已久。因此,造成了丙公司在接受商务部实地调查时,由于被美方调查人员发现调查问卷D部分的所填数据与相关会计账簿、凭证上的数据自相矛盾,而被取消了强制调查资格,并被援引最佳可采证据条款来计算其产品的倾销幅度,从而埋下了反倾销败诉的祸根。

(二)成本核算方法较落后

制造成本法是我国大部分制造类企业所使用的成本核算方法。在一段时期内,制造成本法的确推动了成本会计实务的发展。但随着企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一直沿用制造成本法来进行成本核算既不符合受益原则,也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的消耗方式,必然会因为忽视间接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比增大、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过于简单,造成影响各成本项目与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其最直接的后果是会导致产品成本的计算结果不够准确。反倾销调查机构看重的是成本信息的质量,但是,丙公司却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成本信息,因此,替代国价格成为了调查机构的“最佳”选择。

(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力

没有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丙公司折戟于反倾销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丙公司来说,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无论选择何种会计政策,都需要保证所使用政策的一致性。丙公司在反倾销应对工作中暴露出了会计信息举证不力的情况:一是丙公司的账务处理不够规范,尤其是针对错漏帐的更正尤为随意。“私设小金库”、偷漏税问题较为严重;二是丙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年终的财务报表也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至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无法得到保证。在反倾销应诉中,如果所提供的信息难以获得调查机构的认可,在反倾销抗辩中必然会举步维艰。

六、美国对华钻管反倾销案的会计启示

(一)消除产品成本理念差异

“狭义成本观”是我国成本核算惯例的根本体现,即产品成本是作为产品生产消耗补偿的价值尺度,也是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付出的代价,应包括为了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制造部门所发生的间接生产费用即制造费用。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我国企业所生成的是基于制造成本法下的完全成本信息。与之相反,按照WTO《反倾销协定》和美国法典的规定,产品成本则是“广义成本观”或“大成本观”的一种体现,也是完全成本的表现形式,即企业为获得一项资产或一项劳务而付出的全部代价,除了应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之外,还应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SG&A),以及目标利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是企业的期间费用,在我国现行成本核算制度下不计入产品成本,而是在当期发生的损益中反映出来。所以,按照国际反倾销相关规则生成的是基于变动成本法下的完全成本信息。会计决策有用论强调出口企业生成的信息不仅可以为自身决策服务,还可以为反倾销调查机构做出倾销与否的判定服务。但囿于不同的产品成本理念,我国企业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反倾销调查人员所需的成本信息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差异既存在于是否将固定制造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还是生产成本,又存在于产品成本核算范围的迥然不同。

应值得注意的得是,在产量大于销售量的情况下,即在产品积压时,如果将固定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就会虚增当期营业利润及期末存货价值。换言之,在此时应用制造成本法算出的生产成本大于应用变动成本法算出的生产成本;但在产量与销售量相同的情况下,制造成本法下得出的生产成本与变动成本法下的生产成本则是相同的。所以,产品成本核算的理念不同决定了产品成本计算结果的差异。因此,在我国现行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框架下,如何以国际反倾销规则为导向,努力消除中外成本理念差异,生成满足反倾销调查中对于产品成本信息的需求,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成本信息要获得国际上的认可

1.原材料价格信息

原材料属于初级产品,也是库存商品的二级科目。原材料的成本会由于采购的国度不一样而有所差异。反倾销调查机构通常会仔细考量企业选购原材料的供应商所在国家、原材料等级以及规格等因素。由于原材料是构成正常价值的重要组成成份之一,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其格外重视。美国商务部通常认为,如果有1/3以上的原材料采购自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正常价值的计算就可以采用出口国所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否则需经相关人员验证真伪。但大多数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商务部会选择替代国的原材料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一部分。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并不认可大多数中国企业的原材料价格,而是选用印度国内管坯和接头的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从而否定了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客观性与公允性,进而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裁决中收到了429.95%的巨额反倾销税罚单。

2.人工成本信息

在钢铁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低廉的人工成本是“中国制造”价格低廉的重要因素。国外的同行不免会认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低价格是为了抢占市场而有意为之。但综合考量我国的国情就不难发现,我国的农村地区可以为城市提供大量的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群数量众多,远远超过了城市所需劳动力数量,这也使得包括钢铁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压榨员工的基本福利来获取低成本的优势。

另外,在我国一些企业加班无补助是常有的事情。在我国钢铁行业中,为了取得订单并分到微薄的利润空间,企业往往会在保证钢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压缩人工成本,会因为人工成本过低而更容易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所诟病。

3.期间费用信息

期间费用一直是被当作当期损益而很少受到应有的重视。但在反倾销调查中,期间费用是重要的完全成本信息。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期间费用不能仅仅被当作是当期的费用来核算,还应被视作完全成本的一部分在不同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填写调查问卷时,涉案企业还需写明期间费用的分配标准以及为何选用该标准等问题。我国的很多企业生成的期间费用信息不够准确,造成了不被反倾销调查机构所认可的后果。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当中企业没有将期间费用进行分配的业务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包含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之外,期间费用还包括一般费用科目,而该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不仅包括财务费用,还包括销售税金及固定制造费用等项目。显然,财务费用和一般费用不能等同。endprint

4.包装费用信息

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格外重视对出口产品包装物价值的核算,因此,包装物价值通常要在生产成本项目之外单独列示。我国企业一般是将生产用包装物价值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按照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有关销售部门所发生的包括包装费用、广告费用等都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我国出口企业需要及时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供从直接材料费用中剥离的包装物价值以及包装材料的基本信息,如包装材料的材质、厚度、产地与价格等。无论是实地调查还是由反倾销调查机构发放调查问卷,留给被调查企业应对的时间通常都较短,如果被调查企业平时疏于对反倾销的防范,就很有可能在短期内提供不了有利的举证,从而造成反倾销调查机构援引最佳可采证据条款来做出不利于企业的最终反倾销裁决。

(三)完善成本信息生成机制

在企业成本核算制度中,作业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虽已被大力推广使用,但并未强制要求采用,而变动成本法则还未被提及,可见,制度的制定者对此还是顾虑重重。基于变動成本法下的完全成本信息对于反倾销调查机构来说是最为有用的信息,但按照我国现有制度生成的却是制造成本信息。显然,只有在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结合使用的情况下,我国成本会计核算实务才能实现与国际成本核算惯例的真正对接,才可以直接生成国际反倾销调查所需的产品成本信息。此外,社会倾销和生态倾销是关乎产品成本信息是否准确的重要因素,但在我国成本会计实务中,还未有企业将社会责任成本和环境成本资本化的业务操作。因此,如何借应对反倾销为契机来完善产品成本信息生成机制,是当下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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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寿义,迟铮.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3(11):109-114.

(责任编辑:郭丽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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