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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美国最高法院的程序规则制定权

2017-11-08张东升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最高法院

张东升

[摘要]美国最高法院虽然不是立法机关,但是最高法院拥有立法解释權,针对解释权限的问题美国出现了不同的争论,最终这种争论上升到程序规则制定权的问题。本文将程序制定机关的条件设定一个标准,将美国最高法院的运行和我国最高法院的运行进行比对,发现其制定程序规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最高法院;程序规则;制约性

一、“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争

沃伦法院的许多判决渗入美国法律的永久架构之中,但是共和党人却一直与民主党人进行着斗争,他们试图去推翻沃伦法院许多有影响力的判决。这也引起了保守派与自由派的争斗,自由派主张“司法能动主义”,而保守派主张“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认为上诉法院应积极发挥实质性和政策导向性作用,不应该遵从现有法律原则或民选官员的判断,只要法院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推翻先例,制定超期与立法、行政分支的政策,并宣告某项立法或政府行为因违法而无效。而“司法克制主义”主张司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先例,并严格遵守立法分支与行政分支的立法与政策,法院不是制定政策的机构,公共问题应该由民选官员而不是法官来决定,只有在发生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宣布行政部门的行为无效。“司法克制主义”的指导原则认为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法院的职能是解释法律,“司法能动主义”一直被保守派批判为“法官立法”。“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争论的焦点问题首先是法院能不能制定程序的规则,其次是法院解释J法的权限,即法官是应该遵循J法制定者的原意解释J法,还是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去解释J法。其实第二个问题可以归结到第一个问题里面,所以法院解释J法的权限争端可以归于程序的制定权之争。

二、美国司法运行的特点

1、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是一场政治斗争的角逐,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听证后批准委任,总统虽然是由民选产生,这就决定了最高法院法官产生的政治色彩。

2、法官的独立性,法官是独立于其提名者与决定者的,虽然法官自己是带有政治立场的,但是这种政治立场是其无法剔除的智识的一部分,就像是人类天生的同情心一样。法官的独立性体现在法官不用考虑别的法官的意见,不用受到其他人的指示,只需要遵循自己的理性去判断问题。

3、法院内部的相互制约。法院的裁判制度提供了一个内部制约法官的途径,就是有九个大法官共同对案件进行表决,实行简单多数通过制度。

4、最高法院处理的问题大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很多直接涉及J法性问题。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决定其可以作为解决J法性问题的机关,如罗”诉。德案涉及pq权的问题,米兰达诉亚利r那州案涉及J法修正案的内容。

三、制定程序规则机关的标准

首先,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是制定程序的机构首先考虑的问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关系着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也间接决定了权力行使的权威性。但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的“合法”如何理解却有待商s,权力来源于哪里叫合法?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主要是保证程序规则的合理性与权威性,毕竟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不是目的,只是一种形式与手段,而合理性与权威性才是程序规则的灵魂。所以,不论权力是来源于人民还是来源于其他机构的授权,只要其能保障程序规则的合理性与权威性就符合程序规则的制定机构的条件。

其次,机构的权威性。机构的权威性是规则得以运行的保障,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护。

再次,机构的公正性。公正性是权威性的来源,如果规则没有公正性作为依托,那么丧失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权威性,不公正规则的存在比没有规则更可a。只有公正性能让人民对规则口以敬b之心,也更能发挥规则的约束作用,达到制定规则的目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对制定程序机构的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只会带来专制,没有制约的权力只会带来对权利的不断侵犯。制约讲求的是一种制衡与平衡,防止权力的极度膨胀,没有制约,任何被赋予的权力都将是伤害法治的利刃。

四、美国最高法院作为程序规则制定机关的合理性

1、从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分析。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产生,并不是由民选产生,这也就是司法节制主义者批评司法能动主义者的地方,他们认为因为法院不是民选机构,不对公民负责,所以就不能制定程序规则。但是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来源于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不是民选机关并不构成权力来源合法性的tu。

2、从机构的权威性分析。联邦最高法院从马”里诉麦迪k案开始确立了司法审查权,虽然一直有保守派与自由派的争斗,保守派一直试图推翻从沃伦法院开始的一系列判例,但是这并未动摇最高法院的权威性。

3、从公正性角度分析,联邦最高法院的整体独立与法官的个人独立决定法院与法官可以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可以依照自己的良心与理性对案件进行判断。依此做出的判决可以保障案件的基本公正,也可以得出一个让当事人满意的判决。

4、从对联邦法院的制约性分析,法官是在制约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且法院的裁判规则也是对法官的制约,而且,最高法院法官的判决需要公开裁判的理由,这无形中也是对法官的一种制约。在没有,媒体具有极大的自由权,媒体的监督可以外在约束法院于法官的行为;在公民和国家之间还有一种强大的力量,那就是社会组织,托克维尔和当代民主理论家达尔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认为社会结构对权力具有天然制约作用,即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社会组织可以极大改善公民与国家权力不对等的状态,可以帮助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力。法院和法官对自己名誉的爱护,以及法官的终身制、高薪制都是对法官的一种制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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