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及启示
2017-11-10刘海云赵珺楠严安
刘海云++赵珺楠++严安
[摘要]由于技術是一种具有隐性特征的商品,技术转移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因此,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对提高技术资源和信息的交流效率十分重要。美、德、日、韩等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相较中国更为完备,可以提供借鉴经验。中国应完善现有服务中介综合平台,创建一体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明确机构职能,建立信任机制、经纪人制度,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10-0007-03
[作者简介]刘海云(1962-),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国际投资。
[基金项目]武汉科技局重点项目。
技术是一种具有隐性特征的商品,技术的转移更是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网络中的重要性是无可取代的,比如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技术的鉴定和评估机构、技术转让办公室、技术信息统计分析机构、技术人才培养活动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占据了技术转移网络供需双方的中间节点,加速了机构间相互之间的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的交流。近几十年来国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势头迅猛,日趋成熟和完善,在沟通企业与科研机构,促进技术创新、技术商品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达国家政府也在大力开办公营型机构,同时为民间相关组织提供资金以及政策支持。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机构及其运行模式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运行模式
1.美国。依托美国政府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有“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是非盈利技术转移机构。除此以外,美国其他的技术转移机构大部分都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且以非盈利形式存在。运行最为出色的三种模式分别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威斯康星大学的WARE模式以及麻省理工大学的第三方模式。
2.德国。对于德国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经营战略中的重点,大型企业会设立自己的研发中心,而中小型企业在内部研发外,还会寻求外部技术转移服务,并长期同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中,除了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外,主要有三个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最大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除了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它还成为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桥梁,将客户的需求委托给科研机构。其服务内容囊括了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国际间技术转移多个方面,甚至还涉及人才培训、企业运营方面的服务,有极大的服务广度。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和弗朗霍夫协会都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非盈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则在全国建立多个分中心,呈现网络式分布,它是国家级的公共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其运行经费包括政府的科技基金和工商协会中的企业会费。它主要提供最基本的技术交易、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而弗朗霍夫协会则与高校合作,形成自己的研究所与研发团队,主要推广自身科技成果,为德国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服务,是集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为一体的机构,服务重在深度。
3.日本。与美国不同,日本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设立技术转让机构不是强制的。如果大学或研究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查批准,将获得财务支持。由日本政府设立的技术转让中心中最著名的是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其运行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府的资金支持,另一部分来自社会筹集,同时,服务过程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另一个典型代表是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不同的是,它不仅为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结果转移、技术合作和交流的平台,还在风险投资方面给予支持。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员素质要求
大部分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服务组织对员工自身素质、专业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有严格的规范。例如,德国规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应当拥有专业领域的学位或是资格,如工程师、经济师、理工科博士等,才会被聘入相关机构工作。例如,德国聘请技术创新部门的新员工,都需要经过特别评定小组的专门评估。除专业要求外,经验和能力也是考察的目标,最好要有4年以上的从业时间。再如韩国,其大德特别研究开发区几乎汇聚了国家10%的理工科博士在其中工作。美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大多数员工在科学、工程和法律方面都有专长,大多数都有博士学位,并具有广泛的工作经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善于利用本校人才优势,要求其专业授权人员包括助理不仅要有经、管、法的知识,还需要拥有生命科学或物理科学学位,并熟悉技术转移商业化全过程。
二、对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的借鉴
(一)职能定位
联结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相关组织结构,建立“技术需求挖掘、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及产权交易、专利技术储备”的生产治理模式。技术转让服务机构为领头军,联合生产企业,在特定行业内组建联盟,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负责联络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生产企业负责组织生产,进行成果产业化。这种联合体既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松散的。这种治理模式相对其他模式,优点在于成员间形成的合作长远而稳定,技术转移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活跃化。关联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合作伙伴和项目合作伙伴可以来此寻找技术援助、申请专利、申请技术转让评估和专利许可。只有打造全面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提供“一条龙”技术转让模式,以市场为导向,解决有关服务主体在关键信息、市场运作、资金支持、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类型,并将其专业化、规范化,才能真正服务于技术转移市场和区域发展,最大限度、最大效率地发挥推广促进效果,建立技术转让服务品牌形象。这种模式是网络治理模式发展的最高程度,在发达国家中广泛使用。
(二)加强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提质endprint
加强现有的综合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功能,强化功能整合与协作,扩大平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科技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全面而综合的服务平台还需要开展专利申请、专利项目的科技实现,提供企业专业评估、技术谈判、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服务。开放省市科技资源,建立网络大平台、技术供需专业平台,使科技信息化、金融一体化信息化、人才专业化,连接专家技术转让服务机构,保护、评估、转让、孵化和技术产业化。完善在线交易功能,优化网上交易业务的全过程。构建线上线下链接机制。依托科技局、大学、企业、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园区科技、各类专业孵化器、行业协会和邻近省市建立长期的服务关系,共同推动合作联盟科技成果。
(三)建立信任机制
首先,建立技术转让合作網络会员制度。根据博弈理论可知,只要交易双方进行重复无限次交易合作,“信任与合作”战略的结合就是游戏中纳什均衡。Kreps等通过引入不完全的信息假定,建立了信誉模型KMRW,使得“信任”成为博弈中一个重要概念和变量。 KMRW模式通过惩罚非合作者提出了两个著名的策略:针锋相对战略和冷酷战略。通过分析模型可知:只要交易在参与者间是进行多次而非单次,交易者在利益推动下自然会选择合作。如果技术转移网络建立了严格的会员制度,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则参加会员必然就变成了频繁的交易者。正如欧洲转移中心作为一个覆盖整个欧洲地区的服务机构,是欧洲最重要的互连和技术转移网络,通过会员制,向中小型地方提供研究成果和新技术,取得良好的业绩。在会员制度的基础上,双方都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长期和频繁的,因此很容易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信任机制。同时,建立会员交易数据库,记录会员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确定会员信用评级体系。整个系统的实施可以允许重复交易的可能性,以避免不合作的游戏现象。
其次,建立龙头企业。行业内企业在长期合作交流中会形成相互间的评价,分别是能力认识和品质认识,这两者之间具有正向增强的效果。中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虽然数量和种类很多,然而大部分的服务能力差,而且各种服务间也缺乏系统性,不利于信任机制建立。国家可以扶持打造功能全面的品牌型服务机构,或是整合小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立能力强、信誉好的行业领头企业,带动信任机制良性循环。
(四)建立技术经纪人制度
科技管理部门要重视技术经纪人制度,促进技术经纪人培养和考核标准化,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培养一批具有技术咨询、资产评估、商业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同时,还可以利用奖励、监督等措施保障技术经纪人的市场利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科学素养较高的人投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另外,加强国际间的人才交换学习,不仅可以借鉴经验,也有利于国际技术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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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董博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